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安全卫生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般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1. 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或销售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2.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原料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原料进行检验和测试,不得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原料。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卫生状况良好,遵循卫生要求进行生产,制定相应的清洁和消毒措施。
5.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确保所销售的化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确保产品的原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真实、准确。
6.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且不得销售已过期、伪劣或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化妆品。
7.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信息。
8. 监管部门可以随时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检查和抽样检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是一般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消费者和相关企业应当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和管理。
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2)是指一系列针对化妆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旨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内容:1. 《化妆品管理条例》:该法规是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标签标识、进口和出口、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化妆品符合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2. 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规范》:这项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卫生措施,涉及工艺流程、原料选择、环境控制、卫生要求、设备概况等内容。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妥善保存各类原辅材料的样品,并建立完整的药材、辅料、包装设计、生产记录等制度,以备必要时提供。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

化妆品安全法规与监管措施化妆品是现代社会中被广泛使用的个人护理产品。
然而,由于某些化妆品添加的成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风险,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化妆品安全法规和监管措施,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安全法规的相关知识,并探讨具体的监管措施。
一、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基本概念化妆品安全法规是指针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合规性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目的是确保化妆品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并提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化妆品安全法规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规定:各国根据自身法律体系,要求化妆品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前进行注册或备案,以确保化妆品符合安全标准,并可以追踪产品质量和责任。
2. 化妆品成分的限制与禁用:针对某些可能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的化妆品成分,法规会制定相应的限制或禁用规定,以保护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
3.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产品信息,包括成分、功效、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化妆品。
4. 化妆品广告监管:为避免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或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也受到一定的监管,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违法,不得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误导。
二、化妆品安全法规的国际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安全法规,以下是几个国际例子:1. 欧盟化妆品法规:欧洲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包含了欧洲化妆品市场的重要法律框架,其中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评估程序、成分限制与禁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要求。
2. 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详细的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并对特定成分进行限制与禁用。
3. 中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对化妆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化妆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我国法律规定护肤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护肤品市场日益繁荣。
护肤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为了规范护肤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护肤品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护肤品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护肤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护肤品按照其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 面部护肤用品:包括洁面、爽肤水、乳液、面霜、面膜等。
2. 身体护肤用品:包括沐浴露、润肤乳、防晒霜等。
3. 发用护肤用品:包括洗发水、护发素、发膜等。
4. 口腔护肤用品:包括牙膏、漱口水等。
5. 香水类:包括香水、古龙水等。
二、护肤品生产、销售、使用监管1. 生产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生产企业的设立、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要求;(2)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3)有专职的质量检验人员;(4)有完善的检验设备;(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2. 销售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销售环节进行了严格监管,要求经营者:(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不合格的护肤品;(3)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4)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退换货制度。
3. 使用监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护肤品使用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消费者:(1)购买护肤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产品标签、合格证明等;(2)使用护肤品前,要了解产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3)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停止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护肤品质量监管1. 产品检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护肤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ppt课件

我国化妆品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个层 级构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及职责划分
监管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是化妆品监管的主要部门。
职责划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 作。
频次安排
根据产品风险等级、企业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抽检频次,确保 监管的有效性。
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及召回制度
不合格产品处理措施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依规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 场。
召回制度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接受监 管部门的监督。
风险提示
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查看标签 标识、了解广告宣传真实性等,避免受到欺 诈和损害。同时,也提示化妆品生产企业要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05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抽检 制度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介绍
国家标准
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等,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卫 生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ppt课件
• 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 • 化妆品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 化妆品原料与添加剂管理 • 化妆品标签标识与广告宣传规范
目录
• 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抽检制度 •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投诉处理机制
目录
01
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
化妆品定义与分类
化妆品定义
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 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

105条化妆品管理规范一、总则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合理管理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本规范,旨在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
二、生产环节规范1. 化妆品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备,符合消防、卫生、环保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 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辅料管理制度,确保采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4.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强化产品的检验和抽样检测。
5. 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溯源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6.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正确的包装、标识和说明。
三、销售环节规范1.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的监管和控制。
2. 销售企业应确保销售场所符合卫生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用品卫生安全。
3. 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合理储存和销售。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对经销商和零售商进行管理,确保其销售行为合规,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
5. 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退换货事宜。
四、使用环节规范1. 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前应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说明书,并按照说明正确使用。
2. 个人应遵循个人卫生习惯,在使用化妆品前应清洗双手,避免细菌交叉感染。
3. 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避免接触眼睛、口鼻等黏膜部位,以免引起不适或过敏。
4. 遇到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适或过敏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如情况严重应尽快就医。
5. 涉及到化妆品的分享和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的使用要求。
6. 妊娠期女性应慎重选择化妆品,并咨询医生的建议。
五、监督与管理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和处罚力度。
2. 媒体应加强对化妆品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化妆品行业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主要对生产环节涉及的部分问题和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四、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有哪些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管理制度和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确保所使用原料具有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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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我国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若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除了生产企业具备“一照五证”外,还需要经过国家卫生部批准,持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方可生产。
中国对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部门、多个法规和多个标准进行管理的, 它的管理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1、综合法规①《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和包装要求,陈列了化妆品禁用组份、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防晒剂和着色剂,及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规定了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此次修订,一是根据欧盟最新版本的Cosmetics Directive 76/ 768/ EC,增加了790种禁用物质,现共有禁用物质1286种。
二是将卫生部2005年发布的《染发剂原料名单》纳人到规范的限用原料名单中。
三是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中部分原料进行了调整,包括删除、增加和改变限用条件等。
此次修订增加了几种新的禁限用原料的检测方法,如部分抗生素的检测方法,4种去屑剂的检测方法(水杨酸、酮康唑、氯咪巴、毗啶酮乙醇胺)等。
修订中增加了两种防晒化妆品UVA防晒效果评价方法.一种是人体法,一种是仪器法。
另外,还增加了防晒产品防水功能的测定方法和标识要求。
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 年9 月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11 月13 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和罚则作了规定。
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 年3 月27 日卫生部令第13 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卫生部对其进行了修改。
④《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1 年8 月16 日公布实施) ;⑤《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1999 年4月3日卫生布发布并于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
⑥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⑧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⑨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标准我国有关化妆品的标准包括卫生标准、涉及化妆品分类、标签、包装和储藏的综合类标准、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4类,共69项标准。
化妆品出口遭遇国外扣留的原因从近几年欧盟、美国FDA扣留义乌和浙江省出口化妆品的情况来看,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纳为:欧盟①化妆品中使用了出口国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
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酞酸二丁脂、着色剂②微生物超标美国①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的规定②新药未经批准③产品中含有不安全色素、产品中含有有毒物质④没有标明含有色素⑤标签不符合要求从扣留的原因来看,欧盟比较注重化妆品的成分要求和微生物指标,欧盟通过76/768指令的附录管理禁止和限制在化妆品中使用的成分,例如2007年上半年我国牙膏出口由于被检出含有二甘醇遭遇欧盟等国家的扣留,二甘醇属于低毒类化学物质,进入人体后由于代谢排出迅速,无明显蓄积性,迄今未发现有致癌、致畸和诱变作用的证据,但大剂量摄入会损害肾脏。
在牙膏生产中,二甘醇是一种增溶剂,能够使牙膏中的成分遇水后迅速溶化,提高牙膏品质。
目前的牙膏国家标准,对于二甘醇含量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欧盟、美国早已规定二甘醇不得用于化妆品中。
欧盟的化妆品生产特别强调良好操作规范(GMP)生产,对于微生物的控制也反映了欧盟的这一要求。
如果检出微生物超标,则表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人员操作、原材料等生产过程存在不安全因素,没有进行有效的控制。
美国的化妆品进口控制比较注重标签和成分的要求,浙江省和义乌出口到美国的化妆品被扣留的原因约有1/3是由于标签不符合要求遭遇退货或者扣留的。
美国对成分的控制主要表现在色素的安全方面,特别是口红、眼影、润唇膏等彩妆用品中色素的问题比较突出。
六、对策和建议1. 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国家的法规信息从我国出口化妆品被国外扣留的情况来看,由于被检出含有国外禁止使用的物质占了很大一部分,例如邻苯二甲酸盐被分类为伤害胎儿及损害生育物质。
邻苯二甲酸盐对男性/女性生殖器官的发育有消极影响。
儿童因其身体正在发育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并且受到这些有毒物质的消极影响,欧盟规定此物质禁止用于化妆品。
酞酸二丁脂(DBP),根据危险物质指令67/548/EEC 酞酸二丁脂(DBP)被归类为“对生殖有害”(2类)并且根据化妆品指令76/768/EEC禁止用于化妆品。
对于这类出口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我国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就应杜绝这类原料的使用。
但是从目前出口的情况来看,这类问题还是比较多,问题在于很多生产企业不了解国外的法律法规,生产中原材料的使用随意性比较大。
国外关于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比较频繁,从2006年11月至现在,韩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已经相继发布了11项通报,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修订,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对于生产企业调整生产非常重要。
2. 按照GMP组织生产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化妆品GMP生产,GMP管理系统的目标是消除和防止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缺陷,避免化妆品产品对使用者的潜在危险;GMP认证的最大优点是:证实生产企业的厂房、人员、设施、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及产品制造过程控制、工厂和人员卫生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均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有能力向顾客提供可靠产品的安全保证,让顾客放心使用其产品。
随着社会经济、人民生活质量的飞速发展,化妆品的市场也在日益增加;同时,世界著名化妆品也因其在本土加工成本高而在不断寻找更低加工成本的发展中国家作为OEM、ODM的基地,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无疑是OEM、ODM的最佳选择。
而对化妆品的OEM、ODM方面,国外品牌对代加工的工厂都有较严格的要求,普遍都对代加工厂的硬件、设施、环境卫生、人员和管理系统有严格的要求,一般都会前来参观工厂并进行有关的评估,目前,欧盟化妆品商最普遍的要求就是需代加工厂通过其欧共体的化妆品GMP或美国FDA的化妆品GMP认证,至目前,广东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中,已经有好几家工厂通过了欧共体的化妆品GMP或美国FDA的化妆品GMP认证,这些企业中,多数是既做代加又有自己品牌且有一定基础的工厂,其中外资厂占了较大比例。
在实施GMP规范管理后,使其管理水平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亦对产品进入欧美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一些以OEM、ODM为主营业务的化妆品加工厂,获取GMP认证证书对企业的业务拓展起到了很好的帮助。
3. 规范化妆品标签有些化妆品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扩大产品的宣传疗效,或者标签标注不符合要求,致使出现问题也无法查找和追究责任。
也是我国化妆品出口遭遇国外扣留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化妆品的标签也非常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起草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将于近期出台,新规范中“虚假夸大用语”如“特效、超强、速效”等,在所售的化妆品中还是比较常见的;而“禁用词汇”在市场上也比较普遍,新标准可能会使整个化妆品行业迎来新一轮洗牌,尤其是部分添加违禁成分而具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将退出市场,而标准也将加速淘汰一部分小企业。
相比之下,国外对于化妆品标签的管理更加严格,标签的内容也有不同的要求,出口化妆品应按照相应国家的规定进行标注,避免产品出口受阻。
一是明确执法主体。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的界定,将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修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引进先进的理念,增加相关必要的内容。
包括化妆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事故处置广告监管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等。
三是明确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是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化妆品及其行业组织(非政府)应当在企业自律、诚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监管的重点应不仅仅抓“事前审批”,而应重视‘日常监管”,而且这种监管应当是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监管;应重点抓“过程控制”,体现“预防在先”的思想。
四是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
处罚规定尽量与前面提到的立法规定一对应,并且应与现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呼应,同时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借鉴《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引进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概念,罚款数额以货值金额的倍数确定,实现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起到对违法者应有的震撼作用。
五是如果国家修订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及早的列入立法计划的话,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争取当地的人大或政府,列入当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立法计划,以弥补目前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滞后的缺陷。
六是还可以通过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法规的修订,解决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交叉,深圳等地将原市质监局、原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分别承担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流通环节的质量抽检职责、无证生产化妆品查处划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现了化妆品监管“一事一部门负责”,“四合一”后,化妆品监管职责更加清晰明确,这.做法值得借鉴。
(二)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的力量国家应制定统一的人员编制要求。
按照化妆品监管单位的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管人员,并强化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满足对化妆品监管的需要。
同时,增加财政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与网络资源,增添必要的监管设备与设施,改变监管手段落后的现状。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对化妆品的监管职责从前述涉及到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与化妆品质量监督并行的监管体制。
化妆品质量监管由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一个生产化妆品的企业要同时获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需要取得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批准文号。
化妆品的标准既有卫生标准,还有质量标准。
由此间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的监管职责只是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