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医改方案中政府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新医改方案中的政府责任

——关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案例分析

案例概要

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医疗卫生公共化改革拉开了序幕。通过《意见》我们可以看出,医疗服务已经逐渐向公共物品转变,甚至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本案例通过对公共物品的定义、特征以及在新医改中我国政府的效用体现,探讨政府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中到底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正文

一、新医改方案的主要内容

2009年1月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一轮医改方案正式出台。这是一部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远大目标的纲领性文件。

新方案明确指出: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具体措施如下: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等。这些具体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责任。

其中《意见》还提出五项重点改革。这五项改革包括: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这次医改的核心是切实有效地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实施的重大转变,也是在医疗卫生领域明确和强调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点和决策依据。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医改方案,标志着我

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整合,也标志着公共财政建设,进入了一个具有新高度的新阶段。

二、新医改中的重大创新——理念创新

《意见》提到“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短短一句话给医疗服务赋予了新的属性,是一重大的理念创新,即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将会成为成为公共产品。建立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之回归公益性,这不但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属性固有特点,也是绝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人口大国的通行普遍做法。作为公共产品的制度,必然覆盖全民、公平享有,而且制度一旦确立,就是长期稳定的。

三、政府承担医疗事业的主体责任的必然性

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民健康权利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保证社会公平,体现公民基本权利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条件下,在党中央和政府指导下获得阶段性成果,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距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仍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介入医疗保险并承担主体责任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案例分析

一、公共产品简述

(一)公共产品的定义

公共产品在政府经济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已经成为研究政府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市场经济中,人们活动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私人产品,在私人产品之外,还存在另一类型的产品,即公共产品。所谓公共产品,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包括的范围很广,诸如国防、警察、司法、经济调节、教育、卫生等;是指社会共同需要性质的产品及服务,与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相对应,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二)公共产品的特征

1.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在产品消费中,很难将其他消费者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利益之外。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产品获得利益。公共产品的

非排他性主要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公共产品大都是在技术上不易排斥众多受益者的产品,即意味着所有消费者都可以不费任何代价、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得该产品的消费权,例如国防、防洪堤坝等;二是某些公共产品虽在技术上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十分昂贵,以致在经济上不可行。

2.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是指消费者消费某产品时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从该产品中获得利益。每一个消费者均可以从该产品中获益,在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并不妨碍他人从中获利,消费者不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因而在稀缺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二是当一种公共产品产生竞争时,就必须采取某种限制消费人数的措施,比如收费,那这就不纯粹是公共产品了。

(三)公共产品的提供

一般来说,私人产品主要有市场来提供,而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提供。这是由市场运行机制和政府运行机制的不同决定的。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它的需要或消费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场提供,每个消费者都不会自愿掏钱去购买,而是等着他人去购买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经济学称之为“免费搭车”现象。从这一定义上讲,市场只适合提供私人产品,对提供公共产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产品恰恰是政府的活动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

二、我国政府在医疗改革中的效用体现

对医疗改革中政府责任的研究,我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分析,但总体上说对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在其中的表现是普遍认同的。有学者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医保中政府的权责问题,他认为在我国的医疗改革中,权责对应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在我国改革的“放权让利”模式下,往往出现放弃责任、约束权力难的现象,甚至一方面放弃服务责任一方面却利用权力“与民争利”的现象。也有学者认为,医疗卫生市场失灵、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市场的失灵等决定了政府必须干预医疗保障。总体而言,我国的医疗改革在保障公民的健康、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诸如未能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医疗保险、医药市场秩序紊乱、医疗费增长速度过快、浪费和资源短缺并存、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等。

医疗改革的问题与政府未能恰当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有直接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政府缺乏专门的法律系统、公平的医疗保险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