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调研报告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探讨当前国家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议,本调研报告着重从立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立法方面】目前国家赔偿法虽已颁布实施,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赔偿责任的明确度和具体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条款表述模糊,导致赔偿标准的确定存在困难。
其次,国家赔偿法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情形缺乏具体规定。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明确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赔偿责任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二、赔偿范围】当前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一些潜在的损失,限制了公民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我们建议扩大赔偿范围,确保公民在面临不同损失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的赔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依据,但对于不同情况和不同损失往往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我们建议制定综合、科学的赔偿标准,明确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从而保证公民在受到侵权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四、赔偿程序】在国家赔偿过程中,赔偿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非常重要。
然而,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出现了赔偿程序的复杂、耗时和不公正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加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公民能够便利地申请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
【五、法治宣传】当前,很多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导致他们在维权和申请赔偿时存在一些困惑和不利。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认知度,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
【六、资金保障】为了保证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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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对国家赔偿法修改中涉及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 察监督;一致 现实情况 ;三是 赔偿程序的设计有 缺 检 性 ;正 当性 陷 ,使得公 民寻求国家赔偿的难度 加 大;四是赔偿费用的支付方 式不合理 , 【 图分 类 号 :D 8 2 中 F 5 极 易导致 赔偿 决定在 执行 环节 受阻 。 【 文献 标 识 码 :A 我们认为 ,在通过修改 《 国家赔偿法》 【 章 编 号 :1 9 T1一 ( 0) 2 5-2 解决上述 问题的过程中 ,充分发挥 检 文 - 2 9 0- 2 0 O 46 0 0 【 收稿 日 :2 0 - 3 期 0 9 0 -1 8 察机关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 【 作者 简介:刘瑞 (95 ) 男 ( 17 - , 汉族) , 根据宪法和 《 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 辽 宁辽阳人 ,辽 阳市宏 伟 区人 民检察 的规定 ,检 察机 关是我国的法律监 督 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 察工作研 究。 机关 , 享有法律监督权 。 应当说 , 宪法 和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法律监督权 是 国家赔偿理念是 宪政理 念的重要 十分广泛的 ,检 察机 关通过行使法律 组成部分 ,国家赔偿理念的发展 及其 监督权保障法律 的正 确实施 ,维护 法 制度化是法治发展的重要 内容 。2 0 律的权威 。《 08 国家赔偿法》不仅 具有 维 年3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布的刑 事赔 护和实现公 民合 法权 益的作用 ,还 能 月, 偿新标准引起 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 够对国家机关及 其国家工作人 员严格 界提出 了 “ 国家赔偿 的监督 责任 至今 依法行 使职 权起 到引导 和促进 作用 。 法无规 定” 的问题 , 从而促使 笔者产生 从 这两个角度采说 ,检察机关都理应 了 该问题的思 考。根据国家赔偿法 承担重要 的法律监督者的责任 。 律规定 ,我 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 方面 ,宪法第 4 条明确规定 , 1 和刑事赔偿 。由 于行政赔偿的最终解 “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 决方式是行 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第 民权 利而受到损失 的人 ,有依照法律 1 条规 定 , 人 民检察院有权 对行政诉 规定取得赔偿的权 利” 《 O “ 。 国家赔偿法》 讼实行法律 监督 ” ,因此 ,明确了检察 是将 宪法所 确认 的上述 规定 具体 化 、 机关对于行 政诉 讼方式的国家赔偿 的 可操作化的法律 制度 ,其根本宗 旨就 法律监督职 责,但是对于刑事赔偿 的 是保障受到侵 害的公 民能够依法获得 法律监督职 责, 现行 《 国家赔偿法》及 赔偿 。检察机关 以法 律监督机关的 身 其他法律部没有 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 份介八国家赔偿 案件 的实践 ,既能 监 障国家赔偿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 督宪法和 《 国家赔偿法》 关公 民赔偿 有 者认为 ,检察机 关应该对刑事赔偿活 请求权的规定的执行 情况 ,切实保障 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 监督 ,检察机关 法律 的实施 ,又 能从 根本上维护受侵 的法律监督职责不应 该在国家赔偿领 害公 民的合法权益 。 域 出f 盲点 。 见 如此 ,才能真正体现出国家对于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解读赵鹏

专题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注: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一旦满足,即排除了公务员个人的赔偿责任真题-1(00-1-1-单选)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努,拔枪将马某击伤。
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真题-2(08川-4-6-案例分析)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
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
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
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真题-3(07-2-89-多选)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
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
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B.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D.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真题-4(00-1-55,多选)某村瓜农赵某拉一车瓜到县城出卖,遇到一伙人哄抢,其子急忙到城关派出所报案。
时值中,值班民警以不能离开为由推脱,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瓜被抢。
赵某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作何种复议决定?ABCD真题-5(题干见真题2)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专题二、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范围1.行政赔偿的常见情况注:行政赔偿范围基本上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反映2.行政许可案件中许可机关与其他致害人的责任分配(二)行政赔偿的当事人1.行政赔偿的请求权人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真题-6(97-1-31-单选)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
国家赔偿法三个问题研究

摘要:国家赔偿制度在各国的建立与完善都是近代的事情。
其产生之所以如此之晚,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
其一是以主权和责任的相互矛盾为基础的主权豁免原则的存在。
这原则在大陆国家和英美国家都曾长期适用。
其二是源于法治国家原理的观念,认为违法行为归属国家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即使因国家雇员、官吏的违法行为给人民带来损害,也没有由国家本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道理,而应由官吏个人对受害者承担责任。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主权至上”思想的逐渐消失,主权豁免的法理已被抛弃。
虽然不能对国家的人格加以绝对的否弃,但他的范围应当受到明确的限定,也就是说,国家只在某些场合之下可以被视为一个人格主体,而且,在某些情况之下,国家还可以被看成是享有双重人格,每一个人格都具有独特的性质。
也正是在主权至上理论瓦解的基础之上,前面所述的国家不负责任的第二个理由,法治国思想也产生的新的涵义,国家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必须是正义的法律。
)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人格主体,一但其行为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补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发现,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有其背后的思想观念的根本转变。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则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我国于1994年5月1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日公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还是对国家公权力不得滥用的制约上均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也应看到,国家赔偿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难以排遣的法律问题,其势态令人忧虑。
下面,笔者将对国家赔偿法的三个问题进行研究:一、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归责”一词,最早在民法学中提出,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其负责……。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简论国家赔偿制度的修改

洛阳师 范学院学报 20 0 2年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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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论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的 修 改
刘 先 辉
( 南 省 林 业 学 校 政 治 教 研 室 。 南 洛 阳 4 10 ) 河 河 7 0 2
摘 要 : 家 赔 偿 制度 的确 立 , 公 民和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保 护 ,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 但 国 对 有
l9 9 4年 5月 l 日颁 布 , 9 5年 1爿 1日起 实 施 的 2 l9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确 立 了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 中 . 它 是 我 国 民 主 法 治 建设 的 重 要 成 果 , 是 国 家 对 公 民 权 利 保 也 护 日益 完 善 的 标 志 。 但 是 ,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中华 人 民共 随 ( 和 国 国家 赔 偿 法 > 有 关 条 款 越 来 越 不 能 适 应 发 展 的 需 的
这 种 理 论 上 的 纷 争 , 致 了操 作 者 无 所 适 从 , 能 根 据 自 导 只 己 的 主 观 理 解 来 处 理 问 题 。 另外 , 法 概 念 的 外 延 明 显 小 违 于 公 务 过 错 的 外 延 , 果 仅 仅 适 用 违 法 原 则 , 可 能 会 使 如 就 公 民 的 某 些 权 利 得 不 到 救 济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执 行
包 括 直 接 损 失 而 且 还 包 括 间 接 损 失 , 就 是 未 来 可 得 利 益 也
要 。本 文 试 就 国 家 赔 偿 制 度 本 身 的 不 完 善 之 处 及 其 修 改 进行 探讨。
一
的损 失 。 相 比较 而 言 . 家 赔 偿 的 方 式 明 显 不 足 。 根 据 国 国
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

・
化解功能,会导致三个结果:其一,无法解决受害人
的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已经造成实际 损害和损失的这个事实 , 不会因为国家机关行为的是
63 ・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o1 பைடு நூலகம் 0.
法 治 政 府 龋 设
识, 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和提高。
赔偿制度 , 是解决侵权损害及其赔偿责任承担的
法律制度。既然如此,那么如何解决损害的赔偿纠纷,
就成为了赔偿制度的关键所在。民事赔偿制度是这样,
国家赔偿制度也应该是这样。所以,国家赔偿制度的 基本功能,应当包含有化解损害赔偿纠纷的功能。也
1 年的法制建设完善,使我们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认 就是对已经形成的侵权损害事实,对已经产生的赔偿 5
般性规定取消了,改为依本法规定侵犯合法权益。一 定程度上弱化了是非评价功能,强化了纠纷化解功能。
产经营可能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家族式企 业,主要负责人的被抓,可能导致这个企业遭受重大
经营和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赔偿羁押损失,
而不赔偿相应的财产经营损失 , 也是不合适的。 提高赔偿标准, 使受害人能够通过国家赔偿真正 弥补其损失 , 抚慰其创伤 , 充分体现 “ 以人为本”的 立法思想, 是这次修改完善 《 国家赔偿法》新遵循的 思路。国家赔偿标准原则上与民事赔偿标准 “ 接轨” , 第一,扩大赔偿范围。 《 国家赔偿法》 的赔偿标 准低和赔偿数额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可赔偿的范 围小。按 《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对人身权和财 产权所造成的损失,而没有规定对其他权益造成损失 的国家赔偿责任。其实,除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 ,其 他权益也同样是法律规定的权益,应当受到同样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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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体例
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是将行政侵权赔偿与刑事赔偿即冤狱赔偿合二为一,规定在一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中。
国家赔偿法根据侵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同把国家赔偿分成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所产生的行政赔偿;一类是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与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赔偿。
在此应注意,刑事赔偿不同于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基于刑事案件所产生的赔偿,不是专指由司法机关产生的赔偿义务而言。
这是因为一旦将刑事赔偿与司法赔偿画成等号后,就要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而这是一个极为复杂与高层次的问题,非国家赔偿法立法所能解决。
采取统一立法的体例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的确值得探讨。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产生的原因不同,二者适用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费用等方面也大相径庭,强行将二者合二为一势必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及立法初衷。
通观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立法模式,大多数国家是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分开立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或者分别单独立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暴露出许多问题,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互不兼容就是一大弊病。
此外,还有的学者就《国家赔偿法》是否应规定国家补偿法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目前学界对此问题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分别立法,认为鉴于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救济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有必要将二者分别立法[3]。
二是主张无须单独立法,只需将国家补偿问题以附则形式在国家赔偿法中捎带规定即可。
三是主张统一立法于《国家责任法》,或建立“最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概念。
笔者同意第二者观点,因为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在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救济方法、求偿程序等方面的趋同,此外我国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多部单行法律规定国家补偿问题,无须就国家补偿单独立法,附带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即可。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与刑事的赔偿范围过窄,受到社会的一致诟病。
限于篇幅,笔者主要就如何拓宽行政赔偿的范围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当时立法机关的考虑是,“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反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
从法律关系来看,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设置者、管理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应将行政规定违法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行为规则的行为,其形式包括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为了区别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通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规定。
(三)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出现于民事赔偿中,在19世纪逐步得到确认。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内容之一出现较晚,但现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6]。
我国民事赔偿中也已
国家赔偿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赵会朝1,曹燚2
(1.天津医科大学人文系,天津300070;2.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公体教研室,石家庄050228)
摘要: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围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4-0087-02
收稿日期:2009-02-10
作者简介:赵会朝(1979-),男,河北石家庄人,助教,法学硕士,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曹燚(1984-),男,河北邯郸人,助教。
(下转89页)
肯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作了原则性规定,特别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在民事侵权中的适用。
三、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作用大打折扣,国家赔偿的程序上存在的缺陷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分别设计了不同的程序,其内容均由违法确认程序和决定程序组成。
刑事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更多,此处不作过多分析,主要分析行政赔偿中的程序缺陷。
行政赔偿中确认程序中存在的争议和分歧比较大。
《国家赔偿法》
第9条、第20条、第30条、第32条分别规定了“依法确认”作为实行国家赔偿的一种前置程序要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然而现实操作中却成为赔偿义务机关逃避法律责任的
“有利武器”。
试想,有哪个赔偿义务机关乐意自己承认自己的错误?又有哪个赔偿义务机关心甘情愿的接受名义或财力上的损失?自己确认自己违法、上级确认下级违法,还要让其作出赔偿,这本身很难办到。
因此,建议取消违法确认程序,改赔偿义务机关前置处理程序为选择性程序。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也有不足之处。
人民法院在审查国家赔偿案件时,援用行政诉讼的程序,有适法不当的嫌疑。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本法第11条总共8项的行政决定。
超越此项规定的其他事项,就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行政侵权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例如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伤害,就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成必然之势,但是就行政赔偿而言,应该修改《国家赔偿法》,在第9条增列一款,明确将国家赔偿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中。
参考文献:
[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50.[2]樊崇义,胡常龙.走向理性化的国家赔偿制度[J].政法论坛,2002,(4):94.[3]管宇.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1).[4]马怀德,喻文光.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J].法学研究,2000,(2);16.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12..[6]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157.
(责任编辑:
吴健雄)的消费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期的收入多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于未来的预期。
对于当前不同收入的人群来说,预期与当前的比重结构是不同的。
出于贫富差距的现实情况考虑,收入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如大多数的农民,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在危机中失业的贫困人群,不论将来发生什么,他们只能够根据当前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其消费量。
而对于比较富裕的消费者,也就是我们内需最需要拉动的消费群体,他们的消费会更多的考虑将来的经济状况,因此他们的消费水平基本上保持不变。
三、政策建议及结论
根据持久收入理论与生命周期假说理论,我们可以知道,预期收入对于当前消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政策的核心必然是针对预期,想方设法提高消费者信心,增加消费者的预期收入才是我们的政策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完善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体系,降低消费者预期支出,才是整体提高消费者收入预期的有效方法。
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保守,对于预防性货币需求高于西方国家,这也是导致中国高储蓄率的原因。
其次,从直接改善预期收入来看,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改善人民对工作前景的预期,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工资率无疑是根本之策。
同时,我们可以和税收政策齐头并进,在创造就业的同时降低其税收支出。
最后,加快消费信贷的发展是拉动内需不可或缺的工具。
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银行消费信贷体系,给拉动内需提供重要的工具支持。
消费信贷的发展,有利于刺激消费,扩张有效需求。
参考文献:
[1][美]奥利维尔·琼·布兰查德.宏观经济学(第二版)[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2]许进杰.现代西方消费理论述评[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7,(2).
(责任编辑:
李晓群)(上接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