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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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B
• 6、(单选题)动物疫情由( )认定。 •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认定 •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C.医疗机构 • D.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B
• 7、(单选题)( )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 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 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ABCD
• 9、(多选题)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派人到现场,( ),及时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A.调查疫源 • B.划定受威胁区 • C《动物防疫法》的规 定,兴办(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4、(单选题)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 )管 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 A.集中化 • B.分类化 • C.区域化 • D.地域化
A
• 5、(单选题)( )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 作。
• A.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 B.全国人大常委会 • C.全国动物防疫组织 • D.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A.运输 • B.所有选项均正确 • C.保存 • D.采集
B
• 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 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禁止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的是 ( )。
• A.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
• B.正常死亡的 • C.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 D.疫区内易感染的
A.食用 B.用于科学研究的 C.药用 D.种用、乳用
B
• 3、(单选题)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 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 ) 决定并宣布。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动物防疫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动物屠宰,依照本法对其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检疫、监督。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二、主旨:本条是为了衔接和划清本法与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对动物屠宰检疫问题作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动物屠宰过程中,必须依照本法对屠宰的动物进行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待宰的动物实施的活体检疫和宰后对其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和内脏实施的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检疫工作,与产地检疫相辅相成。

屠宰检疫必须在屠宰现场实施,很多通过产地检疫(活体健康检查)不易发现的疫病,可通过在动物屠宰后对其胴体和内脏实施检疫查出来,如结核病、囊虫病、旋毛虫病等。

动物被屠宰或者加工后,其产品将进入市场或者直接进人宾馆、饭店、食堂等供消费者食用,屠宰检疫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因此,动物屠宰检疫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动物屠宰检疫,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首先,动物屠宰检疫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

根据本法规定分为二种类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场(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员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动物检疫员须对屠宰检疫的检疫结果负责。

(2)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在这个范围内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只要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自行负责屠宰检疫。

作这一规定是考虑到这类屠宰企业一般有自己的检疫人员和比较完善的检疫设施,过去一直都较好地自行完成了检疫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连载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连载二)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 执行 监 督 检 查 任务 。
第三 十七 条 发生 人畜共患传 染病 时 , 卫生 主 管 部 门应 当 组 织 对 疫 区 易 感 染 的人 群 进 行 监
测 , 采取相应 的预防 、 制措施 。 并 控 第 三 十八 条 疫 区 内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 当 应 遵 守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 其 兽 医 主 管 部 门依 法
第三 十 五 条 二 、 类 动 物 疫 病 呈 暴 发 性 流 三
件并 经兽 医主管部 门任命 的 , 负责出具 检疫 等证
明 的 国家 兽 医工 作 人 员 。
第四十二条 屠宰 、 出售 或者运输 动物 以及 出售 或者运输 动物产品前 , 主应 当按 照国务 院 货
兽 医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向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织 有 关 部 门和 单 位 采 取 隔 离 、 杀 、 毁 、 扑 销 消 毒 、 害 化 处 理 、 急 免 疫 接 种 、 制 易 感 染 无 紧 限 的动物和动物 产品及有 关物 品出入等控 制 、 扑灭 措 施 。 第 三 十 三 条 疫 点 、 区 、 威 胁 区 的 撤 销 疫 受 和 疫 区封 锁 的解 除 , 照 国务 院兽 医主 管 部 门 规 按
规定 采 取应 急 处理 措施 。 第五 章 动 物 和 动 物产 品 的检 疫
门应 当划 定 疫 点 、 区 、 威 胁 区 。 疫 受
f 1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组 二
第 四 十 一 条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依 照 本 法 和 国务 院兽 医 主 管 部 门 的规 定 对 动 物 、 物 产 品 动
区 、 辖 市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以设 立 临 时 性 的 动 直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三 、无 规 定 动 物 疫 病 区所 在 地 地 方 人 民政 府
D 怿义】 本条 是关于动物 、动物 产 品输入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的规定 。

要 承 担 输 入 动 物 、动 物 产 品重 新 检 疫 所 需 费 用

国家对 动物疫 病 实行 区域 化管 理和
本条 在对输 入到无 规 定动 物疫病 区 的动物 、 动物产 品的货主设定义 务的 同时,为避 免将检疫
工措施 指 为 防止 规 定动物 疫 病病 原 进 入无 疫 区 有关 国际组织确 定的区域控制 与风 险评估基本 原
域 ,在无疫 区域周边 建立的隔离 、封锁设施 ,如 则 。国家支持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建立无规 定动 动物 防疫监督 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 品进 出无疫 物疫病 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 区域 的指定通道 等 。无 疫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场所 建设 。该办法还 对于无 规定动 物疫病 区的 申请 、 是指处于 同一 生物 安全 管理体系之下 的一个或 多 评 估 和 公 布做 了具 体 规 定 。 个动物养殖屠 宰加工场所 。这些场所 的特定动物
区域。
和外 围一 定关于动物疫病 区域化管理 的规 性 饲 料 、 动 物 遗 传 材 料 、 动 物 病 料 、兽 药 ( 括 本 定。 生物 制 品) 的流 通实施 官方有 效控制 ,验收合格
实行动物 疫病 的区域化管理 ,建立无 规定动 的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由国家 兽医行 政主管部 门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有关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的相关条款及释义
摘自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 物 防疫法 释
第二 十 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 并采取监测 、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0年4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必要性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我国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

主要表现:一是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工作缺乏中长期规划,疫病种类多,疫情风险大,防控压力大。

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犬只防疫、兽医管理制度缺失;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保障措施满足不了防疫工作需要。

三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

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实到位,履行防疫义务自觉性不强。

四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综上,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2018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调研,提出修改思路。

同年,修改动物防疫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参与。

执业兽医考试划重点: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执业兽医考试划重点: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1、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3、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验工作。

5、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四个常考):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业农村:主管防控动监所:检疫疫控:检测和监测6、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7、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①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②强制免疫的义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8、动物疫情划为4个级别(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较大用黄色表示;(4)一般用蓝色表示。

真题小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的动物防疫不包括A.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B.动物疫病的诊疗C.动物的检疫D.动物疫病的净化E.官方兽医管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是A.动物防疫监督管理B.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C.动物疫病诊断D.动物疫病监测E.动物、动物产品检疫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几类A.一类B.二类C.三类D.四类E.五类4、国家《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用()表示A.红B.黄C.蓝D.橙E.白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列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B.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病种、区域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D.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E.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的相关工作答案:1-5:EECDC解析:1、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NO:SC09154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控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警分析、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依据与自由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免疫接种、消毒、无害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免于处罚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下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较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0.5吨以上1吨以下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一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2.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运载工具载重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为情节严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罚款1. 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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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国家动物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动物相关事项的认定和规范,在维护我国国民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的条文内容,探讨如何正确执行该法,达到更好的动物防疫效果。

一、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颁布于2007年,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此法规首先是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而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扩散,从而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时也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

此外,该法律还具有以下意义:
1. 保障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质量,提高我国的全球竞争力。

2. 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动物疫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威胁。

3. 规范兽医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兽医事业的发展。

4. 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技术和方法,提高动物防疫工作的效率和成效。

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
1. 动物疫病的种类和分类
动物疫病是动物健康的主要障碍,对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严重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疫病,即在我国国内流
行的一些常见疫病,如猪瘟、狂犬病、口蹄疫、禽流感等。

第二类是特殊疫病,即我国国家对其实行管制的一类疫病,包括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等。

2. 动物防疫的管理机制
动物防疫管理机制是我国动物防疫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包括辖区动物防疫机构、兽医卫生机构、动物检疫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发放动物防疫证明、执行动物检疫、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开展动物防疫宣传等相关工作。

同时,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动物防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 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为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执行,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等处罚措施。

同样,对于未按规定检疫出入境动物和带有疫病症状的动物,相关行为也会受到惩处。

三、动物防疫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1. 没有实现动物防疫的全面覆盖,落后于现代化的动物
防疫理念。

为了更好地推广现代化的动物防疫理念,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动物防疫科普宣传,提升管理与服务能力,加强多渠道、
多层次的动物防疫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多种方式,逐渐实现全民动物防疫意识和覆盖范围的全面提升。

2. 动物防疫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晰,缺乏有效整合和管
理资源的能力。

针对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清晰等现象,治理措施之一就是建立统一的动物防疫管理体系,明确各种机构职责,整合各种防疫资源,制定有效的防疫计划和流程,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更为优化的保障。

四、结论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是居于维护人类生命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健康福利,推进农业生产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广新型动物防疫理念,优化动物防疫服务平台,促进科学动物防疫发展等多个方面。

针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网络化的复杂度加大,需要大力推进电子信息化手段的应用,建设全民防疫大数据平台,向社会;向大众传播全民健康防疫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存在必要性。

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为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实践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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