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城管局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览表【最新】

中
严格贯彻落实《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驾驶方面
低
严格贯彻落实《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做好服务,安全行车。
车辆管理方面
低
建立定点修车制度,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审核制
公务接待方面
低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落实定点制、审批制。
用印管理方面
低
科学、合理制定新的用印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监察工作方面
中
严格按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方面
中
设立专家审查制度,规范操作,接受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方面
中
不继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党性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审工作方面
高
加强觉悟修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照审查和条件和程序办事,并做到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拿的坚决不拿,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纪检监察方面
高
严格按照党纪党规要求和工作职责,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认真执行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报告制度,请示重要事项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坚决杜绝在对违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接受被调查人的吃请和礼金现象。
分管法规方面
中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把关,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规程。
组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方面
日常行政工作和机关综合事务管理方面
高
1、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运行。2、完善审核报销程序,加强财务监督管理。3、厉行结约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和公款招待管理。
分管监察室工作方面
高
2016年住建部844个取消的文件

文号 (96)建法执函字第39号 建法函〔1996〕180号 建法执函字(96)第49号 (96)建法执函字第5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51号 建法函〔1997〕54号 (97)建法执字第45号 建法函〔1997〕299号 (97)建法执字第11号 (97)建法执字第52号 (97)建法法字第1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1号 建法函〔1997〕153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0号 建法执函字(97)第12号 (97)建法执字第28号 (97)建法执字第44号 (97)建法执字第24号 (97)建法复函字第20号 建法函〔1997〕15号 建法函〔1998〕116号 建法函〔1998}18号 (99)建法法字第87号 建法函〔1999〕432号 (99)建法体函字第1号 建法法函〔2000〕20号 建法函〔2001〕240号 建法函〔2001〕88号 建法函〔2001〕85号 建法函〔2001〕51号 建办法函〔2003〕386号 建法〔2003〕202号 建法〔2003〕201号 建法〔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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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68ff0c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e7.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99〕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尽快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他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制镇和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省人民政府将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个别市、地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组织易地开垦。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资源情况定期组织编制耕地开垦计划,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土地开垦工作,并对耕地开垦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门前三包管理经验材料

门前三包管理经验材料篇一:20XX年XX单位门前三包工作总结20XX年XX单位门前三包工作总结XX县XX单位位于XX县城关镇杜鹃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黔化路10号,20XX年,为认真执行县“多彩贵州文明行动“以及”文明在行动满意在XX“的工作要求,XX单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工作制度,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大投入。
XX单位高度重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积极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结合当前创卫工作、加大工作的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积极落实责任,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始终将这项工作抓牢、抓实、抓好和管住。
二、理顺体制,重心下移。
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职工开展XX单位门口黔化路段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
要求XX单位周边范围类的门面房统一清扫保洁,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路段的卫生质量。
三、加强协调,强化监管工作。
在“门前三包”中的“包秩序”起到重要作用,联合社区城管部门积极解决工作中存在出店、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难题。
四、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对单位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定期进行经验总结,跟进“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后续管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门前群众社会公德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宣传报导,不断提高全民卫生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开展“门前三包”工作是城市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
XX单位将机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全面加大工作力度,把“门前三包”落实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提高群众生活环境质量,真正落实文明行动满意XX工作要求。
XX县XX单位20XX年11月24日篇二: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临武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门前三包管理经验材料)、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住建局廉政风险防控手册

目录一、职权目录 (2)二、权利运行流程图 (9)三、主要工作职责 (29)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30)五、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一览表 (31)六、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流程图 (43)区住建局职权目录(行政许可类)3区住建局职权目录(非行政许可类)4区住建局职权目录(行政征收类)5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区住建局职权目录(行政确认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承办机构备注6区住建局职权目录(其他权利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 号令,第 16、17、49、59 条1建设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 203 号令不收费 档案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 号令 第八、九条78910区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审批流程图区住建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前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进行现场勘察,(附选址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局业务会办领导签批现场公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局业务会办领导签批区住建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在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前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进行现场勘察,(附选址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局业务会办领导签批现场公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d528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f8.png)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2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安徽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0〕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地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专项用于补助市、县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城管执法程序及典型案例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 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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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鉴定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 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违法建设的界定、擅自砍伐树木、噪音污染等
5、相互告知
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可以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 的事项,应当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 内抄送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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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的违法建设是否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1)从违法建筑的处理上看,并非所有的违章建筑都要强拆。
违法建筑本身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强行规定, 无成为合法建筑物可能的违法建筑,另一类是并未违反城乡规划 法等强行规定,事后可通过补办手续,从而成为合法建筑的违法 建筑。因此,强拆只能针对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且需 要拆除之后,才可以进行。 (2)从职权从属上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和处 理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一 项基本职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没有职权认定房屋及其附属物是 否属于违法建筑。 (3)从保护相对人利益角度看。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因 此,拆违对于违法建设所有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城管部门 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而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时, 被拆除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认定。这样能够有效保障 相对人的权益。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2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深入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系统信访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根据省信联办《关于开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制定)工作的通知》(皖信联办明电〔2019〕6号)要求,结合我省自然资源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相关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0年1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申诉求决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l仲裁,2复核,3行政复议,4行政裁决,5行政确认,6行政补偿,7国家赔偿,8行政监察,9劳动监察,10特定类型的申诉,11特定类型的调解,12技术鉴定,13行政诉讼,14民事诉讼,15立案侦查。
(一)土地征收征用补偿2.法定途径:行政补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权利人可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1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管大队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城管大队半年工作总结范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今天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城管大队半年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管大队半年工作总结范文一20XX年上半年以来,天心城管公安大队在区委区政府和分局党委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积极进取,紧紧围绕协助城管执法、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和巩固文明创建成果等中心工作,认真履职,扎实推进,成果显著。
一、主要工作数据:20XX年以来,大队努力服务于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城乡结合部整治、拆违、综治维稳、整治街面乱源等各项工作,共出动警力3247人次,开展拆违行动15次,各类整治行动271次,整治流动摊担3587余户,整治户外广告18处,调解纠纷13起,传唤教育违章人员38名,有力保障了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市局开展春季攻势工作中,大队今年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7人,其中新疆扒窃犯罪嫌疑人11名,网上杀人逃犯1名,摧毁一个5人盗窃团伙,破获刑事案件13起,查处行政案件3起。
经依法处理,逮捕11人,刑事拘留12人,劳动教养1人,社区戒毒3人,行政拘留16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全面完成预定工作目标。
二、大队的主要工作:(一)、队伍建设稳步发展今年以来,大队紧密围绕在区委区政府和分局党委周围,坚持以“情理并重,从严治警”的为主题,积极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始终保持队伍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强大战斗力。
一是全面抓管理。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以日常督查为抓手,不断完善队伍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队伍不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二是深入抓学习。
不断抓好警示教育,提高队伍自律水平。
三是积极抓宣传。
今年以来,大队一方面积极向各类报刊、电视台和外网上发表对外宣传稿件10多篇,树立了大队民警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及时给优秀民警申报立功嘉奖,向上推荐了以中队长罗某某为代表的优秀共产党员,从而弘扬队伍的正气,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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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已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
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
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
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
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
第六条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建设监察组织)履行建设监察职责,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
合委托条件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建设监察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建设监察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建设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需的经费;
(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监察职责包括依法行使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执
法情况及违法行为的监察。
第九条 建设监察组织依法行使下列建设监察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制止违法行为权;
(四)现场处理权;
(五)行政处罚建议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建设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机关或事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知识;
(三)经过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建设监察资格和
行政执法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建设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监察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当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出示行政
执法证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查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监察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建设监察人员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并指定两
名以上建设监察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 建设监察人员对建设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
集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
挠。
建设监察组织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 建设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向所属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对重大建设违法行为查处的结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
告。
第十八条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可向上一级建设监察主管部
门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按照建设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违法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及建设监察组织查处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使用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建设监察人员在查处案件时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监察人员回避,由其所属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
监察行为、办案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建设监察组织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者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件,直至取消建设监察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未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建设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
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建设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或者对建设监
察人员以及检举、揭发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