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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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管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匡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造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催促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造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造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催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造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造和高层公共建造。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造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造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造消防安全服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意识提高
规定的实施推动了社会各界对高 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提 高了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设施建设不断
完善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得到了加 强,包括灭火器材、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在内的 消防设施不断完善。
存在问题分析及改进方向探讨
01
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部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
06
机制
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及频次设置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 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层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
频次设置
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用途、危险性等级等因素 ,合理设置监督检查的频次,通常每季度至少进 行一次全面检查。
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
指标体系构建
部门联动
公安、消防、安监、住建 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 共同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 全工作。
企事业单位参与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和使 用单位应积极参与消防安 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
信息共享
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信 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 享和快速响应。
监督检查、评价考核与奖惩
03
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时,应及时进行交接,确保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的连续性。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制度建立
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 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
制度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消防设施管理、 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内容。
制度执行
高层建筑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得到有效落实。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第四章消防宣扬教化和灭火疏散预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运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平安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可以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供应消防平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平安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各业主、运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平安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应当共同托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运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运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运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托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托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督促运用人加强消防平安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扬教化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高层公共建筑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消防安全则是其中最为关键的方面。

为了加强对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四川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疏散措施、消防设施运营维护、人员防火培训等方面。

重点内容1. 设施保障高层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设施防火、防烟、灭火和疏散等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的保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消防规定,保障消防设施工作的正常运行。

2. 自动火警控制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自动火警控制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按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系统始终处于良好地运转状态。

3. 灭火和疏散设施高层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结构特点和功能要求配备灭火和疏散设施。

灭火设施必须装有完好的灭火器和明显的标识。

疏散通道要求保持畅通并具备疏散性能,不得被占用、堵塞。

4. 员工培训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机构应安排员工参加岗位消防培训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值勤期间积极组织施救和撤离。

同时,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实战演练。

5. 管理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应由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部门应经常开展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 其他规定高层公共建筑不应违反国家和四川省的消防相关规定,不得将消防设施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在高层公共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建筑物内吸烟。

结语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事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管理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介绍了四川省对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只是一部分,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应结合本规定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落实好每一个消防安全细节。

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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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X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1X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199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目录
01 第一章总则
03
第三章电气、火源管 理
02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 04 第四章建筑防火管理
目录
05 第五章消防设备设施 管理
07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06 第六章初起火灾扑救 08 第八章附则
基本信息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1994.10.28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四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四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防火功能和消防设备设施;确需改变的,报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火灾扑救场地及空间。
第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疏散道路、楼梯和出入口不得堵塞、锁闭,疏散标志应准确完好,应急 照明应齐全有效。办公、居住及人员集聚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疏散路线示意图。
第二十二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经贸、体育、庆典等活动,主办单位与高层公共建筑单位事 前应共同提出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
第五章消防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指定专人进行维护、管理,保持正常 运行使用状态。需要减少或停用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应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第三章电气、火源管理
第三章电气、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遵守电气技术规范,并达到下列基本要 求:
(一)定期检查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超过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标准的应当 更换;
(二)不得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确需增设用电设备的,不得超过负载量和负载平衡的安全标准; (三)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管理,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实施,不得违章作业; (四)按照防雷等级、技术规程和技术参数定期进行电气设备设施的防雷检测,对防雷电气指数超过安全值 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需使用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的,应经高层公共建筑单位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焚烧废纸等可燃物品,必须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管道天然气、煤气的,其设备、设施和调配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遵守 维护管理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消防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4【实施日期】1999.11.0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2011修订)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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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0.28
【实施日期】1994.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公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必须组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建立和落实消防责任制度,积极履行消防义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消防管理责任
第四条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由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单位)负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逐级建立防火责任制。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同一高层公共建筑内有两个以上单位的,可以由各单位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高层公共建筑防火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善、维护管理;
(五)监督指导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使用;
(六)组织灭火演练和扑救初起火灾;
(七)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八)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高层公共建筑单位根据需要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确保消防安全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以承包、租赁、借用等形式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应与产权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执行,处理执行中出现的争议。

《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格式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

第八条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和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九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火
警,扑救初起火灾;不得违章用火用电,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消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督促高层公共建筑投保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火灾的评定结果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业务。

使用高层公共建筑的宾馆、饭店评定星级,须先经过初评部门的同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审。

消防安全是评定星级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电气、火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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