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使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党建活动经费由院行政经费列支,各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建活动经费按各党支部(党总支部)上年度上缴党费的60%的比例划拨。

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计入本单位成本。

第二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活动室配套完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党员活动室的更新完善。

(二)党员“七一”表彰费,主要用于党员七一表彰。

(三)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外出参观考察费,主要用于党员先进个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支出。

(四)党支部书记培训费,主要用于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以上第(一)至(四)项费用由党委组织部控制,其中第(一)项费用,可由各党支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向党委组织部提交申请,经核准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规划实施。

(五)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费,主要用于党员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六)开展党建活动费,主要用于党支部(党总支)党建活动和聘请教师授课等费用的支出。

(七)资料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学习所需资料等费用的支出。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一)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支部(党总支)活动的专项经费,由院党委负责管理,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二)党委组织部于每年2月份将当年的党建活动经费核拨给各党支部(党总支),并报财务科备案。

各党支部(党总支)应将本单位的党建活动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中,于每年3月底前将党建活动计划上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的具体活动,策划主题鲜明、有创新、有模范带动作用的党建活动。

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经费在当年使用,不转入下一年度。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神木市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升城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城镇社区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意见》(榆办字〔2014〕103号)和《中共神木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神办发〔2016〕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由榆林市、神木市两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城镇社区服务群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榆林市级专项经费由神木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直接拨付社区所在镇办。

神木市配套资金由镇办或部门申报,经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镇办或部门预算。

第四条专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由镇办政府实行专项核算,社区直接负责使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社区服务类:公益民生设施维修、居民文体活动设施建设及特困党员群众帮扶等服务类项目。

(二)社区活动类:社区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文化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及社区各类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活动、传统节庆活动等项目。

武汉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武汉市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管理,有效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章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第三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如下:(一)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三)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四)慰问、表彰、奖励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五)其他有关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

已经建立党费独立账户的社会组织必须由党费独立账户统一收支;未建立党费独立账户的由社会组织或者联合党支部所在社会组织的对公账户统一代为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社会组织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党组织的财务机构代办。

该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社会组织自身的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党员活动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据实编制党建活动项目经费预算。

未列入党建活动项目预算的费用,一律不得列支。

第八条党员活动经费须做好账目登记。

各社会组织党组织对每笔经费的使用须进行详细记录,应注明经费的数额、具体用途、使用责任人等,与之相关的工作计划、项目审批材料、票证、单据入账时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关于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说明

关于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说明

关于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说明党建专项经费作为党费的补充,主要用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开展党员集体活动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

各二级基层党组织应本着实事求是、高效节约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苏委教组〔〕号)及《江南大学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江大委组〔〕号)的要求,组织部与财务处就党建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票据报销等有关事宜进行了磋商,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考察、根据省市相关教育培训文件要求,由我校派出各类培训人员,在培训中产生的车旅费及食宿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在党员发展教育培训中产生的邮寄费、学习资料印刷费、制作宣传展板、照片冲印费、特邀党建组织员交通费等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党报党刊(非党报党刊除外),可订阅到学院(单位),但不能订阅到个人家中。

、可购买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书籍、音像制品,报销时参照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书籍或音像制品清单、签收单,超过元附图书入库单。

三、表彰和奖励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各学院(单位)党委(党总支)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奖励。

、评选表彰活动应严格执行评选办法申报、审批、评选和备案制度。

①二级党委(党总支)应研究制定评选表彰实施办法,报组织部审批备案后实施。

未经组织部审核批准备案,擅自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其表彰人员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②拟在本年度进行评选表彰的学院(单位),应于当年度春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组织部申报评选表彰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奖励办法、表彰人数、表彰时间、所需经费等,并填写《江南大学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内评选表彰活动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组织部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江南大学年度表彰活动计划,各单位可按计划组织实施。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乡镇)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乡镇)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保证村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县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高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增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由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及区财政下达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每村平均10万元,由县及以上财政、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落实。

第五条区财政于每年将承担的资金全额划拨到经管站。

经管站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至各村账户。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不做“一刀切”,根据各村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为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倾斜,加大补助资金,确保分配合理。

一是每村平均5万元;二是每村2万元乘以上年度村级工作考核分系数;三是按照村上年度实际实有人口数人均30元的标准核定;四是设立专项资金100万元,根据各村年度为民服务工作投入情况予以补助,上述四项村均10万元。

鼓励村党组织利用经费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经费年度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运转经费、服务经费两部分。

原则上,各村运转经费使用控制在所拨付总额的40%以内。

第八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运转经费, 主要指用于办公用品费、水电暖费、报刊征订费(党报党刊)、会议活动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该项支出必须实行按月报账且单据规范。

第九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服务经费, 重点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区统一审核把关,须经以下程序:1、提出动议。

村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群众需求。

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经费使用动议。

2023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2023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开展工作,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经研究决定,设立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为规范经费管理和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与核拨标准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依据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按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年人均200元的标准核拨。

党员人数以上年度年终统计数为准。

二、经费的分配与使用范围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人数和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配,经学财务处统一划拨至各基层党委使用。

对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年底有结余的党委,下一年度按预算标准补足额度。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党组织进行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及党员服务,确保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教育和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

三、经费使用原则1、立足基层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优先考虑党支部建设,确保用于党支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

2、专款专用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为党建工作提供保障,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党建工作无关的支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截留。

3、量入为出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超出不补。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应在规定期间内使用,超出部分自理,结余部分不结转。

4、统一管理原则。

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统筹安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拨和审核报销。

四、经费使用要求1、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规范的精神,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我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接收、分配和使用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地方政府及其他机构划拨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特定资金。

第四条资金接收、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用于为民服务和发展活动。

第二章资金接收第六条资金接收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金接收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不得私自挪用或占用资金。

第七条资金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到的资金记录报告上级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分配。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资金分配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资金的用途、范围和金额,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资金分配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分配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分配给各项目的资金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十条资金分配单位应当依法严格审查资金使用单位的申请,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要求和使用计划,合理利用资金进行活动,确保资金用于促进民生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明细、账目凭证等。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需进行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为民服务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并及时回复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

安徽工程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鼓励和支持基层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不断开创基层党建工作新局面,学校党委研究决定设立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二、设立标准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设置标准依据各基层党组织、教工党员、学生党员数量具体核定。

三、使用范围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

2.组织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订阅党报党刊和分党校教育培训工作。

3.开展党建工作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4.开展基层党建理论研究,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

5.开展党内评优,对工作实绩突出、作用发挥明显的基层党支部和党员进行表彰奖励。

6.开展对老党员及生活困难党员的走访慰问、扶贫帮困等工作。

四、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经费由学校划拨到二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基层党建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2.统筹安排原则。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必须留足不少于50%的份额,用于基层党支部活动的开展。

并适当向基层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工作开展有困难需要扶持帮助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量入为出原则。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要坚持预算先行,量入为出,严格按额度使用。

4.严格管理原则。

对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严格管理。

经费由二级党组织书记管理并审批使用,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五、经费监督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党务公开范围,接受党员的监督,切实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效果,规范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标准为:每个村、社区2万元(县财政拨付)。

第三条专项经费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根据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社区)党建服务品牌创建、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村(社区)服务团队打造、便民服务活动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开展、群众急需解决的各类事项。

第五条专项经费不能用于村(社区)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偿还借(贷)款、上级已有资金安排的项目、办公条件改善等。

第六条专项经费使用要重点保障村(社区)党组织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提出的符合使用范围的服务项目。

镇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分季度提出专项经费使用指导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探索相对集中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三章使用程序
第七条专项经费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先实施服务项目,再拨付使用经费。

(一)拟定项目。

村(社区)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党员群众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群众需求和本村(社区)实际,研究提出服务项目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党务公开栏中公示。

村(社区)党组织可每季度提出一次为民办事项目,急需为民办事项目也可随时提出。

(二)审核备案。

村(社区)党组织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萧县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使用审批备案表》报镇党委审核;镇委对为民办事项目审核把关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村(社区)党组织要把确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季度工作目标,按计划抓好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及配套组织要明确责任分工,配合抓好项目落实。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县、镇相关职能部门帮助支持的,由镇党委做好协调工作。

(四)支出报销。

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村(社区)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详细记录经费支出情况。

服务项目完成后,经镇验收合格,村(社区)党组织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手续,凭发票办理项目结算。

(五)公示评价。

服务项目完成后,村(社区)党组织要将项目实施结果、明细账目和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经费监督
第八条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乡镇党委研究同意,并报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镇党委要为每个村(社区)专项经费进行专账核算,详细记录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由镇组织委员审批;要加强对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和绩效初评,评价结果作为下次审核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为民服务项目台帐和定期报告制度。

镇党委要建立村(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项目管理台帐,定期调度,督促落实;每半年向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报告一次村(社区)服务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经费外,将严格追究镇、村(社区)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经费的;
2、违反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三条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党建考核内容,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列入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专项述职评议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评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镇委组织办、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镇委
**镇人民政府
**村(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
使用审批备案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