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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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4.29•【字号】渝中小企[2014]86号•【施行日期】201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的通知(渝中小企〔2014〕86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有关市级担保公司: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全文附后),现将2014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环境项目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融资环境项目已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储备,对系统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进行申报(附件2)。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初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请登陆“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端口,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通过“申报单位注册”后,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户名和密码,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申报”进行登录,然后通过“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进行录入填报。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辖区内担保机构申报的融资环境项目进行审核和联合推荐,于5月7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资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2份)。

市级担保机构于5月7日前将申报资料和申请报告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2份)审核。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初选,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资料进行集中评审,专家评审确定后联合向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申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渝财企[2010]382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制定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附件: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助推企业成长。

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关于申报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申报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申报201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中小企〔2011〕57号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为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1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一)创业基地类项目“渝中小企[2011]45号”文综合考核表彰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和2010年度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近两年开展了环境整治工作,当年未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特色产业基地类项目2009年和2010年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近两年开展了环境整治工作,当年未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都市工业类项目已认定的市级都市工业园(楼宇),近两年对现有厂房、环境、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了改造,当年未获得国家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建设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类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信息化管理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在我市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3、技术创新类: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重点支持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减排、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

4、专利补助类: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并有3项及以上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授权和受理均可。

5、信息化类: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原则上重点扶持市级信息化示范(项目)企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渝办发[2006]27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拟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国和重庆市科技大会精神,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投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创新资金用于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方式为无偿投入、贷款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科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包括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申报“创新基金”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科委、财政局,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渝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近期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厅〔2003〕742号)指出: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将技术改造投资管理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管理,并明确了今后新上报项目的有关问题。

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我市项目的审批,并从我市机构设置的实际出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需市里审批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职能分工,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分别负责办理,并分别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协调、检查和验收。

二、对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拟争取国债专项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的职能分工,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企业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申报。

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向市经委申报的项目,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编市经委文号)。

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由接受申报单位各自负责,联合上报的项目不得实行重复初审。

所有上报项目均应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提出的审查意见。

三、市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方法,力求做到情况基本准确,数据真实可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渝工商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3号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2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专项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降低微型企业准入门槛(一)明确政策扶持范围。

重点扶持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下同)在15万元以下的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除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外的其它扶持政策。

(二)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微型企业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取消公司制微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

创业者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再对个人出资情况进行查验。

(三)全面实施“先照后证”制度。

微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四)放宽微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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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
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支持项目评审;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

(一)无偿拨款。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等。

(三)投入资本金。

主要用于支持组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业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审批许可文件;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五)企业代码;
(六)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初审后,再联合报市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评审。

(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行文,明确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数额、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反映,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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