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

合集下载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使钢瓶本体过于疲劳容易损坏,导致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方可继续使用.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全面检测。

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XXXX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可进行消防用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

➢XX钢质气瓶检验站XX钢质气瓶检验站是XX一家专门从事消防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的检验站,该站设备先进,检验质量可靠,检验人员经验丰富,此检验站严格按照质特种设备检验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检验全国不同生产厂家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

➢检验的灭火系统用气瓶分类:1、钢质无缝气瓶:①二氧化碳瓶②氮气瓶③混合气瓶(IG55 IG541)④氩气瓶⑤三氟甲烷气瓶⑥IG1002、钢质焊接气瓶:①七氟丙烷气瓶②六氟丙烷气瓶一、定期检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6—2014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20167.《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2016根据以上标准,一但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系统安全.二、气瓶定期检测强制规定节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

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90%。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请单位应配 备的法规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请单位应配备的法规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中,确保安全和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探讨单位在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时需要配备的法规和标准,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通过对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了解和遵守,单位可以有效地提高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效率,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获得相关机构的认可和证书。

从而为气瓶充装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应该包括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指引读者了解文章的主要主题和结构安排。

在这部分内容中,可以简要描述各个章节的主题和内容,并强调主要观点和重点讨论内容。

同时,也可以提及文章的逻辑顺序和发展,以及章节之间的联系和关联,让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和主题。

部分的内容1.3 目的气瓶是一种常用的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气体。

气瓶的充装、许可和鉴定评审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的目的是介绍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帮助单位了解相关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充装和使用。

通过对法规和标准的解读和分析,可以提高单位对气瓶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同时,本文也旨在推动气瓶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正文2.1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概述气瓶是一种用于存储和运输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和家用领域。

由于气瓶涉及到气体的压缩和储存,其安全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规定了气瓶的设计、制造、检测和充装等方面的要求。

在中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是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通过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审和鉴定,可以确保其具备安全、可靠的充装能力。

充装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充装许可证,经过鉴定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气瓶充装业务。

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一、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许可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二、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许可质量保证体系鉴定评审细则三、压力容器安装(限车用燃气气瓶)许可产品安全性能抽查检验鉴定评审细则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第一章总则一、前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及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结合安装过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二、适用的评审类型按照《评审细则》的规定,本细则包括了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的首次取证鉴定评审、变更鉴定评审、换证鉴定评审。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许可规则》及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的要求,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2.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车用气瓶安装相适应的起重、焊接、试压、检验检测等工作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5.建立能够确保车用气瓶安装安全性能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6.有与车用气瓶安装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7.能够保证车用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

四、评审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施行)》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5.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文6.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7.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8.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车用气瓶安装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工艺技术文件。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

气瓶检验核准现场鉴定评审会议签到表□首次会议□末次会议日期:现场鉴定评审会议签到表□首次会议□末次会议日期:报告编号:TG-PJ-11-00气瓶检验核准鉴定评审报告申请单位:许可项目:检验设备种类:承压类设备类别:气瓶鉴定评审类别:山西省计量协会特种设备工作委员会目录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特种设备许可种类、类别和级别明细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鉴定评审工作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基本情况确认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许可资源条件评审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质量保证体系评审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5、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整改情况确认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结论附:特种设备许可种类、类别和级别明细表注:如果鉴定评审确认的申请单位地址与确认的许可项目有关,请在确认的地址后面加注说明,并加括号,如:(公司地址)、(xx产品制造地址)、(xx分公司地址)等。

一.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报告1.鉴定评审工作概况鉴定评审组成员名单申请单位概况和评审过程:2.气瓶检验许可鉴定评审情况确认表注:如需要,可附“许可产品明细表”。

3、许可资源条件评审报告4、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报告5、检验检测检查报告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二、整改情况确认报告气瓶检验许可鉴定评审记录申请单位设备种类评审类别评审机构山西省计量协会特种设备工作委员会评审员评审组长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山西省计量协会特种设备工作委员会一、资源条件鉴定评审申请单位负责人:评审员:二、质量管理体系鉴定评审申请单位负责人:评审员:年月日附件1:管理、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确认表:附件2:作业人员确认表:附件3:设备、工装、检测器具确认表:附件4:工艺文件确认:附件5:质量记录确认:附件6-1:法规标准确认清单注:此清单由被评审方据实按评审设备类型填写, 审查人员抽样确认。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指南

编号: AHTJ-PJK/OD-QP01-2013状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批准:审定:编写人员:发布日期:二○一四年三月一日实施日期: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区大连路45号邮政编码:230051电话:3、62656706电子邮件:传真:7网址:http:// 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 (3)3. 行政许可申请 (3)4. 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 (3)5. 鉴定评审前准备 (4)6.鉴定评审 (5)7.整改及整改确认 (8)8. 鉴定评审报告及鉴定评审结论 (9)9. 换证、增项和场地变更鉴定评审 (10)10.申诉处理 (10)11.资料归档 (10)12、附则 (11)13附件 (11)1目的1.1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使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鉴定评审的内容和要求,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指南》。

1.2本指南明确了气瓶充装许可、换证及增项评审的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提供给申请单位使用,同时指导本机构评审员实施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1.3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是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是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专门机构。

2、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3、行政许可申请3.1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鉴定评审的约请、签订评审协议4.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即可与本机构预约评审事宜。

4.2申请单位取得许可受理后,应按要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自查认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具备评审条件后,以书面形式约请本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doc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XXXX-2008气瓶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 for Type Test of Gas Cylinders(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月日目录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1)附件A 典型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6)附件B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12)附件C 气瓶型式试验抽样表 (13)附件D 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规则及样瓶管理 (14)附件E 气瓶产品主要国家标准目录 (15)附件F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6)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21)附件H 气瓶型式试验设备基本要求 (22)附件I 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 (25)气瓶型式试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对气瓶样品(以下简称样瓶)进行的检验和试验。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无论是新开发的气瓶或者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气瓶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应标准要求气瓶试验时需要装配气瓶阀门以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时进行,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气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第六条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申请型式试验的气瓶级别应当与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级别一致。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与《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一起简称《许可规则》)、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的鉴定评审,充装许可分类按表1:表1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分类表注:1. 介质名称以《瓶装气体分类》(GB/T 16163-2012)中的标准气体名称为准,并可在名称后加注此气体的别名(以括号包围)。

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直接注明设备品种(如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等),且不需加注移动式压力容器字样。

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

第四条获得受理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申请核准的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内完成鉴定评审及许可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获得受理的要求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必须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失效日有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超过许可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许可证自动失效。

申请单位应及时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单位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已受理,与网上申请填报的内容一致);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四、质量保证手册(一份);五、原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换证申请要求)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订鉴定评审协议,并付诸实施。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下列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下列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与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下列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与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含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与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与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含: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与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价文件,其内容包含检验检测细则、方案、工艺(包含通用工艺与专用工艺)的评价,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价,对检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评价,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有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很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质检行政许可在线申报服务系统,约请鉴定评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发证的,其核准申请从其规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受理决定书;(二)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三)试检验检测报告(申请首次核准或者者增项核准时需要)。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气瓶是一种常见的用于储存和运输高压气体的设备。

为了确保使用安全,气瓶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

气瓶检验和鉴定的目的是检查气瓶的物理性能、结构完整性和耐腐蚀性等方面的指标,以确定其是否适合使用。

这项工作需要由专业的检验机构或单位来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是对气瓶进行检验和鉴定的结论性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气瓶的技术参数、结构、外观、工艺和储存、运输条件等方面的信息,并对气瓶的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

报告还应阐明气瓶的检测标准和检验鉴定的方法,以及对检验和鉴定的结果进行总结和确认。

在报告中,应明确指出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并对后续处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气瓶检验鉴定记录是对气瓶检验和鉴定全过程的详细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气瓶的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使用历史和检验人员名称等基本信息,检验鉴定的日期、地点、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的名称也要详细记录。

同时,记录中应明确指出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对问题和缺陷的处理和后续跟踪情况。

这些记录可以为气瓶的管理和维护提供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是保障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文件。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保留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并及时更新,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检验机构或单位在完成气瓶检验鉴定后,应及时出具相应报告和记录,并送达使用单位,以便使用单位对气瓶的管理和维护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

总之,气瓶的检验和鉴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气瓶检验鉴定评审报告和记录是对气瓶检验和鉴定结果的全面记录和总结,对保障气瓶使用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气瓶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高度重视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工作,并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治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那么»〔以下简称〝核准规那么〞〕,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核准规那么»范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规那么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那么»和本细那么的要求,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同时依此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差不多程序包括: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

试检验检测过程应当在具有相应资格4年以上(含4年)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见证下进行(无损检测的见证机构应当有A级资格),见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的试检验检测报告(含记录)上以签字方式确认其见证了试检验检测过程。

见证机构应当出具试检验检测评判文件,其内容包括检验检测细那么、方案、工艺(包括通用工艺和专用工艺)的评判,对检验检测实施过程技术与质量操纵的评判,对检验检测记录和报告的评判,见证人员的差不多情形及技术经历,所见证被检验检测对象的差不多情形等。

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相关核准项目1份;〔二〕其他检验项目许多于2份;〔三〕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那么»附件2的有关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 1 总则 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法和要求。 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 评审依据 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

3 评审性质与内容 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要求开展。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 职责与要求 检验单位 4.1.1 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4.1.2 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 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审协议。 4.1.4 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5 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 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评审机构 4.2.1 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4.2.2 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4.2.4 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5严格遵守国质检特 [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1)。现场向申请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2)。。 5 评审准备 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且报送受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鉴定评审机构派出鉴定评审组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解,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开始前,向鉴定评审组成员介绍申请单位情况和鉴定评审计划,提出鉴定评审工作要求。 6 评审程序与方法 工作程序:包括评审工作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评审情况合议、末次会议、出具审查报告等。 6.1.1首次会议和末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长主持,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责任人员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参加。(见附件5) 6.1.2首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宣布开会,介绍鉴定评审组成员、受理机关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代表,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申请单位人员; (2)鉴定评审组长说明鉴定评审依据、工作安排、内容和要求; (3)申请单位领导介绍企业概况以及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情况。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 6.1.3现场检查范围包括与气瓶检验有关的场地、设施等。 6.1.4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申请单位被受理的气瓶检验类别划分鉴定评审小组,分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人员在分组鉴定评审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认真审阅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查证有关人员和进行必要的考核,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做出客观判断和正确结论。 6.1.5分组鉴定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进行合议,讨论并且汇总鉴定评审意见。如果个别成员有保留意见,必须在鉴定评审记录中记载。 6.1.6末次会议的一般程序如下: (1)宣布开会; (2)鉴定评审组长宣布鉴定评审意见并讲话; (3)申请单位负责人讲话;并就评审结果表示态度。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代表讲话。 评审方法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答辩考核等三种。 7 评审实施 检验单位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评审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原先约请的评审机构申请。评审前,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日程与安排、评审组成员名单等向受理机构备案。 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以上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至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管理、设备器具、环境管理检验工作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详见“气瓶检验站检验核准鉴定评审表”(见附件6)。 审查记录 鉴定评审记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格、环保、消防意见等的确认; (2)资源条件,包括人力资源、检验和工艺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消防及安全设施等的确认; (3)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检验操作规程、见证标卡的建立及运行情况;(4)检验工作质量,包括气瓶检验过程控制,引用规程、标准、依据、评定结论的准确; (5)考察申请机构的规模、能力和水平; (6)其他情况说明。 评审结论 7.5.1各小组应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检验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作好评审记录。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长应召集评审员对评审情况进行合议,与申请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时,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意见和建议,并且征求意见。如果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标准、规范和有关条件要求的问题,应当与其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见附件7、8),并且得到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及告知申诉权利和时限。 7.5.2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1)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核准条件的,即:按鉴定评审表做出合格结论,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a.总得分不得低于额定分的80%;b.“★”项目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90%,各大项得分不低于额定分的60%,为“符合条件”; (2)需要整改: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核准条件,即不满足鉴定评审表条件的,但是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核准条件的,为“需要政改”; (3)不符合条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为“不符合条件”: a)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b)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c)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d)检验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e)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f)总得分低于额定分的60% 。 7.5.3(1)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整改通知书(备忘录见附件5)一式三份(省局特安处、评审机构、企业各一份),申请单位应在整改通知书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确认报告见附件9),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评审员与市局监察员进行现场确认并在整改确认报告上签字。整改确认报告应包含整改通知书中的所有内容,并附相关的材料和证明。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符合条件”,整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注明“整改后经现场或书面确认不符合条件”。 (2)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7.5.4 评审报告 (1)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应及时完成相应评审记录,由评审组长汇总评审材料,写出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并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2)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并做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日内,评审机构应将评审报告报送省级监察机构。 (3)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新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省级监察机构在一年内不再受理。 (4)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申请单位,并经省级监察机构批准认定后,由省级监察机构下达停止检验的决定,换证申请单位可在6个月后按新申请许可程序,重新提交申请。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鉴定评审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鉴定评审纪录、鉴定评审报告等,妥善保存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8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5日起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