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01.08•【文号】海办发[1998]003号•【施行日期】1998.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1998年1月8日海办发[1998]00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最近,部分沿海省(区、市)有关部门向我局询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关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1990]54号文)中关于“划分海洋功能区是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内容兼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其范围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
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近海海域进行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系列,互相衔接和协调”的指示精神,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两者间是整体与局部、综合与个别的关系。
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作为海洋功能区划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和海洋功能区划保持衔接和协调,而且,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在区划的目的、原则、方法和分类分级与指标体系等方面保持尽可能的一致。
二、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类海洋功能区,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它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因此它能较全面、科学、合理地反映整个海域的功能类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海洋行政管理依据。
请你们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更好地发挥两个区划在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了保护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及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以及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一、适用范围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主要适用于我省管辖的近岸海域。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一)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相统一原则:功能区划分时要充分考虑沿岸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沿海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水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突出重点,优先保护原则:生态繁衍栖息区,珍贵海洋资源区和鱼类回游通道区是重点保护区域。
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区域和养殖、制盐、食品加工等与人类食物有关的功能区域;优先保护高水质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种使用功能,应以高水质功能确定其保护水质类别。
如确有困难,也不能低于主体功能水质类别。
同时注意选择性窄(特定)的优于选择性宽的。
(三)共同保护,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尽量不降低现有功能和现状水质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充分考虑海域海流特点及其扩散规律,在不影响邻近规定功能区域水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环境自净能力,科学地确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区域内适宜的水质超标的混合过渡区,给出适当的排污渠道,同时将其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相邻区域互相尊重,协调一致,容量共享共护。
三、功能区的分类和水质目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划定功能区,并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确定功能区海水水质目标,以实施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分类管理的目的。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将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1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珠海市三灶海域)修改方案文本登记表图件(报批稿)-2010-5-1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6、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2007 年,国海发[2007]18 号。 7、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国发[2003]13 号。 8、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 年。 9、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2002 年。 10、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批准,2008 年。
(三) 调整后的主要开发利用方向
2008 年 12 月,国务院出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8-2020 年)》明确提出“珠海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区位优势,加快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加快建设珠海高 栏港工业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航空产业园区和国际商务休闲旅 游度假区。”同时,国内外航空产业布局调整,特别是中航通飞落户珠海, 为珠海发展航空产业提供了重要契机。《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从开始编 制至今已超过五年,随着珠海市经济的持续迅猛发展,对现有的《广东 省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 修改后的海洋功能分区
(一) 三灶海域自然概况
珠海市气候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冬季多偏北风、空气干燥;夏季 多东南风,光照充足,春季冷暖气流交替,阴雨多雾。功能区修改的海 域位于珠海三灶岛南部沿岸海域,该区域多年平均气温 21.8°C;年平均 相对湿度 81.6%;多年平均雾日数为 6 天;多年平均降水量 2271.6mm, 多年平均降水日数 153 天;年常风向为 NE,年平均风速为 5.7m/s,以 NE、NNE 为最大。影响三灶海域的海洋自然灾害主要有热带气旋、风暴 潮、赤潮、暴雨和洪涝灾害以及地震等。域)修改方案文本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珠府[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珠府〔2009〕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我市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试点依据(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二)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
(四)《土地管理法》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
二、试点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科学地开展围海造地,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开发补充新的耕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在发展中破解资源保障与保护的难题,使改革创新和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始终,原则上坚持“谁用海,谁出资;谁围海,谁受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工作目标在符合生态保护、防洪、纳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在试点期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工作。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文本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区划目的 (1)第二条区划依据 (1)第三条区划目标 (3)第四条区划原则 (5)第五条区划范围 (5)第六条分类体系 (6)第七条区划成果 (8)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8)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8)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9)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0)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1)第三章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13)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3)第十三条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15)第十四条农渔业区 (16)第十五条港口航运区 (16)第十六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7)第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18)第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19)第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19)第二十条保留区 (20)第四章实施保障措施 (20)第二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20)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22)第二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23)第二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23)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23)第二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24)第五章附则 (24)第二十七条区划效力 (24)第二十八条区划附件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海域资源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以及编制各类涉海规划的法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在综合考虑珠海市海域自然属性、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按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制定本区划。
以协调和规范珠海海域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的保护,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海域开发、保护和综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 —8.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 《围填海管控办法》;10.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1. 《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12.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粤府〔2008〕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区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五日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是海洋大省,岸线漫长,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海洋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适应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协调和规范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海洋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步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遵循《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全省海域的区位条件、环境与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且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海洋功能区。
第二条区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加快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84号)。
(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海管字〔2002〕84号附件1)。
(六)《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七)《关于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报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2004〕132号)。
第三条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至2010年。
建立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
珠海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20090503)

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珠海市功能区划文本

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划目的:揭示各个具体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需求,将海域划定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区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2月25日通过,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三)《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四)《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试行)》,国家海洋局,2002年3月;(五)《广东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粤计农[2001]1239号,2001年12月30日;(六)《珠海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1998年~2010年)》;(七)《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说明书》。
第三条区划范围:北起金鼎海域向南至万山群岛及其海域,向西到黄茅海东部至湾顶虎跳门口和管辖岛屿及其海域,以及与海洋功能区划有衔接的海岸。
第四条区划原则:(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二)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各涉海行业用海;(三)保障海上交通和国防的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四)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五)适度超前。
第五条区划目标: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系统恶化,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到2005年逐步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实现海域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004年~2010年满足各涉海行业计划用海的需求,划出海洋功能区304个,用海总面积319314.3ha。
2004年~2010年近岸海水达到第三类~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港区、拆船厂、排污口的海水为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陆源污染物入海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入海;入海生活污水处理率到2005年达到6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海域重点监控入海排污口和船舶排污,珠江口的整治按省的统一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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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8~2020)文本与图集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保局二OO九年五月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项目主持: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报告编制: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颖(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劲风(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何智远(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周雪玲(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南燕(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马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技术顾问:李适宇(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教授)《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组长:毛东信副组长:熊豪品潘明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修编背景 (1)二主要修编依据 (1)三区划范围 (4)四调整原则 (4)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5)一地理概况 (5)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 (5)三经济发展现状与目标 (6)第三章海域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 (7)一海域水质现状评价 (7)二入海河口水质现状评价 (7)三海域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 (8)第四章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10)一现有海洋功能区划概况 (10)二现有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10)三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12)第五章管理措施与对策建议 (17)一管理措施 (17)二对策建议 (18)附件..................................................................................................................... - 19 -一附表............................................................................................................. - 20 - 二附图............................................................................................................. - 20 -第一章总则一修编背景《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已于1999年7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实施,该功能区划将珠海市近岸海域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共18个功能区(见附表1:原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附图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现状图)。
近几年来,随着珠海市的经济发展和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各项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原先制定的“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涉及珠海市的区域)”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发展与规划的要求。
一方面,珠海市近岸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日益增大;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的某些区块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不适宜进行强度较高的开发活动,需要更好地保护起来。
此外,原区划制定的时间是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之前,适用范围仅限于珠海市近岸一定深度范围的海域,没有覆盖整个近岸海域;原区划没有划分“排污混合区”。
根据省府办〔1999〕68号文“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要求,珠海市可在保证外围水质能符合功能区目标要求的前提下,针对特定范围划出排污混合区,并制定辖区内更为详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因此,为保证珠海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又能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达到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的目的,珠海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开展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修编工作。
根据择优谈判邀情况,决定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项研究工作。
根据珠海市政府保护近岸海域环境、促进珠海市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思路,结合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实际,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07年10月编制了《珠海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大纲》,根据该大纲的反馈意见,通过搜集各方资料,全面的现场调查和采用计算、分析等方法,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报告初稿;并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及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初稿的反馈意见,编制完成报告评审稿。
2008年6月本报告评审稿交由珠海市环保局以召开专家评审会,然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修编方案,在11、12月分别召开行政部门会议及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调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修改后提交最终成果。
二主要修编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00年04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199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2000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防止废物和其他物质倾倒污染海洋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我国于1985年11月15日加入);(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2月10日第8号令);(11)《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1999年);(1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1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14)《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文本》,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5)《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16)《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2004年10月;(1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9)《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协定书》;(20)《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有关规划与文件(1)《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珠海市海洋与渔业局,2005年;(2)《珠海港总体规划(2007年修订)》(报批稿);(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4)《珠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5)《珠海市近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纲要(2006-2010) ——“135”行动计划》;(6)《珠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20);(7)《珠海市污水规划(2006-2010)》;(8)《珠海市排水规划》(2008年5月19日);(9)《珠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06年;(10)《珠海市环卫专项规划(2006-2020)》;(11)《珠海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2)《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2006年;(13)《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年12月政府批复);(14)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初稿的反馈意见。
(15)《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及部门意见;(三)有关标准(1)《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97);(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4)《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8668-2002);(5)《海洋生物质量》(GB 18421-200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8)《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三区划范围本次拟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范围是指珠海行政区域内北起金鼎海域向南至万山群岛,向西到黄毛海东部至湾顶虎跳门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的海域。
四调整原则调整的基本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如下五方面:(一)满足水体使用功能原则;(二)海域环境质量宏观控制原则;(三)技术经济约束原则;(四)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五)利于管理、实用可行原则。
第二章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一地理概况珠海位于广东省珠江口的西南部,在北纬21°48′至22°27′、东经113°03′至114°19′之间,因位于珠江注入南海之处而得名。
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仅36海里,最近的牛头岛相距仅3海里;南与澳门相连,西邻新会、台山市,北与中山市接壤,距广州市约140km。
全市海陆总面积7653 km2,其中陆地面积1687.8 km2,海域面积5965.2 km2,占总面积的78%。
珠海市陆地处于珠江三角洲南缘,濒临南海,东隔伶仃洋与深圳、香港相望,西邻新会、台山市,北与中山、新会接壤,南连澳门半岛。
陆地沿海岸线全长195 km,珠江八大口门中的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自东向西依次分布。
二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一)自然条件珠海市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地处南海之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海洋对本地气候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湿暖湿润,日照充足,热量丰富。
珠海市地处西江下游滨海地带,境内河流众多,西江诸分流水道与当地河涌纵横交织,属典型的三角洲河网区。
在珠海市斗门区北部,西江分为磨刀门水道、螺洲溪、荷麻溪、涝涝溪、涝涝西溪等5支分流入境,进而分汇为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等3支干流,由北向南纵贯全境,分口注入南海。
珠海市海区潮汐为不正规半日混合潮型,潮汐日不等现象异常明显。
由于岛屿众多、潮波反射和海底摩擦作用,局部潮汐特征有明显差异。
本海域为弱潮海区,潮差较小,自珠江口向西潮差加大。
台风侵袭期间有风暴增水现象发生,台风增水值一般为1.6~1.9m。
季风和台风是形成波浪的主要因素,珠海夏季多东、东南和南东向波浪,冬季则以东北向波浪为主。
一年之中,冬季波高大于夏季。
海区波浪的平均周期,一般在4.0~5.5秒,受台风影响,波浪周期在下半年达到最大值。
海区海流以潮流为主,并伴有南海沿岸流和风海流,径流影响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