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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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

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自由、人权民主、自由、人权是人类的普遍追求,这是一场艰苦豪迈的长途跋涉。

千百年来,人们前仆后继,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不断取得重大进展。

但是,民主、自由、人权是历史范畴,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民主、自由、人权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有时甚至被玷污滥用,致使人类在追求民主、自由、人权的道路上,风云变幻,呈现着错综复杂的局面。

民主、、自由、人权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看似抽象,实则具体;看似没有阶级性时代性,实则阶级性时代性很强;看起来只是涉及政治权益,实际上择食植根于经济发展;人们往往习惯于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的追求和向往,实则只靠个人力量和努力是无法实现的,而必须汇总、协调和借助国家、阶级、集体以至全人类的力量,才可能有条件的逐步实现。

另外,资产阶级最先举起民主自由人权的旗帜,理论完备,影响深远,开拓过一个新时代。

但由于受阶级和文化传统的局限,对于不了解历史进程和不熟悉马克思主义的人,往往按照资产阶级的解释去理解,或者仅仅把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和工具,以致引起认识上的歧义和混乱。

科学理解和正确处理民主、自由和人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

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

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的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的本质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科学价值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科学价值
马克 思 主 义 人 权 理 论 的产 生 和 发 展 有 特 定 时代 背 景 , 并
这种权利超越 阶级、 历史、 文化、 国别, 不因时间、 地点的改变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人权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 仍然具有强大生
放 射 智 慧光 芒 , 具 有实 践 意义和 理 论价 值 。 而改变 , 适用于所有人类和社会。中国人权观念认 为, 不 同国 命力 ,
两种 人 权 观 的本 质 区别 。 中西方 在 人 权领域 中的争 论主 要 权, 维 护 集体 的利 益。 而 西方不 讲集 体人 权 , 强调 个人人 权 。 生存 权 、 发 展 权 是 首 要 的 人 权 。中 国认 为 人 权 以生 存 权
不 仅 包 括 公 民权 , 还 包 括 由经 济 权 源于对人权本质不 同认知, 涉及人权代表的阶级利益、 具体 内 和 发 展 权 为 首要 的人 权 , 容和实现途径 等方面。 马克 思 主 义 人权 观 代 表 广 大 工 人 阶 级 利 、 政 治权 利 和 文化 权 利 等 构成 的权 利 体系 。 西方人 权 强调 公 利益 , 消灭 资 产 阶 级 所有 制 , 最 终 实 现 全 人 类 的人 权 。 资产 阶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 对人 权 内容 的 认识 也 成 为 近 年 来 中西 人
级人权代表资产阶级利益, 维护资本家利益。 资产阶级宣扬人 权争 论 的热 点 。 权普世性 的目的是为了掩饰资产阶级人权 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
以生存 权和 发 展权 为 首要 人 权 , 这 是 由中国 国情所 决 定 ,
主义人权 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 文化权等不同层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生存权和发 的权利。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等物质基础和精 展权是人权首要的组成部分, 是实现其他人权 的基础和前提。 神文 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 。 资产阶级人权 以民主、自由平等 在 当代 中 国 , 只有 维 护 好 、 实 现 好人 民的 生存 权 和 发 展 权 , 才 这也是实践科 为基本内容, 这些权利固定不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 无产阶级要 能让人 民群众 更好地享受到社会发展 的成果, 获得人权, 就必须要推翻资产 阶级的统治, 消灭剥削, 消灭私 学发展观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根本要求 。

当前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完善——基于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的审读

当前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完善——基于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人权观的审读

权观 。 马克同于其他一切人权观 的区别所
性 进 行揭 露 批 判 的基 础 上 形成 的。 1 8 5 0 年, 马克 思在 刊 物 上 连 在 , 同时 也 成 为 马克 思历 史 唯物 主 义 人 权 观 的优 势 体 现 。 在 资 续1 1 个 月连 载 发 表 的 { ( 1 8 4 8 年至1 8 5 0 年 法 兰 西 阶 级斗 争》是 马 本主义统治下, 广 大劳 动人 民承担的是无穷无 尽的义务, 却没
级的统治下实现 自己处境的改善。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人权 义。“ 批判 ” 的发表 , 使马克思主义学说和机会主义等反动纲领 虚伪性 的同时, 并不完全 否定资本主义人权 的先进性 。 比如,
的完 全对立, 更加 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学说 的鲜 明特 色。 在“ 批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宪法规定了普选制,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民 判 ”中 , 马 克 思首 次 将 共 产 主 义 分 为 两个 阶 段 , 即 社 会主 义 社
利 的法 律 保 障 问题 进 行 了深 入 剖析 , 让 资产 阶级 公 民权 利 的虚 等 的权 利 和义 务 , 并消 灭任 何 阶 级 统 治 。 ” 第三, 指 明 了社 会 主 义社 会 的人 权 发 展方 向。 马 克思 晚年 时期 对 理 论 研 究 更 加 深 入 、 透 彻 而全 面 , 其晚年所著的 《 哥 达
克思主义 的经典著作之一 , 在著作 中马克思第一次使用了 “ 无 有相 应 的人权 保 障 。 享 有 多 少权 利 就 承 担 相应 对 等 的义 务 , 这 产 阶级专制”的词语。 同时, 该连 载文章是马克思主义 人权理 是 容 易被 广大 劳动 人 民所 理 解 的 ,“ 章程 ”中 “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论方 面的重要著作 。 马克 思在 这些连载 文章中对 资本 主义宪 该 相对 应 ” 原则 的提 出, 使 马 克思 历史 唯 物 主 义 人权 观 获 得 了 法的虚伪性进行了深刻揭露, 对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和公 民权 广大 劳动人 民的关注和支持 。 马克思进而明确提 出:“ 争取平

马克思国家观历史起点的文本观照与内涵解析——基于《莱茵报》政论文章的探讨

马克思国家观历史起点的文本观照与内涵解析——基于《莱茵报》政论文章的探讨

2020.11国家观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天我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层理论基础。

本文聚焦马克思的早期著作,探求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逻辑,指认马克思国家观在《莱茵报》时期获得真实历史起点的事实,并进一步挖掘其价值意蕴,为马克思国家观的深入探讨提供理论铺垫。

一、由哲学批判转向政治批判——《莱茵报》与马克思国家观的出场国家观是关于国家起源、本质、结构、职能及其发展的理论体系。

学界对马克思国家观的研究由来已久。

在国外,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为合理解释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出现的新变化,西方学者侧重于将马克思国家观与现代西方各种社会思潮进行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各种全新的国家理论,有工具主义国家观、结构主义国家观、“制度平台”论国家观,等等。

他们致力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马克思国家观进行反思与重构。

在国内,学界对马克思国家观的研究肇始于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主要呈现出三种研究进路:一是文本研究,主要对个别经典文本,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中蕴含的国家观进行深度挖掘与阐发。

二是专题研究,主要针对马克思国家观的某一项具体内容开展专题式探讨,既囊括国家起源、国家本质、国家职能、国家消亡等重大理论问题,也涉及研究缘起、思想渊源与理论地位等马克思国家观历史起点的文本观照与内涵解析*——基于《莱茵报》政论文章的探讨■成龙李文君【提要】《莱茵报》时期是马克思由思辨的哲学批判转向现实政治批判的重要开端,国家问题是这一时期的核心议题。

通过对普鲁士现实国家的新闻出版自由、国家立法、国家行政、宗教国家观展开全方位批判,马克思提出了创建人民自由报刊、擘划人民代表制、废除官僚主义行政制度、构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等重大政治构想,开辟了从现实的客观关系出发研究国家问题的崭新路径,为将国家理论建基于科学的唯物史观之上奠定了初步的阶级基础,开始形成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不自觉的出离与亚意识的反动,马克思国家观由此获得真实的历史起点。

聂树斌案: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聂树斌案: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法制经纬2017年第7期总第460期摘要:人权观念淡漠,人权保障不力,是聂树斌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事物发展的辩证逻辑,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实践看,在人权问题上应该大胆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

唯有如此,才能强化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理念,杜绝聂树斌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聂树斌案;人权保障;杜绝2016年,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正的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为蒙冤长达22年的聂树斌案平反昭雪。

该案平反后,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发生,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背景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一名女子被奸杀。

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

同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做出了死刑判决。

宣判后,聂树斌上诉。

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第二天执行死刑。

2005年1月,事情的转机出现了。

当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

王书金自认系“8·5”案真凶。

这样,聂树斌案就出现了“一案双凶”的离奇怪事。

该怪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而持久的关注。

2007年5月,聂树斌的亲属开始不断向河北省高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本案。

山东高院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山东高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同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关于人权的本质

关于人权的本质

作者: 杨庚
出版物刊名: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67-71页
主题词: 人权的本质;阶级性;资产阶级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摘要: 弄清“讲什么人权,怎样讲人权”这个本质问题,才能划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界限。

人权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阶级性是人权的本质属性。

资产阶级人权实质是剥削自由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则要求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建立人人真正自由平等的分有制社会,人权问题的提出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人权的历史发展进一步说明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当代两种人权观的尖锐对立正是国际阶级斗争的突出表现。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一、什么是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

在古希腊、古罗马以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者中,曾提出过"自然权利"的概念,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我国古代文化中也出现过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

但在奴隶社会,奴隶们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锢、扼杀,人们没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因此,还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度的产物。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

英国思想家J.洛克系统论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

指出人类天生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论用"人权"取代"神权",用"民权"反对"君权",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思想武器。

到了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人权"引入政治领域。

例如法国思想家J.-J.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

鲜明地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要求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主张。

1776年发表的美国《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并把人权概括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被马克思称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明确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并把人权概括为"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精髓解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精髓解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精髓解析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马克思在思辨自然和人类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过程中,提出的与哲学相关的观点和理论。

其基本观点和精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唯物论和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

唯物论是指认为物质是基本的、根本的客观存在,精神现象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辩证法是指对立统一的法则和质量互变的观点。

唯物论和辩证法相互补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

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历史唯物论是依据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观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矛盾和斗争。

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和阶级斗争。

历史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阶级斗争和革命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内在动力。

无产阶级作为历史发展的先进阶级,可以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

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观点。

四、实践论的基本观点实践是唯一的客观的认识来源,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必然是从实践中得出结论。

因此,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必须符合实践的要求。

五、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根本目标。

这不仅包括人的物质生活的改善,还包括人的思想、文化、自由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重要的观点之一。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社会发展、人类认识、阶级斗争、实践论等诸多方面提出了独特的观点,这些观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影响。

当代中国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加快推进着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精髓,也为我们认识社会发展、认识世界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工具。

我们可以从历史唯物论中理解社会发展的规律,从实践论中认识实践和理论的关系,从唯物辩证法中理解世界的本质,从阶级斗争和革命的基本观点中认识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现实意义,从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观点中认识人的本质和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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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1-6-3-4-1-8-9-2-3-8更多相关资料请加扣扣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下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未对人权做过界定,也未从正面系统地阐述过人权的概念,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中,从他们对无产阶级争取权利斗争的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一些基本观点:(一)人权的经济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主张,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31]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商品经济产生与发展的产物;而社会主义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的内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必然结果。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使人与劳动相异化,使劳动者与资本家相对立。

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则在本质上提供了人与人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可能。

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物质基础薄弱,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所有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

这种经济的现实条件,与马克思主义理想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去甚远,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上的人权建设,应当从国情出发,立足现实,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权利的路径,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充实、完善和发展人权。

在各种人权当中,除生存权、发展权等应优先考虑外[32],对于那些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基本自由等对经济和物质条件依赖相对少的人权(即所谓“消极人权”),也应当优先发展和实现;而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即所谓“积极人权”),则应当按照联合国的要求-竭力“逐渐达到”(实现)。

[33](二)人权的历史观在对待人权的本原的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自然权观的区别在于,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自然的范畴,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则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34]历史地看待人权:(1)不仅应当肯定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口号和确认的人权制度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应当看到它所必然具有的历史局限性;(2)无产阶级从提出争取人权的要求到建立自己的人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完成这个过程的前提是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国家;(3)社会主义人权的不断完善和充分实现,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把全面实现人的价值作为不断完善的内含,把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作为崇高目标,人权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一致,构成了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

中国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中,主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因为人权是人基于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的自然属性所决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面;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人权又具有特殊性、差异性的一面。

两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政治文明。

它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反对用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在历史、文化、地域、民族、社会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特殊性。

在坚持人权问题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同时,坚持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坚持人权随着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而发展;坚持尊重和保护人权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的事情;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统一。

社会主义中国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切实保障人权。

(三)人权的阶级观在国内法的实然领域,人权往往表现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国家的阶级性和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地通过公民权利体现出来。

人权的阶级性使“资本在它认为必要的时候,就通过强制的法律来实现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

”[35]人权的阶级性,使社会主义把阶级性的实际内容归结为“消灭阶级的要求”,[36]而“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因此,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在本质上和在普遍性、彻底性上[37]是与人权的要求一致的。

在国际社会中,社会主义人权的阶级观表现为,从民族生存与发展和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的利益出发,从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人民的解放出发,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各种国际人权事务。

中国讲人权在基本原理上是有阶级性的,并不意味着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强化或者扩大这种阶级性,而是意味着:首先,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的阶级性,既有敌对阶级之间的区别,更有人民内部各阶级如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各阶层如企业主与雇工之间的不同。

这是客观存在。

看到并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目的在于逐步减少并最终消除社会主义人权中的阶级性。

其次,在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的过程中,尽管会有各种妥协,但在根本上是立法者的阶级、阶层利益和意志在起支配作用。

第三,尽管我们一向强调平等,宪法和法律上也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现阶段中国人权的实现,却是一种“差序格局”[38]的,一部分人在享有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先富起来”,某些阶级、阶层事实上享有的权利要多于、先于另外的阶级、阶层。

(四)人权的国家观从国家出现后,人都是生活和活动在一定的国家之中的。

在现代,人权的改善和保障,首先是各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改善和保障。

人权的主体,最基本的是人,集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中的类别主体-妇女、儿童、老人、难民、残疾人,以及民族、种族等主体,都是由最基本的人权主体人构成的,而所有上述主体与国家这一主体的关系,最终决定着人权的状况。

人权依附于国家而产生和发展。

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和所有的其他权利一样,人权不是天生的或不可剥夺的,而是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创造。

人权的出现和辩证的运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以后,国家和社会也就相分离了,国家把现实的资本主义的存在条件改造成法律认可的权利,并把权利神圣化为自然永恒的东西。

”[39]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但在这“一切人”中,把黑奴排除在外,经过近90年的斗争,在“南北战争”后,才于1865年废除了奴隶制。

黑人从法律上获得选举权,是在1870年宪法第15条修正案(“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为奴隶而加以拒绝和剥夺”)通过后,但因美国的种族歧视根深蒂固,黑人的投票权仍旧受到种种限制,直至1970年“民权法”才废除了“文化测验”、“人头税”等限制。

然而在“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的美国,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占人口十万分之三的七千多名权贵手中,大多数人民特别是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占人口15%的穷人,基本人权仍得不到充分保障。

英国人权学者文森特在讨论到“东西方关系中的人权”问题时,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有三个显著区别: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政府制定的法律,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基础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反映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只有无产阶级享有权利,而资产阶级却不能享有权利;只有人民享有自由权利,而压迫者却没有这种权利。

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权利来自一种反映个人在某种生产方式中所占位置的基本经济关系,因此应当将经济和社会权利优先于公民和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自由是经济性质的免受剥削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劳动人民掌握政权而获得实现。

西方人权理论则认为自由是近乎绝对的,每个人在尊重他人平等自由的条件下享有不受他人干涉他(或她)自己的自由的权利。

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自由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无产阶级的使命是消灭剥削。

马克思主义主张国家是自由的支柱,国家在保障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它不仅仅提醒公民具体情势允许他们享有哪些权利,而且还直接提供这些权利,而西方人权理论却认为国家是对自由的威胁,个人必须时刻保持对国家的警惕。

[40]这些区别昭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高度依赖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权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了个人与国家的统一。

中国通过法律形式尽可能地把应然人权转化为实然人权即公民的权利,使全体公民成为人权的主体。

这种法定人权以国家为依托和后盾,不仅得到国家提供的物质基础的支持,而且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权与国家的结合,消除了资本主义政治国家外壳掩盖下的虚伪性,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也为人权的改善和保障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社会主义中国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

没有人权和不切实保障人权,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职责,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才能为实现真正的、全面的人权提供制度的、物质的和思想文化的支持和保障。

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出发点。

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7%的耕地,却占世界22%人口的中国11亿人吃饱饭。

今天,我们已经基本解决了11亿人的温饱问题。

同时,中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中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还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和更广泛的人权。

1993年8月,江泽民在接受日本《朝日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最关心中国人民人权的是我们自己。

1949年以前,中国80%的人处于饥饿和半饥饿状态。

现在中国的人口翻了一番多,温饱问题基本上解决了,人民在各方面享受的民主权利在中国更是前所未有。

”[41]1999年6月9日,江泽民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一次重申了我们党和政府对保障人权的立场和态度。

他说:“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和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事业,为保障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进行了锲而不舍、艰苦卓绝的努力。

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中国人民基本权利最坚决、最忠诚的维护者。

我们根据自己国情确定的发展人权事业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这就决定了,实行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们维护人权最基础、最首要的工作。

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

”[42]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几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为他们享受其他各项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

这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在发展人权事业方面取得的最重要、最伟大的成果,也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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