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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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公安机关是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目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79 号《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是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

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机关组织架构图1

公安机关组织架构图1

政治部
指挥中心、办公室
纪检、监察、审计、督察
支持部 情 报 中 心 科 技 通 讯 行 动 技 术
保障部
国 安 部
刑 事 部
专门业务 统筹指导行动
治 安 防 控 部
行 政 服 务 部
交 通 管 理 部
监 管 部
装 财
法 制
国 保
刑 侦
经 侦
刑 科 所
缉 毒
治 安
巡 警
特 警网Βιβλιοθήκη 警户 政消 防出 入 境
交 管
看 守 所
拘 留 所
戒 毒 所
基层公安机关 综合警务与 业务工作
工作小组 1 工作小组 2
区、县公安(分)局职能部门
工作小组 3
工作小组 4
工作小组 5

工作小组 N

地市级公安机关大部制业务图
行 政 服 务 部
交 通 管 理 部
监 管 部
装 财
法 制
国 保
刑 侦
经 侦
刑 科 所
缉 毒
治 安
巡 警
特 警
网 警
户 政
消 防
出 入 境
交 管
看 守 所
拘 留 所
戒 毒 所
图 地市级公安机关大部制组织架构图
指挥部
刑 侦
治 安 巡 逻 交 通
行 政 服 务
国 保
保 障 部
图 县级公安机关组织图
区域统筹规划 综合指挥协调
公安部
省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
直辖市公安局
其他专门公安局
省会公安局
地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市属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县公安局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8.18•【文号】公通字[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2年8月18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综治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 14号)精神,解决影响和制约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证看守所安全,决定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是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场所,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看守所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多年来,全国看守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执法和管理逐步规范,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职位

公安机关职位

公安机关职位公安机关是一个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国家的社会治安和犯罪预防。

公安机关包括多种机构,其中有警察、检查、税务、刑事立案和刑事执行机构等,其中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人员和管理人员来充实。

一、政府主管部门1、公安部长:公安部长是公安机关的最高领导,负责公安部的总体管理和全面领导,负责制定贯彻政府有关安全事务的策略、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协调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和实施管理。

2、公安处处长:公安处处长负责管理本处的日常事务,督促相关科室和用户履行相关职责,建立并保持与其他机构和用户的有效沟通,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进展等。

3、局长:局长负责管理公安局,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科学、有效地开展公安工作,推动安全工作的实施、改革、推进,保证公安机关各项职责的有效、规范的实施。

1、警察:警察的主要职能是维护治安,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相关行政手续,负责重要活动的安全等。

2、检察官: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来侦办刑事案件,承担独立的法律代理职责,公正、严肃审理犯罪案件,以及预防和消除违法犯罪行为。

3、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专门对企业及其他个人的经济活动加以管理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各种企业的纳税、查账和补缴活动,确保企业达到税收目的。

它还要监督各类法律法规的实施,督促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遵守税收立法。

4、刑事立案机构:刑事立案机构是以行政程序和审查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批的机构,立案机构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组织刑事案件研究,受理刑事案件,并向有关部门、相关人员提出批准。

5、执法机关:执法机关是执行国家的刑事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司法行政手续,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严格、公正执行,针对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督、惩阻活动,以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执法机关还要负责刑事诉讼活动的审批、审查和处理,以便依法处理各类刑事案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24•【文号】国办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03.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3月24日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公安部。

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公安部的机构改革方案。

一、职能转变(一)强化对全国公安工作的宏观决策和指挥职能,加强对有关公安方面的国际和国内跨省重大行动、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协调处置。

(二)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及有关法规建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

(三)强化队伍管理职能,加强公安队伍和武警部队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警察体制。

(四)简政放权,将消防产品和部分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等工作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部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主要职责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国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探索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和公安管理体制。

(三)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

(四)指导对反革命和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侦察,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

第五讲治安管理主体

第五讲治安管理主体

第五讲治安管理主体一、治安管理主体概述(一)治安管理主体的构成1、国家治安管理机构(国家公安力量,主要力量)2、社会治安防范组织(社会治安防范力量,辅助力量)。

/3、两者是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二)治安管理机构1、设置原则(2 )任务需要的原则。

(1 )精简效能的原则。

~(3 )依法设置的原则。

2、各级治安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1、按照纵向的行政层级,可以分为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治安管理机构。

中央治安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它是全国治安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治安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公安机构、市级公安机构和县级公安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事务)。

2、按照横向的业务分工,可以分为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危险物品管理部门、户政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计算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部门等。

3.按照隶属关系与管辖区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地方治安管理机构和专门治安管理机构。

)4、按照治安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治安管理决策指挥机构、治安管理执行实施机构和治安管理其他辅助组织。

5.根据治安管理主体的构成,可以把治安管理的主体分为治安管理机构和治安管理人员。

治安管理人员,大致可以分为:治安民警、社区民警、户籍民警、巡逻民警、交通民警、消防民警、外事民警等。

6、基层治安管理机构。

包括公安派出所、巡警队、交警队等。

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的机构现已划归监管部门。

3、治安管理机构的层次结构和部门结构1、纵向层次结构。

四个层次。

原则:(1)层次节制原则。

要控制管理层次,精简机关、充实基层。

(2)不越级管理原则。

<2、横向部门结构。

主要涉及管理幅度(控制幅度)问题。

管理幅度,是上级管理者所能够直接领导、指挥和监督下级部门或人员的数量和范围。

要防止管理幅度过大,即分工过细。

3、衡量层次和幅度的合理性的标准。

《2021年公安机构改革》

《2021年公安机构改革》

《2020年公安机构改革》本轮机构改革开启后,公安部内设机构终于官宣。

政知圈发现,公安部官方网站机构职能页面近期更新。

比较之前,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新闻宣传、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均为重组或新设机构。

新组建的内设机构已经披露的新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任职情况如下:情报指挥中心被比喻为中枢部门,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中责任重大,十九大安保、春运春节安保等工作都由该中心协调指挥。

主任张亚宏此前是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指挥中心主任。

研究室原为公安部办公厅下设机构,在机构改革之后成为独立内设机构。

主任王贻星曾担任公安部改革办常务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何文林曾任公安部改革办副主任。

督察审计局由此前公安部审计局和督察局整合而成。

局长陈绪富曾任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新闻宣传局由此前公安部宣传局、办公厅新闻中心整合而成。

局长战俊,此前担任公安部宣传局局长。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为新组建内设机构,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

局长吕武钦此前担任公安部审计局局长;巡视员、副局长李剑涛曾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铁路公安局,前身是铁道部公安局,在铁道部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之后,更名为铁路公安局,现明确为公安部内设机构。

局长张庆和,此前担任铁路公安局局长。

新成立的办案部门显而易见,此轮内设机构改革,对几个非办案部门进行了合并整合,比如刚才政知圈提到的新闻宣传局和督察审计局。

为什么要整合。

今年5月7日至8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5月10日,《人民公安报》刊发了与会公安部直属机关局级单位负责同志认真学习贯彻xx重要讲话精神的报道。

报道中,督察审计局局长陈绪富就谈到,整合组建督察审计局,实现机构重组、职责调整、业务流程再造,充分发挥督察、审计、信访的各自优势,增强监督合力,努力构建具有公安特色的大监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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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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