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启用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启用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甘卫便函[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启用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的通知(甘卫便函〔2012〕116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院,其他有关单位:为推进全省医学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省卫生厅组织进行了“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的研究开发工作。
经过单机测试和在线试运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系统”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已能平稳运行,“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正在上线调试,今后将继续研发“医学科技奖励申报评审系统”、“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系统”等模块。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正式启用“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对全省卫生科教工作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平台登录管理平台加挂在甘肃省卫生厅门户网站首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只需输入分配的相应模块的账号和密码,即可登录并进入对应的模块实施操作。
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管理平台后,点击平台中右上角的“帮助”链接进行查阅。
二、帐号与密码分配各地、各单位登录管理平台的账号和密码按照不同的管理模块分别设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系统”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的账号和密码相同(见附件1),“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的账号和密码单独设置(见附件2),其余几个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另行发文通知。
省卫生厅建立与分配市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在兰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账号和密码,各市、州卫生局建立与分配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及辖区内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的账号及密码,各县(市、区)卫生局建立与分配局直各单位、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及省市两级不涉及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账号及密码,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与分配各科室或个人的账号及密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1•【字号】甘卫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建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政府国资委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1日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科技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落实“十三五”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甘卫科教函〔2019〕618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医务人员负担,进一步提升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与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管理系统启用改造升级后的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直接向我委申报项目的单位和学协会(含行业学术团体)范围内启用。
二、管理系统登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登录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或登录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业务系统—甘肃卫生科教管理平台”栏目,点击“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
具体操作说明,可在登录系统后,点击系统内右上角的“帮助”查阅。
三、账户密码分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和分配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单位、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以及在兰的中央、省级企事业单位所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向我委直接申报项目的委直属联系单位和学协会(含行业学术团体)的账户和密码。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所属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的单位基本信息,建立市级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的账户和密码。
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单位基本信息,完成收集单位基本信息后报市卫生健康委系统管理人员,统一开通账户和密码。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6〕390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州)、区(市、县)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甘卫办发[2008]171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08]171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各有关学(协)会:为进一步做好省卫生厅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适应我省卫生信息化发展需要,构建全省卫生系统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畅通高效的信息联系平台,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卫生厅网站栏目设置及内容保障责任单位二00八年八月六日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厅网站信息资源的开发、收集、整理、传输和共享,规范省卫生厅网站上网信息的规划、采编、审批和发布等工作,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正确、及时、丰富,充分发挥网站的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新闻宣传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厅网站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为:(英文版域名,以下简称网站),由省卫生厅主办。
第三条网站的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学(协)会协助配合。
厅办公室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对网站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对上网信息的组织与审查、对网站信息工作的监督考核等。
第四条网站的具体技术工作,包括:网站页面的设计、制作;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网站信息的存储和统计;对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等。
由厅办公室、信息中心会同开发商负责。
二、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程序第五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学(协)会应根据工作情况,定期研究、制定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计划,结合重点工作开展工作。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甘医继教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公布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省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0医院,各有关单位: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已经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人审定,现将项目审定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推荐的《国际创伤生命支持(ITLS)救治能力培训班》等527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准为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见附件1)。
二、项目执行管理(一)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
对擅自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随意减少项目培训内容,压缩项目培训学时,不按要求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将视其情节扣减学分或取消继教项目。
(二)所有获准项目必须在举办项目前1-2周,将举办项目的通知、授课内容、授课教师、课程安排、举办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通过网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备案登记。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将对项目举办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申办单位需在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信息反馈系统()网络报送《2021年省级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见附件2)、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版建学员通讯录)。
(三)各项目承办单位在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电子注册(动态二维码),对所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价并参加考试,方可授予学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甘卫中函[2010]476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方案》的通知(甘卫中函[2010]476号)各市、州卫生局: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9年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214号)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14号)要求,省卫生厅制订了《甘肃省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培训人员包括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组织的150名社区中医药人员和由妇社处牵头组织的100名社区中医药人员。
此项培训是国家实施“三名三进”的具体要求,通过培训将为社区开展中医服务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
请各地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贯彻执行《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甘肃省城市社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一、培训对象已取得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科以上学历,并且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执业医师(含助理),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培训内容见附件二。
三、培训方式培训60天,共500学时。
培训采取全脱产、集中授课、生活公寓化管理的方式进行。
培训工作委托甘肃中医学院全面负责。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时间: 9月25日报到,9月26日-11月26日培训。
培训地点: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兰州市定西东路35号)。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国家项目承担,学员按规定免收培训费、住宿费,住宿由甘肃中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甘卫科教发[2010]514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科教发〔2010〕514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落实《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关系到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卫生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本实施方案为指导,因地制宜,组织并实施好当地转岗培训工作。
今后,如果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的支持力度,省卫生厅将适时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现就我省2010~2012年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转岗培训”),制定本实施方案。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组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甘卫妇社函[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成立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组的通知(甘卫妇社函〔2013〕55号)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为了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资金使用,加快项目执行进度,促进项目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12〕46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核定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社〔2012〕116号)中《2012年中央补助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项目甘肃省实施方案》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决定成立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督导考核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专家指导组,名单和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组长:刘维忠省卫生厅厅长副组长:郭玉芬省卫生厅副厅长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成员:罗卫东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王彦成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张存莲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王晓娟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方剑平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陈志鹏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崔庆荣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张小麟省卫生厅爱卫办主任杨芳胜省卫生厅人事处副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妇社处,负责该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和具体考核办法的制定,安排对全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绩效考核。
二、专家指导组成员及职责专家指导组由省、市、县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卫生统计等工作的专家组成,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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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5.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成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省卫生厅决定,从今年起在省级医院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促进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规范有序的发展,保证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与国家即将建立的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接轨,特成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部分市(州)卫生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开展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的研究;拟定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
的各项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
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成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委员会”)。
第二条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对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甘肃省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开展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规划的研究;指导、协调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二、研究并提出全省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按照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及卫生部委员会制订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全省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全省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
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按照卫生部委员会制定的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对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
动;
五、接受卫生部委员会对我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
六、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七、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组织
第四条甘肃省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部分市(州)卫生局、高等学校、社团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甘肃省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18人左右。
每届任期5年。
根据工作需要,甘肃省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
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省卫生厅批准,可进行调整
;
第六条甘肃省委员会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资源库。
甘肃省委员会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根据卫生部拟定的本专业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
细则和培训基地标准,承担全省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评审和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初评审,负责本专业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拟定本专业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三、研究制订全省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
四、完成甘肃省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甘肃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甘肃省委员会决议,落实甘肃省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甘肃省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省内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基地申请材料并接受评审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组织各专业专家小组开展对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评审工作以及对亚专科培训基地的初评审工作;
三、负责全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的资料、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建立全省专科医师培训数据库;
四、负责组织各市、州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甘肃省委员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卫生部《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六、负责经甘肃省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的公布;
七、负责甘肃省委员会经费的预算、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经费
第八条甘肃省委员会设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渠道筹集的方法。
第九条甘肃省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下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附件2:
甘肃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徐莉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赵鹏程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鄢卫东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委员:王彦成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强莉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
常继乐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郑贵森省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李岳峰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何晓东兰州大学副校长
侯平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综合计划处处长
陈一戎省医师协会会长
傅悟省医院管理学会会长
黄慕陶省医学会副会长
郭天康省人民医院院长
李盛华省中医院院长
严祥兰大一院院长
孙正义兰大二院院长
仇杰省妇幼保健院院长
施兴明兰州市卫生局局长
史俊清天水市卫生局局长
王廷材武威市卫生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兼):徐莉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兼):李岳峰省卫生厅科教处副处长
成员:陈瑛省卫生厅科教处副调研员
陈发青省卫生厅科教处科员
王云省中医管理局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