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之转型——从“民生立法”到“民生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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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法治论"探析——对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规范阐释

“民生法治论"探析——对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规范阐释
在 国 家 建 设 中 的 核 心 地 位 :建 设 之 首 要 在 民 生 。 故 对 于 全 国 人 民 之 食 、 衣 、住 、 行 四 大 需 要 ,Biblioteka 府 当 与 人 民 协 力 ,
笔 者认为 ,迄今 为止 的 民生 法治论 ,均是对 民生与 法 治 外部关 系的讨论 ,而未涉及 到两者 的内部关 系。所谓外 部关系 的讨 论 ,就 是撇开 民生的规范 面相与 法治的价值 面 相 ,单纯讨 论 民生之于法治 的导 向作 用和法治 之于 民生的
民 生法 治 的 内部 关 系


在 中国历 史上 ,民生是作为~种 政治话语 出现 的 ,它 所表达 的是百姓 对于安定美 好生活 的向往 和诉 求。守土为 家的小农 经济与严苛 的户籍 制度把农 民牢牢地束缚 在土地
上 ,特 别 是 在 一 些 靠 天 吃 饭 且 战 乱 易 发 的 地 区 , 民 众 只 能
的 “ 民生法治论 ”是 一种 “ 回应当代 民生诉求 ” 、 “ 以 民生
为导 向的法治 理论 ” 。n 他 认为 ,缺乏 法治 的监督 与制约 , 我们很难解 决民生问题 ,所以 ,民生必须依靠法治 的保障 。 民生就其 实质是 一个 权利 问题 ,因而可纳 入法 治 的范 围。 “ 法治赋 予了人民参政权、教育权 、劳动 与社 会保障等广泛 的基本 权利 ,并 通过立 法、执法 、司法等 环节给予 民之生 计 以全 方位 的 保障 ,即通 过 法治 保 障 民生 、构 建 民生 法 治。 ”[ 2 其 后 ,一些学 者就 民生法治 论作 了进一 步的探 讨 , 但 基本都 是沿着付 先生 的理 论轨迹 ,对 民生 立法 、民生执
民 主与 法制
‘ ‘ 民生法治论’ ’ 探析

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立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特稿TEGAO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已经成为人大立法工作的重头戏。

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2021年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报告还指出,要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今后一年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实际上,市人大常委会一直注重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步伐坚定、有目共睹。

回顾2020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年共审议通过法规案16件,涉及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22部。

这些地方性法规分别从公共卫生、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回应了市民关切,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如何深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部署和要求?人大代表在各自关注的领域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社保是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完善优化农村社保,对于农村居民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荣玉民族服装厂苗家刺绣技术员李绍玉认为,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面贯彻,首先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立法完善法律制度。

只有立法问题得到解决,新农保的实施和推行才能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然而,目前与之相配套的权威性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期待通过立法引领,进一步优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代表,市人大代表钟娟则对乡村振兴立法颇为关注。

她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

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存在如何保障农民和农村的利益、如何保障其他参与者的利益等一系列现实问题,需要加强乡村振兴立法,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固定下来,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体系,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

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

一、引言由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意大利、韩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最先采取应急措施的我国却一直没有宣告全国或重点疫区进入紧急状态,而是由各省分别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这只是一种行政应急状态。

没有宣告紧急状态这一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有的地方在疫情收稿日期:2020-03-2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A008)作者简介:林鸿潮(1979-),男,广东揭阳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管理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主任。

研究方向:应急法学、行政法学。

孔梁成(1993-),男,浙江东阳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2020年9月第37卷第5期Sept.2020Vol.37No.5doi :10.3969/j.issn 1007-6522.2020.05.011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林鸿潮1,孔梁成2(1.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紧急状态法制发挥着公权和私权再平衡的功能,并为社会秩序的转换提供统一标识。

受2003年“非典”推动的“紧急状态法”中途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立法思路的转变使宪法上紧急状态制度的实施失去依托,对国家依法宣告紧急状态形成了制约;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并未发挥好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功能。

为此,建议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分拆为“紧急状态法”和“应急管理法”。

“紧急状态法”应降低宣告紧急状态的门槛,将紧急状态类型化,围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事中和事后应对环节建立具体制度。

拓展以民生为导向的法治新路径

拓展以民生为导向的法治新路径
有赖 于一 套具 有较 高操 作性 和可 行性 的制 度设 计 的 。而 面对 此 难题 , 者将 目光 聚焦 于 “ 律 ” 作 法 手段 ,
并 对这一 手 段与 民生 的关 系进行 了概 括和 阐释 :可 以说 , “ 法律 是解 决 民生 的基 础 性手 段 , 经济 发 展 、 在 体 制变 革 的过程 中 , 须重 视用 法律制 度解 决 民生 问题 , 法 治保 障 民生 , 而 实现 民生法 治 发展 模 式 必 用 从 在 中国的夯 实 。 围绕 民生 问题 的兑现 , 者 着 重从 立 法 、 法 、 法三 个 层 面探 索 其 行 之 有效 的对 策 : ” 作 执 司 ( ) 构 围绕 民生 的立 法制 度 ;2 打造 勇担 民生 责任 的政府 ;3 加 强 民生 促进 的司 法责任 。虽 然 民生 1建 () () 法 治 发展模 式 的建构 和 实现远 不止从 以上三方 面加 以努力 , 且这 些对 策是 否真能 落在 实处 尚属未 知 , 但 作 者从 民生法 治模 式构 建 的具 体 目标着 眼 , 疑为 当代 中 国法治 发 展研 究打 开 了一 扇 具有 “ 冰 ” 义 无 破 意
21 0 2年 8月
时代法学
P e e t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A g 2 1 u. 02 Vo. O N . 11 o 4
第 l 0卷 第 4期
拓 展 以 民 生 为 导 向 的 法 治 新 路 径
蒋先 福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 沙 4 0 8 ) 10 1
提 供 了一种 新 的理论设 计 。 首 先 , 书从 学理 上对 “ 于 中国 ” 民生法 治 发 展模 式 的 内涵 作 了 系统 研究 。书 中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 , 该 基 的 民生 法

“民生”语境下的“立法”诉求

“民生”语境下的“立法”诉求

“民生”语境下的“立法”诉求摘要:倘若将民生问题转化成法律话语便是权利问题。

改善民生,立法先行,民生立法“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我国立法舞台上开始尝试着释放灼灼熠熠的光芒。

民生立法理念的滞后以及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正在桎梏着民生立法的发展,为此必须重申法治理念,为民生立法植入民主、科学、公开等理性土壤,释放其怀揣的宪政意蕴,推动其加速度发展。

关键词:民生;民生立法;理性构建一、“民生”概念的角色解读(一)民生价值置换——权利语境的折射就宪政角度而言,所谓民生,就是指“公民依宪享有维持基本生存基础上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公民宪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表面上来看,民生问题像是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结合体,但若深究实质,则最主要的表现为典型的权利问题。

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权利贫困,经济贫困的更深层原因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当然也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我国民生命题在当今的进路选择就在于以权利本位为出发点,借助人权保障这一动力,朝着和谐发展这一目标,雄赳赳地前进着。

而强调人权的实现与保障,这正是宪政与生俱来的核心价值追求,在民生的进路选择中,带着浓重的人文气息,为民生的不断前进保驾护航。

(二)民生问题溯源——权力界限的“缺”与“越”民生问题的出现并不是社会政治或者经济问题的一一映射,倘若在宪政图景下对这一问题抽丝剥茧、追根溯源的话,那么,就要试图撇开互相杂糅的社会现象,拨开重重迷雾,考量权力的“越位”与“缺位”。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权力可以作为一种稀缺社会资源,权力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在利益的驱使下,权力拥有者自然而然会朝着自己的利益目标阔步前进,纵使在达成利益过程中会遭遇被制约主体的“阻挠”。

于是,贫富差距愈演愈烈,强、弱势群体剑拔弩张,“腐败毒瘤”岌岌可危,权力资本化来势汹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何以践行法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地方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践行法治原则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为了各级政府的紧迫课题。

法治是指国家执行政权的法律性质,是指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用法规来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社会政治制度。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中,要深刻贯彻法治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挑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阐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如何践行法治原则。

一、立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责义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中,立法是最基础和重要的一环。

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在立法方面,要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权责义务,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还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确保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地方治理的效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中,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执行各项防控措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秩序。

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卫生环境。

要坚决打击传播谣言和造谣恶意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还要做好社会秩序的管理和维护,协调处理好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司法:依法追责,保障法律权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治理中,司法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依法追责,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

要依法查处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的行为,严肃打击造谣恶意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一个外地到广州的打工者、染美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美术设计师,因为没有办暂住证,晚上外出忘了带身份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三天后结束了27岁的生命。

这就是发生在2003年3月的孙志刚收容案。

当真相曝光,举国皆惊,最后凶手被严惩,通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从此,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乞讨不会被收容遣散,而会得到救助。

被殴致死9个月后,孙志刚的葬礼在家乡湖北黄冈陶店乡幸福村举行。

墓志铭上写道:“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不幸的孙志刚长眠在幸福村里。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要是没有这四“重”,幸福在哪里?不知道。

只知道不幸会随时降临,如同2016年5月7日晚,北京昌平,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毕业生、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公职人员雷洋的命运。

从孙志刚到雷洋,13年过去了,同样是普通公民之死,都掀起了社会的巨浪。

塞缪尔·亨廷顿说:“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中国正处在转型转轨期的关键阶段,要克难攻坚的地方很多,亟需凝聚共识,同心协力,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而雷洋案所折射的,恰恰是社会沟通、社会信任的不足,其警示既意味深长,又刻不容缓。

社会资本流失的危害我们的社会是由很多资本支撑起来的共同体,比如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

(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如果说5.12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资本的损失,但由于全社会情系汶川,心手相连,社会资本得到了增加,最终实现了汶川的重建;在雷洋案中,虽然人力资本的消失只一人,但社会资本——“个人与社会连接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与规范”——不知流失了多少。

《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题库(附答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题库(附答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

A、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B、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C、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D、全选答案:D2.国家是在采用一定的()的前提下进行社会管理的.A、阶级领导形式B、社会公众参与体系C、政治经济发展模式D、政权组织形式答案:D3.全国统一急救电话号码是()。

A、110;B、120;C、112;D、114答案:B4.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事件的最高级别是: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答案:A5. ()是指根据情报信息和事件预测结果,用书面文字形式制作的、用以处置未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采取的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

A、处置预案B、处置文案C、处置立案D、处置方案答案:A6.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是下列何种颜色标示()。

A、红、橙、黄、蓝B、红、黄、橙、绿C、红、黄、绿、蓝D、黄、红、橙、蓝答案:A7.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损失的最有效、最经济、最安全的办法 是 ( )A、建立应急机制,做好预防工作B、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预防工作C、完善应急法制,做好预防工作D、做好应急评估,做好预防工作答案:C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同时波及多人甚至整个工作或生活的群体,这体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征。

A、复杂性B、公共性C、危害性D、突发性答案:B9.我国第一部应急管理的专门法律是: ()A、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B、 《突发事件应对法》C、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答案:B10.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所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状态是:()A、已经造成B、可能造成C、不会造成D、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答案:D11.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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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之转型——从“民生立法”到“民生司法”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周详日期:2013年03月20日摘要:公共卫生安全是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形成了有关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但在实践中食品安全、医药安全等事件仍然处于高发状态,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立法抱过高的期望,而忽视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实现从“民生立法”向“民生司法”的法治转型。

为此,需要破除“立法万能主义”的思维模式、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的全面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在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中实行当地监管人员的回避制。

关键词:公共卫生,民生立法,民生司法,法治转型现代的公共卫生的内涵比较广,早已突破了传统的以疾病防治为中心的生物医学模式,突出强调身心的全面健康。

[1] 2003年国务院吴仪副总理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公共卫生的中国定义:“公共卫生就是组织社会共同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预防控制传染病和其他疾病流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和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目的”。

[2]近些年我国发生了“齐二假药”、“张悟本神医”、“王贝整容死亡”、“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毒餐具”、“加碘盐”、“毒豇豆”、“地沟油”、“铁酱油”、“反式脂肪酸”等事件,今年又爆发了“染色馒头”、陕西榆林某小学“牛奶中毒”事件,这些公共卫生事件强烈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用法治来保障关系民生问题的公共卫生安全,对建设“人人享有健康”的和谐社会,可谓至关重要。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民生立法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提出“保障和发展民生”的先进政治理念以来,理论界提出了“民生法治”、“民生刑法”等概念。

在“十一五”期间,立法部门以民生关怀为视角,突出强调民生问题的立法保障。

公共卫生安全是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公共卫生方面的民生立法。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民大会堂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律体系也不例外。

第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为公共卫生方面的法制建设提供宪法依据。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宪法修正案第2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我国“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各种立法与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首要的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不仅指生命权本身,而且还包括维持生命健康的各种必需的条件,因此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为我国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为目标的一系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二,我国制订、修订了有关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基本的、主要的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近十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修订了《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基本的法律。

国务院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规。

仅2011年1-3月卫生部就连续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7件部门规章,有关公共卫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则更多。

第三,我国民事法律的制订与修改中,也有很多条款涉及到公共卫生的问题。

例如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就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共卫生的法律责任制度,要么加大赔偿力度,要么实行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制度。

第四,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14条中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增加了对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处罚。

在刑法第127条中增加了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

将刑法第125条中的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增加了对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对象以及非法制造、储存行为的处罚;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即不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也构成犯罪。

在刑法第152条增加了走私废物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在刑法第339条中增加了对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液态、气态废物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337条的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具体的危险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具体的危险犯修改为抽象的危险犯。

将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结果犯修改为具体的危险犯。

在刑法第143条、第11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量刑情节上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规定。

在刑法第408条中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罪名。

总之,我国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虽然尚不能称之为完美无缺,这方面的民生立法还将继续下去,但在总体上看已经形成了从宪法到行政法、民法,最后到刑法的一整套规范体系,法律体系内部基本上做到了科学和谐统一。

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暴露出的法治问题虽然我国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民生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备,但是近些年频频爆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在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上仍然存在着很多带有共性的问题:第一,监管流于形式。

例如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据媒体报道,地方监管人员也是进行了“监管”的,不过通常是在办公室里检查生产商自己送来的样品,如此形式主义的监管法,其结果当然是“次次合格”。

第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例如海南的毒豇豆在武汉曝光后,三亚农业部门表示对武汉的做法“特别的不理解”,认为这样做等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太不够朋友”,不仅没有给三亚市留面子,也没有给农业部留面子。

三亚农业部门的表态其实暴露出地方监管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潜规则:食品、药品等出了问题后并不是严格依法处理,而是在行业内部予以消化,大事化了,不让公众知道真相。

监管人员对市场中的终端服务与产品的抽查中发现了问题,如果涉及到的是当地的知名企业、纳税大户或者地方经济的支柱,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仅仅给予罚款了事。

第三,有不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查处行为不是出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而是作为创收的手段。

如此,地方监管人员与市场主体之间甚至会形成“猪养肥了再放点血”的奇怪的经济利益链条。

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严格执法,食品、药品市场变得非常干净,反而会因为“水至清则无鱼”,失去了创收的来源。

所以监管部门对有经济利益的地方就偶尔查一查,罚一罚,对没有经济利益的地方哪怕卫生问题极其严重,监管部门相互推诿,谁也不去查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

例如据统计中国人每年约消费200~300吨“地沟油”(由泔水提炼制成“地沟油”含有一种叫做“黄曲霉素”的高致癌物质)。

虽然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杜绝使用“地沟油”,但这种禁令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地方监管部门很少付诸行动。

尽管有学者认为地沟油泛滥“与其说是餐饮业的管理问题,不如说是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欠缺的问题”,[3]但那些加工“地沟油”的黑作坊,“散户”身上没有多少“油水”可罚,监管部门可能有能力管但不愿意去管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对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查处完全以媒体的视点为转移,缺乏制度性的、长期的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监管部门对公共卫生问题往往采取这种做法:媒体没曝光,就不查处,媒体曝光了就查处,媒体风头过了,查处也就偃旗息鼓。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之后,20多名生产、销售者被判刑,其中有2人被执行死刑。

但是风头一过,后续调查与查处行为也就停止,以至于2010年7月在甘肃、青海、吉林三地的市场上再次出现三聚氰胺奶粉,竟然是三鹿奶粉重新加工而成。

第五,对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止于生产者、销售者,对地方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多是“雷声大雨点小”,乃至于连“雷声”都没有。

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中,涉案的毒奶粉竟然是经检验“合格”的名牌产品,监管失职是不言而喻的,虽然生产者、销售者的相关负责人均被定罪处刑,但无一行政监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奶商判死,放生高官”的做法,引起了人们广泛质疑。

[4]以上的问题其实暴露了一个根本性的法治观问题:真正的法治不只是有没有完备的法制体系的立法问题,而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否得到普遍遵循的执法问题、司法问题。

正如几千年前的西方哲人亚里斯多德所言,“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5]三、从“民生立法”向“民生司法”的法治转型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可谓不完备,不可谓不良善。

但在实践中食品安全、医药安全等事件仍然处于高发状态,“呈现出法律制定得越多、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状况越差的趋势”,[6]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对立法抱过高的期望,而忽视了法律的严格执行。

所以我国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要得到根本的解决,必须实现从“民生立法”向“民生司法”的法治转型。

首先,应当破除“立法万能主义”的思维模式。

当前只要发生了某些严重的公共卫生的事件,我国首先想到的就是在立法上设置新的罪名或者加重罪名的刑罚,指望通过立法来遏制这类违法犯罪现象。

但是立法上加重刑罚或者其他法律的惩罚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起到的威慑效果取决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真正得到追究。

例如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08条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实即使没有增加该新罪名,原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也完全够用。

新增加的“食品安全监管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条件上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没有任何改变,法定最低刑与最高刑也没有变化,只是具体的量刑情节、量刑幅度上有细微的差别。

所以增加该罪名只能起到一种表明国家要严惩食品安全监管理失职行为的一种态度。

这类民生立法只是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法治的关键还在于立法上的法律规范最终落实为一种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其次,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的全面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

在以往的公共卫生事件中,多是地方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调查,其针对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责任追究,却忽视了地方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中起到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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