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芜政[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议事协调工作机构议事规则的通知(芜政〔2014〕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芜湖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4日芜湖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保障芜湖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规划委员会职能,规范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芜湖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芜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

市规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住建、交通工作的副市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工作职责1.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

(1)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政策措施;(2)审议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3)审议年度规划任务安排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4)审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议县域、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市政府指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5)审议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6)审议重要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设计方案;(7)审议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设计方案;(8)审议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的调整事项;(9)需要市规委会研究审议的其他重要规划事项。

工作心得: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工作心得: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工作心得: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新一轮党政群机构改革,从中央到地方都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大量的议事协调机构被撤销或调整,有效地解决了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过滥的问题。

一般来讲,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党委或政府在常设工作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系统或跨区域的组织协调机构,名称上多表示为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

从工作实践看,议事协调机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但不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具有规格高、成员多、灵活性强等特点。

根据中央巡视组对我省议事协调机构反馈意见,我区开展了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与规范工作,对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在运行过程中,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对常设机构无法独立解决或完成的问题及任务,通过加强同级部门横向沟通联系,在快速统一有效地决策执行监督方面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

可以看到,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议事协调机构的不断设立和运行的不规范,逐渐暴露机构臃肿、职能交叉重叠、会议名目繁多、审批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机构数量过多过滥。

目前,我区议事协调机构存在数量过多的问题。

对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没有类似于机构限额的数量约束,随着时间的推移,议事协调机构大量增加,导致机构膨胀,并衍生了诸如领导兼职多、会议多、精力分散等系列问题。

二是运行机制缺乏规范。

议事协调机构的运行多是按惯例、凭经验,基本上是无“规”可依。

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部分缺乏前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从而导致其职权职责界定、工作程序、成员组成等都缺乏像常设机构“三定”那样的“法律”依据。

议事协调机构职责不明,就会造成与常设机构间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也会出现“越界”干涉常设机构行政事务或替代行使行政主体资格的现象。

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

从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调整、撤销的过程来看,缺乏有效的管理规定,许多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十万火急”,而设立后有的从不开会,有的开过一两次会议、会签一下文件就没有了下文,工作开展随意性很大。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方案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方案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清理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清理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需要清理的市级议事
协调机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完成历史任务、职能弱化、工作停滞等机构。

2.梳理情况: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面梳理,了解其成
立背景、职责范围、运行情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后续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分析:根据梳理的情况,对每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必要性、工作成
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评估分析,确定清理的重点和难点。

4.分类处理: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不同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有必要保留的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运行机制;对于需要撤销的机构,需要制定撤销方案并报经批准后实施;对于需要合并或调整的机构,需要制定合并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5.清理实施:根据分类处理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实施方案,明确清理
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等,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

6.后续管理:清理完成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议
事协调机构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在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依规:清理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清
理过程的合法性和清理结果的合规性。

2.科学合理: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
处理,确保清理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稳妥有序:清理工作需要稳妥有序进行,避免对现有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和损失,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协调议事机构

协调议事机构

协调议事机构指的是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需要,中央和地方都设置了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为加强对涉及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或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组织协调而设置,如扶贫开发、信息化等议事协调机构。

二是为完成涉及军地合作任务而设置,如国防动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议事协调机构。

三是为应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设置。

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对“特殊性或临时性、跨部门”任务的统筹协调。

比如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就提到: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科技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就是为了针对“金融工作”这一特殊任务,加强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金融部门的集中统一领导而诞生的议事协调机构。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建议您查阅相关文件获取更多信息。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一、前言。

咱们都知道,议事协调机构就像是一个大团队里的特殊小分队,有时候能发挥超级大的作用,但要是太多太乱,就可能像缠在一起的毛线球,不好管理啦。

所以呢,咱们得给它们来个优化调整,让它们更好地为咱们的各种大事小事服务。

二、现状分析。

# (一)机构数量过多。

咱们现在的议事协调机构啊,就像雨后春笋似的,到处都是。

这可不好,太多了就容易职责不清,大家都不知道该听谁的,就像一群小蚂蚁没有一个明确的指挥一样。

比如说,关于社区建设的事儿,就有好几个机构都在管,结果有时候就会出现重复工作或者互相推诿的情况。

# (二)职能交叉重叠。

有些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就像双胞胎似的,长得太像了。

就拿环保和城市卫生管理来说吧,有一部分工作内容是重复的,这就导致资源浪费。

本来一份人力物力就能搞定的事儿,结果两个机构都在做,就像两个人抬一桶水,其实一个人就够了,多浪费呀。

# (三)运行效率低下。

因为机构多、职能乱,在做决策和执行任务的时候就特别慢。

就像一辆老破车,踩一脚油门,半天才能动一下。

一个小项目,要经过好几个机构的层层审批和讨论,等真正开始做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

这可不行,现在的社会发展这么快,咱们得跟上节奏呀。

三、优化调整目标。

# (一)精简机构数量。

咱们要像整理衣柜一样,把那些不必要的议事协调机构给清理掉。

只留下那些真正有用的、不可或缺的机构,让整个管理体系变得更加简洁明了。

就像衣柜里只留下最常穿的衣服,找起来方便,看起来也清爽。

# (二)明确职能划分。

每个议事协调机构都要有自己清晰的“地盘”,不能再和别的机构抢活儿或者互相扯皮了。

就像每个小朋友都有自己的小桌子,在自己的桌子上玩自己的玩具,这样就不会乱成一团啦。

# (三)提高运行效率。

让议事协调机构像小火箭一样,快速高效地运转起来。

减少那些繁琐的程序,快速做出决策并且马上执行。

就像快递小哥送包裹一样,麻溜儿地就把事儿给办了。

四、具体调整措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11•【字号】钦政办〔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7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市政府及办公室(含与钦州军分区联合,下同)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和规范。

对确因工作需要的予以保留;对工作任务在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协调解决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对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予以撤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及办公室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予以通报,并就今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和调整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结果(一)保留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142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1),钦州市实施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等85个议事协调机构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见附件2),撤销钦州市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等261个议事协调机构(见附件3)。

(二)凡未在通报名单之列的,一律视为自行撤销或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常态化管理。

(三)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提及但未单独下文成立、未明确具体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再成立。

二、今后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原则(一)自治区设置有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要求地方对应设置的,可以设置。

(二)某项工作涉及面广、组织协调任务重,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设置。

(三)确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明确工作期限或工作任务,工作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由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鄂政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鄂政发〔2008〕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清理和调整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97个)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援藏援疆工作领导小组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省核电项目领导小组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省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入其中)省交通运输协调领导小组神农架机场建设领导小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第三届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发展电动汽车领导小组省关爱女孩行动领导小组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省卷烟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属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重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调领导小组(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质量兴省战略领导小组省振兴酒业领导小组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绿化委员会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更名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合并更名为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指挥部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暂保留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省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两块牌子)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扶持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省三峡库区产业开发领导小组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商投资和纠纷积案调处领导小组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产品出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省旅游协调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省监狱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省征兵领导小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北京残奥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政府青少年协调委员会省减灾委员会二、撤销的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64个)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南协作区第十一届省(区)市长联席会议筹备组省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支持驻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届世界植物园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清江卷烟厂依法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战略环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省第八届中国艺术节演出场馆建设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实施“三个三工程”领导小组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省城乡“福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省献血工作委员会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省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十一五”期间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省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省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省疾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对台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小组省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质量振兴领导小组《湖北统计年鉴》编辑委员会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省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鄂西铁矿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省国防科工科技合作领导小组湖北省与科技部省部会商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省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领导小组省农村能源和农机化领导小组省烟叶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管理委员会省恢复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领导小组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省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省区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湖北传递组委会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组委会省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省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领导小组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省网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是现有机构可以承担工作或者由现有机构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辽宁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议事协调机构,是省政府为加强某些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编委办)负责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置1名组长(主任、指挥、召集人等),副组长(副主任、副指挥、副召集人等)原则上1至2名,承担综合性或者重大任务的可适当增加。

组长(主任、指挥等)一般由省长或者副省长担任,成员一般由各成员单位的1名领导同志组成。

第七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征求拟任领导同志以及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省编委办提出书面申请。

经省编委办审核后,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八条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和依据、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需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二)议事协调机构拟任领导同志签署的意见;
(三)经成员单位盖章确认的拟任成员姓名和职务。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明确机构规格,其具体工作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三章调整和更名
第十条因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职务变动或者工作分工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按调整后的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因部门负责同志变化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由原部
门补充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征求拟调整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成员单位的,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报分管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需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及时行文通知各有关单位,同时报送省编委办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三条议事协调机构变更名称或职责的,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报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按设立程序报省编委办审核。

第四章清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省编委办适时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要撤销和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清理和规范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省级相应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已转变为有关职能部门的常规化、常态化工作,有机构能够协调或者通过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可以解决的;
(三)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工作职能消失的;
(四)因情况变化设立依据已不充分的;
(五)擅自改变职责任务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包括长期没有组织重要活动,以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变动但始终没有进行调整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成员单位大量交叉或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变更承担日常工作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承担日常工作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编委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批准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者变更承担日常工作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如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议事协调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设置。

市、县(市、区)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设立业务对口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