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全文及修改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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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十日
十日 申请人
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 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
接受
异议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
三个月
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
提起诉讼
30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1
的是防止因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且不出 现,往往拖延了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 担举证责任。
具凭证的情况下,导致行政赔偿请求 间,有的甚至还影响了受害人诉权的
在实施行政赔偿过程中,我们还
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本条没有 实现。因此,新《赔偿法》在行政赔偿 要注意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
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之的情况 决定的程序上,对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偿与行政追偿的区别。
的区别表现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 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听取被迫偿人
①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所针对的 偿费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 的意见和申辩;决定追偿的金额;执
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 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 行追偿决定。被迫偿人不服追偿决定
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 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
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 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③程度不同。《国家赔偿法》针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赔偿流程图 赔偿申请人提出申请
的损害限于部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 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 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 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 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 接损失。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 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
行政赔偿范围的变化
1 .新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以殴 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 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或者死亡的。与旧法相比,增加了两种 违法行为“放纵、虐待”;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作出的 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上一级人 民法院可以指令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最高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等。 3.明确了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被限制人身 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 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 担举证责任。
拓宽国家赔偿范围, 二、拓宽国家赔偿范围,明确国家赔偿责任 1.原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新法将 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 范围,不仅明确了此类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 而且也意味着诸如放纵等不作为造成损害的, 国家亦应承担责任。 2.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 的国家赔偿。既有违法拘留的赔偿责任,也 有合法拘留但超过法定时限和错误逮捕的赔 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改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5年1月1日 起施行。 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
一、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确立了包括违法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结果归责原则在 内的多元归责原则。 将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修改为“国家 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删除 了“违法”二字。意味着即便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有过错或者从 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仍需承担赔 偿责任。
四、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 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 慰金。 赔偿标准提高: 赔偿标准提高:对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身体 伤害的增加了支付护理费 支付护理费的规定;对于造成部分 支付护理费 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 护理费、 护理费 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 活辅助具费、康复费 和继续治疗 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 继续治疗 的,增加了“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 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 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这部法律主要涵盖了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等内容,是我国最全面、细分化的赔偿总则。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国家赔偿法解释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对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但是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赔偿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高检发刑申字[201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4.25
【实施日期】2011.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刑申字[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人民检察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

最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全文】《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最新赔偿标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和完善,下面就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因刑事违法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审判或者执行刑罚的人员,国家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在赔偿标准方面,国家将根据被错误拘留、逮捕、审判或者执行刑罚的时间长度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赔偿,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中,对于因司法错误导致的人身自由、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赔偿标准方面,国家将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赔偿,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还对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规定。

在赔偿标准方面,国家将依法对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的出台,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的不断完善和提高赔偿标准,将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加强对国家赔偿法最新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赔偿,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12.22•【文号】国办发[1994]106号•【施行日期】1994.1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保证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我国政权的性质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切实作好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公布半年多来,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这部重要法律是重视的,在组织学习、进行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门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还不够,对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还认识不足,有的甚至认为国家赔偿法会束缚行政机关手脚。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国家赔偿法2023年全文
摘要: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述
二、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
三、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四、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
五、国家赔偿法的未来展望
正文: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包括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和赔偿责任等。

其中,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种情况;赔偿标准则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赔偿程序则包括了申请、审核、决定和执行等环节;赔偿责任则涉及到了赔偿义务机关、责任人员和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

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该法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够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近年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总体上良好。

各级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越来越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案件的数量和金额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程序不够透明、赔偿标准不够合理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展望未来,国家赔偿法仍需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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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4月29日消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第五项修改为:“(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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