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

合集下载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TSG21-2016年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___于2015年发布的监管文件。

该规程是基于七个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和逻辑关系的理顺,以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固定式压力的综合规范。

修订说明包括整理___近年来的文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完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统一分类方法,并按照各环节进行描述并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术语和缩写等内容。

第二章材料分为材料通用要求、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其中,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包括了安全系数、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而非金属材料技术要求则包括了石墨、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三章设计包括了设计通用要求、金属压力设计要求和非金属压力设计要求。

设计要求中明确了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并引用相应标准。

第四章制造则包括了制造通用要求和各种压力的制造要求。

制造要求中明确了各种压力的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和检测要求。

总之,该规程对固定式压力的安全监管提供了科学、系统和全面的技术规范,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2 金属压力制造要求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4.3 非金属压力制造要求非金属压力制造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制造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5 安装、改造与修理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固定式压力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5.2 改造与重大修理对固定式压力进行改造或重大修理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注1-2)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

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 (注1-4);(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器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L(注1-5);(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8)。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

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TSGR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简易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五)项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直径小于 400mm 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
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 40mm。 第三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
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 (式样见附件) 。 铭牌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产品名称和编号; (三)制造日期; (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五)推荐使用寿命; (六)工作介质。 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 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章 检验检测
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六条 一型号: (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 (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 至少有 1 个筒节;仅由 2 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 ; (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 (四)焊接工艺相同。 第二十七条 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
的要求如下: (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 15 天; (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 Di≤400mm 的,按生产顺序以 不超过 1000 台为 1 批, 对于内直径 Di>400mm 的, 按生产顺 序以不超过 500 台为 1 批。 第二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
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 第三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耐压试验压力,PT=1.5P(式中 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 计压力,MPa) ; (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 的气体;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实用文档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2009(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S G21-2016)第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2 月第1 版的修改)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1 -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材 料……………………………………………………………………………(4) 第三章 设 计……………………………………………………………………………(9) 第四章 制 造…………………………………………………………………………(18) 第一节 一般要求……………………………………………………………………(18) 第二节 焊接工艺和焊工……………………………………………………………(20) 第三节 热处理………………………………………………………………………(21) 第四节 表面质量要求………………………………………………………………(22) 第五节 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 第六节 无损检测……………………………………………………………………(26) 第七节 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9) 第八节 胀 接………………………………………………………………………(33) 第九节 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4) 第五章 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36) 第六章 定期检验………………………………………………………………………(40) 第七章 安全附件………………………………………………………………………(43) 第八章 附 则…………………………………………………………………………(48)

附件A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49) 附件B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52) 附件C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69) 附件D 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7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 3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第三条 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一)容积小于0.025m3的压力容器; (二)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 (三)螺旋板换热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四)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五)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六)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七)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4 - 人孔接管、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一)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8 - 5 - 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注1: ①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压力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无特别注明时,系指表压力); ②对于多腔压力容器,每个压力腔按照各自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设计压力并且划分该压力容器的类别。 注2: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压力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压力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压力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选材除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外,还应当考虑与介TSG R0004-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6 - 质的相容性。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钢材应当是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压力容器专用钢标准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第2、第3和第4项外,P≤0.030%、S≤0.020%。 2.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零下20℃并且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二)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其含碳量不应当大于0.25%。 第十五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并且厚度大于或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一)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二)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三)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产品标准中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3—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的规定。用于第(一)、第(二)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用于第(三)、 第(四)款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铸铁牌号和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的规定: 1.灰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HT200和HT250,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6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 2.球墨铸铁允许选用的牌号为QT400-18和QT400-18L,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0MPa,设计温度范围QT400-18为0℃~200℃,QT400-18L为零下10℃~200℃。 (二)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