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10)2017版与2013版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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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施工合同范本修订了啥

施工合同范本修订了啥

最近一次的施工合同范本都修订了哪里呢,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内容。

2017年10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但总体而言,此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仅是在原有合同体系的基础上打了一个小小的补丁,并不会对建筑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做工程这一行业,我们不仅要把施工合同写好,更要有一个得力的工具来帮助我们更好的去投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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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0月1日执行(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

住建部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20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2017合同解读

建设工程2017合同解读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背景及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需求,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新版合同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2013版合同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的合同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更加符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有助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1. 统一建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修订后的合同对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退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

2. 进一步明确计日工的计价方式。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工程内容,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原定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价款的一种方式。

修订后的合同对计日工的计价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规范计日工的实施和结算。

3. 完善工程结算条款。

修订后的合同对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工程结算的程序、方法和时间,有助于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 增加工程质量保修条款。

修订后的合同对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范围、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5. 优化合同条款结构。

修订后的合同对条款进行了重新编排和优化,使合同内容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有助于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三、合同条款解读1.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义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

修订后的通用合同条款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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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设备不能按原定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
目的使用的,则发包 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
延长缺陷责任期,并 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 4 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 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
知,但缺陷责任期最 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上采用上述第(1) 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金
种方式。
的3%。

发包人累计扣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按
留的质量保证金不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贷
得超过结算合同价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款

格的5%,如承包人

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

提交质量保证金保

函,发包人应同时退
限最长不超过24个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
月。
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
单位工程先于 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
3
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
(1)在支付工 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容
程进度款时逐次扣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留,在此情形下,质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 量
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扣留质量保证金;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 证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 式。

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比

(2)工程竣工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 由
红 色
1 复义务,且发包人预 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 文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期 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限,自工程实际竣工
日期起计算。
2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1 竣工结算申请
增 加
(3)应扣留的质量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 红
保证金;
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 色
2017 版 GF0201 与 2013 版 GF0201 相比的变化

GF0201-2013
GF0201-2017



1.1.4.4 缺陷责任期: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 增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加
同约定承担缺陷修
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
长不能超过24个月。 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
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3 质量保证金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 加
一致扣留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红

5 金的,应在专用合同 中予以明确。
人未经竣工验收擅
自使用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自工程转移
占有之日起开始计
算。
15.2.2 工程竣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 增
工验收合格后,因承 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 加
包人原因导致的缺 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 红

陷或损坏致使工程、 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 文 单位工程或某项主 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 字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7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
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
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
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
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
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
复,视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
起算。因发包人原因 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 导致工程无法按合 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
同约定期限进行竣 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
期自承包人提交竣 算。
工验收申请报告之
日起开始计算;发包

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 字
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
扣留有以下三种方 6 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 色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 化
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 内

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5.2.1 缺陷责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 增
任期自实际竣工日 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 加
期起计算,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 红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 文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 超过24个月。

的具体期限,但该期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
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述第(1)种方式。
5%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 调
(3)双方约定 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低
的其他扣留方式。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至
除专用合同条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 3%, 款另有约定外,质量 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 退

保证金的扣留原则 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 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 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 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 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还扣留的作为质量
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红
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 色
发包人应按14.4 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 为

款〔最终结清〕的约 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加
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 内
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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