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3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剖析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10/6/2020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 突);
✓
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等);
✓
管理权。
10/6/2020
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 – 发证义务 – 管辖义务 – 保证义务 – 提供资料义务 – 禁止义务
10/6/2020
我 国 航 空 器 国 籍 登 记 的 三 种 情 况
10/6/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6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6/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6/2020
《芝加哥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 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 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 “理事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 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
第三章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 行。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 口适航证书。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 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该条规定,既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初始 适航管理的内容,又有对民用航空器进行 持续适航管理的内容。根据该条规定,民 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 器上设备的生产者、维修者,必须分别向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 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经过审查,对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生 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 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定:
•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 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一:一点 五十九分。
• (二)持续适航管理 •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是指民用航空器满足厨师
适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人营运后,为保持它在 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管理。
• 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是 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 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外国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适航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 规章。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说明
报案与立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 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查勘与定损
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 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 根据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 额。
理赔与结案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保险 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并结束理赔程序。
完善我国民用航空器保险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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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用航空器保险与赔偿法律制 度
Chapter
保险种类、范围及投保方式介绍
01
02
03
保险种类
民用航空器保险主要包括 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等 。
保险范围
涵盖航空器本身、机上人 员、第三者责任及战争、 劫持等特殊风险。
投保方式
航空公司可选择向保险公 司直接投保,或通过保险 经纪人进行投保。
维修与保养工作重要性及意义阐述
01 02
确保航空器适航性
维修与保养工作是保障航空器适航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航空器进行定 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飞行 安全。
延长航空器使用寿命
通过合理的维修与保养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航空器存在的问题和 隐患,避免问题扩大和恶化,从而延长航空器的使用寿命。
民用航空器是现代社会快速、安 全、便捷的交通工具之一,对于 促进人员流动和物资流通具有重 要作用。
民用航空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链 的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就业创 造了显著贡献。
02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与使用权
Chapter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归属及登记制度
所有权归属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 者或制造者,具体归属情况需根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10/4/2020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10/4/2020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10/4/2020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10/4/2020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10/4/2020
无特殊情况的航空器 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 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 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 用航空器;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 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致的事故。
加强航空安全管理
完善航空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 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
全隐患。
提高飞行员素质
加强飞行员培训和考核,提高飞行员 的技能和素质,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 的事故。
推广先进技术
积极推广和应用航空安全领域的先进 技术,提高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可靠 性,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03
事故处理
对事故进行分类、分级处 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防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赔偿方式
包括直接赔偿和代为赔偿 两种方式,具体赔偿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
加强航空器维护和检修
监管内容
监管机构对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民用航空器维修和保养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将 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以维护 公共安全和航空秩序。
05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制度
事故调查目的
争议解决机制
指在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问题中,当 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的合 法手段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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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
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 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
航空器。
轻型民用航空器
主要用于航空体育、航 空摄影等消费类航空活
动。
小型民用航空器
大型民用航空器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航空器概述一、航空器的含义1.航空器,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
2.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二、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一)分类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1.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
2.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
特征P59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使用,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即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它们执行的任务却是民用的,因此不属于国家航空器。
课外拓展:法人(英语译名:Legal Person)是指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组织,它们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发起或接受诉讼。
法人能够以政府、法定机构、公司、法团等形式出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法中没有对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规定,只在国际航空条约中有零星的内容,所以只能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加以判断,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享有豁免权;凡是国家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应享有管稍豁免权,故国家航空器在理论上享有管辖的豁免权。
但在国际习惯中,有以下具体的规定:(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享有管辖豁免权。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民用航空器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长 不超过一年。 (1)执照考核部门组织的执照考核或年终例行考试不及格 者; (2)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犯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者; (3)经授权的卫生部门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在其医治期间者。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其执照: (1)连续三次考核(补考在内)不合格者; (2)卫生部门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规定标准者; (3)在行为上和技术上违反航空法规造成飞行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者。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①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 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 器的;
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任务的。(第七十 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 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离职超过半年以上,应视为执 照自然中断。所在单位检查人员应在其执照备注页上注明 自然中断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持照人调离航行工作岗位改行从事其他工作,或持照 人超过规定年龄应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 保存
1.飞行时间
飞行时间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 (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民用航空器运输机长是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取得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并被航空运输企业聘为机长的飞行员。 机长又称正驾驶,是航机内拥有最高指挥权的人,制服上 拥有四条金色或者白色斑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规定:“机长应当由具有 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机组中 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 明。”“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 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 机长接任。”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2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空器的含义
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 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 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 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 义) 。 ——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 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 。凡不依靠空 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 航空器。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 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排除:气垫 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
——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 器为民用航空器。
航空器按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
(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
系留气球
热气球
(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
• ——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 多数使用的是氦气。
• ——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 的空运旅客的航线。
齐柏林飞艇
兴登堡号飞艇
(3)滑翔机
——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 气的航空器
(4)风筝
——风筝是最早出现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
(5)飞机-军用飞机
苏30
苏27
(5)飞机-军用飞机 F-22猛禽战斗机
幻影2000
F-117
(5)飞机-军用飞机 我国的歼10战斗机
(5)飞机-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
民用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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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飞及制 造检查
动力装置
发动机及 螺旋桨
民用航空器持续性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满足初始适 航管理要求,取得适航证并投入运营后,为保持它 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所进行的 管理。航空器以及航空器的使用、维修人员和单位 是持续适航管理的三个主要对象。
由于各国适航管理部门和管理体制千差万别,为保证适航管理的权威性、 国际性、完整性、动态发展性和其独立性,各国基本上都有其共同特点, 即由管理航空运输的行业作为适航管理部门。美国是联邦航空局、英国民 用航空大臣;我国是国家民用航空总局。
–
国内飞机租赁公司起步较晚,市场被外资垄断;
–
国内飞机租赁公司得到法律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较少,缺乏系统的法律规
定和政策指引;
–
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缺乏金融资本和相关产业资本支持,业界合作刚刚起步,
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秩。
湿租;是指航空承运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活动。
✓ 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含义; ✓ 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 ✓ 民用航空器登记制度的含义以及作用。
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 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 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
–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 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 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
(四)民用航空器使用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7条规定 P102) 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同时, 民航法第38条还规定(三条):
1、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按照适航证书规定使用 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
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 修保养工作。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要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 航状态。
初始适航
设计
制造
使用
维修
持续适航
初始适航管理是——指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 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 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部件的设计、 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也就是在航空器交付使 用前,适航部门根据各类适航标准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所 进行的管理。
–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 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 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将被查封、扣押 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 民用航空器租赁的含义、分类; ✓ 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含义。
民用航空器租赁是指民用航空器出租人通过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航 空器租予承租人。该航空器由承租人从制造人或者供应商那里选定,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保持对该航空器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在一定的期 间付给规定的租金,就可以占有并使用该航空器。现行的租赁方式有 两种: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 ——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 • ——颁发型号合格证件、生产许可证件及适航
证件; • ——实施持续性的监督管理;
最终审定会议
申请 成立审定小组
试飞前会议 飞行试飞及评审
制定审定计划 确定审定基础
颁发TIA(型号检查核准书)
批准飞行手册 完成TC数据单
颁发型号合格证及数据单
结构 机械/环境 电子/电气
干租:是指航空承运人仅仅租赁航空器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以及目的。 ✓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特征。
定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主管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对航空器的设计、定型开始,到生产、使 用直至停止使用的全过程施行监督,以保证航空器始终 处于适航状态的科学管理。简单地讲,航空器的适航管 理就是对航空器适航性的管理。
所谓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有关航空器的安全或结构完整的品质特 性,包括航空器的部件和分系统的性能水平以及操作特点上的安全或 结构完整的品质特性。简言之,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 航行并能保障安全的规定性。
➢权威性:适航规章、规则、标准等具有强制性,适航管理部门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国际性:民用航空器既是国际民航运输的重要工具,又是国际上的重要 商品 ➢完整性: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直至退役全过程监管 ➢动态发展性:适航管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 ➢独立性:适航部门是独立于民用航空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环节之 外的审查监督机构。
《芝加哥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 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的联营组织或国际 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 “理事会应决定本公约关于航空器国籍的规定以何种 方式适用于国际经营机构所用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的属地管辖权相冲 突);
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 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民用航空器经营性租赁是指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 出租人那里租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租赁期满, 承租人将航空器按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技术状况退还给出租 人。
– 民航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容量有较大发展潜力; – 我国航空租赁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 跨国公司垄断,民族企业受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实施全面 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航空器的 设计、制造、维护与维修。
(一)民用航空器设计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4条规定 P100)对民用航 空器设计进行型号合格审查,是适航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适航标 准、通过了型号合格审定,取得了型号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才具备投 入生产的资格。 (二)民用航空器的生产、维修适航管理(民航法第35条规定 P101) 该法律明确规定:只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维修者, 才能从事航空器的生产和维修。 (三)民和航空器进出口适航管理。首次进口中国的外国航空器,应向 民航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我国生产的民用航空器要出口 的,须由国家民航总局签发出口适航证。
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 登记过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所有 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 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芝加哥会议制定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 协定中,以及后来大量缔约的双边航空协定中,一般都 规定有“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法律地位,指法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 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 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 空飞行或再次领土上降落。
✓ 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 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它检查,遵守关 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 ✓ 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 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 免不合理的延误。 ✓ 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 航空器,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 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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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以及国家航空器的定义; ✓ 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 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 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 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 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
✓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 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 民用航空器登记过的权利和义务;
国籍制度最早是用来识别某一自然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它是指一 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该国。这种关系意味着个人效忠 国家和国家保护个人的义务。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中, 国籍的概念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按国家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执行 (一)一般规定 (二)营运人的适航责任 (三)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
(1)营运人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并遵守获准的条件 从事航空器运行。
一般 登记
变更 登记
临时 登记
注销 登记
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
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由一组字组成, 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航空器登记过的无线电呼叫信 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用,并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 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指定的标 志。登记标志须是字母、数字或者两者的组合,列在 国籍标志之后。
权利; –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是指权利登记机关即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应权利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民用航空器权利人、权利性质及种类、 权利取得时间、民用航空器国籍等有关事项,在专门权利登记簿中进 行记载的一种法律制度。
– 确认权利; – 实施管理; – 公示社会。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就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 民用航空器的必须费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或多重管辖的 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租机与包机时, 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 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 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 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 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 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 部证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 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 理,成为一大负担。结果此事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