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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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自愿与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则可获得报酬20万,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借腹生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其是否有效呢?【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本案中 , 双方订立的 " 借腹生子 " 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 因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 , 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根本性、指导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本案中的借腹生子协议 , 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 , 从合同自由的角度上说 , 应当是有效的。

但借腹生子协议严重违反了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具体表现为 : 采用婚外性生活的方式实施借腹生子违反了性道德协议规定乙在孩子出生之前不得离开别墅 , 从而限制了乙进行自由活动的基本人权,协议要求乙在孩子出生接受价款后断绝母子关系 ," 自愿 " 放弃亲权 , 不仅与人身权不得抛弃的原则相违背 , 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基本人权。

基于此 , 本案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答案:(ACD)● 3.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的,有哪些?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借款合同D、互易合同答案(ABC)例、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号起,每月5号付当月租金。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
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市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和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了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

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

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

合同法案例题【案例1】2008年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信中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钢材100吨,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5月11日某钢厂接到信后,在5月1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信中写道:“我公司有贵公司所需某型号钢材,质量符合国家一级品要求,价格为1800元/吨,如贵公司需要,我公司可在5月30前用卡车送至贵公司”。

某建筑公司在5月18日接到信,5月19日发信称:“贵公司信中的其他条件我公司都接受,只是价格是否可以下调,我公司可在1500元/吨的条件下接受贵公司产品”,某钢厂在5月21日接到信后当日即发信称,同意以1500元/吨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供货。

5月23日某建筑公司收到了某钢厂的信。

简要回答以下问题:(1)5月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什么行为?答:是要约邀请,因为内容不具体、不确定。

是建筑公司希望某钢厂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在5月15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该行为对某钢厂有何约束力?答:是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要具备条件:内容具体、明确,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中内容具具体、确定,并表明一旦某建筑公司承诺,合同成立,某钢厂要受此要约内容的约束。

(3)5月19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厂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新要约,因为某建筑公司对某钢厂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4)5月21日某钢厂向某建筑公司发信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什么行为?答:是承诺,因为某钢厂完全同意某建筑公司的要约内容(5)该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成立?答:该合同5月23日成立。

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此合同中某钢厂的承诺是5月23日到达要约人某建筑公司的。

【案例2】2008年3月2日,小李与女朋友在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后,将一个公文包遗落在了座位上,内有手机一部、身份证、护照、存折及现金若干。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

(三)以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 同时合同的成 立地点 参考案例2-10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甲方将一式两份条款齐全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书 寄给乙方,要求乙方加盖公章后寄还一份。显然甲方的 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构成了要 约。——条款齐全,说明内容具体确定;加盖公章,说 明受其约束。乙方加盖公章,寄回一份,完全接收了甲 方的要约,构成了承诺。上述示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承 诺送达到B地,B地不是签字地,但B地是承诺生效地。 因此,B地是合同成立地。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格式条款合同 缔约责任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章
练习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一、概述: 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 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 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 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 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 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含义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行为可以构成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
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以积极的行为(作为)为承诺的,要约
人接受该行为的地点可为成立的地点。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三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3、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答题要点: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2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4、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5、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6、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试分析: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答题要点:1法院的处理正确..2因为前10吨荔枝在甲方提出签订确认书之前乙方已经承诺供货;而且该承诺在甲方的建议到达受要约人乙方之前已经到达要约人甲方;因此签订合同确认书的建议不能生效;但甲乙双方买卖10吨荔枝的合同成立;所以10吨荔枝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买卖合同是在提出签订确认书时提出的;对此乙方没有做出承诺;合同自然没有成立..当事人通过和解自行解决后5吨荔枝的问题;因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法学案例

法学案例

案情介绍2010年4月1日,某建筑公司为买进一批水泥,分别向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发出了信函,内容如下:我公司急需某种型号水泥100吨,如果你厂有货,请来函电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水泥厂收到该信后,给建筑公司回了一封信,内容是:你公司所需的某型号水泥我厂有货,每吨的价格60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1万元,余款货到后支付,如果我厂在4月10日没有收到贵公司的回信的,即表示你公司同意我厂提出的条件,我厂径直发货至你公司。

建筑公司收到甲水泥厂的回信后,认为甲水泥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吨价格为550元,于是,向甲水泥厂发出了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公司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吨价格能否为550元,货款支付方式都接受,但是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本月15日之前给予答复。

建筑公司4月1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内容为:我厂有你公司需要的水泥,价格为每吨450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4月20日之前给予答复。

建筑公司认为乙水泥厂的价格合理,于是4月12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乙厂的条件的信函。

思考问题(1)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答:在本案例中,甲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出的信函、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的第二封信、乙水泥厂发给建筑公司的信为要约,因为根据合同法,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以上信件符合要约的要件。

(2)建筑公司发给甲水泥厂和乙水泥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答:称为“要约邀请”。

(3)如果建筑公司未能在4月10日给甲水泥厂回信的,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人规定的期限内承诺的义务,同时也没有告知要约人其是否承诺的义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赋予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

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

(4)如果甲水泥厂收到建筑公司的信后,积极备货,并准备了与送货有关的事宜,但是没有在建筑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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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答: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2008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2008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 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1)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公司对2008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2008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2008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2008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答:(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 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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