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1
【摘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111号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辽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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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芜政[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芜政〔201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芜湖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芜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规划委员会职能,规范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芜湖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芜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住建、交通工作的副市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1.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政策措施;(2)审议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审议年度规划任务安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4)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议县域、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市政府指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5)审议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6)审议重要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设计方案;(7)审议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设计方案;(8)审议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的调整事项;(9)需要市规委会研究审议的其他重要规划事项。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伊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黑政办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或解决某一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主要承担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统一审批、管理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或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二)必须联合完成重大应急、特殊任务的;(三)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并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组长(主任、指挥)1名;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1名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人组成。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职责、权益和管理,促进议事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三条组织方式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由X市政府设立,具体组织方式由X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条主要职责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协调与X市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2. 组织相关部门间的议事工作,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3. 协助X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4. 承担其他由X市政府委托的议事协调工作。
第三章权益和义务第五条权益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X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议事过程;2. 就相关事项向X市政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3. 获取相关政府资料和信息的权利;4. 接受X市政府的委托,开展相关议事协调工作。
第六条义务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义务包括:1. 忠实履行议事协调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客观;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保守相关信息的机密;3. 积极配合X市政府的工作,完成委托的议事协调任务;4. 定期向X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七条管理机构X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制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受到X市政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X 市政府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并给予奖惩。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X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的施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方案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清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需要清理的市级议事
协调机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职能弱化、工作停滞等机构。
2.梳理情况: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梳理,了解其成
立背景、职责范围、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分析:根据梳理的情况,对每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必要性、工作成
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清理的重点和难点。
4.分类处理: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不同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有必要保留的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运行机制;对于需要撤销的机构,需要制定撤销方案并报经批准后实施;对于需要合并或调整的机构,需要制定合并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5.清理实施:根据分类处理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实施方案,明确清理
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等,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6.后续管理:清理完成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议
事协调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在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依规:清理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清
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清理结果的合规性。
2.科学合理: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
处理,确保清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稳妥有序:清理工作需要稳妥有序进行,避免对现有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和损失,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宁委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1〕82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0日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苏纪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近年来有关转变作风、厉行节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关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规范会议费用支出行为,节约会议开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坚持“从严控制、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
提倡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坚持无会月、无会日制度,严格控制召开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纪念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严禁巧立名目“以会代训”以及召开无实质内容的联谊性“片会”。
第三条市级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会议分类及审批第四条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期举行的市级例行会议,如市党代会,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及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扩大)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换届会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协调议事机构的紧急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协调议事机构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双政办文〔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级协调议事机构的紧急通知双政办文〔2017〕16号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制度建设,真正发挥市级协调议事机构对重点工作的领导和推动作用,确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能清必清、全面梳理、切实规范”原则,对全市市级协调议事机构进行严格清理规范,请各部门、各单位迅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现将相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范围2016年以前成立的,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任组长、副组长、成员职务的市级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协调议事机构。
二、统计上报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协调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本部门、本单位,或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协调推进的市级协调议事机构进行统计并上报。
统计上报工作要明确以下内容:1.市级协调议事机构名称;2.成立(或调整)该协调议事机构的文件名称及文号;3.撤消、调整、保留意见及理由。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市级协调议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以此次清理规范为契机,对历年来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市级协调议事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统计,确保无少报、漏报、错报。
(二)各部门、各单位呈报的市级协调议事机构名单,每一个机构都要有该机构成立(调整)时所印发的正式文件或复印件作为依据。
超时、漏报、无文件依据的协调议事机构视为不存在;无明确清理规范意见、缺少明确理由的视为撤消,因此所带来的责任、后果由所呈报部门、单位承担。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一、引言议事协调机构是X市政府为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性和决策的科学性而设立的重要组织。
本文旨在探讨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其有效运作,促进市政决策的民主参与和科学化。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1.机构设置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协调委员会和工作组两个层级。
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制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政策指导。
工作组下设多个专业小组,由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议题的研究和协调。
2.职责协调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审议制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政策指导;(2)监督和评估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效果;(3)解决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和矛盾。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1)收集和研究与议题相关的信息资料;(2)开展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合理建议和方案;(3)向协调委员会反馈工作情况并接受指导。
三、协调流程与决策机制1.协调流程协调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层,确定协调的议题范围和优先顺序。
各工作组根据任务和议题的具体要求,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
工作组将研究和论证结果提供给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2.决策机制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采取多元化的决策机制,以确保形成科学决策。
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协调工作的讨论和决策。
除此之外,协调委员会还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协调委员会的决策具有约束力,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决策方案执行。
四、信息公开与民主参与为保证政府决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X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重视信息的公开与民众的参与。
1.信息公开议事协调机构应及时公开各阶段协调工作的信息,包括议题的确定、调研和论证的结果、决策方案的制定等。
信息公开要采取多种方式,如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相关文件和通知,举办公开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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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
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
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者市政府审定。
属于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属于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调整和更名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的,或者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更名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报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前征求拟调整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
议事协调机构
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市委办、市政府办不再行文。
第四章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省委、省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或者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委或者市政府审定。
属于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属于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
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者改变议事协调机构隶属关系的,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清理规范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第二十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年底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当年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情况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二十二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