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上班期间造成工伤的话,用人单位是要负责全部的责任,如果工伤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话,是可以主张申请赔偿的,那么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效是多久?在做了工伤认定之后,一般要在30天左右就要开始申报,那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30天之内一、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二、申请工伤认定还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当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否则,其申请也可能不被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理》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计算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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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工伤认定的时效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后,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三、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其中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采用在时间、地点、因果联系以及事故原因等多方面的考量。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职业康复,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赔偿之对比(一)性质工伤保险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演变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虽然在性质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存在根本差别。
(二)功能民事赔偿作为一种纠错机制,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将此转移给受害方,从而最终重新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工伤保险的着眼点是一定的社会群体而非具体的个人。
基于上述不同价值定位,民事赔偿的主要功能预防损害、损害填补以及制裁。
通过对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
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损害、损害填补、分散损失(三)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已经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①,这点在学术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
在此原则下,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
并且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对应,民事侵权赔偿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由于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相应的工伤劳动者就存在相应的两个请求权。
主要救济模式归纳有四种:(一)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了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一次性5、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
(1)资计发。
(2)、2011 年 1 月 12011 年 1 月 1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年的(5;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
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浙江省关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新的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答: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工伤医疗费按前款规定处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后,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
工伤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经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证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江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新的处理规定)浙政发〔2009〕50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要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王某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辩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王某发生工伤,其伤残被认定为九级。
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王某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不应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查明: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
王某出院时,医院开具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
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1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11月1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江)第149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王某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实现中,因为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要赔偿劳动者因为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又因这种情形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两者发生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提出双重赔偿吗
⼯伤赔偿和⼈⾝损害赔偿可以提出双重赔偿吗很多的朋友都会把⼯伤和⼈⾝损害搞混,觉得这个两种损伤是⼀样的意思。
其实并不是的,它们只是类似,但是却是两个不⼀样的概念。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伤赔偿和⼈⾝损害赔偿可以提出双重赔偿吗。
⼯伤赔偿和⼈⾝损害赔偿是否可以提出双重赔偿⼯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持。
《⼯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所受伤害⽆论是否由第三⼈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伤。
换⾔之,是否存在第三⼈侵权不影响⼯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命健康权。
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妥善、及时、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依法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相关意见,结合我市司法实践,在对我院2009年施行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举证责任如下分配:⑴劳动者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⑵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支付事实举证。
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四、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挂靠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前述两款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五、受雇人因履行雇佣合同遭受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事故,但雇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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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在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后,还能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吗?
刘某某、徐某诉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工伤待遇案评析
案情
原告:刘某某、徐某
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
第三人: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刘某系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8月12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当即死亡。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经组织调解,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和母亲徐某与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获得事故赔偿金48000元。
后刘某某和徐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系工伤死亡。
刘某某和徐某向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及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提出支付各类工亡待遇的请求。
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关于刘某工伤死亡待遇的解释》,认为依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
刘某的工亡待遇为6各月的伤葬补助金,54各月的一次性工亡的补助金,按其缴费工资每月700元计,其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为42000元,。
因其已获得民事赔偿48000元,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总额,故工伤保险不在给予其补助。
原告刘某某、徐某认为,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旧法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在支付工伤待遇或只补足差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2004年以后发生的此类工伤实行的是多元赔偿制度,即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互不影响,故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作出的解释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工亡待遇的伤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缴费工资计算。
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刘某工伤死亡待遇的解释》,由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亡待遇的义务,不足部分由第三人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辩称,2004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
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
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故依据此规定,被告作出的解释是合法正确的,应予维持。
第三人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述称意见与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审判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费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04年1月1日我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得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没有规定职工在得到侵权人与工伤待遇同等或高于工伤待遇的赔偿后,就不在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主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在得到侵权赔偿后,还可以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已取代2004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该条例中去除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行取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的规定。
故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作出的解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各类补助金应按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而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却按刘某的缴费工资计算其工伤补助金,属计算方法错误。
经合议庭向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和第三人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讲解以上法律规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协调。
被告遂平县工伤保险管理所认识到自己所作出的解释是错误的,其主动撤销了该解释,并按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和第三人驻马店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予原告发放了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原告在得到补助金后自愿撤回了起诉。
评析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家属在民事侵权一案中,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获得了赔偿。
若家属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
故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职工因公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得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同时法律并没有规定赔偿请求权利人只能一次性赔偿,故被告及第三人应支付原告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二种意见是合法、正确的。
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的取得是依据其儿子在单位工作,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
故当原告儿子因公去世后,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的规定支付原告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
当原告儿子因交通事故发生赔偿时,交通事故过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给予权利人相应的侵权赔偿。
如果限制权利人的请求权就等于减轻了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机构的责任,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
从法律的发展来看,1996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行侵权责任代替工伤赔偿责任救济的取代原则和民事赔偿在先,工伤保险补充的竞合救济原则。
该办法确实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在得到民事赔偿后,不在支付工伤待遇。
只是在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时才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
到2004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其未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作明确规定。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该司法解释显然是主张同时赔偿的。
工伤保险关系与侵权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两种权利的享有,故任何主体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无价的。
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的赔偿原则,能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