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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1、规划与设计高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行动。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4、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对于装饰装修材料,也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产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每月进行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安全出口的门应保持常开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6、消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造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造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造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造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造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像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造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造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造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造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造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造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催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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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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