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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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依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划分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责任划分的目的是确定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确定责任划分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依据。

1.风险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风险责任。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通过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使用说明责任原则: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顾客是否正确使用产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是由于顾客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使用说明导致的,那么顾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责任主体原则:在产品制造、质量检验、销售等环节中,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例如,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质检部门应对产品质量抽检负有责任,销售者应对产品的合格性负有责任。

4.追溯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划分时,可以考虑追溯质量问题的来源,并寻找造成问题的主要环节。

通过追溯责任,可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故意或过失原则: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一般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会依情况减轻或分摊给其他相关主体。

在确定责任划分时,需要结合以上不同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一般来说,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大的责任,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他主体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一般来说,市场上的产品都会附带售后服务承诺,如退换货、维修等,这也会影响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评审、法律诉讼等手段,对责任划分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处理。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提供赔偿和解决方案,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总之,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合理期待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通过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消费者在产品质量事宜上享有平等地位。

生产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生产产品,而消费者有权依据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和维权的要求。

2.谁生产谁负责原则产品质量法倡导“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也就是说,生产者对于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不管是生产过程中的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还是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收集反馈、修理等,生产者都应该为产品质量负责。

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类型1.合同责任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交易往往会通过合同达成。

当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包括履行合同、改正缺陷、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

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生产者可能还要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制裁。

三、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责任界定1.明示质量标准不符合生产者对于产品质量的承诺常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产品在明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2.默示质量标准不符合除了明示的质量标准外,产品还有默示的质量标准。

默示质量标准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

当产品在默示质量标准下不符合约定时,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更换产品,并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3.生产者失去尽职检查义务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尽职检查产品的质量。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法律问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背景产品质量问题是指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所出现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各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律,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产品质量法律的规定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产品质量标准的设定:产品质量法律会规定产品的基本质量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产品特点制定相应标准。

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耐久性等要求,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2. 产品质量责任的划分: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划分。

生产者需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销售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而消费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律要求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维权机制的建立等。

消费者在购买到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时,可以要求退换货、维修、赔偿等。

4. 违法处罚措施: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约,产品质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产品召回、法律追责等。

三、应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的措施针对产品质量法律问题,企业和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企业应该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抽检的频次和覆盖范围。

2. 提升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该承担起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责任

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责任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作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始终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生产者的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被定义为“生产、加工、组装、复制、包装及标识自己名字或者商标后负责将产品提供给使用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责任1. 资质要求及备案登记生产者在开始生产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只有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企业才能获得资质,并获得合法的经营权。

2. 生产者的基本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的基本义务包括:(1)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提供必要的警示标识和使用说明书;(3)提供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4)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风险。

3. 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生产者在发现自己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时,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召回产品,并对召回工作进行全面记录和报告。

生产者应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并对后续处理结果负责。

三、生产者责任的意义和建议1. 保护消费者权益生产者的责任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通过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2. 增强市场竞争力产品质量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之一。

优质的产品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对于生产者而言,提升产品质量意味着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空间。

3. 加强企业自我管理和控制生产者责任的履行需要企业自我管理和控制的加强。

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缺陷和风险,提高产品的合格率。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法赋予了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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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论文关于产品质量法的论文: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摘要: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瑕疵担保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仓储人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

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纷纷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本文将围绕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追究展开论述。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在产品质量法中,国家层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产品质量问题。

例如,中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其中明确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种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为责任追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生产者的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着首要责任。

生产者应当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并承担由产品质量问题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不得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中也强调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他们享有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生产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

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在中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如投诉、起诉等。

这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对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责任追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产品质量法对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生产者被查实存在质量问题,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

这种责任追究的程序,使得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在单个国家范围内存在,有时会涉及跨国企业、跨境贸易等复杂情况。

为了更好地追究责任,各国之间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和产品质量问题的频繁暴露,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和安全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产品质量法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原则。

这意味着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性,不得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产品质量法还强调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则。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最后,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平等自愿交易原则。

产品交易应该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不得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基于上述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产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出厂的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等。

生产者对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特别的法律责任。

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检验和保证的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情况,要求生产者承担补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等。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销售者有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把关,以保证产品质量可靠。

其次,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责任。

产品质量法三倍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10倍赔偿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三倍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10倍赔偿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三倍赔偿的规定(产品质量法10倍赔偿法律规定)一、食品质量问题赔偿可以十倍赔偿吗先和超市协商,不成,到消协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要求的赔偿适用于哪部法律,要看消费者的诉求和实际情况,如果商家存在故意隐瞒商品质量问题的行为,则适用于“新消法”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最低500元的赔偿。

如果商家的行为不属于故意,则不适用于“新消法”第55条。

另外,从商家的销售行为来看,商家自身也无法判断水果内部的质量问题,不存在故意欺骗行为,所以不适用“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

同时也不适用于“食安法”的“十倍赔偿”的规定。

商家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吗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本身有缺陷是不能要求三倍赔偿的,产品有缺陷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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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姓名霍刚
学号: 201215103043
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问题
摘要:在人类社会中发生矛盾之时,在不可容忍的矛盾激化之际,法律便以社会的名义给予了适当的调节,法律的出现使人们在处理非本能的事务之时,最大限度的围绕着正义而活动,它对社会秩序予以规定并加以调节,以一种无形的力量支撑着那些没有真正摄入法律中的人们。

它给予主张和谐的人以优越感,而给予自私不和谐的人以卑微感,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落差成为一种力量维持着社会和谐地运作着。

人类的消费行为与产品及产品质量问题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

因此,《产品质量法》在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不尽人意,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仅就《产品质量法》立法中有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有关问题简单的谈一下认识。

关键词:产品质量;产品责任;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质量责任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面对高利益,低成本,出现的了多少商家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选择用劣质,假冒的产品欺骗消费者,甚至有些产品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这种恶劣的现象若不予以整顿,势必会给更多的消费者带来伤害,免不了给社会和谐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也是在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并增减有关规定,来完善该法律。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制,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即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
(一)产品质量责任在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2000年7月22日的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储存和为以假乱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

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质量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做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而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很难直接
追究这些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储存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运输人或储存人的民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援引法律处理相关的纠纷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二)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
产品质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理检验机构因其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扰乱国家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正常秩序、但是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根据上述的概念,质量监督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法律责任。

虽然,产品质量法关于行政规范方面的规定的较多,但监督规范特别是拒斥实施规范不够,并且缺乏相应的对于监督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从而对产品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所影响。

例如: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其中的问题是如果监督部门违法该规定,不抽查,即不按规定履行职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由谁追究?另外,如果被抽查者拒绝抽查,不予配合或阻挠抽查的,在行政处罚规范中则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建议将抽查活动制度化,并在立法中对相应的内容做以规定。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部分
(一)产品质量义务方面规定尚不完善
产品质量义务是认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基础,没有它,则无从判断或成立民事责任,因而其地位非常低,也较全面,但不够完整。

例如,产品投放流通后没有继续观察的义务,对投入市场当时符合标准的产品,后来随着科技进步发现有问题,生产者是否有回收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产品发生危害的义务?
我国质量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我国台湾消保法实施细则予以了明文规定。

按照产品后续观察义务,生产者在将产品投入市场后注意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一旦投放市场的产品因科技的进步暴露出有缺陷,就应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该产品并负责回收该产品,否则不能以开发风险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这一义务对于事故的防止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

将此义务分配给生产者从风险控制能力角度而言是合理的,因而我国应吸收此做法,将其规定为生产者的义务之一。

(二)民事归则原则对学术上的分歧未能解释明确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

其中既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有民事责任。

引起争议最大的就是民事责任部分。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发生合同与侵权的竞合。

关于《产品质量法》中的民事归则原则,有人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有的学者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认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也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为“严格责任”。

还有人认为,《产品质量法》中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应为无过错产品责任(即严格产品责任),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对学术上的这些分歧并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解答。

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这一规定似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它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应当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三)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
民事责任有两种—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它们分别与对产品的积极质量要求和消极质量要求相对应,由分别违反两种质量要求所产生。

在立法例上,前者为瑕疵担保责任,属合同法调整或规范;后者国外多由单行法专门调整。

我国《产品质量法》以产品质量为中心,将此两者一并规定,对于法律的系统化无疑有好处。

但我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囊括了国外多用于专门的单行法规定的问题,由于法律体系框架限制,其不能对诸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科学的表述,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困难。

1.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方面
第一,适用对象。

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

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是否不在产品责任的规范范围内,立法例上有不同。

按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不适用产品责任。

其理是依交易观念,不动产无法被制造且欠缺可代替性而无法使之流通进入市场及经营之。

但即使这样也不意味着建设工程不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这两种责任是不相同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按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处理。

因而,我们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其意可能在于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责任规范之对象,而非不适用于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统一合同法建设工程章规定建筑者(施工者)对建设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不这样理解,则在质量法与统一合同法之间会产生矛盾或冲突。

因此,此规定也应如对产品之界定一样,应纳入有关产品责任的内容中规定。

另外,按本法动产适用于产品责任,而不动产是由动产组成的,那么组合到不动产中去的动产的瑕疵(缺陷)造成的损害是否由该动产之提供者或制造者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这种规定是否适宜?各国通例,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标的(对象)没有限定或限制: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消费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论是工业产品还是农产品一概适用。

第二,瑕疵。

该法指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通常效用或价值。

在瑕疵种类上,该法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未衔接好。

该两条例不仅包括产品效用—内政质量的不符合要求(明示或法定的要求),而且包括产品外在质量的不合要求—产品品质、型号、规格、花色等;而《产品质量法》仅指产品内在质量。

该两条例只适用于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交易,不适用于处于消费目的的个人购买合同,即仅适用于商人与商人之间而不适用于商人与非商人之间。

因而,在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买卖,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包括品种、型号、规格等?值得欣慰的是,刚刚出台的统一合同法
产品质量法将会通过不同的途径不断地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1]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
[2]史迹春.经济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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