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香蕉案

合集下载

香蕉案解析ppt课件

香蕉案解析ppt课件
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
28 September 1995 5 February 1996 24 October 1997
《洛美协定》 : 《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
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 《洛美公约》。它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 易集团,缔约成员国已达86个。1975年2月28日,非洲、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 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 易和经济协定。 GATT洛美豁免:
(1)《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
❖ 《GATT1994》第1条第1款: “各缔约国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其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 章手续、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缔约国对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它国家的 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的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它缔约国的相同产 品。”
❖ 其次,欧盟的香蕉进口规则还规定,所有进口都要履行进口 许可程序。
❖ 欧盟香蕉规则将进口经营者分为三类,对不同类别的经营者 进行许可分配:
❖ A类经营者: 美元香蕉 ❖ 销售其他第三国进口的香蕉,获配额66.5%; ❖ B类经营者: 欧非香蕉 ❖ 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0%; ❖ C类经营者: 留给新加入共同市场组织的经营者 ❖ 从1992年开始销售欧盟及非加太国家的香蕉,获配额3.5%。 ❖ B类许可证可以有偿转让。
篮球比赛是根据运动队在规定的比赛 时间里 得分多 少来决 定胜负 的,因 此,篮 球比赛 的计时 计分系 统是一 种得分 类型的 系统

欧盟与拉美的香蕉大战

欧盟与拉美的香蕉大战

欧盟与拉美的香蕉大战1993年,欧盟开始实行了香蕉共同市场政策,即对进口加勒比海地区前英法殖民地国家的香蕉实行优惠,包括免关税和进口配额。

但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则不享受这样的优惠,而要被征收每吨176欧元的关税,这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于是,1995年,一些拉丁美洲香蕉产国把欧盟告到了WTO。

1997年,WTO专家组裁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政策违背了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内的多项WTO条款。

欧盟对此不服,提出了上诉,但结果是WTO要求欧盟改变其香蕉进口政策。

1998年,欧盟修改了香蕉进口政策,但申诉方仍不满意,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审议,并要求实行报复。

1999年和2000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先后授权美国和厄瓜多尔对欧盟多项产品实行贸易报复,于是,美国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多种商品开征100%报复性关税。

这场历经16年的香蕉大战就此结束。

其实,香蕉大战不仅关系到贸易,还有更深的历史原因。

早在1975年,当时的欧共体)即通过《洛美公约》给予“非洲、加勒比海与太平洋地区”(ACP)的46个发展中国家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进口的优惠待遇,目的是帮助这些国家通过贸易减小对外援的依赖。

欧盟之所以在1993年实行“香蕉共同市场政策”,也正是为了给予这些ACP 国家更大支持。

因为,这些国家的香蕉种植者多是一些小型农户,而拉丁美洲国家的香蕉种植者则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

也正因涉及到美国企业,这场在欧美与拉丁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之争中,一直都有美国的参与。

1999年,美国对来自欧盟国家的多种商品开征100%的报复性关税。

尽管欧盟给予ACP国家优惠,但拉丁美洲国家仍然是欧盟主要的香蕉进口来源国--欧盟市场上的香蕉有70%来自拉丁美洲,主要是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和巴拿马;来自ACP国家的只占20%。

欧盟是世界最大的香蕉市场。

一旦欧盟降低对拉丁美洲国家香蕉的进口关税,ACP国家的香蕉出口很可能受损,因此这项协议也遭到ACP国家的反对。

美欧香蕉大战

美欧香蕉大战

美欧香蕉战升级美宣布惩罚欧盟据新华社华盛顿12月21日电(记者袁炳忠)美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21日宣布,鉴于欧盟未能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美欧香蕉贸易争端的裁决,美国将对来自欧盟的商品征收数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

巴尔舍夫斯基说,这些惩罚措施将从明年2月2日或最迟在3月3日之前开始生效。

美国将对一系列来自欧盟国家的产品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这些产品包括奶酪、甜饼干、蜡烛、手袋、毡纸、贺卡、开司米毛衣、纯棉床罩、纸板箱、电动交通工具的电池、咖啡壶和吊灯等。

这些消费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零售价将大幅上涨。

巴尔舍夫斯基说,6年来欧盟一直未执行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于美欧香蕉贸易争端的裁决,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布里坦与美国总统克林顿在最近的一次会谈中也未能解决这一争端,因此美国采取上述制裁措施,以抵销欧盟歧视性香蕉政策给美造成的损失。

美取消对欧盟惩罚性关税八年香蕉战告一段落【据新华社华盛顿7月1日电】美国贸易代表策利克1日宣布,根据美国和欧盟4月份达成的协议,欧盟从本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香蕉进口制度,因此,美国于当天取消了对来自欧盟的1.91亿美元商品征收的100%的惩罚性关税。

策利克在一份声明中说,香蕉贸易争端的解决表明美欧双方是按照相互尊重、谅解以及采取建设性行动的精神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分歧的。

欧盟于1993年实行新的香蕉进口配额制度。

美国认为这损害了在拉美地区经营香蕉种植园的美国跨国公司的利益。

为此,美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了诉讼并获得胜诉。

在世贸组织的授权下,美国于1999年3月开始对来自欧盟的价值1.91亿美元的商品征收100%的关税作为报复。

此后,美国与欧盟围绕这一问题举行了多次磋商,终于在今年4月11日达成协议。

根据协议,欧盟从今年7月1日起逐步增加拉美香蕉的进口配额,到2006年1月1日将完全取消配额制度。

欧盟和拉美国家结束历时15年的香蕉战2009年12月16日19:02第一财经日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10px">据来自布鲁塞尔的消息,欧盟和拉美国家昨天达成一项协议,结束历时15年被称为“香蕉战”的贸易争端。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WTO香蕉贸易争端案例分析
表面看来,厄瓜多尔的请求与美国的要求截然不同,实质 上是要达到同一目的,即:选择对自己影响最小而对欧共 体影响最大的领域进行贸易报复,促使欧共体尽快执行DSB 的裁定。
欧共体香蕉进口体制是否违反WTO协定? 第二阶段是执行WTO裁定的阶段,其核心问题是:在欧共体
香蕉进口体制被WTO裁定为非法后,欧共体的执行措施(新 香蕉进口体制)是否符合WTO规则?通过何种程序来解决此 问题?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2条之间是何种关系?
第一阶段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2、欧共体否定GATS对其香蕉进口体制的适用。 3、尽管欧共体在第一阶段竭尽全力辩护,但是专家小组和上
诉机构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欧共体的报告。
1、欧共体质疑美国向WTO投诉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资格。 欧共体认为,在WTO争端解决活动中,只有具有法律利益或权利
的WTO成员,才有资格为主张其权利或维护其利益向WTO投诉。 首先,既然DSU对WTO成员的投诉资格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应
适用“投诉国必须表明其在所提出的投诉中具有充分实质的法 律利益”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其次,既然DSU第10条第2款要求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专家小 组程序的任何WTO成员必须在专家小组处理的事项中“具有实质 利害关系”,那么争端当事方中的投诉方就更要有充分实质的 法律利益了。 最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美国既非香蕉生产大国,又非 香蕉出口大国,既无实际的香蕉贸易,也没有潜在的香蕉贸易。 因此,它没有资格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主张权利。
因此,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尽管 美国只生产少量的香蕉。
因此,美国加入拉美国家直接挑战欧共体香蕉贸易体制的行 列,其关注重点主要是美国香蕉服务提供商而非香蕉生产商 的利益。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1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

2011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3890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890万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2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仅有5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19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钢制车轮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钢制车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193.54%不等。

同时,商务部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

按照美方程序,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需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能执行。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总价值约为8420万美元,2010年约为8040万美元。

从香蕉案看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制

从香蕉案看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制

从香蕉案看欧盟和非加太国家的特惠制作者:张晨曦来源:《商情》2012年第26期【摘要】美国、中美洲国家诉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发端于1993年,其贸易纠纷横跨GATT和WTO两个组织,时间之长,影响之深,使之成为最具代表性的贸易纠纷案之一,也使之成为特惠制和自由贸易相摩擦的典型案例之一。

本文以香蕉案为背景,阐述了香蕉案经过,分析了香蕉案中特惠制的特点及其与自由贸易冲突共存之处,最后就特惠贸易体制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香蕉案,特惠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一、香蕉案简介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约进口香蕉390万吨。

欧盟市场上的香蕉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欧共体内部及直接来自隶属于某些欧盟国家的海外领土,如加勒比地区的英联邦成员,法国的海外省等;二是《洛美协定》受惠国,即非加太地区的部分国家;三是由美国公司跨国投资的中南美洲国家。

1992年,欧盟发布404/93号规则,将呈分割状的欧洲香蕉市场整合为欧共体香蕉共同市场(CMO)。

该规则延续了《洛美协定》对非加太国家的援助义务,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993、94年,中美洲各国因CMO中政策的歧视性,先后诉诸GATT争端解决机制。

而真正的“战争”从1994年“洛美豁免”之后拉开了帷幕。

1995年9月28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和美国要求与欧盟磋商,1996年2月5日上述四国和厄瓜多尔联合提出向欧盟的磋商请求。

1996年5月8日,DSB成立专家组,并认为欧盟的许可证制度超出了“洛美豁免”。

欧盟上诉无效,被裁定须在1991年1月1日前执行专家组报告。

1998年7月,欧盟公布修改后的1637/98号规则,但是“香蕉大战”反而越演越烈。

美国竟根据其301条款于1999年3月3日发动“闪电”报复,单方宣布对从欧盟进口的价值约5.2亿美元的近20种产品征收100%惩罚性关税。

欧盟表示强烈不满。

1999年4月第二轮专家组报告认为欧盟新体制仍旧存在缺陷须改进,期限为2000年之前;同时修正对美国造成的损害应为1.914亿美元,美国只可在此数额内被授权报复。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

市场营销专业《案例;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

拉美国家与欧盟展开香蕉贸易战2021-10-02 09:44:53 本报综合报道据悉,世界上最主要的香蕉出口国厄瓜多尔,将于本周与欧盟高级官员就未来水果进口关税展开非正式谈判,它强烈反对提高关税。

在世界市场上价值数十亿美元、并对许多拉美国家至关重要的香蕉,是上世纪90年代欧盟输掉的激烈贸易争端的主题。

厄瓜多尔联合美国,说服WTO对欧盟的香蕉制度加以谴责。

欧盟对在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的前殖民地种植者实行优惠。

欧盟随后保证将取消其关税和配额优惠贸易体系,并最迟于2021年逐步实行只适用关税的进口机制。

目前的问题是,单一准入进口关税的水平问题。

厄瓜多尔希望将来欧盟关税不超过当前每公吨75欧元的基准。

厄瓜多尔于6月表示,如果将来关税被设置得太高。

哥伦比亚和洪都拉斯双方均表示希望实行40欧元的关税。

但是,一些非洲生产国,事实上只有象牙海岸和喀麦隆,希望采取更高的关税以保护其香蕉准入欧盟。

ACP部长们约定该集团的目标将是奋力争取275欧元的关税。

ACP的立场同样得到了欧盟内仅有的香蕉生产国法国和西班牙的支持。

法国在其海外领土瓜德罗普岛和马提尼克岛种植香蕉,西班牙则在加纳利群岛种植。

欧盟当前体系包括三个分别独立的配额,共约340万公吨。

ACP国家享有75万公吨的免关税配额,而拉美国家供应商则面临着在剩下配额上支付75欧元的关税。

ACP和拉美生产商声称,正是他们的优惠关税将给工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并破坏数千人的生计。

“要使拉美国家和ACP的立场相一致非常困难。

双方有着完全不同的观点,你很可能使每个人都感到不满意,”加勒比香蕉出口国联盟执行秘书戈登梅尔斯说,“我们需要实行一种足够高的关税以维持当前产量和价格,关键是维持种植者的生计”。

拉美6个香蕉生产国就欧盟提高关税向世贸组织提出调查申请日期:2005-04-04 比亚《共和国报》消息,3月30日,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洪都拉斯和危地马拉6国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要求就欧盟拟将拉美地区香蕉进口关税从目前的75欧元提高到230欧元的措施建议将对拉美地区香蕉产区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

WTO案例 香蕉案解析

WTO案例 香蕉案解析

香蕉案解析You have selected to view all the disputes about Bananas9 case(s) match the criteria you selected.22June 200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DS36421March 200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Bananas (Complainant: Colombia)DS36131August 2001Turkey —Certain Import Procedures for Fresh Fruit(Complainant: Ecuador)DS2374March 1999United States —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ainant: EuropeanCommunities)DS16520January 1999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Panama; United States)DS15825November 1998United States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1974(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DS15224October 199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DS1055February 1996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Ecuador;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DS2728September 1995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DS16香蕉案解析一、背景二、实体规则较量三、程序规则较量四、反思一、背景(一)WTO的争端解决方式1、国际贸易体系的争端解决存在多个渠道2、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整体流程已有诉讼法的框架●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领域: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环境保护⏹诉讼类别:违法之诉、非违法之诉、情势之诉(二)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1、香蕉对于非加太和欧盟的重要意义2、欧盟的香蕉进口体制●最惠国待遇●特惠待遇授权条款洛美豁免●乌拉圭回合:香蕉框架协定●科托努协定进步还是退步?二、实体规则较量(一)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二)欧共体的“香蕉规则”(三)洛美豁免《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全称是《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TO-TBT案例-欧盟香蕉案 [2001-01-01] 目前最能代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当属拉美五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参加进来的巴拿马)和美国联合投诉非加太(ACP)国家及日本、印度等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案。该案涉及范围更广,提出了许多新问题,目前,该案己进入实施阶段。本节将对这一案例展开分析。 欧盟香蕉进口机制争端的背景 起因: 对欧盟香蕉进口机制的争议由来已久。原因是1975年以来欧盟和传统的贸易合作伙伴ACP国家签订了几次洛美协定,其中有一个关于香蕉的协议(现行协议为PROTOCAL5)。1988年以来,美元区的香蕉生产国一直对此抗议,欧盟一再修订这一机制,但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1993年2月,欧盟通过了在香蕉领域的共同市场规则,这一机制允许ACP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香蕉的数量保持与传统上一致的水平,而给美元区国家和非传统ACP 国家设定了配额,配额内进口的香蕉按100ECU/吨来征税,配额 以外的,按850ECU/吨征税。在此配额中,非传统生产国的香蕉 可免税进口9万吨,但国家间的分配将由下一步的欧盟规则决定。而且,进口香蕉不论来源于何处,都要受各种进口程序的约束。1994年和1995年,欧盟在抗议声中不得不将配额分别提到10万吨、20万吨。

GATT洛美豁免: 考虑到洛美协定的因素,1994年12月,缔约国全体免除了欧盟在洛美协定到期日2000年2月29日前GATTl947/1.1下的义务,允许欧盟为从ACP国家进口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此外,乌拉圭回合中,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作为香蕉框架协议(BFA)的缔约方亦享受优惠安排。

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 1992年9月,拉美五个香蕉生产国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1992年成立的专家组认为,欧盟的措施不是为了同时限制国内生产,也不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洛美协定不是GATT第24条所指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因为欧盟对部分国家的优惠是单向的,虽然这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GATT第四部分的规定不能违背第一部分的原则。经过理事会多次讨论,直到1994年年底,专家组的报告仍未通过。 1993年2月13日,拉美五国对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法令再次向GATT申诉。拉美五国诉称欧盟的关税配额措施违背了GATT第1、2、3、5、8、11、13、24条和第四部分。欧盟辩解说,这一法令是为了履行GATT和洛美协定的双重义务。1993年6月成立的专家组认为, 欧共体的关税配额措施没有违反GATT第11条(它取消了数量限制)和第8条(在适用规定时没有歧视),但其征税的幅度违反了GATT第2条,即关税约束的义务;对洛美协定国家的优惠税率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建议欧盟修改其做法,使它符合GATT的规定。欧盟同意与各国继续磋商。 1993年5月19日,GATT专家组判定欧盟的限制性措施败诉(BANANA-Ⅰ),欧盟阻止专家组报告通过;同年7月1日,欧盟颁布“404规则”,声称已与GATT义务相符;1994年1月18日,GATT专家组判定“404规则”仍与GATT不符(BANANA-Ⅱ);同年2月7日,欧盟阻止专家组报告通过。 可以说,GATT争端解决程序对这一争端无能为力。

WTO程序解决概况: 1995年9月28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就上述同一争端提出磋商要求。厄瓜多尔加入WTO之后于1996年2月5日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投诉方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分销和销售机制违反了GATT第1、2、3、10、1l、13条,还违反了AA、LIPA、TRIMs协议和GATS协议。1996年5月8日,专家组设立。专家组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机制和包括在这一机制中的许可证程序是违背GATT的。专家组进一步认定洛美豁免规定可免除GATT第13条(非歧视性地实行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是不能消除许可证程序中出现的与GATT的不符。1997年5月22日,专家组报告(BANANA-Ⅲ)由各方传阅。1997午6月11日,欧盟上诉。上诉机构赞同专家组报告的绝大部分,但是推翻了专家组认为根据洛美豁免条款可免除欧盟在GATT第13条中的义务。上诉机构报告由各方传阅。1997年9月25日,经过上诉机构更正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在DSB会议上被通过。 1997年11月17日,投诉方根据DSU第21条第3款,要求对DSB的建议和裁定的实施的合理期限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员裁定实施期为1997年9月25日至1999年1月1日。仲裁报告于1998年1月7日交由各方传阅。 1998年8月18日,投诉方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赋予的权利要求与欧盟谈判。他们认为欧盟采取的新措施(1637/98议会规则)仍然不符合WTO规则。1998年11月25日DSB会议上,欧盟宣布已制定了第二套规章,于1999年1月1日全面实施。1998年12月15日,欧盟根据DSU第21条第5款要求设立专家组,来确定欧盟的措施必须推定为符合WTO规则,除非提起DSU程序。 1998年12月18日,厄瓜多尔要求重新召集原专家小组来考察欧盟实施的新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1999年1月12日,DSB决定重新召集原专家小组来考察欧盟和厄瓜多尔的要求。牙买加、尼加拉瓜、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卢西亚、毛里求斯、圣?文森特表明在这两个要求中都有兴趣作为第三方。 欧盟修改了引起争议的措施,1999年1月1日,欧盟香蕉贸易新的配额制度(包括“1637”、 “404”、“2362”规则以及包括BFA(香蕉框架协议)条款在内的其他补充、修改的措施)生效。新制度将香蕉产地分为三类,即传统的12个非加太国家(ACP)、其他非传统的ACP国家以及ACP以外的国家,分别规定不同的配额水平和关税税率。美国认为欧盟的新制度仍然违反GATTl994、GATS、LIPA的有关规定,要求重新审议。 在审议未果时,美国于1999年3月3日单方面宣布对来自于 欧盟的价值5.2亿美元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欧盟对美国的单方面行动提起投诉,要求WTO对美国的301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议。1999年1月14日,美国根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幅度为5.2亿美元。1999年1月29日的DSB会议上,欧盟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要求对美国提出的中止减让幅度进行仲裁。DSB也把这个问题交由原专家小组解决。因此,美国要求DSB授权中止减让要推迟到经仲裁确定了中止减让的幅度后才能考虑。根据欧盟的要求设立的专家组表示不同意欧盟提出的"除非提起DSU程序,必须推定欧盟采取的新措施符合WTO规则"的观点,因为厄瓜多尔已经提出相反的意见。至于厄瓜多尔的要求,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的措施虽然符合DSB建议,但与其在WTO中的义务仍有差别。1999年4月8日,DSB裁定欧盟的新机制违反WTO规则。至于对美国提出的中止5.2亿美元的减让幅度进行的仲裁,作为仲裁者的专家组认定美国提出的这个幅度与美国由于欧盟实施新政策所遭受的利益丧失和损害的程度不相称,裁定为1.914亿美元。仲裁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4月6 日分发给争端各方,并分别于1999年4月9日12日交由所有成员方传阅。1999年4月9 日,美国根据DSU第22条第7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幅度为1.914亿美元。1999年4月19日,DSB授权美国对欧盟进行上述幅度的中止减让。 1999年1月20日,拉美五国以欧盟每次在截止期前作出少许修改,致使案件总是不能以投诉方满意的结果终结为由再次向WTO申诉(DSl58/1),并说明其目的是为了澄清和讨沦欧盟屡次作出修改的各个方面对市场的影响,与WTO义务仍不相符的地方,以及欧盟应该怎样修改才能达到彼此满意的结果。 厄瓜多尔根据DSU第2l条第5款要求设立的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5月6日通过。1999年11月8日,厄瓜多尔根据DSU第22条第2款要求DSB授权对欧盟中止减让其他相关领域的义务,幅度为4.5亿美元。1999年11月19日的DSB会议上,欧盟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要求对厄瓜多尔提出的减让水平进行仲裁。DSB决定由原来的专家组进行仲裁。同时,会上欧盟提出改革香蕉机制的方案,该方案分两步实施,几年内完成包含关税配所替代。欧盟提议与各利益方继续讨论为关税配额体制分发进口许可证的可能性。如果找不到可行的方案,就取消过渡性的关税配额体制的建议。根据GATTl994第28条进行谈判,可望用单一的关税体制代替现在的机制。在2000年2月24日的DSB大会上,欧盟解释说,各有关方的意见不一,不能达成结论。 2000年3月24日,仲裁报告发布。仲裁裁定,厄瓜多尔利益丧失或损害的水平是每年2.016亿美元,厄瓜多尔可以根据GATTl994要求DSB授权对欧盟进行此等水平的减让(不包 括在生产加工业的投资物品或初级产品);根据GATS在“批发服务(CPC622)方面的规定,可以在主要的分销服务方面中止减让义务”;如果中止GATTl994和GATS要求的减让水平之后,仍然不能达到补偿受损害的程度,可以在TRIPs以下领域中止减让:TRIPs协议的版权和相关权利规定中的第一部分(对表演者、唱片或录音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保护),第三部分(地理标志),第四部分(工业设计)。作为仲裁机构的原专家组还强调,根据DSU第22条第3款,厄瓜多尔应该首先在重新召集的专家组裁定违反义务的相同领域寻求报复,即GATTl994和GATS中的义务。 2000年5月8日,厄瓜多尔根据DSU第22条第7款要求授权报复,减让幅度为每年2.016亿美元。DSB于2000年5月18日授权厄瓜多尔报复。

专家组程序 争议的具体内容: ⑴程序争议:欧盟认为洛美协定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原缔约方,专家组的职责只是判定欧盟的做法是否符合洛美协定的要求而无权解释洛美协定的条款;欧盟还对美国在此争端中的地位提出了质疑。欧盟认为美国的香蕉生产量极少,又从不出口香蕉,在此争端中美国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实际的或潜在的贸易利益,因而没有诉讼资格和发言权。 (2)法律争议:投诉方认为,欧盟新香蕉进口机制与GATT第1、2、3、10、11、13条、LIPA、AA、TRIMs、GATS中的规定不符。厄瓜多尔加人WTO后于1995年9月就同一争议提出磋商请求,厄瓜多尔还提出欧盟违背了GATS的第2、17条以及原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规则和建议,要求专家组向欧盟作出实施的详细建议。 (3)核心争议:此案争议的核心是对洛美协定豁免的适当解释。具体而言,欧盟的新机制给予12个传统的ACP国家的香蕉进口配额,是以1991年1月1之前的平均进口量为标准。美国等投诉方认为这远远高于WTO给予洛美协定例外的水平。欧盟认为洛美协定的优惠待遇不仅仅指关税优惠,可扩展至其他利益。而5个投诉方认为欧盟免除义务的范围仅限于洛美协定中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惯例,通过引述洛美协定的有关条款和欧洲法院的裁判,投诉方有效论证了欧盟只有义务使ACP国家在香蕉进口中保持原来的地位而不是给予更优惠的安排。至于洛美协定解释权问题,“如果承认欧盟的论调,则意味着这些缔约方可以单边地解释洛美协定的免除义务,这简直是荒谬的”作为第三方的ACP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它们认为,1975年以来,香蕉协议已成为洛美协定的一部分,从那时起,ACP国家就享有欧盟的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所以制定关税配额的参照期应为1975~1991年。欧盟把ACP国家划分为传统的和非传统的,采取不同的税率,并且把参照期定为1988~1991年,显然违反了洛美协定。 (4)农产品协议:为了进一步阐明BFA不受GATT第13条约束,欧盟提出农产品协议第4条第2款禁止GATT第11条第2款所允许的措施;农产品协议第5条允许可能与GATT第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