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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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1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21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正文:---------------------------------------------------------------------------------------------------------------------------------------------------- 渝府令(第221号)《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市和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考核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监察、公务员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青政办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部分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行政提速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2)83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对1998年10月至2002年10月成立的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认真排查和清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已完成工作的67个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名单附后)。

撤销的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于2003年1月25日前由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将印章退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对尚未完成工作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行政提速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在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的基础上,于2003年3月31日前,向市编办提出进一步进行精简的书面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进行清理和整顿。

三、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止政出多门,由市编办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府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改善行政环境,规范行政秩序。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附:撤销的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名单序号承办部门和单位机构名称1市政府办公厅中国?青岛信息数据库编建委员会2市政府办公厅青岛市筹备“2000年世界华人论坛”活动领导小组3市节庆办中国?青岛国际热气球节组委会4市经委1999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5市经委青岛市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五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6市经委2000年全国产学研联合洽谈会暨展示会领导小组7市经委1999全国产学研联合洽谈会暨展示会青岛市工作领导小组8市经委2001中国青岛时装周组委会9市经委2002年青岛国际时装周组委会10市计委青岛市建国50周年成就展青岛市组委会11 市计委青岛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领导小组12市计委青岛市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13市计委青岛市“十五”计划及15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14市计委青岛市东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筹备小组15 市建委青岛市李村河综合整治工程协调领导小组16市建委青岛市308国道改造工程协调领导小组17市体改办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18市体改办青岛港下放交接工作领导小组19市经合办青岛市产品及新技术、新成果展销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20市园林环卫办青岛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21市园林环卫办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组22市园林环卫办市地铁公司青岛市香港路和火车站广场改造工程领导小组23市外经贸局1999年中国国际葡萄酒、蒸馏酒设备技术暨葡萄种植博览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24市外经贸局中国青岛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青岛市交易团领导小组25市外经贸局青岛市2000年青洽会筹委会26市外经贸局2001年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组织委员会27市外经贸局青岛市迎接日本农村省检查组工作领导小组28市外经贸局青岛市引进重大外资项目领导小组29市外经贸局青岛市招商工作小组30市科技局2001年中国海洋科技博览会暨海洋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论坛组委会31市教育局青岛市市内四区“中学取暖工程”领导小组32市公安局青岛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领导小组33市公安局青岛市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34市公安局青岛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35市司法局青岛市监狱交接工作领导小组36市农业局1999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青岛组委会37 市农业局2001年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青岛组委会38 市农业局青岛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39 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域使用规划编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40 市城管局青岛市“解水忧工程”领导小组41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排“两忧”解“三难”领导小组42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市内四区危破陋住房维修改造领导小组43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市市区普查破陋住房领导小组市规划局44 市规划局青岛市308国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45市环保局青岛市交通与环境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6市环保局全国城市环境保护成果展览会组委会47 市环保局青岛市七区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交接工作领导小组48市监察局青岛市粮改执法监察联席会议领导小组49 市体育局青岛市申办2008奥运会帆船比赛筹委会50市城管局青岛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51市城管局青岛市清理违章占压燃气设施工作领导小组52市工商局青岛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53市国税局青岛市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领导小组54市质监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筹备领导小组55市质监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56市林业局青岛市森林资源调查和规划工作领导小组57市林业局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农村组58市教育局青岛市中小学营养午餐工作领导小组59青岛电业局青岛市一户一表工作领导小组60市水利局青岛市创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61市残联青岛市“新世纪爱心捐资助残”活动组委会62市盐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盐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63市空港指挥部青岛市国际空港及空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64崂山区政府青岛海洋大学、青岛大学校外大学生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65民航青岛流亭机场青岛市创建全国文明机场领导小组66黄海水产研究所青岛市农业科技跨越计划项目领导小组67山东省通信公司青青岛市环亚太地区海缆建设领导小组岛市分公司。

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

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坚持服务发展原则。

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坚持规范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

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范文一、前言。

咱这议事协调机构啊,就像是一个大团队里的特种小队,专门负责处理那些需要多方合作、协调的事儿。

不过呢,随着时间推移,有些地方就像老机器有点卡壳了,所以咱得给它优化调整一下,让它跑得更顺溜,干活更高效。

二、现状分析。

# (一)机构数量过多。

咱现在的议事协调机构啊,就像树林里的树,一棵挨着一棵,有点密了。

这就导致职能交叉,有时候大家都觉得这事儿该自己管,有时候又都觉得不该自己管,互相推诿或者重复干活的情况就冒出来了。

# (二)运行效率低下。

在工作流程方面,有些议事协调机构就像个行动迟缓的大乌龟。

决策流程繁琐得很,一个事儿要经过好多层的审批和讨论,等到真正开始干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

而且成员之间的沟通也不顺畅,就像打电话信号不好,总是误解彼此的意思。

# (三)职能界定模糊。

很多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就像一团乱麻,没有清楚地分开。

今天干这个,明天又干那个,没有个准儿。

这让外界也摸不着头脑,不知道找哪个机构办事合适。

三、优化调整目标。

# (一)精简高效。

咱的目标就是像修剪树枝一样,把那些多余的、没啥用的议事协调机构砍掉。

留下的都是精兵强将,每个机构都能明确自己的任务,快速地做出决策,高效地完成工作。

# (二)明确职能。

要把每个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画得像地图一样清晰。

让大家一看就知道这个机构是管啥的,应该找谁办事,就像去超市找东西一样方便。

# (三)顺畅沟通。

要让各个议事协调机构之间的沟通像流水一样顺畅。

成员之间能够及时交流信息,不会因为误解而耽误事儿。

四、具体优化调整措施。

# (一)机构整合。

1. 把职能相近的议事协调机构合并起来,就像把几个小的部落合成一个大部落。

比如说,那些管文化活动和管旅游推广的机构,如果职能有很多重叠的部分,那就把它们合二为一。

这样不仅能减少管理成本,还能让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

2. 对于一些临时性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机构还留存的议事协调机构,就像演出结束了还留在舞台上的道具,该撤就撤。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九)各类经纪机构;(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议事机构)本市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1【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五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第六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科学的职能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不得超过上级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担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

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

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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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
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市委、市
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
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指挥部等)。

第三条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市级议事协调
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
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
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
需要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
要经常组织协调的;

(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
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
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
同或者相近的;

(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第七条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除上级
有明确规定外,不对口设立。

第八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任务,分别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联合设立。

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主任等)一名,
副组长(副主任等)一至二名。议事协调机构成
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确因工作需要可
以适当增加。任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含科级)
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第十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
日常工作的部门在分别征求拟任领导以及成员单
位意见后,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拟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设
立的依据、理由,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成员、成
员单位、任务、职责、办事机构、设立期限、办
公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部门申请提出审
核意见,并按程序报市委或者市政府审定。属于
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
审议,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属于市政府序列的
议事协调机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
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经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后,
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
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
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三章调整和更名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议事协调机构
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的,或者对议事协调机构
进行更名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
门报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议事协调机
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需事
前征求拟调整组成人员或者成员单位意见。议事
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
进行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

第十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和更名,经机构编
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并分别
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市委办、市政府办不再行文。

第四章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的;
(二)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
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
事协调机构的;

(五)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
(六)省委、省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
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的;

(七)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
保留必要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十六条对下列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合并:
(一)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二)工作职责相互交叉或者涵盖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合并的。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实际和形势变化,需要改变隶
属关系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对需要撤销、合并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
议事协调机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
或者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提出意
见并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委或者市
政府审定。属于市委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
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属于
市政府序列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委或者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或
者改变议事协调机构隶属关系的,由市委办、市
政府办分别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清理规范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议事协调
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
规范,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后,按程序进行清理规范。
第二十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每
年底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当年议事协调
机构工作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综合各议事协
调机构工作情况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议事协调机
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及时与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沟
通,或者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擅自改变职责任务或者超越规定职责开展
工作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纠正的。
第二十二条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履
行议事协调机构相关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该部
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编
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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