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最新修正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冕宁县铁厂乡2015年度动物重大疫情应急预案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乡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铁厂乡2015年度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秦建国(乡党委书记)副指挥长:王文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成员:吴锡和、王志刚、印绪洪、陈小华、王开俊王明祥、马蓉兴、薛明浩、苟德云、罗学明马叁补、张云、王木基、张伍达指挥部下设:1、办公室:设在乡政府,成员边进(党政办)、卢元菊(畜牧专干)。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制定全乡防疫措施,按照指挥部的决策处理突发疫情;及时组织、调配防疫物资和疫苗;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2、技术保障组:泸沽兽医站负责及时收集各村疫情报告,经分析、整理后按要求向乡指挥部报告负责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指导意见等。
3、物资保障组:由乡政府牵头,泸沽兽医站负责。
组长:吴锡和(乡人大主席),成员:边进、卢元菊。
负责组织疫苗、消毒剂、防疫器械、扑杀深埋用具和防护品的采购、调运、储备和供应。
4、宣传组:由乡党委、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宣传国家和省、州有关防治重大动疫病的政策、措施;普及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消除恐慌心理;宣传我乡防控工作,并向上级单位提供我乡所采取的有效防治工作信息。
5、疫情扑杀组:负责人武装部长王明祥,成员薛明浩、谢小平。
负责确诊患疫病扑杀、掩埋工作。
6、疫情消毒处理组:负责人政府副乡长印绪洪,成员有杨芳、蒋莉、陈勇。
负责疫区及扑杀掩埋地的消毒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1、村疫情巡逻员、观察员、村兽防员负责做好全乡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和责任体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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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
发 展的投 入 。积极推 广对外 交流 和招商 引资工 作 ,
鼓 励 外 商带 项 目 、 资金 、 带 带技 术 、 带市 场 投 入 草 畜产业 开发 。培植龙 头企业 及 中介 服务 组织 , 坚持
重 大动 物疫情 应 急工作 按 照属 地管 理 的原则
( 重 大 动物 疫情 应 急 条 例》 四条 , 《 第 以下 简 称 《 条
例》 四条 ) 第 。
12 级 别 管 理 .
重 大 动物 疫 情 应 急工 作 实行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
2I5 成 立 应 急指 挥 体 系 ( 条例 》 二 十六 条 ) .. 《 第 。
措施 ,或 者对上 级 人 民政 府 有关 部 门的疫情 调查
22 疫情 公布 ( 条例》 二十条 ) .- 3 《 第 。 22 .. 划定 疫 点 、 区 、 4 疫 受威 胁 区 ( 条 例》 二 十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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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 与饲料
大动物 疫情应 急 知识 的普及 教育 ,宣传 动物 防疫
科 普知 识 ,指 导群 众 以科学 的行 为 和方式 对 待 突
2 . 其 他 :在重 大 动物疫 情期 间扰 乱社 会秩 序 .4 4 和市场秩 序行 为 的给予 行政 处罚 ,构 成 犯罪 的追
发重大 动物疫情 (条例》 《 第十 四条 ) 。 211 责 任管 理 ( 条 例》 四 十二 条 、 四 十三 .. 0 《 第 第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以及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黑林草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21〕15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林草局,各类自然保护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东北林业大学,辰能集团,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地)林业(营林)局,厅各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湿地遭受破坏风险防控工作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防范特色生物资源遭受破坏风险的工作预案》《防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内发生乱侵乱占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和发生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及湿地严重渴水的风险应急预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3.1等级划分3.2分级标准4监测与预警机制4.1监测4.1.1监测方式4.1.2监测时期4.1.3监测疫源物种名录及疫病种类4.2疫情认定及分级4.3疫情公布及预警通报4.4应急响应4.4.1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4.4.2 应急响应的终止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5.2表彰5.3责任追究5.4抚恤与补助6保障措施6.1 经费保障6.2物资保障6.3技术保障6.4人员保障6.5演练培训6.6科普宣传7预案管理8名词术语9实施时间10其他1总则1.1编制目的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能力,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天津市和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天津市和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本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各街道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扑灭本地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规定,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工作,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风险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重大动物应急值班制度范本

重大动物应急值班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我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的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和扩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值班组织架构1. 国家级:成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2. 省级:设立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3. 地市级:成立地市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市级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4. 县级:设立县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
三、值班人员职责1. 国家级值班人员职责:负责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地方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省级值班人员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地方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 地市级值班人员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地方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县级值班人员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理情况,协调解决地方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值班工作制度1. 值班时间: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翁崇鹏;毛娅卿【摘要】@@ 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1(028)006【总页数】5页(P1-5)【作者】翁崇鹏;毛娅卿【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北京10012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10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
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
1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现状1.1 现行的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机制我国对动物疫病损失补偿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国家公共财政补偿力度。
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1],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
2005年11月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国家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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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最新修正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最新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
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
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
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
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
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
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
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
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
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
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
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
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
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
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
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
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
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
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
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
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
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
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
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
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
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
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
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
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
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
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
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
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