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办法试行
“AGC”奖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AGC”奖惩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的要求,根据公司“两个细则”奖惩管理办法试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各部门对“AGC”的重视程度,激励相关部门认真维护机组设备,提高运行操作水平,并积极争取投入AGC系统运行,以争取AGC补偿,特制定本办法。
一、AGC管理要求1.各机组正常运行时,AGC均应投运。
调度部要争取具备投“R”模式的一台机组“R”模式曲线,其它机组运行在“O”模式。
生技部要确保至少一台运行机组具备投“R”模式条件,其他机组具备投“O”模式条件。
2.投“R”模式运行的机组,AGC调节性能指标K值均应大于1。
3.每次出现AGC退出和性能指标不达标现象,由生技部牵头、调度部配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责任部门。
二、AGC投运奖惩规定1.四台机组AGC在“R”模式下运行的累计时间按照运行车间360元/天、热工车间36元/天、燃料公司72元/天、生技部24元/天给予奖励,不足一天的,按照小时相应核算。
2.调度部应确保每月四台机组AGC在R模式下累计运行时间超过10天,低于10天按照120元/天给予调度部考核;超过10天,超出部分按照120元/天给予调度部奖励。
3.为减少公司发电计划考核,非“R”模式的机组AGC应在“O”模式下运行,对AGC 在“O”模式运行的机组按1元/小时对运行车间进行奖励。
4.非AGC“R”模式计划曲线的机组,经当值值长申请,山东电网调度中心安排机组投入AGC“R”模式运行时,按5元/小时奖励当值值长。
该AGC运行时间不与前款第二条重复奖励。
三、AGC运行管理奖惩规定1.AGC投入运行期间,运行监盘人员要加强AGC指令的监视,当发现AGC指令异常时应立即汇报值长,值长及时汇报电网调度。
AGC指令异常超过五分钟未发现,每次考核运行车间100元。
2.非事故情况下,未经值长许可擅自退出AGC者每次考核运行车间100元。
3.AGC调节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按责任认定考核责任部门10元/小时。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中石化[93]建字84号•【施行日期】1993.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财务制度正文石化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石化(93)建字8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请认真贯彻。
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补充意见,及时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附件: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控制概算,节约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均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总承包暂行办法》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暂行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
第三条进行工程总承包或专项承包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与总公司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后,按本办法进行奖惩。
第二章总承包奖励第四条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投资节余或投资超概算,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进行奖惩:1.总承包单位独自承担责任。
节余的投资,总承包单位全额留成,并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超概算的投资,总承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奖惩办法

项目部施工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提高参建员工安全质量环保意识和责任心,规范施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图纸施工,按照铁路工程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保障在受控状态下有效的进行,杜绝重大安全质量环水保事故发生,消除质量通病,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管理工作,奖优罚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隧道分部设立综合考评奖励基金,从产值总额中提取上限1%和过程检查处罚作为安全质量环水保等综合考评奖励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隧道分部所属的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适用于施工安全质量环水保管理和内业资料的管理等。
本项目工程停工期间,或未开工、已完工的工点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隧道分部项目部总工牵头,安全质量环保部实施,隧道分部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各架子队队长有权依据本办法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建议奖罚。
第五条安全质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质量环水保等过程管理问题处罚通知单为凭据。
第六条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时,检查组成员将以附件1:《过程检查考核记录表》形式口头通知要求被检查的相关部门现场进行整改或直接下发附件2:《整改通知单》通知被检查相关部门、个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重复出现的一般问题,检查组人员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开据附件3:《罚款通知单》,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以督促其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没有完成整改,隧道分部项目部将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附件4)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严重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或违反原则的问题,检查人员草拟处罚文件,主管领导签发后执行;也可以直接按照问责制所规定的红、黄牌问责内容相关条款对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办理。
《整改通知单》由分部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工作问题及检查情况问题填写(一式两份),部门负责人签字。
一份发整改单位;另一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门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法(试行)

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2次校务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发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一批优秀的科技骨干,提升学校整体科技竞争力,推进学校面向海西建设,提升三大贡献,走区域特色创业型大学强校之路,加快实现向教学研究型大学转型和建设东南强校的战略目标,特设立“福州大学科技奖”(以下简称“校科技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科技奖"的设立,旨在继续坚持“厉行节约、量力而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最有限的经费、最有效地激励和调动全校教师、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基本原则,突出“面向优秀创新团队,侧重成果和效益,支持学术新秀"三原则,加强导向作用,明确学术责任,推进“学科带头人+团队”的科技队伍建设,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策划与布局,提升标志性科技成果水平,创建品牌科技创新基地和基础平台,推进福建海峡西岸经济繁荣,实现科技项目“四个一"的要求,力争在重点或优势领域实现科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校科技奖”共分五大奖项,即:“学术新人奖”、“科技工作优秀组织奖"、“重大项目立项奖”、“优秀学术成果奖”和“科技推广应用奖”。
除“学术新人奖"外,各类奖项之间不重复奖励(取最高)。
第四条“校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在当年召开的校科技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学校将为获奖者(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和奖金,以资鼓励.第五条“校科技奖”的奖金来源由每年学校事业费财政预算中拨付。
第六条成立福州大学科技奖惩办公室,负责“校科技奖”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校奖惩办设在校科技处。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第七条“学术新人奖”申报条件和奖励办法:1、申请者须为我校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在职的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含双聘及兼职人员);2、每位申请者只能获得一次;3、申请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理工类为前3名以内)当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含)以上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为前2名以内)当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含)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当年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 (试行)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与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提高部门及全体师生主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1〕188 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类型及适用范围第三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一)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经济赔偿;(四)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五)核减年度绩效奖励;(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及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党规执行。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师生以及实验室服务和管理人员,具体可分为:(一)直接责任人;(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三)设有实验室的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四)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四)未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五)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或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六)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进行拆改从而造成安全隐患;(七)未按规定采购、储存、摆放和处置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品)造成安全隐患;(八)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九)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上报;(十)不服从、不配合日常安全管理和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十一)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十二)接到口头或书面安全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
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最新)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考核、风险抵押金缴纳与返还、安全生产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及违规违章处罚等作出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它类型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的奖惩,不包括上级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奖惩。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第四条安全标准化绩效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
公司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在条件具备时,以安全标准化的年度评估代替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公司负责考核各事业部、权属单位(合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责任考核。
(一)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以下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积极落实和组织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1、考核内容:(1)指标考核:公司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组织保障: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领导带班值班、责任制落实等履职情况。
(3)基础管理: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分包管理、危险源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物资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与方案、安措费的管理、安全奖罚、工伤管理与应急救援等工作履职情况。
(4)现场管理:施工现场(车间)人的行为、物的状态、设施设备及环境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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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及奖惩办法暂行条例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全体员工须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
率。
(三)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区域。
(四)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六)公司员工上下班进出入公司需穿着工作服佩戴员工证。
(七)员工每日应注意将物品摆放规定区域,保持现场整洁。
(八)员工在机台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过程中应全神贯注,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发生。
(九)严禁员工工作时电话聊天、QQ聊天、听音乐和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负责人员外,员工不得接打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一)员工就餐一律在公司餐厅,要节约粮食,严禁浪费。
严禁在工作现场就餐、腰餐或者零食,腰餐统一时间为15:30——16:30。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员工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团结一致,严禁搬弄是非,扰乱办公场所稳定和谐的秩序。
奖励办法暂行条例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物质奖励,奖励金额50元到1000元不等: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四)忍受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五)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六)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七)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八)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九)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十)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十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十二)服务每满5年,未曾旷工或者受公司内其他处分。
(十三)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惩罚办法暂行条例
一、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或赔偿,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一)每月迟到超过公司所规定次数外,每次五元。
(二)上班期间电话聊天、QQ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每次五元。
(三)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员工证或穿拖鞋上班者,每次五元。
(四)上班期间在生产区域内就餐或吃零食等影响现场环境的行为每次五元。
(五)在工作场所蹿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每次五元。
(六)须知珍惜粮食浪费可耻,就餐时浪费粮食超过一次的每次十元。
(七)妨害生产工作、运输或团体秩序,酌实情处罚。
(八)不服从上级主管人员合理指导,行为恶劣,酌实情处罚。
(九)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酌实情处罚并负赔偿责任。
(十)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酌实情处罚。
(十一)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过指定使用人或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导致损坏或伤害,负赔偿责任。
(十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酌实情处罚。
(十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酌实情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并根据是否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公司同事采取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公司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四)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五)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八)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九)吸食毒品。
(十)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一)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二)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公司者。
(十三)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擅离职守,导致发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