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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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合同名称:清华大学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此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明确了本合同的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a. 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雇佣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② 通过明确管理办法,确保甲方的正常运行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③ 合同是甲乙双方明确双方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基础文件。

④ 确保员工能够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b. 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所有的劳动和雇佣关系。

② 乙方为甲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③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④ 本合同的内容适用于所有甲方所聘的合同制员工。

c. 适用对象:①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有合同制员工。

② 乙方为合同制员工,主要从事甲方的指定工作,接受甲方的直接管理。

③ 乙方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安排。

④ 本合同应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与该合同同步生效。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条明确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②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③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其安全。

④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并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确保聘用与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背景与意义、聘用程序与程序、待遇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劳动合同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制是一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

对于大学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与管理,不仅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使高校的管理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三、聘用程序与程序大学在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聘用程序与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招聘和选聘:大学应依法公开招聘,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2. 签订劳动合同:选定职工后,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3. 聘期与续聘:根据工作需要,聘期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待满聘期后,根据职工绩效与大学需求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四、待遇保障大学在聘用与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给予合理且公正的待遇保障。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待遇: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标准制定,并依照岗位的不同、个人绩效与资历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2. 社会保险与福利:大学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给予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职业发展与晋升:大学应为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机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与发展需求,进行晋升或提升。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大学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客观地评价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而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与工作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大学可以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生评教等。

同时,应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的奖励与激励,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学校聘用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聘用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学校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维修、食堂等后勤保障岗位。

第三条学校聘用劳务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劳务人员招聘第四条学校劳务人员招聘由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聘劳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3. 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经验;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报名;3. 人事部门组织面试、考核;4. 体检;5. 试用;6. 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务人员合同管理第七条学校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劳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务合同内容包括:1. 工作岗位及职责;2.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3. 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4.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5. 违约责任;6. 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条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聘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劳务人员的权利:1. 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2. 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3. 享有休息休假权利;4. 遵纪守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5.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劳务人员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3.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维护学校利益;4. 保守学校秘密,不得泄露;5.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劳务人员形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劳务人员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劳务人员管理监督小组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大学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大学工程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2. 工程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3. 本办法旨在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变更、结算等环节,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利益。

二、合同签订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学校需求,编制详细的工程任务书,明确工程范围、标准、工期等内容。

2. 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

3. 合同签订前,应由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学校权益不受侵害。

4.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三、合同执行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 对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督促。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

四、合同变更1. 合同变更应当基于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2. 合同变更可能影响工程成本、工期的,应重新评估并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条款。

3. 所有合同变更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合同结算1. 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保支付合理。

3.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风险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工程合同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风险评估。

2. 对于识别出的风险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风险扩大。

3. 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大学合同工管理制度,增强大学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的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大学对合同工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尊重人权、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大学应当为所有合同工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合同工应当遵守大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守大学工作秘密,忠诚履行职责,为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合同工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合同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大学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报刊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才。

第四条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同等工作量、同等工作经验的在编职工相当。

第五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和责任心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合同工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人事管理依据。

第三章合同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合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八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大学应当为合同工维护其劳动纠纷的合法权益,为其申诉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合同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合同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进行公示、对合同工投诉进行处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大学应当定期对合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确保其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五章制度落实和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健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及管理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在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不与学校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学校按照“总量控制、按岗聘用、以用为本、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人事部是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务)合同聘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负责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招聘、聘用、培训、薪酬、考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相关具体用人单位,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招聘、选拔、考核等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相关情形的,应按要求回避。

第六条招聘、选拔工作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聘用管理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干扰或妨碍相关工作;不得泄露考试机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违反公开招聘管理相关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加强招聘、选拔工作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检举、申诉,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条件第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及承担岗位任务、职责的不同,学校合同聘用岗位一般分为A、B、C 三类。

A类岗位主要包括:需要较强的管理能力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主要从事决策类管理岗位或关键性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类别及等级设置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要求进行。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附件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合同制用工是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一种补充用工形式。

为加强合同制用工的管理,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日制用工(一)岗位设置1、教学岗位。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聘请具有一定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包括专任教师、专任实习(实训)教师等。

2、管理岗位。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干事、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等。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

为满足学院公共管理与服务需要,聘请具有特定技术(技能)从事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岗位条件1、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履行职责。

(2)年龄为18至45周岁(女,40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身心健康。

2、学历、资历条件(1)教学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实训教师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2)管理岗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辅导员、实验室管理员的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专科或国民教育本科)。

(3)工勤服务(技能)岗位:具有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能力。

(三)聘用程序1、确定计划。

每年12月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合同制用工计划》、《用工岗位说明书》报组织人事处汇总,经学院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处统一对外公布招聘信息。

2、招聘流程。

详见下表。

3、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向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工资及待遇说明:1、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等级发放:年度考核等级: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发放的标准为:优秀的岗位津贴增加200元/月(控制在20%以内)、合格的岗位津贴不变、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扣发50%、不合格的扣发全部岗位津贴。

学校聘用劳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聘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劳务人员的招聘、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我校聘用劳务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招聘与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劳务人员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第五条学校通过招聘会、网络、校园公告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广泛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

第六条学校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

第七条学校与通过面试的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劳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劳务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三)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四)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八条学校与劳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条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应提前与劳务人员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调整岗位的具体事项。

第四章合同解除与终止第十一条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因学校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裁员;(二)劳务人员不适应岗位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学校合同制职工是指按照一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学校签订合同,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职工。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学校合同制职工的管理,保障双方权益,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合同签订1. 学校招聘合同制职工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相关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期满可以续签,但续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同期限和待遇。

3. 合同解除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工作环境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2.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职工的安全和权益。

三、工资待遇1.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学校应当建立工资调整机制,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四、职业发展1.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帮助职工提升专业技能和发展个人事业。

2. 学校应当鼓励合同制职工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五、绩效考核1.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合同制职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定职工工资、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保证评价公正公平。

六、违约处理1. 如果合同制职工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2. 如果学校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赔偿合同制职工相应的损失。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不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2. 学校应当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学校合同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用工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1. 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合同履行1. 合同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学校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 学校应当为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合同制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劳动报酬;(2)享受社会保险;(3)享有休息休假;(4)获得劳动保护;(5)依法参加民主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4)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5)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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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用工合同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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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用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完善各种用工形式的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高等学校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用工合同包括劳动合同(I)、劳动合同(II)、劳务合同、聘用协议、顶岗实习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用工合同的适用主体:
(一)劳动合同(I) :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二)劳动合同(II):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主体的全体工勤人员;
(三)劳务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勤人员;
(四)聘用协议: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五)顶岗实习协议:符合顶岗实习条件的在籍学生。

第五条用工合同文本,由人事处起草,法务部门(法律顾问)修订审核,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印制。

第六条人事处负责处理用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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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学校新聘的各岗位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均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学校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

第七条首次签订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继签用工合同的合同期限,由学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用工合同截止时间统一为某年6月30日。

第八条新进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中员工个人信息由员工本人如实填写。

第十条用工合同签订后需人事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用工合同一式两份,学校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领取用工合同时,须本人签字,签收记录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所持用工合同应及时归档保存,具体规则按<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用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订立书面用工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用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员工在用工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态度将作为解除、终止或续订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由员工本人填写<试用期考核表>,按流程审批,经过试用期考核,员工即享受学校规定的所有工资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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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用工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因订立用工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用工合同变更的程序
(一)当变更用工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由人事处向员工提出变更用工合同的理由及修改条款建议的通知;
(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作为用工合同的附件。

如双方无法就用工合同变更的事宜达成一致,可进入协商解除用工合同的程序。

第十八条用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

有下列几种解除用工合同的形式:
(一)协商解除用工合同
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解除用工合同。

(二)即时解除用工合同
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可即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经过考评或考试等方式);
2、员工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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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员工原因致使订立的用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参见劳动合同法)。

(三)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
即在履行用工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因本人主观原因当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质量、数量达不到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学校因结构调整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员工没有被其它部门录用,并不愿接受临时待岗或培训的。

(四)员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主动申请解除用工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审批表等)通知学校,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禁止条件
即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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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预告性解除条款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地方劳动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但上述人员若有(四)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学校也可依法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用工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所需材料
若员工提出辞职,则员工本人应填写<教职工离职表>并按流程签批;
若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用工合同,则员工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用工合同解除/终止审批表>并按流程签批。

(二)审批流程及权限
表一: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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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学校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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