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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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

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陕建发[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80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督查情况。

我省总体工作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与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主要是部分城市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

根据住建部专项督查通报和各地上报情况来看,全省城镇新竣工建筑同步实现计量收费比例不足10%,在全国排名靠后。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改变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停止按面积收费,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依据国家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和省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供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

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公示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等。

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以鲜活的事实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抓紧出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政策,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于9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的出台,并报省厅备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9.07•【字号】黑建城[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城[2006]78号)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现将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一、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2006年采暖期前,各地均应选择适度规模(占政府机构办公楼面积20%)的比重,进行政府机关供热计量改造试点;对新建的节能建筑,要推行热计量;对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采暖系统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我省大、中、小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十一五”期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量迅速安排供热计量改造试点。

二、统筹规划,全面实现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目标。

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应当及时制定当地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十一五”规划方案,提出分期实施目标,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措施配套,保障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政策。

热计量收费工作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先行做起。

四、强化监督,把供热计量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今年第四季度,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检查,以便充分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请到黑龙江省建设网( .cn)“文件公示”栏目下载。

附件: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略)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9.07•【文号】建办城函[2010]697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建办城函[2010]697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精神,加大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力度,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我部定于2010年9月27日在天津市召开“2010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总结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以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所取得的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参会人员(一)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供热、建筑节能业务处室负责人各1人。

(二)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大型供热企业负责人各1人,具体参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参会单位。

(三)北方采暖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分管住房城乡建设(供热)工作的副市长。

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营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9月27日,会期一天,9月26日报到。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建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的通知(建科[2004]1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北京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配合我部等八部委颁布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实施,指导各地在居住建筑集中采暖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满足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城镇住宅计量供热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附件: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城镇住宅供热计量技术指南前言本技术指南是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技术指南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展开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对主要内容和指标进行了探讨和论证,对稿件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充实,最后会同参编单位和有关部门定稿。

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疑难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函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气调节研究所标准规范室( 地址:北京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如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费特拉能源服务股份公司主要起草人:徐伟、邹瑜、万水娥、伍小亭、狄洪发、高顺庆、黄维、辛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既有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和室温控制第三章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室内系统设计第四章集中采暖住宅热力入口、室外管网、热源第五章热计量装置与热量计算附录A 其它住宅采暖方式附录B 术语附录C 设计图示(略)附录D 塑料管材的温度使用条件分级和通用壁厚表(略) 附录E 几种塑料管材的性能和许用设计环应力及最小壁厚选择(略)附录F 塑料管材水力计算表及修正系数(略)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推动城镇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发展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制定本技术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870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供热计量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2011年11月25日国质检量函[201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配合做好国家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 [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2011年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供热计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取得的成效各地对此次检查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此次检查取得了如下成效: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对热量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热量表生产企业共184家,分布在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山东、辽宁、浙江、天津和河北5个省(直辖市)的热量表生产企业达到119家,约占全国热量表生产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

此次检查,除5家企业停产、5家企业新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外,其余174家热量表生产企业均提交了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并承诺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通过此次对全国热量表生产企业的拉网式检查,各地进一步掌握了热量表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其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等进行了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各地也要求企业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切实加强了对热量表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如天津市质监局指导企业按照考核必备条件配置了诸如耐压测试仪、电阻箱等相关配套设施:陕西省质监局要求2家长期未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正常开展工作时必须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天津市质监局、湖南省质监局还对辖区内的热量表生产企业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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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建城„2010‟1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
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
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市容委、建设局、规划
局、房地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热采暖每年消耗煤炭1.5亿多吨标
煤,占北方地区建筑能耗50%以上,大大高于同等气候条件
下发达国家水平,浪费严重。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
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地应将供热计量改革作为推进
本地区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
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
收费工作。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
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
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从2010年开始,
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
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
式。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地
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
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要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供热计量工作
实施进度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出台的供热价格政策要有
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
积极性,可将两部制热价中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暂按
30%执行。
(二)完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新
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和
销售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
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
(三)保质保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工作。要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环
境改造通盘考虑,进行综合改造。对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发挥国家奖励资
金的引导作用,制定地方激励政策,调动供热单位、产权单
位、居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采用合同能
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
完成《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
发„2007‟15号)中规定的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
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四)强化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
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
筑,供热单位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
的日常维护。
(五)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技术体系。依据《建筑节能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标
准,因地制宜地选择供热计量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
供热计量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供热计量设
计、施工质量、验收、供热计量器具维护管理等技术标准体
系。
(六)加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的计量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
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
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的行为。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
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
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完
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
支持和配合工作。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
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严禁不具备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资格的机
构从事供热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居民
用供热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暂不具备条件
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低核定。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计量
器具的检定费用。供热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要依法
履行相关义务。
(七)进一步加大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各地要支持供热
管网、热源节能改造,降低能耗,实行供热系统计量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
能条例》,制定供热系统能耗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建
立节能监督机制,强化供热系统节能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城
市开展供热系统和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推进供
热计量改革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机
制,统一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
督等部门的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地要依据《节约
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编制供热
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没
有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工作的,要尽快
完成,并与建立个人热费账户相结合,实行用户信息化管理。
(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城市政府要将供热计量改革
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
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
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
情况作为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并作
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最主要的内容。住房城乡建
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程质量实施专项检查,
并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
项检查的重点,检查结果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
(三)进一步明确奖惩制度。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
售或者使用。国家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
资金向供热计量改造倾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
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财政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
凡是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的比例
低于25%的城市,不受理其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
城市等;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城市申报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提出否定的意见。对已获中国人居环境
奖、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应限期达标,住房城乡建设部
将进行督办。凡是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安装用热计
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民用建筑
工程项目,不得受理其参加“鲁班奖”等奖项的评选。
(四)切实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
正确处理好供热计量改革与供热保障的关系,争取广大群众
对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
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特别重视人民群众的举
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要特别关心
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使人民群众享受
到供热计量改革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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