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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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小区车位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尤其是在住宅小区。

近年来,关于小区车位产权的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小区车位产权纠纷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情: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入住后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开发商售出。

张某认为,其购买的住宅包含相应车位的产权,开发商无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因此,张某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车位产权。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展开辩论:1. 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张某是否享有车位产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张某作为住宅的业主,享有该住宅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其也应享有相应车位的使用权。

因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

2. 关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将车位单独出售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规定,车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开发商在未取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车位单独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张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权擅自将车位出售。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确认张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相应权益;2.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张某车位权益的行为;3.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因车位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车位产权:车位作为小区共有部分,其产权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

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判决书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是一个在城市发展中日益突显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合理性。

最近发生的一起地下车位产权归属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起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

一、案件背景某小区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存在多个车位无法使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认为这些车位应该分配给小区内其他业主使用,而开发商却主张自己拥有这些车位的产权。

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将纠纷诉诸法院。

二、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

业主委员会出示了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证明这些地下车位应为业主所有。

而开发商则提供了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等证据,认为车位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委托了专业评估机构对该地下车位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归属关系。

三、法院裁决最终,法院在充分审理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后,做出了裁决:地下车位产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划文件和购房合同等材料,业主有权享有小区内的车位使用权。

而开发商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车位确实属于其所有,土地证上的登记情况并不能否定业主的权益。

此外,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也证实了这些地下车位的价值应为业主所有。

四、案件启示这起地下车位产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地下车位产权应当在规划和建设阶段就有明确规定,以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其次,双方应当在发生纠纷时理性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将纠纷升级至法院诉讼。

最后,法院的公正裁决为广大业主树立了一个明确的权益保护标杆,也提醒开发商在建设和销售中要谨慎规范。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裁决书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纠纷,并给人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和管理中更加重视这一问题,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最高院公报案例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小区,该小区由开发商开发,业主购房时购买了相应的车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们发现开发商擅自将部分地面车位进行出售,且资金未按比例分配给全体业主。

业主们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法,寻求法律维权。

法律分析判决结果最高院对该案进行判决,认为开发商擅自出售小区地面车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院判决开发商必须停止该行为,并返还对应地面车位的所有权给全体业主,资金也必须按比例分配给所有业主。

案例评析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此前在一些小区中存在开发商擅自出售地面车位的情况,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开发商行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增强了小区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此外,该案例还引发了社会对于小区地下车位归属的讨论。

目前,在一些小区中,地下车位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

业主对于地下车位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抱有疑虑,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的管理和收费也存在问题。

因此,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规定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最高院公报案例中明确判决小区地面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开发商出售的判决结果,对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整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该案例还应引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关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权,以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小区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小区车位归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停车位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然而,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规定,为业主们提供参考。

二、小区车位类型及归属1. 公共车位(1)定义:公共车位是指小区内供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划定的停车位。

(2)归属: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公共车位归业主共有。

2. 人防车位(1)定义: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停车位,用于停放车辆。

(2)归属:根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因此,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业主可以依法取得其使用权。

3. 地下车库车位(1)定义:地下车库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2)归属:①开发商所有: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商品房前,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等情况书面告知购房者。

地下车库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

②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因此,地下车库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归业主共有。

4. 按揭车位(1)定义:按揭车位是指业主通过银行贷款购买的车位。

(2)归属:按揭车位属于业主所有,但需在还清贷款后才能完全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

5. 转让车位(1)定义:转让车位是指业主将已购买的车位转让给其他业主。

(2)归属:转让车位后,原车位业主失去对该车位的使用权,新业主取得该车位的使用权。

三、车位使用及管理1. 车位使用(1)优先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收费标准。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小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

⼩区车位及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问题是怎么样的?⼩区车位的产权⼀般有这么⼏种情况。

⼩区⾥的地下车位⼀般有三种:
a,开发商的产权车位。

有产权证的可以出售和出租。

b,⼩区的配套车位,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

⼀般只能出租给业主使⽤。

c,⼩区⾥的⼈防⼯程车位,产权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

⼀般来说只能作为出租使⽤,
谁出资修建谁
⼩区⾥的地⾯车位⼀般有两种:
1,开发商出资建设,取得独⽴的⼟地使⽤权,没有占⽤业主的公摊⾯积,具有独⽴产权的车
位。

这种车位现阶段极少存在了。

2,⼩区地⾯的露天配套车位。

这个产权归属为⼩区,它⼀般分两种:
a,⼩区⾥⾯路边或者绿化带⾥的规划车位。

b,⼩区商铺周围的车位。

这种车位⼜分为两种,⼀种是占⽤⼩区公共⾯积,没有独⽴拥有产权
的车位,产权归属⼩区。

另⼀种是独⽴商铺的配套车位,拥有独⽴产权的,归属商铺。

所有的车位,均要缴纳车位管理费,除了独⽴产权的私⼈车位,⼈防⼯程车位以外,所有的车位收费归属⼩区业主,包括⼩区公共车位和⼩区临时停车收费。

现阶段,由于许多⼩区没有成⽴业委会,所以许多的公共收⼊收费⼀般没有划给业主,很多时
候物业公司都是以其它的⼀些项⽬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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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一、市场最新动向 1、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 由于车位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目前相应的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有房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全体业主以及人防管理部门等等。房管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和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对开发商配建停车位一般都有要求,所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一项义务。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这类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对于由业主共同享有的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所得收益由业主享有。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开发商有完全产权并获得销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销售或出租,既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也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如果车位已经纳入房价,开发商一般是不能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能再出售或出租。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地下车库作为共有部位,若其建筑面积已在销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此时车库归该车库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销售或出租。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位不单独发证。如果从开发商处和新建商品房一起购买的,有关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如果先购买了房子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然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主要针对住宅小区有闲置车位,开发商却只卖不租,为牟取暴利恶炒车位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根据规定,停车设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 2005年1月17日,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公布了商品房附属车库预售和产权登记办理程序。根据规定今后占应配建车位数15%的业主共用车位允许在人防设施范围内划定,人防车位剩余部分开发商可出租受益,但不能出售,也拿不到产权证。据产权市场处有关人士介绍,开发企业须根据人防批文核定的面积,在规划核准的地下室平面图1 1的复印件上用红笔整块划出人防设施的范围,被划定的人防设施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扣减已被本幢分摊的共有共用设施部分。在审定的人防设施地下室平面图上,开发商应当依照《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若干规定》,按交管局核定该项目应配建车位数的15%比例用蓝笔划定业主共用车位范围,剩余部分用绿笔划出业主专用车位的范围。业主共用车位可在人防设施范围内划定,所有车位均标注车位号。在建工程要销售车库必须先取得车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规定》颁布前已竣工交付并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车库,开发企业须持经审定的人防设施范围及划定的业主共用车位和业主专用车位的平面图、人防批文、交管局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面积测算报告以及该建设项目以往申办车库预售或产权登记的情况报告和车库销售窗口表至商品房市场管理科办理初始登记。开发企业不得出售人防设施范围内车位及业主共用车位。 2、新《物权法》对车库租售市场的影响 2.1、草案的新规定 全国人大将在2005年3月讨论审议《物权法》草案,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物权法》草案中建筑物权利区分所有权,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实践中还存在困难。比如对窗前绿地、楼顶空间、停车位的权属等还存在争议。 2.2、草案关于车库的实际操做 由于我国一般新法出台后都不溯及既往,所以对已经出售的车库的楼盘影响并不大。按照《物权法》草案,小区的许多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是不需要买单的。为了规避风险,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一改常规,近期纷纷提出优惠措施,吸引业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费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分析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本文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依建筑物区分所有原理,其客体可以分为单独所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单独所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物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的一部分房屋,同②)。⑶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那么小区停车位到底应属于哪一部分客体呢?由于我国法律还未建立起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故对该问题也无明确的答案。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第二种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第三种是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第四种是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鉴于停车位在住宅小区内所处位置的不同,其权利的展开也不尽相同,下面将予以分别论述。 1、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那么在这里为何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呢?我们认为,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实现这种使用权,从外国的某些立法例来看,引入“专有使用权(即德国法上的sondernutzungsrecht)”的概念来予以解决。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从其性质上来看,有人认为是一种租赁权,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地役权。([日]丸山英气:《关于区分所有之最近的动态》,第28页。)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即全体区分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2、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忽视以及对停车位的需求不够旺盛,而法律来源于社会的需求,从而导致了该领域法律规定的空白。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这就不得不先考证我国目前法律架构下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担保法》的规定来看,是采纳了土地和建筑物不可分离但又未将建筑物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观点,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地下停车场与其上面的土地不可分离但又互不相属。那么要问的是,对地下停车位到底应该如何来展开它的权利架构呢?它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吗?前面我们提到过,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为此不禁要问,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架构,没有“地”又哪来的“房”呢?因此按王泽鉴先生的话,此时的地下停车场便成了依附于地上建筑物的从物而归属于主物(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人即全体业主。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也因此实践当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然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也有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如北京市就规定,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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