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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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为学科建设搭建高层次人才平台,根据学校“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坚持同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的需要,重点保证学校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基地、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及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三)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

(四)对于各单位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随时报批;对于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各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五)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是指学校因学科建设急需,主动从国内外吸引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层次及基本条件(一)层次第一层次: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带头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文社科类知名专家)。

第二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带头人。

第三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四层次:二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梯队建设所需优秀青年学术骨干。

(二)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善于合作;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3、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及主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的能力,胜任研究生培养及核心课程讲授任务;4、能带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5、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除第一层次外,其他层次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

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国家层次的优秀学术带头人,吸引、鼓励国内外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设立甘肃省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在我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学有成就、技术上有创新和重大突破,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省杰出青年基金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养目标是,使资助者成长为承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863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成为国家“长江学者”、优秀学科带头人等,或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尽快步入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的行列。

第四条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与有关部门人才培养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杰出青年基金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按照《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七条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申请者应符合《甘肃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二)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新性业绩,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创造性科技成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五)具有在我省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基金资助的研究工作;(六)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基金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省内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九个月;(七)拥有一个结构合理、技术力量雄厚的研究团队;(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以下项目之一:1、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1项国家“863”计划;3、1项973前期研究专项;3、1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4、作为子课题以上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5、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承担项目要求。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甘肃省领军人才补充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甘肃省领军人才补充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甘肃省领军人才补充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甘人社明电〔2019〕120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2019年甘肃省领军人才补充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兰州新区组织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4号)、《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办发〔2019〕48号),决定开展2019年甘肃省领军人才补充选拔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选范围和条件此次补选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重点围绕我省十大生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脱贫攻坚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补充选拔一批在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军人才队伍。

补充进入省领军人才第一、第二层次的人选应符合《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应当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第一层次人选年龄须为57岁以下(即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第二层次人选年龄须为50岁以下(即1969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近5年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优秀业绩成果。

现有第二层次人选可申报进入第一层次。

对长期工作在脱贫攻坚领域的县及县以下基层科研、生产一线和非公经济组织的优秀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公务员、“参公”等行政岗位工作人员不作为选拔对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在选拔范围之内。

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

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陇南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多种引进使用形式;坚持依法依规引进,不得超编、超岗位引进。

第四条引进对象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具有主治医师、中教一级等中级职称的医疗、教育专业技术人才。

2.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国家教育部认可且属于紧缺专业的留学生。

3.国家“985”、“211”重点大学毕业生。

全日制大学医学类、工程类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引进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重点大学本科(一本)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公共英语四六级证、计算机国家二级以上证书;教育单位引进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须取得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引进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1.报批引进计划。

市、县(区)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由市、县(区)委组织部、人社局汇总制定,分别提交市、县(区)政府审定批复。

县(区)引进计划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

浅析“人才是第一资源”

浅析“人才是第一资源”

浅析“人才是第一资源”我们说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具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口总和。

那么人才资源就是在这些总和中素质层次较高的那一部分人,这部分之所以称之为“人才资源”是因为它相对于总体具有一些特性,如:贡献超常,具有创新和创造性、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

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才决定了它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

我们一直在强调“人才强国”“人才兴国”等战略,无非就要把对人才的发展与培养放在战略位置,放在国家发展的首位。

那么,下面就关于“人才是第一资源”作相关分析。

第一,人才资源相对于其它资源更具有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这样决定了其重要性。

如果说移民给美国给美国创造了奇迹,还不如说是外来人才给它带来的动力,因为移民在各国都有,而为何对美国的影响就最大。

那是因在移民潮中有许多称之为“人才”的人物。

是他们真正在关键部分影响到美国以后的发展。

如:爱因斯坦、莫扎特。

爱因斯坦的原子技术决定了二战的走向,也决定了美国以后科技的发展,从而深远的影响了美国之后的发展。

况且,他的相对论在还是我们现在学习的最重要理论之一。

第二,我们人类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在竞争中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的一切竞争与发展,说到底也就是人才的竞争与发展。

“千金何足惜,一士固难求”;“选士用能,不拘长幼”;“为政之要,惟在得人”。

应该说,天下兴亡、社稷安危、国运盛衰,皆系于人才。

秦始皇因能招贤纳士而统一天下;刘邦因能网罗人才而获得天下;女皇武则天巧设“员外”之职,更是为了笼络暂时还没有位置的贤才为国效力。

“周文王访贤”、“萧何月下追韩信”、“刘备三顾茅庐”等都是我国历史上识人、用人的佳话,至今广为传颂。

美国从建国到发展成世界顶级强国,前后只用了200年不到时间。

与以前用几个世纪才扩展成世界强权的不列颠帝国、海上强国西班牙等比较,无疑是后来居上,速度惊人。

关于美国的成功,有人认为得之于它富饶而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也有人认为是来源于对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的残酷压榨和剥削……然而,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实施人才资源战略,大量吸引和争夺世界各地人才,是美国二战后取得经济、科技巨大发展的秘诀之一。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1

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

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

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

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切实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道德素养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建设突出,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领军人才,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

领军人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培养第四条根据全省产业、学科发展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训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五条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

第六条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七条实施陇原英才特别扶持计划,从高层次人才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参加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等。

第三章选拔第八条甘肃省领军人才的选拔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的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人选300人左右,第二层次人选600人左右。

第九条第一层次人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一)我省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二)近5年来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课题、项目,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或拥有发明专利;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奖项;(三)在重点产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为我省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医疗卫生等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掌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可不受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限制;(四)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甘人社厅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人事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已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5日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9〕3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全委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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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
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改善和
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
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重点行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重点学科、
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领域的学术、技术带
头人及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拥有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
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
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适宜担任行政管理
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博士或博士后人员。
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
年龄限制,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行政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职位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聘科
技专家;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特聘首席教授;
博士生导师;
市(州)长助理,厅(局)长助理,省属科
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院(校)长助理,省属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总经理(厂长)助理、副总工
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上述部门(单
位)的中层领导职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引进的特聘科技专家和特聘首席教授,在聘
任期内除按标准发给工资、津贴外,按《甘肃省
特聘首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享受政府津贴。
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每人每月发放津贴1200
元,享受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
策,其他待遇根据职位和本人的能力水平,由用
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双方协商确定。
引进高层次人才担任党政机关的正副处级领
导职务或企事业单位的相应管理职务的,享受同
3

级干部岗位工资和相关待遇。引进人员由省财政
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20000元(按“柔性”流
动引进人员,每年在甘肃工作超过6个月的,一
次性发放安家补助费10000元),同时享受用人单
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到党政机关
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省(市)财政统
一解决住房,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
所在单位解决住房。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工作的,根据实际需要,薪酬可采取年薪制、周
薪制、个人特殊股金、个人特殊社会保险等多种
形式。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职期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兼职从事科研工作。具备资格的可担任
研究生导师。在非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允许兼
职兼薪。从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出站的,可直
接确定为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根据科研成果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人
员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委、
省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4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
调入任职,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
单位来我省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
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员的户籍是否迁转,
由本人自愿决定。工作一年后如不适应工作岗位,
可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相应岗位或根据本人意愿
调离我省。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由各用人单位自行安
排,结果报送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备案。
引进特聘科技专家、特聘首席教授和高层次
行政管理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确定职位:每年5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上报
拟引进人才的职位,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有关会议或呈送
领导审定;
发布公告:6月中下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
或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名义发布引进高层次人
才公告,公布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5

组织报名:7月中旬之前完成组织报名和资
格审查工作;
协商洽谈:8月上中旬召开洽谈会或以其他
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和报名人员协商洽谈,签订协
议;
组织考察:9月上中旬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组
织考察,安排体检;
研究任职:特聘科技专家、特聘首席教授由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研究任职;行政管
理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任职;
任前公示:10月上旬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任前
公示;
任前培训:10月中旬对经过任前公示的人员
下发任职文件,组织岗前培训。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实施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
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人才工作暨知识分
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
施,其中高层次管理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委组织
6

部负责。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人才引进之前,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
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引进人员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的,实
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由省委人才工作暨知
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了解情况;试
用期满,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
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其他相关事项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安
排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省教育厅负责解决引进
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省公安厅负责解决引进人
员的落户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决
引进人员住房。
引进人员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需
调入任职的,占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已满的,经
过批准可先进后出;挂职和聘用的人员,不占领导
职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
7

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
特殊情况需要超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须经省委
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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