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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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法阻却事由之紧急避险(星考点)

基本概念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假想避险: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

3.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指在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

4.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重点考点详解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对法益的危险,不能为了避免他人的合法行为进行紧急避险。

3.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引起紧急避险状态的,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既然如此就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状态,因而不能允许制造者实施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例如,甲的行为导致对乙的生命产生危险,甲可以对丙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1.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2.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课堂导入:邓玉娇案件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一、知识目标重点:(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难点:特殊防卫权的成立条件。

二、能力目标(一)正确适用正当防卫(二)正确适用紧急避险三、德育目标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4)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行为人主观臆想出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处罚:对臆想的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能一律排除责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过失,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能否预知。

能预知未知,过失犯。

不能,意外事件。

被告人陈某携1.2万外出购货,被巡逻便衣民警阮某、贺某怀疑,将陈某带到一个房间内,只将警官证晃了一下,便命令陈某脱衣服,陈某认为二者冒充警察抢劫,所以拿出小刀,乱划一气,结果一个重伤一个轻微伤,最后,陈某被制服,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1.陈某是否构成犯罪?2.陈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课堂互动A不法侵害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那么动物的侵害能否适应正当防卫呢?B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处于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防卫不适时1、一般地,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例外,虽未着手实施,但它对客观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不实施正当防卫,错过防卫时机。

3、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进行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米吉提·玉苏普0908042 09法学班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摘要: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事由的一种正当行为。

因为有益于更大社会法益的保护,所以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由于紧急避险必然以损失一定合法权益为代价,而不像正当防卫以损害侵害人的权益为代价,所以法律对紧急避险的要求更为严格。

这种严格要求主要表现在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比正当防卫的更为严格。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其严格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篇文章就谈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给读者对这方面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紧急避险条件法律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所谓危险,是指足以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自然灾害。

如地震、风尘暴、山崩地陷、泥石流、海啸、火灾、水祸等等。

(2)违法犯罪行为或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社会行为。

如故意实施的纵火、决水、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过失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等等。

(3)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如饥饿疾病等。

比如,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送往医院(4)动物的侵袭。

如野兽追扑、恶犬的撕咬、毒蛇的袭击等等。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条件的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避险人假想的、推测的。

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危险,避险人却误认为危险存在,因而实行了所谓的紧急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解决。

如果避险人对于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应当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避险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认识危险的客观不存在,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刑法设立紧急避险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避险人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手段,尽最大可能地减少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

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紧急情况可能随时出现,而我们需要做好应对的准备。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紧急避险案例,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地震避险。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我们在地震来临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避险准备工作。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风险,然后根据地震风险等级来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做好地震应急包的准备,包括食品、水、药品、急救用品等。

在地震发生时,我们需要迅速找到安全的避难场所,避免在高楼大厦、易倒塌的建筑物等危险地点逗留,同时保持镇定,遵守救援人员的指挥。

案例二,火灾避险。

火灾是另一种常见的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做好火灾避险的准备工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做好家庭火灾逃生演练,包括熟悉家庭逃生路线、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等。

在火灾发生时,我们需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迅速撤离现场,避免在烟雾中迷失方向,同时不要乘坐电梯逃生,以免被困。

案例三,水灾避险。

水灾是由于暴雨、山洪、河水泛滥等原因造成的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做好水灾避险的准备工作。

在水灾来临之前,我们需要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包括清理排水沟、加固堤坝等。

在水灾发生时,我们需要迅速撤离危险区域,避免涉水行走,以免被洪水冲走。

总结起来,面对各种紧急情况,我们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提高自救能力和自救意识,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紧急避险问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只有在平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法学: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考试卷及答案模拟考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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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考试卷及答案模拟考试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多项选择题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主要有( )A.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导致的危险 B.动物的袭击带来的危险 C.疾病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 D.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 E.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害 本题答案: 2、判断题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本题答案: 3、判断题 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本题答案: 4、单项选择题 下列不属于法令行为的是( )A.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B.上级机关给予地方发展需要下达的批文 C.法律有意明示了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D.职权行为 本题答案: 5、判断题 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本题答案:6、名词解释特别防卫权本题答案:7、问答题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本题答案:8、多项选择题对下列哪些正在进行的犯罪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A.行凶B.杀人C.抢劫D.强奸E.绑架本题答案:9、问答题防卫过当如何处罚?本题答案:10、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B.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法益C.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D.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E.紧急避险的基本特征是在法律所本题答案:11、判断题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主题班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件(25ppt).ppt

主题班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课件(25ppt).ppt

案件进展
老师的观点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是社会和谐 的重要标志;公正法治,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具体要求。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 渐完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 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不遥远。
0 PART 紧2急避险
法律解释
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死者黄某家属认为田华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于是向法院起诉。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认定田华有罪么?为什么?
正当防卫
法官最终认定,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 的抢劫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黄某死亡,不属于过失杀人,不负刑 事责任。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 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法律解释
案件进展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 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
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重新审查 认定。成立由反渎职、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 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知识小节
正当防卫
紧急避 险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课件
汇报人:XXXX
①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②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③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④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0 PART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法律所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两种行为,都是行为人的利益面临某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来不及请求国家救济,不得已而采取的自力救济方式。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同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二者在有相同点的时候还具有很多的不同点。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概述(一)正当防卫的概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由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其实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正当防卫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造者,也即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述《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大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由于其损害行为具有合法的性质,故其实施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第二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概念,所谓紧急避险,是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紧急避险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1]紧急避险的实质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有只能保存一个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

[2]避险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是不得已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更大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说,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社会利益的整体看,却保全了更大的利益,整体上,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其次,紧急避险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的斗争中,树立全局观念,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及时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利益,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利益,把合法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避免滥用紧急避险,法律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条件。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紧急避险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避险的起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也就是说,只有在遇到危险威胁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综合起来,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生理、病理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由于饥饿、疾病等原因引起的生命健康处于危急的情况;(2)他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

例如遇到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侵害;(3)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自然界的自发力量,往往能带来巨大的危险,例如,山崩、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危险;(4)来自动物侵袭所引发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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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
一、紧急避险概述
(一)紧急避险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对
紧急避险制度的立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①。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
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

虽然造
成了合法权益的损害,但是刑法并不规定其为危害行为,相反,还应当收
到鼓励和支持。

(二)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定义
现实的紧急状态是紧急避险行为的起因和基础。

紧急避险中的紧急状态,就是指客观上有现实危险的存在。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是指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所实际面
临的危险,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损害和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公民只有在存在这样一种状态时,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想象或者推测出来的。

这种现实存在的危险使
行为人认识到,如果不实行紧急避险,某种合法权益就会遭受危险的损害,从而促使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一)大陆法系中危险源的理论
紧急避险所谓的危险,是指法益遭受到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

危险必
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行为人主观预想的。

危险应当根据合理的观察者的
客观的事前判断。

危险必须符合“现在性”,是指法益侵害的状态现实存
在着;法益侵害的危险正在迫近。

可以认为“现在的危险”与正当防卫中
的“急迫”是同义的。

但“现在性”一词是含义更广的概念。

(二)英美法系中危险源的理论
三、我国学界关于紧急避险危险源的理论
(一)基本观点
(1)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

自然界发生的自发力量,如山崩、海啸、水灾、天灾、风暴、地震等种种自然灾害,都能给合法权益带来危害。

在自然灾害正在发生之际,为保护重大合法利益免受损失,采取紧急
避险行为,完全是正当的。

(2)来自人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危险。

即包括有责任能力人的不法行为,也包括无责任能力人的危害行为。

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使某种合
法权益处于危险的状态,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是
适宜的。

紧急避险只能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行,对于合法的行为,有益
社会的正当防卫,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3)来自人的生理、病例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因生理、病理需要不
能满足而威胁人的生命的危险。

例如,在沙漠中,徒步探险者由于饥渴难耐,发现前处有一个帐篷,便进去吃饱喝足还带上一些离开。

又如,好心
路人为了将车祸受重伤的病人送去医院,强行阻拦过往汽车将重病者送去
医院。

这两个简单的案例中行为人不构成盗窃和抢劫,应属于紧急避险。

(4)来自动物袭击的危险。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有不少是来自动物
的侵袭。

但如果动物的侵袭是动物所有人利用动物作为犯罪工具所造成的,防卫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将侵袭的动物杀死,则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在这
种情况下,侵害是来自人的不法行为,损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⑥。


急避险中的动物侵袭,必须是动物自发的袭击,没有他人的唆使和训练。

(二)自招危险
所谓的自招危险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引起的危险。

国外
刑法对此存在不同规定。

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中就指出,“危险情况非因行为人己意造成”;德国刑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即
“危险因自己引起”时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意大利刑法则要求“危难
并非行为人故意引起”;瑞士刑法要求“危险并非因自己之过失引起”;
奥地利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无法律上认许之理由,而犹自陷于危险者,不予免责”;泰国刑法规定,所避免的危险必须是“非由其过失引起的紧
急危险”,等等⑦。

(三)犯罪行为
第一,对他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为了躲避或者保护自身不
受伤害而采取的不得已损害第三者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举例:甲开车
追杀乙,乙奋力奔跑,看见前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乙情急之下骑上
摩托车便继续逃命。

在该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从行为
人主观心里来判断,行为人未有任何非法目的,他只是出于逃生的本能而
采取的一些保护自己免受他人犯罪行为伤害的行为,完全是迫不得已之下
的行为。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和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法律不可严苛的要
求行为人在躲避或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之时,必
须采取所有合法的措施,实施完全适法的行为,秉持公平公正和宽严相济
的入罪出罪的价值理念和标准,刑法只能要求行为人在实施避险行为时,
应该严格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以损失相对较小合法权益来保全更大
的利益。

否则,行为人构成避险过当。

第二,对他人以犯罪行为来威胁行为人对第三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
情况。

举例:甲对乙举枪以生命相威胁,让乙殴打丙,乙为保全自己生命
而照做。

此时,行为人的被迫犯罪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将行为人受威胁或者胁迫犯
罪认为是胁从犯。

这就是英美刑法上所说的“被迫行为”。

我国并不存在“被迫行为”这一理论,因为我国刑法并不承认期待可能性这一国外刑法
非常普遍的原则,所以,仍然应对行为人的受迫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四、本文观点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我认为各有合理之处也有片面之处。

肯定说和否
定说太过绝对的将故意和过失的自招行为一并讨论。

而综合说虽然将过失
和故意行为引起的危险区分开来,但是却只考虑到行为人引起危险时的主
观心态,仅仅以此时的主观心理来判定是否可以构成紧急避险又未免不够
严谨。

所以,我的观点是,谈论自招危险是否可成立紧急避险的重要因素,并非如综合说所认为的“行为人引起危险时的主观态度”,而是以行为人
在引起危险时的主观目的和实行“避险”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在一般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是以存在现实的急迫的危险为前提,至于导致危险发
生的原因,则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因此,在自招危险的场合,如果
行为人是出于无意间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导致危险的发生,一般应当允许实
施紧急避险。

在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某种非
法目的,故意地实施某种行为而引起危险发生,并以此为借口实行“避险”
行为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不能成立紧急避险,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追究其故意犯罪的责任。

例如,甲与邻居乙有过节,甲为出气想教训教训乙,在走廊点火,借口火势将蔓延至乙家为借口,撞坏乙家的门和一些贵重家具,声称是为保护乙家财产。

此时,可知甲根本不存在避险意图,完全是用“避险”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其行为成立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相反,举另一个例子,甲在走廊点火焚烧一些旧物,不慎火势蔓延至邻居乙处,甲为保护乙的财产冲进火场将乙家贵重物品取出,不巧撞伤了赶来救火的群众,此时甲成立紧急避险。

这两个案例有一个非常显著的不同点,就是甲实施后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前者是有非法目的存在,“避险”并非其真正意图;后者甲只是单纯的为了保护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而实施的避险行为。

当然,对于行为人自己引起的危险,不论过失还是故意引起的,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仍然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不能与之后的紧急避险相混淆,只能说,后行为如果构成紧急避险则可以不受刑法所做的否定性评价,但自招危险成罪是不得被免罪的。

注释: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北大、高教出版社:149.
②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22:196.
③马克昌.紧急避险比较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1.7.
④房磊.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关系之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022.
⑤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784.
⑥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156.
⑦李艳芳.紧急避险若干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22.
⑧潘庸鲁,陈咏华.紧急避险疑难问题研究.政法学刊.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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