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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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物业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用途范围,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

2. 使用维修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3. 维修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

物业公司应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相关业主的监督和查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4. 维修资金应按照优先级进行使用。

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资金规模,确定维修项目的优先级次序,合理分配和安排维修资金的使用。

5. 维修资金使用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决策。

对于大额维修项目或涉及共有部分维修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召开业主大会,就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讨论和决策,并经过业主代表审查。

6. 维修资金使用应节约高效。

物业公司在使用维修资金时应遵循节约的原则,选择合理的维修方案和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和效果。

7. 维修资金使用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和凭证。

物业公司应做好维修资金使用的记录和凭证,包括资金收支情况、维修项目的执行过程和结果等,以便后期审计和查询。

总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法合规、公开透明、优先级次序、经过业主讨论和决策、节约高效、有完整记录和凭证。

这些原则能够有效地保障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维护业主权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操作细则方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操作细则方案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操作细则(暂行)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工作,特制定《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图及申报材料》等2个操作细则,具体如下:一、普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图及申报材料(一)流程图备注:成立业委会的物业项目,业委会为申报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制定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 1 -也可以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办理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

- 2 -(二)申报材料1.首次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的资料:(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表(普通程序)(原件)(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原件)(3)工程施工(维修)合同(载明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原件)(4)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维修电梯、消防、安防时,需提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5)物业项目质保期的有关证明材料(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或需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书等)(6)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表决意见表(原件)(7)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管理证明(8)公示材料(维修方案、施工合同、业主表决意见表、公示情况说明、维修部位照片等)及公示情况说明(影印件及原件)(9)授权委托书(如业主委员会自行办理,则无需委托书)(原件)(10)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等(原件)(11)其他相关材料2.尾款拨付需提交的资料:(1)维修费用清单、票据(原件)- 3 -(2)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经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认可的结算报告)(原件)(3)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原件)(4)竣工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签章)(原件)(5)公示材料(含〈1〉—〈4〉项内容)及公示情况说明(影印件及原件)注:以上材料能提交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需出示原件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二、紧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流程图及申报材料(一)流程图- 4 -备注:1.上述程序适用出现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即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文所列情形。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程序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程序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程序一、背景介绍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程序是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高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资金申请流程1. 资金需求确认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小区业委会根据维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维修资金的申请金额、用途和期限。

2. 资金申请书填写维修资金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资金申请书,包括申请金额、维修项目描述、维修计划和预算等信息。

3. 资金申请审批维修资金申请书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业委会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合理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4. 资金拨付经过审批通过的维修资金申请,相关部门或者业委会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拨付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账或者发放支票等。

三、资金使用流程1. 维修项目执行维修资金申请人根据维修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修项目的执行。

确保维修工作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保证维修质量和进度。

2. 资金使用记录维修资金申请人需要详细记录维修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维修材料、人工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

记录应包括日期、金额、用途和相关凭证等。

3. 资金报销申请维修项目完成后,资金申请人需要填写资金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的资金使用记录和凭证。

报销申请表需要包括报销金额、报销事由、相关发票和收据等。

4. 资金报销审批资金报销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者业委会进行审批。

审批人员根据资金使用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决定是否批准报销申请。

5. 资金报销支付经过审批通过的资金报销申请,相关部门或者业委会将报销金额支付给申请人。

支付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账或者发放支票等。

四、资金监控与审计1. 资金监控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业委会应定期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可以通过查阅资金使用记录、凭证和报销申请等方式进行监控。

2. 资金审计定期进行对维修资金的审计,以验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5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自治区城市、镇规划区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或指定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可以行政拨款或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等情况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确定前,应当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价、建筑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房人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

条款内容应包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交纳方式等。

业主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物业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物业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屋套数交存的,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监管原则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机构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1.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物业维修资金。

2. 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纳首期物业维修资金。

3. 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 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1.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3.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

1.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 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第八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挪用或者滥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挪用或者滥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共同财产,是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行。

各相关机构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北海物业管理制度方案

北海物业管理制度方案

北海物业管理制度方案一、总则1. 本物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北海社区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及公共区域。

2. 制度的制定旨在维护社区秩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

2.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制度,监督物业服务的实施。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 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和维护。

2. 公共设施的保养和维修。

3. 安全管理,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和巡逻。

4. 交通管理,包括车辆停放和道路维护。

5. 应急处理,如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

四、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投诉。

2. 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制度,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五、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

2. 费用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开支,包括人员工资、设施维护、保险等。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七、制度的修订与完善1. 物业管理制度应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社区发展和业主需求的变化。

2. 修订后的制度需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给所有业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北海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制度范本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行和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维修资金的定义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或者物业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比例缴纳的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缴纳1. 业主应当在办理物业入住手续时,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或者物业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2. 尚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代为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3. 物业维修资金的缴纳标准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1. 物业维修资金应当存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 物业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归业主所有,不计入物业维修资金本金。

3.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条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1.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2.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3.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预算费用、施工单位等内容,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4. 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六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续缴1. 当物业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额的30%时,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缴物业维修资金。

2. 业主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续缴的物业维修资金存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银行账户。

3. 逾期不续缴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业主发出书面催告;仍不续缴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规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业维修资金。

2.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物业维修资金的,由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相应罚款。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收缴与管理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标准应当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银行应当是国有商业银行,且应当经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应当公示相关资料,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编制预算和决算,并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使用、管理与续筹办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司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和管理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使用、管理和续筹,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1、购房业主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月收取20元/户的首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对于单一业主的物业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约定建立维修资金的方式,报物业所属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建立。

3、接管新物业的管理权时,应与业主或业主大会明确约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办法与程序。

4、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在物业所属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5、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负责监督。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属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6、物业公司在筹备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要积极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等相关方协商沟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建立时间、方法和程序。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1、维修资金使用范围1.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包括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

1.2 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玻璃幕墙)、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3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同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系统、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2.1 维修资金的使用依照国家、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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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交付给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物业或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加压水泵、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技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园林景观设施设备和音乐背景系统,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一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管理机构所需经费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帐核算。

第六条 管理机构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九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买人约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以专门条款约定有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市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同时;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同时; (三)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同时或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三条 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设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办理完毕,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业主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七条 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维修资金,取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在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按本实施细则应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工程预算和资金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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