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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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分析首先,开发商所有权。

在住宅小区尚未交付使用前,停车位往往属于开发商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由支配停车位,并将其出售或租赁给居民使用。

同时,开发商有权制定相关的停车位管理细则和收费标准。

其次,业主共有权。

在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停车位的所有权往往由业主共同享有。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往往是小区的公共设施,业主可以根据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制定停车位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三,无居民区的停车位归属问题。

在一些住宅小区中,可能存在一些较为偏远或无居民区域的停车位。

这些停车位往往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往往是根据居民的需求和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尽管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以上几种情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会根据居民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考虑小区的规模和车位的供需状况。

如果小区车位供应较为充足,可以通过自愿性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例如,居民可以通过抢号、抽签等方式进行车位分配,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的调解来解决争议。

其次,可以考虑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在车位需求较大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可以将停车位出租给居民,通过收取租金来实现停车位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停车位的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主体,可以负责停车位的分配、管理和收费工作,确保停车位资源合理利用,并及时处理停车位使用中的各类问题。

最后,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保障居民的停车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制定停车位使用规定,明确停车位使用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停车位滥用和闲置问题。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况。

通过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停车需求,并合理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私家车的普及也给停车带来了新的问题。

因此,地下停车场在城市商品房小区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小区业主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却带来了不少混乱和纠纷。

因此,对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
本文旨在对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权益保护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
1、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2、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在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方面的纠纷及解决方法探讨;
3、地下停车位的公共设施属性及其管理问题的探讨。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搜集、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以及对一定数量的业主的调查,对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拟实现以下步骤:
1、搜集相关文献和资料,对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2、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中存在的困难和纠纷,并从中总结规律,分析其产生原因;
3、通过一定数量的调查,研究小区业主对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的看法和态度,为管理者提供合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预期研究成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预计可以对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对小区业主在这方面的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地下停车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小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和管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

<b>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b>车位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城市停车难的重要方面之一。

车位的归属涉及到车主、物业公司、政府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各方在车位使用权与管理权上的不同理解和利益诉求,导致车位归属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本研究报告旨在探讨车位归属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促进城市车位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

<h2>1. 车位归属问题的影响与现状分析</h2>1.1 影响:车位归属问题对城市交通和停车秩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未解决的车位归属问题会导致车位管理混乱,致使停车难、停车费高等问题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很大的不便。

1.2 现状:目前,车位归属问题在不同城市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有些城市将车位归属管理权全部交给物业公司,有些城市则由政府统一管理。

不同管理方式下,存在着一些车位被闲置、停车费不公平等问题。

<h2>2. 车位归属问题的原因分析</h2>2.1 利益纠纷:车位归属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各方之间的利益纠纷。

物业公司、政府和车主都希望在车位管理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导致彼此之间的矛盾和争夺。

2.2 物业管理不规范:一些物业公司在车位管理上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车位秩序混乱,使得车位归属问题更加复杂化。

2.3政府监管不到位:政府在车位管理上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乘机牟取暴利,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和销售车位,使得车位归属问题更加严重。

<h2>3. 解决车位归属问题的对策与建议</h2>3.1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明确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归属关系,为解决车位归属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2 强化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对车位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车位分配制度,合理收费,并对车位使用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3.3 增加车位供给: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城市停车场和停车位的建设,缓解停车难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车位归属问题。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停车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对于停车位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停车位资源有限,车位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二、车位归属问题的背景和现状1. 车位资源紧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及停车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导致车位资源紧缺。

在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一线和二线城市,停车位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悬殊。

2. 车位归属权纠纷由于停车位资源紧缺,车位归属权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无法准确确定车位的归属权使得车主之间频繁发生冲突和纠纷。

车主之间对于车位归属的争议也常常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3.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政府对于车位归属问题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往往没有明确的政策和规定来管理车位的归属权。

这为车位归属权纠纷的出现提供了保障。

三、车位归属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影响1. 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不完善城市在规划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未能及时预留足够的停车位资源,导致车位资源供给不足。

此外,市政府对停车位的管理工作也存在问题,管理手段不够先进和科学,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

2. 地上地下停车场建设滞后在一些城市,停车位主要依赖于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

地上停车位有限,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导致停车难的产生。

3. 车位归属权规定不明确车位归属权的规定模糊不清或者根本不存在,导致车位归属权纠纷频发。

车位是否属于小区物业、单元楼层车位的归属、车位进行租赁的合法性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四、车位归属问题的解决方案1. 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力度,预留足够的空间建设停车位,确保停车位供给与需求相匹配。

建立完善的停车位规划和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停车位资源的利用率。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城市中心地区的停车位资源又十分有限。

此外,城市住宅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停车位的公共化、车位抢占和停车场价值的评估等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对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住宅区的交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通过分析现有停车场管理模式,探寻停车位公共化的可能性,研究车位抢占的防范措施,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以期为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三、研究问题1. 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2. 如何实现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公共化?3. 停车位抢占如何防范?4. 如何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分析,总结国内外停车位管理的相关理论、政策和实践经验;通过实证研究,对城市住宅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和实地考察,了解实际问题,提出改进方案;通过案例研究,对国内外停车场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和分析。

五、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完成时间:1个星期)2. 停车位归属和归责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完成时间:2个星期)3. 停车位公共化的实现途径和措施(完成时间:2个星期)4. 停车位抢占的防范策略(完成时间:2个星期)5. 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的设计(完成时间:2个星期)6. 结论和建议(完成时间:1个星期)六、预期成果1. 探讨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以及归责问题;2. 分析城市住宅区停车位公共化的可能性;3. 研究防范停车位抢占的策略和措施;4. 设计停车场价值评估模型;5. 提出城市住宅区停车位管理和建设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区停车位的归属权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区业主与⼩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停车位归属
地⾯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种是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偿使⽤车位。

②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公共车位是否需要⽀付⼀定的费⽤,当然也可以⽆偿使⽤,同时关于费⽤的⽀付可以约定⾃⾏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

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销售和出租。

3. ⾸层架空停车位
⾸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上啊会给你的第⼀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车库
这⾥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探析

持 住宅物业的车位 权属 归开发商 的观点 ,依据的
条款 。目前 ,区分所有权住宅物业车位 权属归属问题的基
本思路 : 第一 ,规 划设计文件对小区车位 的归属有规定的 . 依其规定 ; 第二 ,规划设计没有规定的 考察国有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的规定 ; 第三 ,前两份文件均无规定的 ,依
第三种观点 : 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的.应归国家政府 所有 。此观点根据 《 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将其推定
为国家所有。
5 D c mb r 0 2 e e e 2 1 1
此形成的用于国防 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 、 物资器材 、 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 根据这一规定 .国防资产 是 ”
之普通购房 者又如何去求证开发商 投资建设地下停 车位
的投资成本有没有摊入房价 呢7实际情况是 ,业主购房价
格 已包括地下车库 、地上建筑物 、公建设施等的成本和相 应的利润等 ,因此地下车库 的投资主体已通过售卖房屋所
二 住 宅物业车位权 属的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 车位权属应归业主所有 。持该种意见的
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 投资者假
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推理认为
人认为 ,住宅小区车位 、车库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权的内容 附属于整个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 。 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 故车位 、车库
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及其证 明 看车位 面积是否已经分摊 到商 品房售房面积中 ; 第四,权利双方主体关于车位权属
的合 同约定 。 - ( 三)住宅物业停车位权属归所在物业全体业主 笔者认 为 ,关于停车位 ( 地上架空层的停 车位 、地下 的停 车库 ) 谁投资 ”之说 ,很难有个 明确的定论 ,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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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的归属研究摘要目前汽车越来越普遍,各个住宅小区为了更多的吸引住户,修建各种各样的车位和车库,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是停车位和车库的权属不明,虽然《物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但是关于车库却也没确定其归属,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是不够的。

关键词停车位开发商归属作者简介:李燕燕,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61-02一、小区停车位的分类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分类众说纷纭,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这是实践中比较主流的分法,我们说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这种分类太过简单和粗糙,如住宅小区停车位也有建筑区划内的和不在建筑区划内之分,这样不利于研究具体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有的学者把住宅小区停车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类是地下停车位。

其中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面露天停车位,另一种是建筑物的首层架空层。

小区地下车位也分两种:一种是专门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位;一种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再有就是独立车库,独立车库又分为地面独立车库和地下独立车库。

这种分类是比较科学和完善的,把各种情况都囊括进来,从这种分类出发研究停车位的归属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

还有的学者把停车位分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无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和改变原有法定用途的停车位。

这种分类大体上是合理的,但细细研究其内容,其中的问题太过庞杂和混乱,不是单纯的三个分类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现实生活中如何确定什么是有独立产权的停车位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各个学者观点不同,我们要考虑的内容远远比其要复杂,而且这种分类也没有把独立车库概括近来,是一个疏忽。

笔者把各个学者的观点整合然后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分类。

第一类是地面的露天停车位,其包括在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和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

第二类是地下停车位,其包括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和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

第三类是首层架空的停车位。

第四类是独立的车库,包括地面的独立车库和地下的独立车库。

二、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一)地面露天停车位的权属地面露天停车位包含两种停车位,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已经明确了两种停车位的归属。

根据民法理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所以它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物权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其归属,笔者理解为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把车位有偿或无偿交付业主使用。

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有偿,业主可以约定是自行收取费用或者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但在74条中关于其他场地界定不明确。

因此我们先研究为什么占用公共道路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公共道路是小区的公共部分,是共有权的客体也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所以是业主共有的。

就是看停车位占用的土地的属性来判断其归属,笔者认为只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上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

例如在楼层的首层通过墙或柱架空形成的车位,是建筑在业主公共的土地上的,并且它是依附于楼房而存在的,不能单独存在。

(二)地下停车位的归属1.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分析笔者认为专门规划用来停车的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把车位定性为专有权的客体,这就说明它是可以取得产权的,所以它的原始所有人是开发商,但同样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其最后归属。

其次,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式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的第9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

”既然不计入公共建筑面积,也就是说它并不属于公共用地,是独立于地面的建筑用地使用权存在的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5条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也就是说地下的停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并且拥有所有权的。

最后,《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由此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地下车位不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分离的原则,在这里,它可以设立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它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的。

另外的观点认为地下车位的建造成本已经分摊给业主,成为房价的一部分,但笔者认为影响房价的因素还有许多且不好考量的,不能因为它影响了房价就要剥夺所有权。

再者说规划用来停车的地下停车位的修建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不高,小区内业主的车辆停放是很大的问题,我们应本着服务业主的原则,提高开发商修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要赋予他们所有权,这样才有利于缓和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

2.对地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停车位归属分析还有另外一种就是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而建成的车位,对于这种车位,从立法来看,它是归属于开发商的。

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第29条规定:“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以及第25条规定的“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1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对于这种平时用于停车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它也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的,因此不是共有部分,以上都说明其原始的所有者是归开发商,大事可以和业主约定其归属。

但是它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它的修建是采用许可的方式,而且《人民防空法》规定,在战时,这些都要归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得阻碍和干涉。

(三)首层架空的停车位首层架空的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

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容积率的,因此,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房地产权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房屋单元,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

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停车位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面积。

地面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不同的,地面的是适用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相分离的理论的,也就是说地随房走的,它不能获得单独的产权证书,它的存在是依附于单元房的,所以它是一个从物,笔者认为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房地产权依附并归属于该幢楼房的全体房屋单元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四)独立车库的归属1.独立地下车库的归属分析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归开发商所有的,首先《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是分别设立的建筑用地使用权。

其次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的第25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再次,车库是不同于车位的,车库本身具有四周的墙、柱等构筑成的封闭空间,就是一个独立的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是专有部分,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具有固定的墙壁间隔;具有直接的出入口和内部专用设施;能够登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就车库而言,它拥有固定的墙壁间隔,也有直接的出入口和专用设施,它也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车库为专有部分,但其实它是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的。

各地因为规定不同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把车库规定为专有部分。

最后本着鼓励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原则,我们认定它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的,具体的原因和地下车位归属开发商的原因是相同的,在此不做赘述。

2.独立的地面车库的归属分析独立的地面车库也分为两种情况,可能是兴建在建筑区划内的,也可能是兴建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因此我们可以适用《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车库应该是独立的建筑物,但是根据其占用土地属性的不同其所有人也不同。

修建在建筑区划内用来停车的车库的原始所有权是开发商,当然他和业主可以约定其归属。

而修建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独立的车库其归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以通过管理规约中约定其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以及费用如何收取。

以上笔者根据自己的分类,得出地面的露天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于开发商,地下停车位的权利也是属于开发商的,而首层架空的停车位是归属于业主共有的,独立的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所有,独立的地面车库可能是兴建在建筑区划内的,也可能是兴建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的,前者是业主共有的,后者是开发商所有的。

笔者进行的研究是根据自己对车位的分类进行的,可能由于实践知识的不足有所欠缺,所以怀着求学的态度希望对此问题更有深入的了解。

参考文献:[1]张军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http://.2012-4-23访问.[2]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现代法学.2006(5).[3]杨秋林,王洪斌.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若干问题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08(12).[4]高富平,刘竞元.公建配套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认定的变化.河北法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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