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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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是指船员身体状况合格的证明,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
取得健康证明。

如果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明
不符合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会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暂扣责任船员的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生理年龄而定,一般有效
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健康证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

办理海船船员健康证书需要前往各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设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内外科、五官科、心电图、腹部超声、胸部X线、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免疫)等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海员船员体检要求

海员船员体检要求

海员船员体检要求海员船员体检是保证船舶安全和船员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船员体检的要求主要包括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视力、听力和肺功能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海员船员体检的要求,以便广大海员和船员能够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在身体健康方面,船员体检要求船员没有任何与航行工作相关的疾病或潜在疾病。

这包括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传染性疾病等。

此外,船员还需要具备足够的体力和耐力,以适应船舶工作的特殊需求。

因此,船员在体检前应通过身体锻炼提高体能水平和耐力。

其次,心理素质也是船员体检的重点要求之一。

长时间在海上工作,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力和应对能力。

身心健康对于船员在各种气候和极端环境条件下保持稳定的工作状态至关重要。

因此,在体检时,医生还会对船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包括抗压能力、情绪管理、心理适应能力等方面。

视力和听力也是船员体检的重要指标。

航海是一项对视觉和听觉敏锐度要求较高的工作,因此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听力水平。

视力包括裸眼视力和色觉判断能力等方面。

而听力主要评估船员在各频率下的听力敏感度,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准确听到警报声或指令。

最后,肺功能也是船员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长时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

因此,良好的肺功能对于船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体检会对船员的肺活量、肺功能和呼吸系统状况进行评估,以检测是否有吸烟、肺部疾病或其他潜在问题。

总结起来,海员船员体检要求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视力和听力良好以及肺功能正常。

船员在体检前应注重身体锻炼,提高体能水平和耐力。

此外,船员还需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具备良好的心理承受力和应对能力。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和船员健康,船员体检是必不可少的措施,船员应主动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船员报考体检要求

船员报考体检要求

船员报考体检要求
船员是一项高风险且重要的职业,船员的身体状况对船舶的安全和航行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船员报考时需要进行体检,以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家相关规定。

以下是船员报考体检要求:
1.视力和听力要求: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视力和听力,以确保其能够识别航行区域中的标志和信号,并与其他船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2.心血管健康要求:船员需要通过心电图等检查,以确保其心血管系统健康,不会对船舶航行产生不利影响。

3.肺功能要求:船员需要进行肺功能检查,以确保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呼吸器等设备,并保持足够的耐力。

4.听力测试:船员需要进行听力测试,以确保其能够识别航行区域中的声音,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5.精神健康要求:船员需要进行精神健康检查,以确保其在长时间的航行中能够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心理状态,并且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

总之,船员报考体检是保障船舶安全和航行质量的重要环节,船员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注重自身健康的保养,以确保高质量的航行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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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与健康证办理指定医院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与健康证办理指定医院

医院
铁流
17日
49
扬州市江都中医 万林、常玉 江苏海事局 2013年4月


17日
50
中国人民武装警 朱柏贵、王 江苏海事局 2013年4月
察部队江苏省总 达路、张容
17日
队医院

6. 超声波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者,或者年满40岁的男性和年满35岁的女性。 7. 有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症状的需进行相关检查。 8.腹部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子宫、双 侧附件。 9. 健康检查表应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超 声波检查、听力检查报告,餐饮服务船员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主检医师 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10.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医 学隐私予以保护。 11.船员应向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提供真实的医学信息。
生保健中心
永利、郭秀
25日
华、祁军
8
海洋石油总医院 韩晓光、孙 天津海事局 2012年10月
凤海、货运输有 商昌荣、张 天津海事局 2012年10月
限公司门诊部

25日
10
北京市和平里医 李智元、刘 天津海事局 2012年10月

青、刘练
25日
11
新乡市第一人民 郭维加、徐 天津海事局 2012年10月
心律
脾脏
呼吸音
神经反射
肌力
心率 次/分
感觉
肝脏
肾脏
肠鸣音
平衡协调
呼吸频率
次/分
其他
意见(point of view):是否有各种限制(any limitation/restrictions) 是 Yes □ 否 No □

船员劳动保护 体检

船员劳动保护 体检

船员劳动保护体检一、体检须知1.体检者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2.体检前两天禁止饮酒,体检前一天晚8点后禁止饮食。

3.内河船舶船员健康检查必须按照本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

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不合格”;如有船员职业限制,请列明;如不合格,简要说明原因。

4.血常规、尿常规、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为基本检查项目;服务船员还应进行大便细菌培养检查;体检医师根据实际健康检查情况可增加特殊检查。

5、腹部、妇科、泌尿系统超声检查和心脏彩超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者。

腹部超声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超声检查项目包括子宫、双侧附件;泌尿系统超声检查项目包括膀胱、输尿管、前列腺(仅限男性海员)。

6、船员声明有职业限制病史的或体检中发现有船员职业限制症状的需进行相应项目检查。

7、健康检查表应附血常规、尿常规、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超声波(如适用)检查报告,服务船员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主检医师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8、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员医学隐私予以保护。

9、船员应向健康体检机构提供真实的医学信息。

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点击下载表格)原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相关条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不参加、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当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的,可向有相应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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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校对:韩杰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海船船员职业的行为。

3.2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在海船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4 海船船员注册健康要求4.1 身高应不低于155cm。

4.2 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4.3 心率、呼吸频率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4次~20次。

4.4 视力4.4.1 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4.4.2 近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5 视野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4.6 复视无复视。

4.7 暗适应正常。

4.8 色觉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4.9 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4.10 语言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4.11 脊柱、四肢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

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2.2 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5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健康要求任职岗位船长和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身高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

按4.1的规定。

按4.1的规定。

血压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按4.2的规定。

心率、呼吸频率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表1 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续)健康要求任职岗位船长和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视力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

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

按4.4.1的规定。

按4.4.1的规定。

近视力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视野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复视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暗适应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色觉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

按4.8的规定。

按4.8的规定。

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按4.9的规定。

语言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按4.10的规定。

脊柱、四肢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职业限制和禁忌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禁止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6 检查及评定6.1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 的要求进行,并填写“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表”。

6.2 海船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不合格: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AA附录A(资料性附录)海船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律失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治疗一年以上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下肢静脉曲张无明显症状者,不受限制。

A.2 呼吸系统疾病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气管哮喘发作少于两次/年、支气管扩张近两年内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况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自发性气胸近两年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3 消化系统疾病A.3.1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明显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两年内未出现任何症状者,不受限制。

A.3.2 肝移植、消化道造瘘及其他消化系统严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4 泌尿系统疾病A.4.1 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五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2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3 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结石治愈半年内未复发者以及肾结石无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尿路结石治愈一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4 肾移植、膀胱造瘘及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肾移植稳定,五年内未出现排异反应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A.4.5 尿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规恢复正常或者一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

A.5 血液系统疾病A.5.1 各种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贫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轻度贫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两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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