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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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条基金的总额由地方财政拨付,用于补偿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等相关工作,以促进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森林保护补偿:对森林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保护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2.森林生态修复补偿:对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森林退化和破坏,进行生态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修复成果,给予适当的补偿。

3.森林生态培育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生态培育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补偿:对于开展森林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机构为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申请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后,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

第七条基金的使用效果必须进行评估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和成果。

第八条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和归集透明、准确。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报告必须及时提交省林业和草原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情况可以由社会监督,省林业和草原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绩效评估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面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存在违规使用或挪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1. 目标和范围:制定明确的补偿金管理目标和范围,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和对象。

例如,补偿范围可以包括森林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基金的设立、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等。

补偿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生态修复费等方式筹集。

3. 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地区差异、生态价值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5.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补偿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机构,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等。

6.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补偿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监督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和保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约束和挑战。

在过去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人们往往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导致了许多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气候变化、水污染、土壤退化等。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强调了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投入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积极投入与过程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比如,通过对农田进行生态保护与恢复,可以提高农田的耕地质量,促进农田生产力的提高。

其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激励措施,可以促使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转向绿色发展,推动创新技术和绿色产业的发展。

比如,对于采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其他激励,可以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再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于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进行生态效益的评价与排行。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各个领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

最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投入与管理,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比如,通过对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投入,可以提高湿地水质与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管理与激励机制。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引言: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都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长期以来,人类的活动和不良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了许多森林的破坏和退化。

为了激励保护、恢复和管理森林资源,建立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概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通过给予森林资源的提供者一定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来弥补其森林资源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所引起的成本。

二、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1.激励森林保护:通过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补偿,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增加森林面积,减少森林破坏和退化。

2.促进生态恢复:通过补偿机制,可以鼓励恢复受损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加生物多样性,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土地侵蚀等。

3.强化公平正义:健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可以促进资源提供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交换关系,确保资源提供者得到应有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原则1.公平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公平对待所有的森林资源提供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2.针对性原则:补偿机制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特点和资源提供者的实际情况来设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森林,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3.综合性原则:补偿机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服务的多个方面,包括碳汇效应、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确保全面补偿森林资源的消耗和森林生态服务的提供。

4.可持续性原则:补偿机制应具有持续性,能够为森林资源的提供者提供长期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以促进可持续的森林管理和利用。

5.可操作性原则:补偿机制的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确保资源提供者能够便捷地获得补偿。

四、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1.制定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补偿的权利和义务。

2.设立专门基金: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森林保护和生态恢复项目,并对资源提供者进行补偿。

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各地生态系统的破坏与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提出了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并逐步建立了相关的实施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生态服务进行经济补偿,以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以下是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方案。

首先,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和政策支持,明确生态效益的产权和价值,并建立健全的生态效益评估和补偿机制。

同时,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生态环境提供者进行补偿,以激励其更好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其次,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应当根据不同生态系统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制定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包括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同时,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补偿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补偿标准和政策。

再次,加强生态效益补偿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机构,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的审批和监管,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和规范。

最后,推动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

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和推动力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总之,生态效益补偿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手段,其实施方案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积极推动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旨在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概述管理制度是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分配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高效和公平,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补偿金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补偿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三、管理程序1.审核申请申请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评估补偿标准管理机构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既要满足补偿的需要,又不能过度消耗财政资源。

3.分配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和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的分配应公正、公平、透明,遵循竞争性选拔的原则,优先选择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4.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对于违规使用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分配结果和监督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五、经费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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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然资源既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且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正因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效益,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有时称自然资源为生态资源。

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生态环境的价值和特点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认识和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的外部效应突出,保护和受益脱节现象显着,“公地悲剧”普遍存在。

在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方面,国家并没有对自然保护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利益受损的主体给予合理的价值补偿;在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上下游之间存在着保护效益的无偿占有、或者破坏代价的不合理承担。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国家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日益严重,洪水、干旱以及沙尘暴等灾害将严重威胁着国家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些问题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在保护中调整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说是通过调整经济利益来激励保护行为,仅仅依靠行政管制手段是很难奏效的。

需要建立以调整相关方经济利益关系和激励为目的手段来解决,这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种将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内化的机制,是一种激励保护行为的手段,同时兼有融资功能;从环境法学角度看,它是通过制度化设计规范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

我国自90年代初期以来,已经在广西、江苏、福建、辽宁、广东、河北、云南等地进行过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制定了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管理办法;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是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生态效益补偿的一个阶段,因而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经历了影响全国范围的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后①以及199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法律上的确立,人们认识到单单针对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进行的征收补偿费制度,还不能保护无辜受损者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更多的应该考虑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与我国最贫困区重合性的现实,对这些区域居民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以激励这种正外部性行为。

于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转到了对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补偿,以激励生态效益的足额持续供给。

但目前在全国推广生态效益补偿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除了《森林法》对生态效益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②外,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此提供法律保障,导致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

二是理论界对生态效益补偿认识模糊,对外国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发展现状尚缺乏全面探讨;对国内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做法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

因此,从理论上阐明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①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指1997年黄河断流200多天、1998年长江水灾和2000年影响到北京地区的沙尘暴,是中央政府关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问题和生态保护问题的直接原因,并导致中央政府正式启动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

② 1998年我国修改的《森林法》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但如何操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分析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的特征,并针对我国目前生态效益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将对构建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理论研究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批判与继承上不断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也不例外。

由于生态效益补偿是个比较新的课题,国外目前的论述不是很多。

国内有一些学者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总的来说,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研究的较多,且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森林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

对生态效益补偿从环境法角度探讨的文章有《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论我国森林法上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等,探讨这方面问题的学术专着目前还没有出现。

这些理论研究启发了作者的思维,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基础。

但对许多问题作者有不同的看法。

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含义的界定是展开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其定义尚未统一。

不同学科的学者囿于自身研究领域,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解侧重点各有差异。

生态学多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或人为修复,常用“自然生态补偿”。

而经济学则多从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出发,强调的是成本与收益的均衡,主要以庇古税理论或科斯定理来定义生态补偿。

生态学和经济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理论为法学上生态效益补偿含义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法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应从公平和正义、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定义。

作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该定义指出了生态补效益偿的目的、主体、依据、形式和阶段。

对于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认为,它既不是生态效益,也不是自然资源或环境,而是生态效益补偿行为结果。

在“抑损性”生态补偿中,国家享有要求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缴纳生态补偿费的行为结果,同时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也有应当作出缴纳行为的结果;在增益性生态补偿中,生态调节性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也有要求国家作出补偿的行为结果,国家亦应有向其作出补偿的行为结果。

只有当补偿行为完成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才得以体现和实现。

在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中,关于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价值理论,二是外部性理论。

但我们认为,这只解决了生态效益补偿的经济学基础,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应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角度寻找其理论依据。

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

“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

与利益协调的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不同,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

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

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

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①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效益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生态补偿规定大多是政策层面的,而且政出多门,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向社会公布的政策文件,这给生态效益补偿活动的展开带来诸多障碍和限制。

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认为应该从环境保护法结构和内容上下功夫。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定位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范畴的。

当前有关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没有将其置于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进行。

②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的收费非常混乱,计划、经贸、财政等经济发展部门和国土、林业等资源管理部门对生态效益补偿都有管辖权,以部门内部的利益为中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程序和方法各不相同,没有规范和协调,各行其是,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造成环境管理低效、乏力。

本文的观点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相关各部门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效益补偿规划,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作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拨付或合约的依据;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态效益补偿成果的评估和验收。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是同时并进的过程。

1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法学等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合理的制度模式。

在讨论这些理论基础之前,有必要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涉及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作分析。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提出虽然已有十多年,人们对它的研究也从未停止,要求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群众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却举步为艰,面临许多困难。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因为人们对什么是生态效益补偿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换言之,我们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真正涵义这一基本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法律事物和法律现象的涵义或概念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础,“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会化为灰烬。

”③某一具体法律事物的确切涵义对于其实施的作用同样是基础性的。

对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必然导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性质、目的、范①孔凡斌, 魏华. 森林生态保护与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4, 18(5):112-118页②例如《退耕还林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没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负责和参与。

③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正确认识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制度的其它有关环节。

1.1 生态效益的界定生态效益原本是一个生态学上的概念,而且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侧重点和语境条件下,出现了不同的概念表述,在内涵上有交叉但又有些许差别①。

按照现代生态科学界的通说,生态效益是指“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社会有益的全部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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