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之“公序良俗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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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和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和建议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和建议作者:肖颖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4期[摘要]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不仅要与规则对抗,还要与支持该规则的原则和一些形式原则对抗,而且对司法判决提出了论证要求。

这些都对我国法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笔者建议引入专家组制度,确保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正当性。

[关键词]公序良俗适用建议作者简介:肖颖(1986—),女,上海大学法学院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公序良俗的内涵何谓公序良俗?在大陆法系中,公序良俗的概念可以拆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我国学者们对公共秩序的内涵并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只是对公共秩序的主要内涵认识基本相同。

具体来说,公共秩序就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的生存及其发展所认可和主张的一切秩序。

关于善良风俗,史尚宽先生认为,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即将善良风俗视为一种基本的伦理道德,是从具体的善良风俗中抽象出来,为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所普遍认同的道德要求,也就是一个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没有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是按照我国多数学者的理解,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相当于公序良俗的概念。

二、公序良俗适用的可能情况及其难点所在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必须在个案中进行。

不能因为在某一个案中根据基本原则作出了一个判决,便认为该判决否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在其他一般情况中的效力。

因为基本原则是抽象的,不确定的,必须依不同案件的行为内容、当事人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经济状况等等变动的因素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可能情况。

1.法无明文规定,即法律出现漏洞。

在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很可能存在适用于某个个案的规则暂时缺位的情形,而即使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往往存有漏洞。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

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一种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需要从法律行为的客体、内容、所附条件等方面进行判断,在判断公序良俗时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认识。

什么是公序良俗一、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民法典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

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二、公序良俗如何判断在具体案件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行为,还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例如,在以维持非婚同居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究竟是当事人约定实施或已经实施的同居行为,还是赠与合同?德国的学说和判例一般认为,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乃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而非其打算实施或已经实施的不道德行为。

这是正确的。

举例来说,男女之间的非婚同居行为在现今的一些国家中屡见不鲜,人们往往不再认为这是不道德的事情。

但是,如果当事人以同居关系的继续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以同居关系的终止作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就会严重影响受赠人在决定是否同居这一极为重要的个人事务上的自由。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作者:郑悠然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可以填补成文法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但缺陷也较多。

该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是模糊的,适用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性,还将理性的法治渲染上感性的色彩。

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屡屡遭受争议:与客观法条适用时的矛盾,法官自由裁量权太过主观,公众舆论将其作为窗口影响司法独立。

这些矛盾都存在法理缘由的。

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和司法适用情况对比展现其缺陷,并寻找该原则上的新发展,助力法治中国。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困境;宪法私法化;基本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5-01作者简介:郑悠然(1995-),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后,民法几大特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近代民法中推崇的“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发展为“契约自由受公权力限制”“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禁止权力滥用”和“社会本位”。

这是现代民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历史必然。

提取这些变化的相同实质,就是——公权力有限制地涉足私人领域,达到维护实质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公认的的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入口之一。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的问题盘结交织,争论贯穿成文法发展的始终。

本文在介绍该原则矛盾的基础上对其司法适用和发展方向,进行粗略的分析。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质和滥觞众所周知“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即所谓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①;而善良风俗则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②。

善良风俗在法律之外,所指向最低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底线③。

世界各国各地区都承认这一原则④,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中填补漏洞、柔化法条。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摘要】市场经济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不仅弥补了法律对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而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对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仍旧有欠缺之处。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理、功能以及它的适用等角度,进行了自己的浅显论述。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一)起源与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于古罗马时期。

在罗马法中,平等和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古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古罗马法中还是存在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民事审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

虽然公序良俗尚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中出现,却散见于人法、物法及继承法等很多的具体规定中。

《法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优良的传统,其中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学习并借鉴法国法的公序良俗制度,结合本国民情形成了自己的公序良俗制度。

其中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把良俗的概念强化,使其内涵包括了公序的内容。

到了《日本民法典》时,在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时至日本民法典,公序良俗由具体的制度上升为了民法一项基本原则。

(二)含义“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层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层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现无定论。

一般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公共秩序,使我们一贯所指的一个期间、某种事情的状态。

包含的各种因素之间关系密切,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对整体所做的了解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可能预期,至少也应该是可以被证明是有希望的正确预期。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可法学家们对公共秩序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

善良风俗,依然存在争论。

从语义上,可理解为一种世代相传、积久而成的一种相对固定的习俗。

民法典公序良俗内容

民法典公序良俗内容

民法典公序良俗内容民法典公序良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民法领域内,根据当地社会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对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一种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被视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内容。

民法典公序良俗要求个人行为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

在社会交往中,个人应当遵循基本的道德原则,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有爱心等。

这些道德原则不仅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也是构建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对于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旨在保护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公序良俗要求个人行为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行为不仅影响到自身利益,也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

因此,个人行为必须考虑到他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旨在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个人不得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公序良俗还要求个人行为应当符合社会风俗习惯和公共道德。

社会风俗习惯是指在特定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

公共道德是指社会公众共同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

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个人行为应当尊重和遵守社会风俗习惯和公共道德,不得违反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底线。

例如,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风俗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要求个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遵守婚姻忠诚、夫妻互助等基本原则,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民法典公序良俗要求个人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要求。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共同利益和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公平和公共秩序。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个人行为应当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

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

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贷的债务人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弱者相关的保护性公序,成为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判例学说上的讨论、研究的焦点。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民事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而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期内空,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与本相兼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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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内容二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维护方面,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规范。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对于判断和处理许多法律 问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及相关问 题。
在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重要依据之 一。当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时,可以结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来填补 法律空白,使法律解释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3、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乱象与 问题
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乱象:
(1)机械式运用:一些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具体案 件的实际情况,而是机械式地套用原则,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公正。
(2)标准不一:由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对其理 解可能存在差异。这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得到不 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乱象及其适用的类型化,本次演示提出以下结论和建 议。首先,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避免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 而忽视社会伦理道德。其次,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现象,应建立严格的审 查机制,规范当事人使用该原则的方式和程序。最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中公 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况,应进行深入研究,总结特点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中,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保障其有效实施。
谢谢观看
(3)过度干预:一些法官过度依赖公序良俗原则,过分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行 为,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 兼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兼论是指全面、客观地认识和理解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 内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本相,既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善良风俗,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

盟Q:鳢,2Q!!垒±王墨:经渣皇洼2Q!!笙鳢期浅析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口王姗姗(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要: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是一个古老的命题,但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阐释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起源与发展,对公序良俗的伦理分析及比较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来界定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范围,以期为以后深入研究做准备.关键词:公序良俗:玺思自治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一、案情及问题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关于公序良俗的概念,学者们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公序”是2001年10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以国家的社会秩序为着眼点,而“良俗”则是以社会的道德为着眼点。

所的遗赠纠纷案。

被告蒋某系黄某之妻,与黄某多年分居。

原告张某与被谓公序良俗在内涵卜是由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全体成员告之夫黄某系非法同居关系,在黄某病逝前张某一直照顾黄某的生活。

所普遍认许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所构成。

可以看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黄某死前立下遗嘱,将其总额约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所有,并将该遗都表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黄某死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起源及发展产的被告请求给付遭被告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遗嘱执行。

公序良俗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标的作为法律行为的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援引《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构成要素之一,必须具备确定性、可能性、正当性和利益性等要件。

所谓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正当性,意味着法律行为的标的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之规定,认为遗嘱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否则其行为无效。

依罗马法学家的见解,所谓公序即国家的安全、人民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浅析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文学与艺术
第一卷
第十二期
浅析 民法公序 良俗 原则
王 雪松
( 公安 海警 高等 专科 学校
【 摘 要】 公序 良俗 原则是 现代民法上的一项重要 的法律
原则 , 确保 国家、 会利益 以及协调 各种利益 冲 突、 在 社 维护社 会正义等方面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浙 江宁波
350 ) , 公序 良俗负荷着法 律追求 正义 的实现 这一伦理 要求 ,它从宏观 的角度指导当事人的 民事活 动及法 官 的审判 行为 , 同时, 也是司法解释 的价值 引导 。公序 良俗要 求人们在 民事 活动中 , 要做一 个遵守秩序和尊重道德 的人 , 用 这样模糊 的概 念对个人 自由作 出某种限制 ,只是给人们指 出 了一个大致 的方向 ,而不具有直接 限制的作用 。它 向外 界表 明, 民法追求 的是 一种和谐完美 的秩序 , 这种秩序是类似 于古 典 自然法下 的秩序 , 但又有所不 同。公 序 良俗源于西方 , 这于 他 们的法源观念有关。西方一般认为 , 原初的 自然法秩序是一 种 完美的秩序 ,因此 对原初秩序 的发现是人们 应当追求 的目 标 , 民法 中即是 公序 良俗的 目标。 在 ( ) 二 限制 功能 对私法 自治一定程度 的限制是 公序 良俗 的最 初功能 。私 法 自治为个人 提供 了~种法 律保护的 自由,它使个人 获得 了 自主决定 的可能: 但过多 的 自治可能走 向反 面。 在现实 中, 人与 人之间 , 在财产 、 体能 、 精神能力 、 市场地 位 、 息 占有等方 面 信 存在诸多差异; 因此私法 自治作为一种形式上平 等的 自由没有 能关 注事实上人与人不平等的事实。由此可见 , 对私法 自治适 当的限制 以求一种平 衡是非常必要 的,它 能在一定程度上实 现 实质的正义 ; 与诚实 信用原则不 同 , 公序 良俗是一种外部 限 制 。违反公序 良俗就违反 了当事人无 法支 配的一般价值 , 违反 了面对任何人均需 注意的一种具有伦理道德 内涵的秩序; 诚信 原则 就是 一种 内部限制 , 它是对 当事人之 间 自由的一种制约 。 公序 良俗 比诚实信用具有更 大的不确定性 ,它 的辐射 范围更 大, 因而也更 应注意限制其 “ 的问题 , 度” 适度 的限制是一种平 衡, 过多 的限制则是对私法 自由的一种侵犯 , 是对 民法基本 价 值的悖离。 四 、 反 公 序 良俗 的 判 断 标 准 违 公序 良俗是一个抽象 的概念 ,它只能为人们 指出一个基 本 的方向 , 人们根据 这个方 向能够走多远 , 还必须根据具体 的 个案情况加 以分析 , 能确定 某个行 为是否符合公序 良俗 。按 才 照 大 多数 国 家 的 惯 例 , 序 良俗 的 衡 量 标 准 可 以 归结 为 “ 会 公 社 妥 当性 ” 在确定某一行 为是否违反公序 良俗 时应考 虑以下几 , 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 , 民族文 化的差异 。 每个 民族在其长期的生 产生活过程 中都 创造了各 自的民族 文化 ,不同 民族 的文 化都 存 在一定 的差异 ,这种文化 的差异体 现在生活习惯 以及道 德 观念 的不同上。故 不同的民族对公序 良俗的理解是不 同的, 每 个 国家在探究公序 良俗 内涵时应考虑到此种差 异 ,尤其是在 学 习国外 的研究成果 时更应 考虑到这种差 异。第二 , 历史 的因 素 。随着历 史的发展 , 人们的观念也会逐渐 的变 化, 对公序 良 俗的理解也会发生变 化。 尚宽先生认为 , 以社会之一般秩 史 盖 序一般道德 为抽象的观念 , 具体的 内容随时代而变迁 , 其 应按 时代的要求而个别具体决定 。 因此 , 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 了公 序 良俗 原则 时应 按照 行为 发生 时人 们对 公序 良俗 的理 解。 第三 , 判定 一个 法律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 良俗还要 结合该 行为 的具体 情况。 国台湾 “ 高法院” 为, 就法律行 为的 我 最 认 应 内容、 随附 情况 、 以及 当事 人的动机 、 目的及 其他相 关的 因素 综合加 以判 断。例如 , 在对 “ 人权” 自由” 和“ 实行制约时 , 不仅 要求其 目的 的合理性 和还要求手段 的妥 当性 。

试论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Lo g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yf叁墨!圭垒金.三!!里堡!三望!!!.耋——毽圆圈一试论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孙艳婷摘要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弘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

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

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

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序良俗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3.02一、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概念梳理顾名思义,公序良俗包含两个字段:一为公序,一为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

两者共同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仍无对公序良俗原则加以科学界定。

(一)公序(公共秩序)的含义罗马法学家把公序解释为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

在法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某种属于统治地位的集团强加于个人的一种压制。

德国法没有关于公共秩序而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这是因为德国的一些主要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只是德国法院在本国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作为界限使用的。

在日本,公序的主流观点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的利益,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

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虽然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不同,但看法一致的是,公共秩序与人类的基本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是同一的,公众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均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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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ls f iilw. ts inf aie osfg a cajsc , k pl a df i c s n rtc te i e vla I is ict eu r s i t e maeu g e ce i dpoet p oc g i v t a do l ui el i n e a h
的社会 道德 。
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 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
权力 滥用原 则 。公 序 良俗原 则 随着 社 会 的发 展 也 成 为极其重 要 的一个 私 法 原则 。我 国 民事法 律 中
虽然 没有直 接 使 用 “ 序 良俗 ” 样 , 是 我 们 还 公 字 但 是可 以从 中找到 “ 序 良俗 原则 ” 公 的影子 。
动之 中 , 作为一 个 指导 思 想 , 地 位 和作 用 更显 突 其 出 。通 过对我 国 民事相 关法律 的分析 , 以清晰地 可
发现我 国 民法基 本原则 包括平 等原则 、 同 自由原 合
民事立法 、 民事 法律 执 行 中 的根本 宗 旨和 思想 , 集 中体现 于民事法 律行 为 的 目的和 内容 不 得 违反 公 共秩 序 和善 良风 俗 , 即不得违 反公共 利益 和一般 也
Co sd r t n a o tt e Pr cpe o bi d ra d Mo a f n ie a i b u h i il fPu l Or e n r l o n c o t e F n a n a icpe fCii L w h u d me t l n ils o vl a Pr
则 。正 因为 其 贯穿 于 整 个 民事 立 序 良俗原 则 的涵 义
公 序 良俗 , 简单 地理解 即是公共 秩序 和善 良风
俗, 这是 经济社 会发展 所不 可缺少 的条件 。作为 民 法基本 原则之一 的“ 序 良俗 原则 ” 是 指贯 穿于 公 则
Ke o d : u d etl r cpe o iilw; u l re dmoa; oi sc yw r s fn a n i il f vla p bi odra r sc l ut e m a pn s c c n l aj i
民法基 本原则 是指贯 穿于整个 民法 , 对各项 民 事法 律制度 和全部 民法规 范 起 统帅 作 用 的基 本 准
C E Je , I nj n H N i L gi Mi a
( . a ol e, ag h uU iesy Y n h u 2 5 0 , hn ; 1L w C l g Y n z o nvri , a gZ o 2 0 0 C ia e t 2 D p r n o o n a o ore S qa ol e S qa 2 3 0 , hn ) 。 e a me t f u d t nC uss, u i C l g , u i t F i n e n 2 8 0 C a i
i h s o iie .M a y c u re a sa ls e u lc o d r a d mor1 rg t fte ctz ns h n o ntis h ve e t bih d p b i r e n a .Ou o nr h u d a s rc u ty s o l o l e tbl h ti u da e t lp n i l n o rc v lc d . s i s f n m n r c pe i u i i o e a s h a i

(. 州大学 法学 院 , 1扬 江苏

洁 李 明建 ,
2 50 2 宿迁学 院 基 础部 , 200;. 江苏 宿迁 230 ) 2 80
扬州
要 : 民事立法和民事活动 中, 在 注重公共秩序和善 良风俗是非常重要的。市场经济社会 中, 公序 良俗原则 ” 自 “ 也
应成为民法 基本原则之一 , 这对于维护社会正义 、 弥补法律缺陷 、 保护公 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 要意义。外国民事立 法 中大多确立了公序 良俗 的基本原则 。我 国在未来的民法 中也应把公序 良俗原 则确定为 民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 。 关键词 : 民法基本原则 ; 公序 良俗 ; 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 : 1 D 9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 80 2 1 ) 2— 0 4— 3 1 1 7 8 (00 0 0 8 0 6
第 9卷 第 2期 21 00年 4月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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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 19 No 2 Ao 0 0 n2 l
民法 基本 原则 之 “ 序 良俗 原 则 ” 公 的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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