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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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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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三、名词解释1、民法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4、自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8、民法的形式渊源9、民法的效力10、民事法律关系11、民事主体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4、民事权利15、支配权16、请求权17、形成权18、抗辩权19、自助行为20、民事义务21、民事责任22、无限责任23、有限责任24、单独责任25、共同责任26、按份责任27、连带责任28、补充责任29、单方责任30、双方责任31、过错责任32、严格责任33、民事责任的聚合34、民事责任的竞合35、法律事实36、民事法律事实构成37、民事权利能力3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9、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0、监护41、宣告失踪42、宣告死亡43、法人44、社团法人45、财团法人4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4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4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9、法人的机关50、法定代表人51、法人的变更52、法人的终止53、清算组织54、非法人组织55、狭义的合伙56、普通合伙57、有限合伙58、入伙59、退伙60、个体工商户61、农村承包经营户62、个人独资企业63、法人的分支机构64、物65、货币66、民事行为67、法律行为68、事实行为69、民事法律行为70、物权行为71、债权行为72、意思表示73、真意保留74、伪装表示75、隐藏行为76、错误77、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78、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79、因危难被乘而为的意思表示8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81、延缓条件82、解除条件83、狭义的无效法律行为84、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85、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86、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87、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88、追认权89、相对人的催告权90、狭义的代理91、复代理92、代理权93、代理权的滥用94、狭义的无权代理95、表见代理96、取得时效97、诉讼时效98、普通诉讼时效99、除斥期间100、人身权101、人格权102、具体人格权103、一般人格权104、生命权105、健康权106、身体权107、姓名权108、名称权109、肖像权110、名誉权111、人格尊严权112、隐私权113、死者的人格利益114、身份权115、亲权116、亲属权117、配偶权118、家事代理权120、物权法定原则121、物权的排他效力122、物权的追及效力123、物权请求权124、物权公示原则125、物权公信原则126、不动产更正登记127、不动产异议登记128、预告登记129、观念交付130、简易交付131、指示交付132、占有改定133、所有权1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5、相邻关系136、共有137、按份共有138、共同共有139、善意取得140、先占141、添附142、用益物权143、土地承包经营权144、建设用地使用权145、宅基地使用权146、地役权147、表见地役权148、担保物权150、浮动抵押权151、最高额抵押权152、共同抵押权153、质权154、动产质权155、权利质权156、应收账款质权157、留置权158、占有159、占有保护请求权160、债161、债权162、债务163、不当得利164、无因管理165、债的履行166、代物清偿167、迟延履行168、瑕疵履行169、加害给付170、债的保全171、债权人的代位权172、债权人撤销权173、债的担保174、保证175、一般保证176、连带责任保证177、共同保证178、定金179、债的转移180、债权让与181、债务承担182、债的概括承受183、债的抵销184、提存185、债的混同186、债务更新187、合同188、诺成合同189、实践合同190、涉他合同191、要约192、要约邀请193、承诺194、格式条款195、缔约过失责任196、同时履行抗辩权197、先履行抗辩权198、不安抗辩权199、违约责任200、预期违约201、违约金202、免责条款203、买卖合同204、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05、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206、赠与合同207、附义务的赠与合同208、借款合同209、租赁合同210、融资租赁合同211、承揽合同212、建设工程合同213、运输合同214、客运合同215、货运合同216、联合运输合同217、单式联运合同218、多式联运合同219、保管合同220、消费保管合同221、仓储合同222、委托合同223、行纪合同224、居间合同225、技术合同226、技术开发合同227、技术转让合同228、技术咨询合同229、技术服务合同230、继承权231、法定继承232、代位继承233、转继承234、非继承人的适当分得遗产权235、遗嘱继承236、遗嘱237、代书遗嘱238、遗赠239、遗赠扶养协议240、限定继承原则241、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242、纯粹经济损失243、一般侵权行为244、共同危险行为24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46、过错责任原则247、过错推定责任248、无过错责任原则249、自己责任250、替代责任251、单独侵权责任252、共同侵权责任253、按份侵权责任254、连带侵权责任,255、补充责任,256、补偿责任257、相当因果关系258、损害的原因力259、抽象轻过失260、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261、监护人侵权责任262、雇主责任263、网络侵权责任264、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265、医疗损害责任266、环境污染责任267、高度危险责任268、饲养动物致害责任26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70、物件损害责任271、过失相抵原则272、损益相抵原则273、衡平原则名词解释参考答案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

“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人身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起着统领、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

4、平等原则当事人再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主要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尊重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确认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民事交往,以自己的意志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6、公平原则民事立法、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司法活动中都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观念,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7、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大多数所尊崇的,维护社会存在必须的一般伦理道德。

8、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事实的启动。

9、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即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特征: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和具有稀缺性的物质。

12、动产即在空间上能够移动或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13、不动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地上定着物。

(如林木,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如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14、主物指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15、从物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起到辅助作用的物。

(从物的条件:主、从物具有从属关系;主、从物属于同一主体;主、从物在物理上16、孳息由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以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规范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考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8.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在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9.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10.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没有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被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力。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如通行权、采光权、取水权、眺望权。

.法人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

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资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统一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组合体,也可以是以特殊目的组织的财产。

共用部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它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成为共有权。

共有部分的主要范围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仅有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部分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分俗的总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复习范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受领第三人意思表示,而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支配权:是指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抗辩权:指的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请求权:指的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人身权:指的是以人参利益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体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我国的民法体系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调整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民法的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2.自愿原则(私人自治原则):民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自由地从事任何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或者活动,包括法律行为和各种事实行为3.民事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对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民事权益提供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和破坏4.公平与诚信原则5.守法原则(强制规范违反禁止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把内心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标的:法律行为的内容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代理行为、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及关于代理人本人的要件民事权利能力: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或资格,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人格权:即以与权利人自身不可分离之利益为标的之权利,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民法名词解释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民法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哎呀呀,啥是民法呢?民法呀,那可是跟咱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呢!
先来说说“民事主体” ,这可是民法里的一个关键名词哟!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比如说咱们每个普通人就是自然人呀,而像公司这种有组织有章程的就是法人呢!
再看看“民事权利” ,哇塞!这可太重要啦!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等,都是民事权利的范畴。

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说你拥有自己的房子,这房子就是你的物权呀!债权呢,就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别人欠你钱,你就有要求他还钱的债权呢!
还有“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个啥?简单来说,就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比如你签订一份合同,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呀!
“代理” 这个词也常见呢!当本人无法亲自处理事务时,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这就是代理。

哎呀呀,生活中很多时候都能用到代理哟!
“诉讼时效” 也不能忽略呀!它规定了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就会失去胜诉权。

这可提醒咱们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违约责任” 大家也得清楚呀!如果合同一方违反了约定,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哇!这只是民法名词中的一部分,还有好多好多重要的名词等着
咱们去了解呢!通过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咱们就能更好地运用民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啦!你说是不是呀?。

民法典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民法典中的所有名词解释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护个人权益、调整社会关系,各国都建立了一套民事法律体系。

在中国,这套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部对个人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的名词解释对于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至关重要。

1. 自然人民法典中常用的一个名词是自然人。

自然人指的是根据宪法规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自然人是公民的基本组成部分,具有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的行为主体地位在民法典中得到保护,并且可以独立作为法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活动。

2. 法人法人是另一个重要的名词解释。

民法典中所指的法人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下成立、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独立的法律地位。

法人在民法典中承担着诸多责任,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益。

3. 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民法典中常用的术语,指的是真实存在的、相对独立于人的行为或者事件。

在民事纠纷中,法官常常需要根据客观事实来判断和认定事实关系,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

客观事实在民法典中有助于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法律的实施公正有效。

4. 合同合同是民法典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权益关系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合同涉及交易、借贷、租赁等各类民事行为,是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基础。

民法典对合同的规定和解释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5.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个人或者法人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财产权是人们进行经济交易和财产管理的基础,也是民法典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经济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6. 继承继承是民法典中涉及人的生老病死的重要规定。

继承是指在个人去世后,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继承问题。

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合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继承制度不仅保障了人的财产权益,也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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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
50个最常用民法名词解释总结(希望能给点鼓励)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
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
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
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
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
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
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
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
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
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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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
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
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
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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