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4篇)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小区内车位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小区业主的正当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内的车位分为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两类。
第三条地面停车位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地下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车位的使用权由业主享有,非业主不能享有车位使用权。
业主可将其车位使用权出租给非业主使用,但需事先经过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第五条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车位,包括停放私家车辆或其他合法用途;2. 车位不得用于非法营运车辆的停放;3. 车位不得使用机动车以外的物品进行占用;4. 车位上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5. 车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需自行清理,不得乱扔乱放;6. 车位使用者需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的秩序,不得影响其他车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地下停车位的管理规定如下:1. 业主需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地下停车位,并缴纳相应的费用;2. 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但不能将车位出售给非业主;3. 车位使用权可在同一小区内进行转让,需经过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4. 车位使用者需遵守小区车位使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5. 车位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停车秩序,不得随意更换停放位置;6. 车位使用者离开小区时,应及时关闭车库门,保障安全。
第七条车位的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管理费用进行合理调整和收取。
第八条如有业主违反车位管理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逾期仍未整改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车位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于临时维修、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车位的使用权,并提前通知车位使用者。
暂停使用期间产生的停车需求可由车位使用者自行寻找其他停车场。
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争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物权法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对于⼩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学界曾经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和约定归属说等⼏种意见。
那么《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房产纠纷律师就来为⼤家解答⼀下。
物权法关于⼩区车位的法律规定:第七⼗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条解析:《物权法》第七⼗四条第⼆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所以,⽬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概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
只有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于停车的车位,才属业主共有。
即使是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取⼀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四条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管理和收费。
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会达成的协议进⾏利益分配。
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
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

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随着小区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因此物业应该对停车进行相关的管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小区停车位归谁管理,希望能帮到你。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近年来,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物权法》及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实施后,不少人对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仍旧认识模糊,各地出现了不少与此相关的司法诉讼。
《物权法》是如何界定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相关条款;《物权法》对地面停车位权属的界定,是否有利于明确停车收益的归属;在小区停车出现纠纷,业主能否要求赔偿,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停车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问题……结合以上问题,本报组织了这组报道,请有关专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做一次梳理,以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更加心中有数。
因停车位问题,业主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大多业主都对此寄予希望。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依然对小区停车位的相关法律问题弄不明白,为了使消费者在维权时心中有数,记者采访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朱晓东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海燕,请他们就小区停车位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小区停车位该归谁提示:要识别小区内停车位是靠约定还是靠法律确定的,首先应了解小区规划中哪些地点设置了停车位,然后看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来确定归属朱晓东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两种确定停车位权属的方式,即:根据约定确定和根据法律确定。
根据约定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法律确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的规模不断扩大,业主对车位的需要日益增长。
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业主车位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业主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车位所有权1. 车位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车位分为专属车位和公共车位。
专属车位是指业主购买或承租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公共车位是指由业主共有、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
2. 车位归属(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其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业主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公共车位:公共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
二、车位使用1. 专属车位使用业主享有专属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售。
在出租或出售时,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公共车位使用(1)优先使用权:业主在公共车位使用上享有优先使用权。
当公共车位不足时,业主有权优先停放自己的车辆。
(2)公平分配:在优先使用权的基础上,公共车位的使用应当公平分配。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共车位的使用规则。
三、车位管理1. 车位管理主体(1)专属车位:业主自行管理。
(2)公共车位: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2. 车位管理规则(1)专属车位:业主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
(2)公共车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车位的管理规则,包括车位使用、收费、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四、车位收费1. 收费标准(1)专属车位:业主购买或承租的专属车位,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公共车位: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 收费方式(1)专属车位:业主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公共车位:可以采用月租、年租、临时停车等方式。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小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

⼩区车库车位如何归属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
随之⽽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
关于⼩区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家是否了解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家答疑解惑,欢迎浏览。
⼩区车库车位的归属⼀、《民法典》第⼆百七⼗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式约定。
该条款确⽴了关于⼩区车库的归属的⼀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这也就是说,给与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那么,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
”在市场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
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
从这⾥可以看出,《民法典》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另外,这种约定在⼀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第⼆百七⼗五条中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居民⼩区内供业主停车的地⽅主要有两种:⼀种是封闭型的车库,以地下车库居多。
⼀种是地⾯⾮封闭型停车场。
这种停车场被划分为⼀个个车位,以露天的居多,也有搭建简易篷顶的。
虽然车库也要划分为⼀个个车位来使⽤,但其不同于地⾯停车场,两者区别主要在:车库是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具有建筑物的特征,停车位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地⾯停车场的开发⼏乎不需要成本,⽽车库的开发成本相对较⾼。
《民法典》对此区别对待了露天停车位和车库,并规定了不同的归属原则,体现了⽴法技术上的进步。
事实上,露天停车场的建设⼏乎不需要任何成本,其占⽤的⼟地已经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将其归为业主共有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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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车位、车库构成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止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构造上的独立性,称为“物理上的独立性”,即各个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被区分开,并且可以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相隔离。
隔离,应采取“观念上的间隔”,即“无物理的间隔”,只要符合明确区分界线的要求,即使没有物理上的遮蔽性,也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土地即为此例。
所以,不同的车位车库之间的遮闭性可依观念上的隔离得以实现。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为“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建筑物被区分为不同部分后,每个单元都可以独立使用,其效用一般与单独的建筑物相同。
车位车库的固有用途是车辆停放,而非通常的居住或营业,用途明确,具有排他性。
车辆的出入有共同车道各出口,无须借助他人的专有部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也可以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或“形式上的独立性”。
就不动产而言,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这些只有通过登记才能表现为法律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既包括了现在能够在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部分,也包括了已具备前两项实质要件,但实践中尚未进行登记的部分,如有的地方对车位,车库,露台等均未纳入登记范畴。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车位车库登记制度,这只能说明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有待各地登记机构不断改进。
二、车位、车库的类别及权利归属车位,是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本文所指车库,是指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以停放机动车辆为目的的具有封闭空间的场所。
目前,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独立车库独立车库是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多见于高档住宅小区。
这部分车库大多属于相应业主专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及业主的权利证书,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二)地面车位。
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占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车位,也包括规划内违规将业主共有部分划为车位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规划外新增加的车位,只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地方,那么新增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处分转让。
如果开发商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新增加的是车库,也应属于业主共有;反之,属于投资建设者所有,其处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通过和开发商协商得到该车库。
2、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在小区的公共区域任意设立和经营停车位,只有在业主大会的决议许可下才能设立或经营车位,并且所得费用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过物业公司在业主大会的委托下,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不得将停车位价金据为己有。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既然物业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应该对小区内所停放的汽车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丢失或损坏,就要根据其过错和管理费的高低等情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和屋顶平台车位首层架空层位于建筑物的底部,是整栋建筑物的结构支撑,其规划的目的本身并不是为了停放汽车之用,大多是为了空气流通和防止潮湿。
首层架空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开发商无需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其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上,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的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有。
首层架空层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的“其他场地”,占用后修建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权利归属。
屋顶平台,是指导位于建筑物顶盖,其直上方没有任何遮盖物的平台。
屋顶平台不构成物权法上意义的专有部分,不能独立成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不能独立作为交易的客体。
其也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的“其他场地”。
(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成的车位、车库人防工程可分为两类:一是单建人防工程,即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二是结建人防工程,即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但人防指挥等保密工程除外。
目前,单建人防工程归属于国家所有并无争议,而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则分歧颇大。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
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至于理论和实务上认识分歧较大。
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
1985年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就指出,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
第二,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因此,作为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
第三,业主共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
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
另外,我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的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因为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核心权能。
规划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建筑,虽然后经批准临时改为车位、车库,但其规划性质仍然不是停放汽车而是人防工程,因此,并不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权利归属的车位、车库的范畴。
但结建人防工程可以构成《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规定的“其他场地”,占用结建人防工程的车位、车库即属全体业主共有。
因此,结建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兴建,但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之后,其建造成本即转嫁至全体业主,因此,可以说结建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应为小区业主所共有。
就结建人防工程而言,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不可能归国家所有。
国家减免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只是国家取得战时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对价,但不是取得所有权的对价。
(五)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这种车位、车库是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而建造的,《物权法》第74条对其做了两方面的规定: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现实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的现象而作出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市场的干预。
(1)“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首先”不是优先,而是不区分条件地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为了满足业主的新需要,开发商只能向业主以外的人出租车位、车库,而不能出售。
当开发商与业主无法就车位、车库的价格达成一致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车位、车库的价格进行评估,如果业主仍然不愿意以评估价格承租,开发商即可以对外出租。
(2)“业主的需要”中的需要,是指现实需要和使用需要。
现实需要,即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现售或预售,如全部销售完毕,开发商在合理的期间内征求了业主的意见,且满足了业方的需要之后,可以对外出租;如并非所有单元均已出售,开发商只有在满足了业主的现实需要,考虑未出出售单元的潜在业主的充分需要的可能之后,才能对外出租。
使用需要,即车位车库的购买或承租数量应在合理范围之内,并且只能自用,而非用于投资或出租。
当然,合理的数量并不限于一户一个,是否合理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
总之,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亦即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即可认定已经满足。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2款确立了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一般规则,遵循了“谁开发、谁受益”的市场调节原则。
将车位车库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为业主以后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依据。
(1)约定的主体。
该款中使用了“当事人”的概念,并未将约定的主体限定在开发商与业方上,在解释上,车位车库的原业主与新业主也应包括在内(只要符合“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原则,业主之间可以对车位车库作出特别约定)。
同时,应该明确,开发商与部分业主之间可以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理由是,该款规定的逻辑前提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否则开发商无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与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
(2)约定的时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约定时间,既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后,另行专门约定。
另外,《物权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而开发商与业主未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车位车库已作为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移交业主共同占有使用,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就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
(3)约定的方式该款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三种方式。
在解释上,车位车库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对于“出售,附赠”这两种方式,除了签订合同之外,尚需进行不动产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变动。
对于“出租”,自双方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即取得租赁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称的配置比例,是指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规划部门对某一小区规定的配置比例,是综合考虑该小区居民的停车需要、经济发展等各种因素确定的。
一旦确定,就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配置比例修建车位车库,那么该小区就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违法。
三、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开发商如果把车位车库成本摊入了建筑成本中,并由业主分担了此项费用,则成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开发商对此没有财产处分权。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成本是标的物价格构成的主要部分,也是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讨价还价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在提出或接受一个合同价格时,成本总是当事人做价格决定时的考虑因素,所以在具体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中,成本计算总会明确或隐晦地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