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属性是什么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电子商务法第11章网络隐私权

国际组织隐私权立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隐私个人资 料保护基准 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 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电 子商务实施方案调查的总结》 国际劳工组织(IU)1996年通过有关保护劳 工个人数据的《ILO实用法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咨询委 员会提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个人隐私国 际标准
个人数据的概念
电子商业中的隐私权的主要内涵是个人数 据和信息的商业利用问题。 个人数据是由有关一个活着的人的信息组 成的数据, 对于这个人,可以通过该信息 识别出来。 个人数据是指有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 何信息,不局限于以可处理形式存在的信 息,它包括任何种类和任何形式的信息, 只要这种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不论是活着 的人或死去的人,并且只要这个人或者这 些人是可以识别的。
数据主体的权利
控制权 获取权 知悉权 修改权 抗辩权 诉讼权 权利豁免
各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1966年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1973年瑞典《数据法》 1974年美国《隐私法》 1974年联邦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1978年法国《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 1980年欧盟《关于保护自由化处理过程中 个人数据的条例》 1982年加拿大颁布《隐私保护法》 1984年英国颁布《数据保护法》
美国的隐私权立法情况
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 1979年的《隐私法》 《公平信用报告法》 《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 《财务隐私法》 《公平信贷单据法》 加州的《隐私与有线电视法》 伊利诺斯州的《通信客户隐私法》 纽约州的《个人隐私保护法》
美国的隐私权立法情况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李玲君(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730070)【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
在网络时代,以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网络空间信息的流动性、交互性更是让隐私权的保护陷入困境,对隐私权的侵犯呈现出新的特点。
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并没有条款对隐私权直接加以阐述,导致现实生活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且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现在面对网络时代的隐私权难题,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寻求突破,制定专门法律。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侵权;法律保护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私事自由决定并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
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则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
简单来说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能在最少的干涉下顺应自己的意愿而生活的权利。
要求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利用和禁止在网上泄露的一种人格权。
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1)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知情权。
它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基本权利,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有权知道是谁在搜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包含了哪些内容,而且个人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将会与何人分享。
用户应当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就是不全面也是不完整的,因而个人就不能充分、正确的形式选择权。
(2)个人信息资料搜集的选择权。
主要体现在个人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
在目前情况下,绝大多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都直接或间接的与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
这是网络隐私权中的核心内容,网络用户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针对自己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以保证网络个人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与网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
在享受网络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们个人的隐私也在经历着被窃取和被曝光的危险。
因此,相对于传统隐私权而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数据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可以理解为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
目前有关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进一步探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源于美国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该文的面世,开创了美国隐私权研究的先河,也影响了世界各个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研究发展。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定义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25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比较权威的说法是“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及诽谤意见等。
”[1]321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的权利,主要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是同隐私权相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只不过网络隐私权中隐私是以网络作为载体,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由于网络环境的变化而赋予了隐私权新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它在本质上说是隐私权的一种,但它除了具备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姓名: 吴波贤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51班学号: 2265110指导教师: 周中建职称: 副教授2008年6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吴波贤指导老师:周中建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
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
与此同时,高科技的发展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事件,尤其是侵害隐私权的事件频繁发生,使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介绍了网络隐私权基本理论、网络隐私的侵权状况、特点、分类,以及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及立法选择提供有益借鉴。
(英文摘要须做相应调整)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人格权Summariz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Internet Privacy Righ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U Boxian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echnology of computer and network,unprecedented infringement on the right to individual privacy in cybersp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which has hampered the progress of electronic coerce and network economy.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and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is an urgent and necessary task facing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world.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a legislation proposal for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concerning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cyberspace b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aking our present condition into account.Key words:Privacy; Internet Privacy Right; Human rights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一)隐私权的起源隐私权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 此文一经发表立即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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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属性是什么
目前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持此
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
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
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
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
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
格权,不具有物资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社会中,个人数据具有经济价值,
网络经营商会收集、利用、买卖,隐私权具有了物质属性。
所以认为这种权利
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网络隐私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
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
格权的范畴。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
空间中的表现形式,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
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因此学界对网络隐私权的普遍定义是指: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
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
一种人格权。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
便利手段同时,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当收集和利用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