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7版《药品目录》具体执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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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药品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药品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
药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号】浙人社[2009]20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国家甲类目录药品的
通知
(浙人社〔2009〕20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做好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内药品和剂型一致,其限定支付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计算机编码不变。

二、《国家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与《省药品目录》药品名称一致且剂型部分相同,其限定支付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计算机编码不变;《省药品目录》药品拆分后的其它剂型,其计算机编码另设(具体见附件)。

三、《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和新增剂型的甲类目录药品,其限定支付从其规
定,计算机编码另设(具体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甲类目录对照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2005年10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我省药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我局定价的药品范围(一)《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二)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局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疗单位药物制剂。

(五)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二)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的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继续执行我局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管发〔2004〕15号)、《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陕价管发〔2004〕6号)的规定。

(三)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培训课件)ppt概要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培训课件)ppt概要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其他有关规定:
(1)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 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 标注。
(2)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4)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 写。
第四章 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有关规定:
(1)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 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 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 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 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 书”字样。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两种特殊标签:
• 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 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 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 原料药的标签: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 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4)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 (5)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
示。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定义:
• 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 标签和外标签。
• 内标签: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 • 外标签: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三章 药品的标签
第一章 总则
(4)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 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 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1、最新版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5 包括的品种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四、 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 内药品所 发生的费用, 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 参保患者自 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儿童
的限定支付范围、 规格及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 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十五) “备注” 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 的药品, 是 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生
7 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 “备注” 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 的药品, 是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 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十七) 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不属于国 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 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 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十八)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 254-266 号“胃肠外 营养剂” ,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时可予支 付。 消化道有功能患者使用时不予支付。 (十九)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肠内营养剂” 第 1206-1219 号, 需经营养风险筛查, 明确具有营养风险, 且 应为不能经正常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 支付。 (十九) 中药饮片部分标注“□” 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 支付, 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 五、 其他 (二十) 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 是指人 工麝香, “牛黄” 是指人工牛黄。 含天然麝香、 天然牛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0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01号)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公布2010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定价药品范围(一)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09版《医保目录》的西药非处方药剂型,以及调剂进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乙类西药(含未列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剂型)。

(二)列入国家2009版《医保目录》的非处方中成药,以及调剂进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民族药。

(三)医院自制制剂药品和列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

(四)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调整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具体品种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二、四川省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列入2010版《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

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不得上浮。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

【收藏】新旧版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对比导读:2021年11月15日,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发布关于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组织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并形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

截至目前,我国一共发布过五版基药目录,2018版基药目录总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共调入药品187种,其中化药120种,中成药67种;调出药品22种,其中化药20种,中成药2种。

除了药品数量,2018版基药目录在药品类别上也有所增加,西药部分增加了两大类三小类,分别为,大类:计划生育用药(1种)及儿科用药(3种),小类:喹诺酮类(4种)、抗肿瘤靶向药(6种)、肠内营养药(1种)。

此次发布的2021版基药目录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增加了“儿童用药目录”,文中提到:儿童药品主要依据儿童专用适用药分类。

WHO的基药目录分为成人版和儿童版,此次增加儿童用药目录部分也是与国际接轨。

同时,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基本药物目录3年一次动态调整。

除此之外,“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中的药品不被纳入,也是值得关注的一点。

我们梳理发现,修订后的《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与2015年实施的版本相比有一些变化。

(红字为旧版,新版已删除;蓝色的字是这个新增加的)药政网的兄弟号药坛网昨天第一时间,也就国家基药目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做了深度解读,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下访蓝色链接回看,也可以点击直接关注!重磅文件出炉,独家品种想进基药,难!不列入国家基药目录遴选范围(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六)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国家基本药物⽬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录xx 年版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卫⽣健康委员会说明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录是各级医疗卫⽣机构配备使⽤药品的依据。

⼀.⽬录的构成⽬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3 部分。

⽬录后附有索引。

化学药品和⽣物制品为中⽂笔画索引.中⽂拼⾳索引和英⽂索引;中成药为中⽂笔画索引.中⽂拼⾳索引。

⼆.⽬录的编排化学药品和⽣物制品.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

不同剂型同⼀主要化学成分或处⽅组成的编⼀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

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特别涵义。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并加强使⽤监测和评价。

⽬录中的抗菌药物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管理相关规定执⾏。

三.⽬录的分类化学药品和⽣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 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 个品种;中药饮⽚不列具体品种,⽤⽂字表述。

药品的使⽤不受⽬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四.品种的名称化学药品和⽣物制品名称采⽤中⽂通⽤名称和英⽂国际⾮专利药名称?1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录的药品;酯类衍⽣物的药品单独标明。

中成药采⽤药品通⽤名称。

五.品种的剂型品种的剂型主要依据xx 年版《中华⼈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等有关规定进⾏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录中标注的为准。

⽬录收录⼝服剂型.注射剂型.外⽤剂型和其他剂型。

⼝服剂型包括⽚剂(即普通⽚).分散⽚.咀嚼⽚.肠溶⽚.缓释(含控释)⽚.⼝腔崩解⽚.胶囊(即硬胶囊).软胶囊.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缓释(含控释)胶囊.颗粒剂.缓释(含控释)颗粒.混悬液.⼲混悬剂.⼝服溶液剂. 合剂(含⼝服液).糖浆剂.散剂.粉剂.滴丸剂.丸剂.酊剂.煎膏剂(含膏滋).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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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二线用药 • 智能审核系统就会审核本次住院过程,参保人之前是否使用过一线 抗生素,没有使用系统就会将其列为疑点问题,由人工进行核实。 限艾滋病感染 • 审核系统就会判断其是否出院诊断中有艾滋病感染。 限原发性肝癌、肺癌 • 审核系统就会判断出院诊断中是否有原发肝癌、肺癌。
五、含药大输液
17版药品目录明确了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为单独品种, 凡是17版没有明确列出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应不在药品目录中。
注射用丹参 多酚酸盐
疏血通注射 液 瓜蒌皮注射 液
血塞通注射 液
银杏达莫注 射液 肾康注射液
血栓通注射 液
银杏叶注射 液 莲必治注射 液
注射用血塞 通(冻干)
银杏叶提取 物注射液
17版目录与 10版我省我市目录比较
西 药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中成药注射剂
双黄连注射 液 苦黄注射液
清开灵注射 液 参附注射液
参麦注射液 醒脑静注射 液
热毒宁注射 液 生脉注射液
喜炎平注射 液 香丹注射液
痰热清注射 液 丹参注射液
鱼腥草注射 液 丹红注射液
脉络宁注射 液
注射用血栓 通(冻干)
红花注射液 灯盏注射制 剂 注射用银杏 叶提取物
苦碟子注射 液
冠心宁注射 液 舒血宁注射 液
病种等限制
恩夫韦肽 恩曲他滨 恩曲他滨替诺福韦 齐多夫定 齐多夫定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液体剂 注射剂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司他夫定 斑蝥酸钠维生素B6
口服散剂 注射剂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限原发性肝癌、肺癌
智能审核系统参与
17版目录将可以纳入的大输液明确列出,比如氨 甲苯酸氯化钠注射剂、氨甲苯酸葡萄糖注射剂、 右旋糖酐氯化钠注射剂、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剂。 其他药品未标明氯化钠、葡萄糖的关于氯化钠、 葡萄糖的复合大输液全部排除,过渡期满后不予 纳入医保目录。
Hale Waihona Puke 对17版未明确列出的含药大输液,主要化学成分在17版药品目录中的,暂执 行省厅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未纳入17版省增补目录的,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20
中成药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药品名称 爱活尿通片 白带丸 得力注射液 精乌胶囊 康肾颗粒 六神软膏 痰咳净散(片) 武力拔寒散 小儿感冒片 小儿感冒颗粒 牛黄清心丸 治糜灵栓 降脂灵颗粒(胶囊)
品种 土霉素 利巴韦林 茴拉西坦 苦参素(苦参总碱) 二氮嗪 谷氨酸 西咪替丁 硫酸钠 氯美扎酮 噻氯匹定 转化糖 鸦胆子油 地匹福林 人工泪液 可乐定 辛伐他汀 肌苷 咪康唑
具体处理办法
由医保处向各定点医院提供 前述3.5万条药品库的详细 内容
实现正常联网结算
各定点医院以本位码为核心, 由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对本院 正常使用药品与3.5万条药 品库进行比对(成功比对的 药品9月1日后不能联网结算)
按照原对应维护办法(群文 件课件)重新查找相关药品 本位码,对药品信息进行维 护
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
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 • “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内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
耐受的证据。
病种等限制

101
短效胰岛素类似物
注射剂
◇;限Ⅰ型糖尿病患者;其他短效胰岛素和口服药
难以控制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限手术大出血和肝病导致的出血;乙型血友病和伴

209
人凝血酶原复合物
注射剂
有因子Ⅷ抑制物的血友病患者
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腹水且白蛋 白低于30g/L的患者

233
人血白蛋白
注射剂
限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新生儿败血症;重型
乙 729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注射剂 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川崎病;全身型重症 肌无力;急性格林巴利综合征
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滴鼻剂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择剂型;注射剂 口服散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外用液体剂 滴眼剂 滴眼剂 滴眼剂 滴丸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动物骨多肽制剂,包括:骨肽、骨 注射剂 肽(Ⅰ)、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 胸腺肽α 1 注射剂
六、其他药品集萃
• 胸腺法新10版为乙类报销,现17版将胸腺肽a1即胸腺法新只限工伤使用,基本医 保不纳入。 • 动物骨多肽制剂(骨肽、鹿瓜多肽和骨瓜提取物),10版限重度骨质疏松患者确诊 为骨折延迟愈合后3个月内使用和工伤保险,原先为乙类药品,新版目录只限工伤 使用,基本医保不纳入。 • 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10版限儿童重度病毒感染和工伤保险,17版限原发性免 疫球蛋白缺乏症、新生儿败血症、重型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川崎病、全身 型重症肌无力、急性格林巴利综合征,原先系统维护为自费药品,现限制用药条件 发生变化,系统列为特类药品。 • 人血白蛋白10版限抢救和工伤保险,17版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 腹水且白蛋白低于30g/L的患者,原先系统维护为自费药品,需要参保人提供抢救 记录方可手工报销,现系统维护为特类药品,结算时直接结算,由智能审核系统审 核医院使用是否符合限制使用条件。 • 大多数中成药注射剂除了本身的限制使用条件外,限制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即在一 级医院和社区诊所使用自费。
谢谢!
所以
• “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门诊使用时,只 能由个人账户支付,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涉及医保统 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备注”一栏标有“△”
• 西药104种
乙 乙 乙 乙 95 96 97 98 复方阿嗪米特 干酵母 米曲菌胰酶 胰酶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 △ △ △
四、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 《凡例》规定:“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 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 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 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 “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
七、注意事项
新目录9月1日按期执行,各医院不需要调整本地HIS,只需系统后 台调整。
8月31日前,各医院药及时部署,安排调整病人用药,将新版目录 调整后不报销的药品及时告知有关病人,有可替代药品时优先选 择使用目录内药品,以防出现9月1日后病人使用大量自费药品的 情况。
9月1日之后的出院结算,统一执行按照17版目录调整后设定的报 销比例,药品凡调出的,按照自费结算,并无过渡期设定。之前 的费用必须上传。
2017年8月
关于17版《药品目录》 具体执行的说明
一般规定
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 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 型单列。 《凡例》中规定: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 型不单列。
一、西药剂型问题
• 《凡例》中规定: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 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
孟鲁司特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液体剂 丸剂 颗粒剂 口服散剂 外用散剂 软膏剂 贴剂 外用液体剂 硬膏剂 凝胶剂 涂剂 栓剂 滴眼剂 滴耳剂 滴鼻剂 吸入剂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 干糖浆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散剂、药粉、粉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滴鼻液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 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 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甲 81 清开灵片(胶囊、颗粒) 甲 14 双黄连片(胶囊、颗粒、合剂)

15
银翘解毒丸(片、胶囊、颗粒)
甲 ★(81) 清开灵注射液
三、“备注”一栏标有“△”
因为
• 《凡例》规定:“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参 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门诊使用时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
大输液举例
乙 乙
787 907
米托蒽醌 米托蒽醌葡萄糖 帕米膦酸二钠 帕米膦酸二钠葡萄糖 米力农 米力农氯化钠 米力农葡萄糖 环丙沙星葡萄糖 环丙沙星氯化钠
注射剂 注射剂

290
注射剂

★(408)
注射剂

653
奥硝唑 奥硝唑氯化钠 奥硝唑葡萄糖
注射剂
相关政策
• 鲁人社发〔2010〕47号规定“十、对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品种组成的 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凡西药品种通用名和剂型已列入《药品目录》 的,如其价格不高于所组成药品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之和,可视同 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各市可结合药品数据库的更新,暂按以上原则审 核纳入支付范围,具体品种名单报省厅备案。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 建立后,由省厅统一进行管理。” • 鲁人社发〔2017〕34号规定“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 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 品种不再执行。”故对17版未明确列出的含药大输液,主要化学成分在17版 药品目录中的,暂执行省厅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未纳入17版省增补目录的, 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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