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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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重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境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水运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包括省、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省级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督导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省、市(州)监督机构在高速公路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过程安全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
督导检查是指省级监督机构对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市(州)监督机构的项目监督工作(监督方式、监督频率、监督重点、监督环节等)进行指导,以及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重点分项工程、重点工程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的重点督查。
从业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供应商等单位。
第四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的随机抽查,其作用是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从业单位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提供基础数据。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2016年5月10日交安监发〔2016〕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行业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第三条部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导和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据:(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和行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
督查组成员对督查意见和评分负责,并在督查记录表上签注。
第六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七条质量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类,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对单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指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国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专项工作等情况的抽查,以及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监理、设计、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的抽查。
督查内容、抽检指标等见附件1-6,督查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见附件7。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行业监管重点,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抽查。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

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生产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规范,对产品的原材料、加工工艺、装配工序、检验、试验等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作环境等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产品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技术改进,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承诺,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第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6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月25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设备产品(含国家铁路局许可和非许可铁路专用设备产品,下同)质量安全是指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必须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地区,下同)依法组织或依法实施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抽查及检验检测、受理及处置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督促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改。
第五条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铁路行业标准、监管职责规定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实施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负责依法实施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依法审查批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有关监督检验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联系。
联系电话:8365932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836592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二00三年五月十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和规范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元旦”、“六、一”、安全生产月、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期间,对武汉地区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质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锅监处、市局特监处)按各自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4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第三条质量安全督查是指督查机关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整改。
第四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预防、重视整改、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理问题。
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注重工程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环节。
第二章督查机关第六条督查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或者经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二)有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人员;(三)有质量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四)有公正、独立、严格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督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督查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并定期进行组织调整和培训。
第八条督查机关应当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的提高。
第九条督查机关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明确质量安全督查的重点和重点项目。
第十条督查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和鼓励督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督查内容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督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督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二)对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督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对公路水运工程的验收过程进行督查,确保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四)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维护过程进行督查,确保维护措施到位;(五)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办理变更手续进行督查,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六)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2016)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6.02.25•【文号】国铁工程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依法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接受质量安全相关备案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职责规定、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予以行业指导。
第六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涉及跨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辖区的铁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特殊情况可由国家铁路局协调确定。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分部分项验收(第二章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分部分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验收内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 标准是否有效。 • 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 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按省厅具体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中止施工(第二章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1、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 2、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 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5、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 6、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7、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 9、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责令停工,并书面告知相应施工 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 对经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 1、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 •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下发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 单。 • 3、如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 单。
• • • • •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 4、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楪祈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 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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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质量的工作方针,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增强企业在市场竞争力的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施工企业管理诸多要素中的工作重点,它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施“目标管理、过程控制”是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总的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工作指挥部、项目部,应依据实施情况,制订具体控制办法,确保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质量监察部、工程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设专(兼)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持证上岗。
业务上,下级受上级指导;管理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尽职尽责,敢抓敢管,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八条目标一一杜绝重大人身伤亡、设备、火灾、行车事故的发生;员工因工死亡率为零、重伤率0. 5%0 ;负伤率为12%0以下;安全标准工地达标率为100%o 第九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及工程项目部均按照公司颁发的《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电处施[1998196号文中的有关条款具体进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公司、指挥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三、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议制度等)并付诸实施。
四、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五、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在开工前编制安全标准工地实施标准,适时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并检查、记录实施情况。
六、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安全月、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七、公司所属各指挥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安排、总结及安全生产周报、月报、年报等报表。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
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安全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安全大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十条目标一一“四电”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以上;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50以上,争创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均应制订质量职责。
二、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在开工前制订工程创优规划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公司所属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定期或适时地召开
工程质量分析会议,做好记录并逐级上报。
四、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工程技术要求高、难、新等项目,要组织攻关组或开展QC 小组活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五、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有关规定要求、规范
各项质量记录,适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由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度末)上报工程质量报表。
六、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分公司,要积极做好申报优质工程的各项工作。
七、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做好工程回访,各工程指挥部或
分公司按要求实施,各项目部要做好顾客满意度信息的收集,按规定上传至公司,公司做好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八、公司每半年实施一次对各指挥部、项目部的质量大检查活动;指挥部、项目部每季实施一次对所辖项目的质量大检查;项目部每月实施一次对本辖区的质量大检查。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目标一一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安全合格率达到100%;杜绝因劳动保护及防护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控制措施
一、加强员工对劳动保护有关条例的学习。
二、公司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要根据劳保及防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实施,确
保安全、质量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公司对确定的各分公司劳务输岀人员按每人每年平均300元核定劳动保护费
用,公司核定后拨付给项目部专款专用,项目上不发生该项费用。
其它岗位人员按有关标准执行。
四、根据工程特点,由提供劳务单位,对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合格的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公司负责对劳保及防护用品的检测与实验,防止不合格用品流入施工现场。
六、项目经理部负责检查验收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脚扣、安全网、电力作业绝缘器具,施工防护用通讯设备等),拒绝使用不合格的劳保、防护用品。
第六章安全措施费
第十四条目标一一保证安全措施费有计划地提取和使用,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安全投入水平。
第十五条控制措施
一、公司及所属各指挥部、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
二、每年公司财务会计部下达年度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三、依据三局安[20001236号文件所列项目,所发生的防护保险措施费用均应按实际支岀单独列帐,并在财务决算报表中予以反映。
第七章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目标一一在施工过程和社会生活中,保护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满足业主要求,保护人体健康。
第十七条控制措施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员工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二、公司、指挥部、工程项目部要严格控制基地、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
遵守《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编制环保内容,业主有要求时,必须按业主要求编制环保措施。
第十八条环保措施的内容
一、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防治。
三、大气污染防治。
四、机器作业噪声防治。
五、业主或设计指定的特殊环保要求。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公司对指挥部、工程项目部每年进行两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具体检查、考核安全质量工作情况,并每半年对全公司的安全质量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及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质量工作中做岀突岀贡献的管理人员或个人,按照“公司管理奖惩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所属指挥部、项目部发生安全重量事故的责任者,按照“公司管理奖惩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