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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贸的影响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不仅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迈入了新的阶段,更对全球经贸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贸的影响,分析其中的机遇与挑战,以期为我国未来在区域及全球经济中的发展提供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建立的历史背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等。

随后,将深入分析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我国经贸的积极影响,如促进贸易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扩大投资领域等。

同时,也将探讨其可能带来的挑战,如市场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的压力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利用自由贸易区的机遇,应对其中的挑战。

通过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对我国经贸影响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政策制定者、企业家和研究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实现更加全面、平衡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不仅深化了双方的经济联系,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注入了新的动力。

本段将详细探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过程、主要内容和其对中国经贸的影响。

建立过程: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构想最早提出于1991年,经过多年的谈判和筹备,双方于2002年正式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该协议规划了在十年内逐步降低和取消双方之间大部分货物的关税,最终实现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随后,双方通过一系列的后续协议和谈判,逐步推进了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主要内容: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等。

关税减免方面,双方承诺对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关税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贸易保护理论

贸易保护理论

区域化和多元化趋势
未来贸易保护的趋势还可能表现在区 域化和多元化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 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寻求更紧密的经 济合作和更大的经济利益,这可能导 致全球贸易格局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
面对未来贸易保护的挑战,国际社会 需要加强合作与政策协调。各国政府 需要通过多边贸易体系、国际组织和 区域合作等途径,加强沟通与协调, 共同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挑战,推动全 球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的争议
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 之争
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中的 两个基本观点。自由贸易主张国家间 应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让市场力 量决定贸易格局,促进全球资源配置 效率。而贸易保护则主张通过关税、 配额和其他措施来限制进口,以保护 国内产业和就业。
争议焦点
贸易保护与自由贸易的争议主要集中 在如何平衡国家利益和全球福祉。自 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自由贸易能够 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而贸易保 护可能导致资源错配和效率损失。然 而,贸易保护的支持者则强调,自由 贸易可能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导 致失业和收入下降。
详细描述
比较优势保护理论认为,一国在国际贸易中应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 并通过贸易保护措施,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实施贸易保护可以增加本国产 业的利润和资本积累,进一步强化其比较优势。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总结词
该理论强调国家利益优先,反对自由贸易原则,主张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来维护本 国产业和就业。
详细描述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认为,一国在产业发展初期,由于生产效率低下、成本高昂,难以与外国成熟产业 竞争。通过关税、配额等贸易保护措施,可以减少外国竞争压力,为本国幼稚产业提供保护和发展空 间。
比较优势保护理论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特别是法律制度、组织框架、运行机制方面的特点和内部走向一体化、外部更趋开放性的特点;继而在评述其成就和优缺点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实践,提出了若干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区域经济法、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议与启示一、从东盟到东盟自由贸易区(一)东盟的发展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ASEAN),成立于1967年。

最初的成员国为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文莱1984年加入(以上通称之为“东盟六国”或“东盟老成员国”)。

尔后,越南1995年、老挝和缅甸1997年、柬埔寨1999年相继加入(以上四国通称之为“东盟新成员国”)。

至此,山水相连、互为邻邦的东南亚十国均已成为东盟正式成员。

东盟所做的第一个方面的努力,是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从 1976年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东盟协调一致宣言》到1976年签订、1987年和1998年两次修改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都旨在“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

经过不断努力,形成了以求同存异、循序渐进为原则的、被国际社会广泛称道的“东盟方式”(ASEAN Way)。

“东盟方式”所体现的不干涉内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又使东盟各国之间增加了理解与互信,解决了成员国之间的某些矛盾。

东盟“在本地区问题上采取符合亚洲价值观的方式解决矛盾与冲突;对外,则用一个声音说话”。

(注:参见Estrella D. Solidum, "The Role of Certain Sectors in Shaping and Articulating the ASEAN Way" in R.P.Anand & Purificacion V.Quisumbing (eds.) ASEAN learning Institute,1981, P132-133.)近年来,东盟更是不断加强政治与安全合作,包括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及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及对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及对策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一)合作概况描述1.贸易额稳定增长,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虽然2022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总体来看其贸易额是稳步增长的。

而同时,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贸易在双方经济贸易中所占地位不断提升。

中国对东盟的贸易依存度由1995年的2.8%逐步提高到2022年的5%,东盟对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则由1995年的2%提高到2022年的16.6%。

截至2022年,中国已经连续四年是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东盟则继续为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双方的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反映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成功实施及其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同时,双方贸易产品结构的互补性和竞争性并存,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出口都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品。

中国相比东盟而言,在稍高层次的制造品方面具有优势,而东盟在初级产品方面具有优势。

2.相互投资稳步增长随着中国-东盟贸易区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投资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投资额逐年增长,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中国对东盟投资总量稳步上升,在数十年间发展迅速,连续数年投资总量仅次于来自东盟内部成员和欧盟的直接投资。

而东盟对华投资虽然近年来放缓,但是也在2022年攻破七十亿美元的大关,总投资量达到空前水平。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相互投资稳步增长,显示出巨大的发展前景。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效应在区内降税之前,中国和东盟出于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双方的关税水平较高,如印度尼西、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纺织品(20%)、电子产品(21%)、塑料产品(18%)。

尤其是东盟新加入的成员国,关税水平均在15%以上。

中国对从东盟国家进口的一些产品上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也比较高,比如对泰国的大米、对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棕榈油的高水平进口关税及配额。

东盟自由贸易区讲稿

东盟自由贸易区讲稿

首先,在研究开始之前我想和大家一起弄清楚几个概念,防止在后面大家听晕了。

第一、东南亚国家联盟,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东盟,它的具体情况我会在接下来的时间为大家详细讲解。

另外这里还要跟大家一提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组织名称的翻译也存在一些差异,其中我国是译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暨东盟”,香港和台湾地区译为“东南亚国协暨东协”,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译为“亚细安和东南亚合作组织暨东合”第二、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是1992,东盟在第四届首脑会议上正式提出建立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的一个以实现区域内贸易的零关税为目标的自由贸易区。

第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10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的,由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

第四、最后这个10+1和10+3的合作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东盟和中日韩三个国家一起合作就是10+3,而东盟和中日韩三个里的一个合作就是10+1。

这里多说一句,就目前情况看东亚现有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或模式被分为了三块,一个就是东盟自由贸易区,即东盟十国内部的合作与安排,其他两块分别就是“10+3”和“10+1”的合作机制。

那么,在搞清楚了这些概念的前提下,下面就邀请大家和我一起走进东盟。

东盟的全称是“东南亚国家联盟”首先,我们来看东盟的成立过程:1、在1961年,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首先在曼谷成立了“东南亚联盟”(不是后来的东南亚国家联盟);2、随后在1963年,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因为沙巴领土争端问题断交,所以在1965年8月,新加坡、马来西亚分治,东南亚联盟也由此陷于瘫痪。

3、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取代了东南亚联盟,成为了政府间、区域性、一般性的国家组织;4、1976年,东南亚国家联盟第一次首脑会议签署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亚细安协调一致宣言》,确定了东盟的宗旨和原则,成为东盟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情况简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的背景1997年12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第一届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1999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

专家组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

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基础,规定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

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2004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施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下调农产品关税。

早期收获计划:自贸区建设之初,我国与东盟还没有就全部货物的降税安排达成协议,但为了使双方尽早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树立建立中国—东盟东盟自贸区的信心,双方决定选择一些共同感兴趣、互补性强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如水果、蔬菜、鱼等,用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幅度提前进行降税,先行开放市场。

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
进口税税率
普惠制税率 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税率。它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并且不是互惠的,而是单向的。因此,享受普惠制待遇往往能促进出口。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优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目前仍在起作用且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
过 境 税
过境税(Transit Duty)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征税目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又称特别关税,是一种临时性的特定措施。征税目的: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与征收关税相比,进口配额更有助于限制一国进口商品的数量。
进口配额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绝对配额; 二、关税配额。
通过关税来增加政府收入,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行为,是政府实行贸易保护的动力之一。但是,以增加收入为目的的关税往往导致资源配置严重扭曲,所以,以健全的税制来促进经济增长,才是政府收入的长期可靠来源。
五 公平贸易论
公平贸易论(Fair-trade Argument)认为,国际贸易中倾销、补贴等做法破坏了公平贸易这一国际贸易规则,因而必须以反倾销税、反贴补税等保护手段来抵制,以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该论点在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许多国家的贸易立法中被采用。当贸易对手国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或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而使一国遭受不利影响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等措施来抵消不公平贸易的影响是正当的。但在实践中,维护公平贸易论常常被滥用。

国际贸易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趋势分析

国际贸易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趋势分析

国际贸易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趋势分析标题: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趋势分析摘要: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双方经济的影响,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文章采用分析和比较的方法,通过总结相关研究和数据,得出结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双方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包括贸易不平衡、贸易壁垒和竞争压力。

由此,文章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促进双方经济合作的持续发展。

一、引言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全球化,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自2010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和投资互流都取得了显著增长。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趋势,为双方在经济合作中的决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影响自2010年开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贸易关系和规则,极大地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发展。

首先,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降低了进口和出口的关税,促进了双方商品的流通。

其次,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双方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了机会。

例如,中国的投资在东盟国家逐年增加,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了机会。

然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贸易不平衡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中国对东盟的出口远大于进口,导致东盟对中国形成了贸易逆差。

其次,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双方的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最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双方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

三、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趋势分析随着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呈现出以下趋势:1.贸易规模持续增长: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将继续增长,双方将加强贸易合作,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2.贸易结构优化:双方将共同努力,通过优化贸易结构,缩小贸易不平衡,并实现互利共赢。

3.贸易便利化:中国与东盟将推动贸易便利化措施,包括简化贸易手续、提高通关效率等,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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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背景下浅谈对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保护
摘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属于不同的部门,但在实践中,货物贸易中往往涉及服务贸易,并且针对货物贸易的关境措施将同时影响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因此本文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例,从欧共体香蕉案出发,探讨在涉及服务贸易的货物贸易中,如何保护相关服务和服务贸易提供者的利益,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与第三国经贸关系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关境措施GATS 东盟非成员国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深,跨国公司遍布世界各地,跨国公司的经营模式倾向于生产、销售一体化,通过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寻找代理商进行海外销售,这些产品的跨国流动既属于货物贸易但又不可避免的涉及服务贸易,因此进口国在货物贸易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不仅对货物贸易而且对相关的服务贸易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何进口国的措施进行规制,保护第三国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欧共体香蕉案切入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件背景
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其涉及主体主要有四方,一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欧共体,二是通过《洛美协定》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简称“ACP国家”);三是拉丁美洲国家。

四是美国,因为拉美香蕉的种植、收购、销售均依赖美国几家大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因此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与美
国跨国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

欧共体香蕉案曾经三次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历时十年多,在第三次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后,1997年5月22日专家组做出了如下裁决: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第3条第4款、第10条第3款以及第13条第1款,违反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1条第3款以及GATS的第2条和第17条。

1997年6月11日,欧共体就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报告中的大部分结论。

在本案中欧共体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在于香蕉进口本是货物贸易,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及相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无可厚非,但认定欧共体的关境措施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没有根据的。

欧共体的理由是:该案主要是货物贸易,但是否涉及GATS所认定的服务贸易尚没有根据;第二,GATS适用的前提是成员国的措施对GATS认定的服务贸易产生了影响,本案中欧共体的关境措施是否已经达到了影响相关服务和提供者的利益需要GA TS的规制,这是有疑问的。

在香蕉案中美国以及拉美国家能否使用GATS的规定,保护其在欧洲的香蕉经销商的利益,针对欧共体的抗辩,我们首先要对“服务的提供”、“服务贸易”、“措施”和“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这几个概念加以界定。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服务与服务的提供
服务和货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服务”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并取得商业报酬的行为,但
是这种解释并不准确,因为服务也包括不具有营利性质的公共服务,因此另一种定义认为“服务”就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使人或货物的状态发生改变的经济交易;豎GATS第一部分第1条第3款指出,“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服务”的特征:无形性、不可贮存性、生产和消费时间空间上的同步性,根据GATS最后条款的(b)项规定,“服务的提供”包括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这几种形式。

(二)服务贸易
GATS中并没有条文对服务贸易作精确的解释,只是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四种。

1.跨境提供,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如国际运输服务、越洋电话等,它不涉及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跨境移动。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境外旅游,留学等,在这种情况下服务的消费国不能对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加以管理。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按照GATS的规定,“商业存在”系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了提供服务的目的而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的法人,或创办或维持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商业存在的建立首先要符合其他成员国的国内法律,但同时根据GATS的规
定享有不低于其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多为劳务输出的形式。

(三)措施
根据GATS第1条第3款的规定“成员的措施”指:(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同时根据GATS最后条款(a)项规定:“措施”指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可见措施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涵盖了GATS成员国所有的国内法规和政策,当然也包括出入境法律法规。

(四)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GATS最后条款(c)规定“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3)一成员的个人为在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五)欧共体的关境措施、《洛美协定》与GATS规制
欧共体针对来自拉美国家的香蕉实行关税配额制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而对非加太国家却根据《洛美协定》给予了免税等特殊优惠,在数量和价格上都削弱了来自拉美国家香蕉的市场竞争力,这样的连锁反应是给香蕉原产地国家、美国投资商,以及他们在欧洲的经销商的利益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欧共体给予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
促进了这些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欧洲市场上的原材料供应。

香蕉案中,《洛美协定》给予非加太国家的优惠和进口许可证措施严重的违背了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核心原则——非歧视原则,根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规定,许可证制度上的各项管理程序和惯例,必须保持其公平的适用和实施。

特别是在非自动许可证限制时,对于符合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或机构,进口国不能实行歧视待遇,应给予他们申请和获取许可证的平等的资格。

具体表现为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同时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实行的是香蕉种植、收购、运输、销售、分销的一体化经营,而销售、分销很明显就是上述GATS中所说的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且美国的一体化经营主要是通过在欧共体设立商业存在的形式去实现,这意味着这部分经销商与进口非加太国家香蕉的经销商应当拥有实质上相同的待遇,但是,欧共体的关境措施使得进口拉美国家香蕉的经销商与进口非加太国家香蕉的经销商处于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严重影响了这部分经销商和零售商的实质利益,虽然这是欧共体的关境措施通过施加于货物贸易的限制而造成的,但根据GATS第1条第3款的规定“成员的措施”,欧共体的关境措施是在其范畴内的,应该广义的理解为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因此欧共体的关境措施应当受到GATS的规制。

三、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的启示
1.随着跨国公司的出现和经营模式的转变,很多产品的经营已经
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结合体,货物贸易的最后环节往往会涉及服务的提供,因此关于货物贸易的国内法不论其是否违反了GATT有关规定,却有可能违反了GATS规定,对服务的提供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产生影响,我们先不去讨论这是否过分的扩大了GATS的适用范围,但就欧共体香蕉案而言,欧共体的关境措施造成了对拉美香蕉进口商明显的歧视,违背了GATS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单从贸易的角度,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关涉货物和服务贸易的产品领域,有关的贸易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将其对货物贸易以及相关服务贸易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以免造成连锁贸易不良效应,引起贸易争端。

2.香蕉案后,《洛美协定》被《科托努协定》所取代,欧盟试图与原来的非加太国家建立平等互惠的自由贸易体制,以获得WTO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这一点与中国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是非常相似的,我们都知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享有最惠国待遇豁免,但是从香蕉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东盟各国资源丰富,经济互补性强,成员国之间贸易额逐年稳步增加,各国都在自贸区建设过程中获得了实惠,但是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一个整体,当其与其他非成员国发生经济往来时,它的立法应充分考虑到非成员国的利益保护,自贸区内部虽然可以有一些优惠贸易安排,但是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区域合作还应当遵循基本的贸易原则如非歧视性原则,当涉及香蕉案中这种情形时,对于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待遇的考量,不能明显的违背WTO的基本原则,非成员国企业不应该因为没有享有成员国之间的特殊优惠,
而使其遭受明显的歧视待遇,或者为了保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发展而对与其生产同类或相似有竞争力的产品通过法律、法规或任何政策的形式予以限制。

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达成,东盟各国内部的经济交易量每年呈逐步上升趋势,但是东盟发展不能仅靠东盟各成员国,还必然与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地区产生广泛的经济联系,因此我们必须要考虑重视对非成员国利益的保护,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非成员方与自贸区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使得东盟各国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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