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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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03-14国发[1981]36号)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参考文档】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旷工生活待遇的规定-精选word文档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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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旷工生活待遇的规定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一、婚、丧假 (2)二、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二部分:死亡待遇一、丧葬补助费 (6)二、一次性抚恤金 (7)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工伤管理 (9)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一、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1X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1X年第9号)规定: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渝委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渝人发〔2005〕106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但凡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具体方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第⼀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婚、丧假 (2)⼆、年休假 (2)三、探亲假 (3)四、病假 (4)五、事假 (5)六、产假 (5)第⼆部分:死亡待遇⼀、丧葬补助费 (6)⼆、⼀次性抚恤⾦ (7)三、遗属⽣活困难补助 (7)第三部分:⼯伤管理 (9)⼈事局⼯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婚、丧假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7号)规定:⒈⼯作⼈员结婚,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作⽇,晚婚:男满25岁,⼥满23岁)。

⒉⼯作⼈员结婚,若双⽅不在⼀地⼯作(居住)的,其中⼀⽅单位可根据去另⼀⽅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基本⼯资全额发给,奖⾦是否计发,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按照《重庆市⼈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作⼈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发[1999]16号)规定:⒈⼯作⼈员的直系亲属(⽗母、配偶或⼦⼥)死亡时,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

⒉⼯作⼈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作⼈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作⼈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奖⾦如何发给,由各单位⾃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作⼈员⾃理。

⒋⼯作⼈员的岳⽗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年休假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作⼈员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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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2.04•【字号】渝人发〔2002〕180号•【施行日期】200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适当解决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探亲范围和条件(一)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依照本实施意见享受相关的探亲假及待遇。

(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四)退役义务兵(士官)和参加工作一年以上被机关录用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五)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公务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符合本条四款者除外)。

二、探亲假期(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且、春节、五一、国庆)。

三、探亲假期的工资待遇和路费(一)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包括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其他相关问题(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称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安排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工作人员工作地点探亲,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

工作人员本人当年或本四年内则不应再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

(三)工作人员具备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条件,但由于长期病休在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满30天、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在当年(指已婚探配偶、未婚探父母)或本四年内(指已婚探父母)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分别按探亲的有关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因公己报出差费的不再报销)。

(四)工作人员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己经利用年休假探亲后,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军队探望配偶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假期工资照发,其他津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但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如果军队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地方工作人员一方探亲时,经军队团以上机关证明,工作人员一方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指事业单位),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在取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配偶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探亲的假期,确保工作和生产的正常进行。

(七)各单位工作人员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重庆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工作人员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否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答:只要工作人员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答:可以。

10.问: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答: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1.问:夫妻均系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答:不能。

因为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即已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享受探亲假,但不允许“双探”。

12.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或双方均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答: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

1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探亲待遇?答:属于一次签定两年及以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4.问: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答: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工作(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度享受。

15.问: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的,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16.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役义务兵,是否可以与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

17.问:工作人员在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答:工作人员进入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如本人符合探亲条件,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可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

由学校按月发给助学金的学员,其在学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8.问:临时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答:临时工不是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临时性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9.问:已经退休、退职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退职后,经批准聘用超过一年以上的,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答: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后,经批准受聘重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0.问:工作人员出国援外一年以上的,国内的一方能否去国外探亲?如不能出国探亲,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答:出国援外人员有回国探亲的具体规定,在国内的一方不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也不能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1.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送到外地在职培训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培训地点探亲?答:被单位送外地在职培训的已婚工作人员,学习已满一年,并还需继续学习一年以上的,应由本人利用学习假期到配偶所在地探亲,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由单位报销路费的除外),另一方不能到配偶培训地探亲。

22.问:夫妻原在一地工作,以后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可否去对方派往地点探亲?答:一方被单位派往外地工作,夫妻分居一年以上,被派出方需继续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其中一方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3.问:新婚工作人员,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答:新婚工作人员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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