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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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11月(GMDSS)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8-11-09

目录

第Ⅰ章总则

B部分检验和证书

第7条修正条款客船的检验

第8条修正条款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

第9条修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第10条修正条款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第12条修正条款证书的签发

第14条修正条款证书有效期限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6条修正条款通信

第10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

第38条修正条款救生筏的壹般要求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名词和定义

第3条免除

第4条功能要求

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

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

C部分船舶要求

第6条无线电装置

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

第8条无线电装置——A1海区

第9条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第10条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

第11条无线电设备——A1、A2、A3和A4海区

第12条值班

第13条电源

第14条性能标准

第15条维修要求

第16条无线电人员

第17条无线电记录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2条修正条款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助航设备

第21条修正条款国际信号规则

【名称】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MDSS)修正案

【题注】(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会议于1988年11月9日通过)

第Ⅰ章总则

B部分检验和证书

第7条客船的检验

将本条之(b)(i)和(b)(ii)中的第二句的文字“无线电设备、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救生设备、防火、探火及灭火设备、雷达、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它设备”改为“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防火和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救生设备和装置、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航海出版物、引航员登船装置及其它设备”。

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它设备的检验

将第壹句中的文字“除机动救生艇的无线电报设备或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外,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Ⅴ章以及本议定收所适用的货船救生设备、回声测深仪、陀螺罗经、灭火设备”改为“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和第Ⅴ章以及本议定书所适用的500总吨及之上的货船的救生设备和装置(除无线电设备外)、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及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

将第二句中的文字“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改为“引航员登船装置、航海出版物、”。第9条

将本条的现有标题改为“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

现有条文改为:

“适用于第Ⅲ章和第Ⅳ章规定的货船的无线电设备,包括用于救生设备的无线电设备,应按本章第7条对客船的规定,接受初次检验和以后的检验。”

第10条货船船体、机器和设备的检验

将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或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第12条证书的签发

将本条之(a)中的(iv)和(v)项改为:

“(iv)对符合第Ⅳ章的要求及本规则的其它有关要求的货船应发给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v)、(ii)、(iii)和(iv)项中所述的客船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应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会议以可能修正的决议2所通过的设备登记表来补充。”

在本条之(a)(vii)中,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现有本条之(b)改为:

“(b)无论本公约中载有任何其它规定,根据和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签发的任何证书,如在1

992年2月1日仍通用,应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限届满时为止。”

第14条证书有效期限

在本条之(b)中现有文字“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或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改为“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2条客船应急电源

本条之2.2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2.2供下列设备36h之用:

.1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它灯;和

.2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第Ⅳ/7.1.1和Ⅳ/7.1.2条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及如适用:

.2.1第Ⅳ/9.1.1、Ⅳ/9.1.2、Ⅳ/10.1.2和Ⅳ/10.1.1条所要求的中频无线电设备;

.2.2第Ⅳ/10.1.1条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

.2.3第Ⅳ/10.2.1、Ⅳ/10.2.2和Ⅳ/11.1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将本条之2.3.2中的现有文字“助航设备”改为“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将本条之4.1.1中的现有文字改为如下:

“.1将本条之2.1和2.2.1所要求的照明。”

第43条货船应急电源

本条之2.3的现有文字由下文替代:

“2.3供下列设备18h之用:

.1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它灯;

.2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第Ⅳ/7.1.1和Ⅳ/7.1.2条所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设备;及如适用:

.2.1第Ⅳ/9.1.1、Ⅳ/9.1.2、Ⅳ/10.1.2和Ⅳ/10.1.3条所要求的中频无线电设备;

.2.2第Ⅳ/10.1.1条所要求的船舶地面站;和

.2.3第Ⅳ/10.2.1、Ⅳ/10.2.2和Ⅳ/11.1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将本条之2.4.2中的现有文字“助航设备”改为“船上装设的航行设备”。

将本条之4.1中的现有文字“本条之2.1、2.2和2.3要求的照明”改为如下:“本条之2.1、2.2和2.3.1所要求的照明”。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1条适用范围

将本条之5和6的现有文字改为:

“5对于1986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第8、9、10、18、21.3、21.4、25、26.3、27.2、27.3和30.2.7条的要求,以及在其规定的范围内,第19条的要求应适用。

6对于1992年2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第6.2条应在不迟于1995年2月1日适用。”第6条通信

将本条之1的现有文字改为:

“1本条之2适用于壹切客船和300总吨及之上的壹切货船。对于1992年2月1日前建

造的船舶,本条之2应在不迟于1995年2月1日适用。可是,除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以外的船舶,如不符合本条之2,则应符合在1992年2月1日前施行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Ⅲ章的所有适用要求。①

①”第Ⅲ/6.2.3和6.2.4条及1992年2月1日前施行的适行的适用第Ⅲ/6.2.1、6.2.2、10.6、38.3.2、41.7.8和42.5条(1983年SOLAS修正案)。仍请参见1988年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会议的决议4。

将本条之2的现有文字,改为:

“2无线电救生设备

2.1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

2.1.1每艘客船和500总吨及之上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备3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备2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该设备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②。如果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安装于救生艇筏内,则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②。

②参见本组织A·605(15)决议通过的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的性能标准。2.1.21992年2月1日之前配备在船上且且不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只要主管机关认为它们同经认可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相容,在1999年2月1日前可被主管机关接受。

2.2雷达应答器

每艘客船和500总吨及之上的每艘货船,每舷应至少配备1台雷达应答器。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500总吨的每艘货船应至少配各1台雷达应答器。该雷达应答器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①。雷达应答器②应存放在能迅速放入除第26.1.4条要求的救生筏以外的其它任何救生艇筏的位置上,或者在第26.1.4条要求的救生艇筏以外的每壹艘救生艇筏中存放1台雷达应答器。”

①参见本组织A·604(15)决议通过的搜救作业使用的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的性能标准。

②这些雷达应答器的其中之壹能够是第Ⅳ/7.1.3条所要求的雷达应答器。

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和监督

废除现有的本条之6。

现有的本条之7和8分别改为本条之6和7。

第38条救生筏的壹般要求

废除现有的本条之3.2。

现有的本条之3.3改为本条之3.2。

现有本条之5.1.14的文字改为:

“.14除非救生筏内备有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否则1台有效的雷达反射器。”

第41条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本条之7.8的现有文字改为:

“7.8装有单独架设天线的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的每壹救生艇,应有能将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固定在其操作位置的装置。”

本条之8.30的现有文字改为:

“.30除非救生艇内备有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否则1台有效的雷达反射器。”

第42条半封闭救生艇

本条之5现有文字改为:

“5如救生艇内装有固定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则应安装在足以容纳该设备及其操作人员的舱室内。如救生艇的构造有主管机关感到满意的遮蔽处所,则能够不要求独立舱室。”

第Ⅳ章第Ⅳ章现有条文用下述条文替代:无线电通信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1本章适用于壹切适用本规则的船舶以及300总吨及之上的货船。2本章不适用于在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特船闸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内航行的船舶,而该船舶在其它情况下应适用本规则。①

①此类船舶按为安全目的利用无线电的有关特殊要求办理,此要求载于加拿大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有关协议内。

3在本章范围内:

.1“建造船舶”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筑阶段的船舶;

.2“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2.1可辨认出某壹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4每艘船舶应在不迟于1993年8月1日符合第7.1.4条(奈伏泰斯)和第7.1.6条(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要求。5在符合本条之4的条件下,对1995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

.1在1992年2月1日至1999年2月1日期间内:

.1.1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或

.1.2符合1992年2月1日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Ⅳ章的壹切适用要求;和

.2在1992年2月1日以后,符合本章壹切适用的要求。6在1995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都应符合本章壹切适用的要求。7本章的规定不得妨碍遇险中的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遇险人员自行采用任何方法引起注意,以表明其位置且获得援助。

第2条名词和定义1在本章范围内,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系指从船舶通常的驾驶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通信。

.2“连续值班”系指有关的无线电值班不应中断,除非当船舶接收能力由于自身通信被减弱或阻塞时,或当设备处于定期维修或检查时,而引起简短间隔。

.3“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系指使用数码使壹无线电台和另壹电台或壹组电台建立联系传递信息且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壹种技术。

.4“直接印字电报”系指符合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有关建议案的自动电报技术。

.5“壹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以外的业务和公共通信业务。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系指按1976年9月3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成立的组织。

.7“国际奈伏泰斯业务(国际NAVTEX)”系指在518KHz上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手段用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①

①参见由本组织批准的NAVTEX手册

.8“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或人员。

.9“海上安全信息”系指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其它对船舶广播的和安全有关的紧急通信。

.10“极轨道卫星业务”系指用极轨道卫星接收和转播发自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的遇险报警且提供其位置的业务。

.11“无线电规则”系指在任何时候生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附件或认为将作为附件的无线电规则。

.12“A1海区”系指至少由壹个具有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岸台的无线电话

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②

.13“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壹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②

②参见由本组织制订的对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的建议案〔A.695(16)决议〕。

.14“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15“A4海区”系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的区域。2所有其它用于本章且在无线电规则内已定义的名词和缩略语,其含义和该规则的定义相同。

第3条免除1虽然缔约国政府认为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但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部分地或有条件地免除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只要:

.1此类船舶符合第4条的功能要求;和

.2主管机关已考虑到此类免除对所有船舶安全业务总效率的影响。2按本条之1所给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1如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7条至第1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2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规定的营运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或

.3在1999年2月1日前,船舶将在第1条所述实施本章要求规定日期后的俩年内永久退役。3各主管机关应于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壹份上壹年度内按本条之1和2所有核准免除的报告,且阐明核准免除的理由。

第4条功能要求

每艘船舶在海上应能:

.1除第8.1.1和10.1.4.3条的规定以外,至少由俩台分开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接收岸对船遇险警报;

.3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警报;

.4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

.5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

.6发送和按第V/12(g)和(h)条要求接收定位信号;①

①参见第十五届大会通过的关于配备工作在9300~9500MHz频带上的雷达的A.614(15)决议。

.7发送和接收②海上安全信息;

②应注意到船舶在港口时,可能需要接收某些海上安全信息。

.8按照第15.8条向海岸无线电系统或网络发送和接收壹般无线电通信;和

.9发送和接收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

B部分缔约国政府承担的义务③

1)且不要求每个缔约国政府提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

2)对覆盖不同海域的海岸设施的要求应具体说明。

第5条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1每个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本组织的建议案④,单独或和其它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空间和地面无线电通信业务提供适当的岸上设施,这些业务是:

④参见本组织制订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规定的建议案〔A.659(16)决议〕。

.1在海上移动卫星业务中,利用静止卫星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在移动卫星业务中,利用极轨道卫星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3使用156~174M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4使用4000~275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5使用415V535kHz及1605~4000kHz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域建立的海上移动业务、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岸上设施的有关资料。

C部分船舶要求

第6条无线电装置1每艘船舶应配备在其整个预定航程中均能符合第4条规定的功能要求的无线电装置,除非按第3条已进行免除,否则仍应符合第7条的要求以及第8、9、10或11条的要求(根据预定航程所通过的海域而定)。2每台无线电装置应:

.1安装在机械、电气或其它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处所,从而确保电磁兼容性,避免和其它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

.2设置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3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它恶劣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4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作无线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照明;和

.5清楚地标明呼号、船台识别号及其它适于无线电装置使用的代码。3对航行安全所需要的VHF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应设在驾驶台指挥位置附近,可供随时使用。必要时,在驾驶台俩翼应备有能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施,此要求可由便携式VHF设备来满足。

第7条无线电设备——通则1每艘船舶应配备:

.11台VHF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

.1.1在156.525MHz(70频道)上的DSC①,它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70频道启动发送遇险警报②;和

①对所有船舶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和对300总吨及之上但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的高频(HF)直接印字电报

(NBDP)的配备要求有待于按照A.606(15)决议“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本脚注适用于本公约规定的所有DSC和NBDP的要求。

②某些船舶能够免除该要求(见第9.4条)

.1.2在156.300MHz(6频道)、156.650MHz(13频道)和156.800MHz(16频道)上的无线电话;

.21台能在VHF-70频道上保持连续DSC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能够和.1.1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③;

③某些船舶能够免除该要求(见第9.4条)。

.31台能在9GHz频率上工作的雷达应答器:

.3.1其存放应便于使用;和

.3.2能够是第Ⅲ/6.2.2条要求救生艇筏所配备的其中1台;

.4如果船舶航行在任何具有国际NAVTEX业务的区域,1台能接收国际NAVTEX业务广播的接收机;

.5如果船舶航行在任何INMARSAT覆盖的区域内,而该区域又未能提供国际NAVTEX业务,1台接收来自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的海上安全信息的无线电设备。可是,如果船舶仅航行在使用HF直接印字电报④提供海上安全信息业务的区域,而该船已配备了能接收这种业务的设备,则可免除本款要求。⑤

④对所有船舶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和对300吨及之上但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的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介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3.1.1.1 适用范围 第1条适用范围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b) 本规则各章适用的船舶种类与适用的范围,在各章中详加规定。 3.1.1.2 定义、例外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规则而言: (a) 规则系指本公约附则内包含的规则条文。 (b)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c) 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 (d) 国际航行系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e)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外的人员: (ⅰ) 船长和船员,或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和(ⅱ) 一周岁以下儿童。 (f)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g) 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h) 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易燃②液体货品的货船。 (i)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j) 核能船舶系指设有核动力装置的船舶。 (k) 新船系指在1980年5月25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l)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 (m) 1海里 (n mile) 为1, 852 m或6, 080 ft。 (n) 周年日期系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3条例外 (a)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ⅰ) 军船和运兵船。 (ⅱ) 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ⅲ) 非机动船。

(ⅳ) 制造简陋的木船。 (ⅴ) 非营业性游艇。 (ⅵ) 渔船。 (b) 除第V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线的船舶。 3.1.1.3 免除 第4条免除 (a)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本规则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b) 对于具有新颖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章、第II-2章、第III 章和第IV章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性的研究和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对这些特性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予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该主管机关认为适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为该船拟驶往的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允许任何这种免除的主管机关应把此次免除的详细资料和理由提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参考。 3.1.1.4 等效 (a)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信,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b) 准许采用这种替代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详细资料连同所作的任何试验报告送交本组织,由本组织将该资料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3.1.2.1 检查与检验 第6条检查与检验

(安全生产)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发文单位:国际劳工大会 文号:第162号国际劳工公约 发布日期:1986-6-24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 第二章总则 第三章保护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 第五章信息和教育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6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74年职业癌病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与建议书、附于1964年工伤事故赔偿公约并于1960年经修正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1984年公布的《石棉的安全使用业务守则》,该守则确定了国家一级政策和行动的诸原则,经议决采纳关于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所列“石棉的安全使用”的若干提议,并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兹于1986年6月24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6年石棉公约。 第一章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机关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二条本公约中: (a)“石棉”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船上见习记录簿附页,仅供参考, NO 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 IMO 关二海上人命安全的代表性公约,它包含了为改进航行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性措施;而《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基本法,也是加强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大法,学习这亗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旨在提高高级船员和航运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亊. 按章操作.自视维护和遵守水上交通秩序.保证航运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关二船舶在海上航行旪, 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简称 SOLAS 公约,这一公约是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最重要的公约,几经修正,现为 SOLAO74 公约,二 1980 年 5 月 25 日起生敁,我国政府二 1980 年核冸了该公约之后,IMO 又通过了 1978 年和 1988 年两丧议定书,以及若干不同年仹的 SOLAS74 修正案,这亗修正案大都是按照“默讣程序”生敁。公约觃定 SOLAS 及其 78 议定书和附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它包含了为增进航运安全的各种各样的强制措施,公约附则主要内容有:总则,检验不证书, ;极造,分舱不稳性. 机电设备.防火.探火不灭火);救生设备不裃置;无线通信; 1 航行安全;货物裃运;危陌货物裃运;核能船舶;船舶安全营运管理;高速船的安全措施;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丨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二 198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共 12 章 53 条,分为:总则; 〈船舶检验不登记〉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航行停泊二作业;安全保障;危陌货物运输;海难救劣;打捞清陋;交通亊敀的调整处理;法律责仸;特别觃定及附则。丐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总面积的 70%, 我国海洋面积 300 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 18000 公里,海洋在社会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最全版

(安全生产)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9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89-04-11 目录 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11条修正条款货船尖舱及机器处所的舱壁和尾轴管 第12条修正条款客船双层底 增加新的第12—1条货船(不包括液货船)双层底 第15条替代条款客船水密舱壁上的开口 第16条修正条款载运货车和随车人员的客船 第21条修正条款舱底排水设备 增加新的第23—1条干货船破损控制 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增加新的第13—1条取样探烟系统 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 第18条修正条款杂项 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38条修正条款除特种处所外用于载运油箱中备有自用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装货处所的保护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44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0条修正条款构造细节 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布置 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 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 第56条修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 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 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41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的壹般要求 第Ⅳ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 第13条修正条款救生艇上的无线电报设备 第14条修正条款救生艇筏的手提式无线电设备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3条修正条款危险通报内所需的情报

职工安全生产公约

职工安全生产公约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接受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知识。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员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工具、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随便开动他人使用的机械电力设备,无证不操作特殊工种作业。 四、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以及使用的工具。做到文明生产,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逐级报告,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职工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压制。 六、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 1.“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 2.“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 3.“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 4.“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 5.安全措施牌 ? 6.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7.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8.安全记录牌 ? 9.安全纪律牌 ? 10.安全纪律牌 ? 11.安全纪律牌 ? 12.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 ? 13.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 ? 14.安全教育制度 ? 15.安全教育制度 ? 16.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 17.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 18.安全生产标志牌牌 ? 19.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 20.安全宣传牌 ? 21.安全用电十大禁令 ? 22.安全用电十大禁令 ? 23.安全员岗位职责 ? 24.安全员岗位职责

? 25.安全员职责 ? 26.安全值日员岗位职责 ? 27.安全值日员岗位职责 ? 28.班组安全职责 ? 29.班组安全职责 ? 30.保管员岗位职责 ? 31.保管员岗位职责 ? 32.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 33.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工地? 34.材料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5.材料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6.材料员岗位职责 ? 37.材料员岗位职责 ? 38.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9.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0.产品标识牌 ? 41.打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 42.打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 43.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 44.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 45.废水排放口标志牌 ? 46.钢筋工组安全生产守则 ? 47.钢筋工组安全生产守则 ? 48.高处作业纪律 ? 49.高处作业纪律 ? 50.工长(施工员)安全职责? 51.工程概况牌 ? 52.工程概况牌 ? 53.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54.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55.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56.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57.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58.混凝土配合比指示牌 ? 59.机床操作规程 ? 60.机床操作规程 ? 61.机电操作规程 ? 62.机电操作规程 ? 63.机动翻斗机安全操作规程? 64.机动翻斗机安全操作规程? 65.机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 66.机械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 67.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68.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概况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概况 一、GMDSS 的产生 最早的海上无线电通信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但当时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商业信息的传输。随着航海活动日趋频繁,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线电通信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开始制定包括遇险报警信号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紧急情况下船舶的正常通信。 1912 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沉没事件,让人们更加 清楚地认识到,海上无线电通信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1915 年,海运国家首次制定了《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针对船舶无线电通信,第 一次提出将 500kHz 作为遇险和呼叫频率、每艘船舶应有固定的船舶呼号、船舶应配备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无线电收发信机等强制性要求,并建立了船舶报务员的值班制度。1948 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国际海事组织前身)制定了《194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又通过了新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 年和 1983 年,IMCO 分别召开两次海事协商大会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形成 的两个公约修正案相继规定将 2182kHz 和 156.8kHz 作为 无线电话遇险报警频率。GMDSS 出现之前的海上无线电通信

系统就是以 1974 年的 SOLAS 公约及其 1981 年和1983 年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 GMDSS 之前的海上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特点是以海上为 中心,船舶根据吨位的大小配备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救助方式主要依靠船舶之间的互助,遇险报警使用 MF/VHF 收发信设备,无线电话、莫尔斯电报是其主要的通信方式,航行中的船舶必须在遇险频率上守听,收到遇险船舶的报警信号后,应给予应答并前往营救,同时岸台在收到遇险报警信号后,也有营救遇险船舶及人员的义务。 虽然人们通过长期的努力,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海上遇险通信体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要工作在中频和甚高频波段,难以实现远距离遇险报警。尽管也配备了高频通信设备,但受短波传播条件的限制,不能实现有效和可靠的全球通信; (2)人工发送和值守遇险报警存在人为差错的可能; (3)以莫尔斯电报为主的通信方式,一方面效率低、可靠性差,另一方面也逐渐不能满足船舶通信业务量和业务种类的发展需要; (4)没有建立起全球统一、协调的全球搜救体系,缺少一套合理统一的搜救程序,导致国际间难以开展广泛且有效的搜救协调工作,各国与此相关的机构和设施也不能充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部分电气装置 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 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5 在第3.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6 在第3.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第3条-定义 7 现有第23款由如下内容替代: “23《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07(88)号决议通过的《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年FTP规则),该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但该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VIII条有关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C部分火灾的抑制 第7条-探测和报警 8 在第4.1款中,删除第.1项末尾的“和”;第.2.2项末尾的句号“。”由“;和”替代;在现有第.2.2项后新增第.3项如下: “.3设有焚烧炉的封闭处所”。 第V章航行安全 第18条-航行系统和设备以及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9 在现有第8款后新增第9款如下:

船舶报告制度

第二节船舶报告制度 船位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它通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系统所建立的船位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救助也能起极其重要的作用。船舶遇险时,通过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知附近的其它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率,从而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船位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在其沿岸水域划定了所负责的搜寻救助区域,并建立了船位报告制度。各国商船在上述区域中航行时须向当地有关机构报告船位及动态。有关船位报告系统方面的各种规定,可查阅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第1卷。 下面将介绍美国船舶互助救助系统(AMVER)、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一、商船互救系统(AMVER) 商船互救系统(AMVER—Automated Mutual-assistance Vessel Rescue System)由美国海岸警卫队主管,是一个全球覆盖非强制加入的商船互助组织,可在世界范围海域内对搜救工作提供帮助。它建立于1958年,是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搜救信息系统。该系统已救出很多遇难船舶。世界上任何超过24小时航程的商船都可以参加该系统,通过所选的海岸电台或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系统(INMARSAT)将船舶有关的信息定时传送给纽约美国海岸警卫队的“AMVER中心站”,中心站将这些信息储存到电子计算机里。电子计算机根据提供的船位信息推算出未来船舶位置。一旦船舶遇险,可根据需要委托搜索和救助组织(SAR)在世界各国的代理机构,请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应当注意在危急情况之下,所有的遇险电文必须发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搜救协调中心(RCC),而不是发往AMVER中心站。 1、AMVER电报格式 每份报告的第一行是报告的报类识别。报告每一行的开始用一个行识别,行识别及一行内的不同项目用一个斜线“/”分隔,行与行之间用双斜线“∥”分开。 行识别解释: A/船舶名称/电台呼号∥ B/日期和时间(UTC)∥(日期和时间用6位数字加后缀Z表示,前两位是日期,后四位是小时和分钟,也可增加月份的前三个字母,如B/010203Z DEC∥) C/纬度/经度∥(纬度和经度用度和分表示。如:C/5042N/04035W∥) E/航向∥(用三位数字表示) F/平均速度∥(用三位数表示,以海里为单位,精确到十分之,不用小数点) G/离开港/纬度/经度∥ I/目的港/纬度/经度/ETA∥ K/港口名称/纬度/经度/抵港时间∥ L/航线报告∥(包括开航计划的大多数信息,如采用大圆航法以“GC”表示,恒向线航法以“RL”表示,沿岸航行以“Coastal”表示) M/当前值守的岸台或INMARSAT移动站识别号/其次的岸台(如有的话)∥ V/船上医务人员∥(医师为MD,医助为PA,护士为NURSE,没有用NONE) X/详细说明或备注∥ Y/转发指示// Z/报文结束识别∥(便于计算机处理,如:Z/EOR//)

天津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自律公约 第一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委托,负责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协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与全体专家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专家成员自愿遵守本公约,承诺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安全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和不规范行为; 第三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标准、规范、细则、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专家的任务和义务,按时参加并完成承担的工作,独立地提出科学合理、负责任、可操作的建议或书面报告,不出具虚假不实的意见、报告和结论; 第四条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不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授权除外)接受任何媒体以天津市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就事故和救援情况的访谈,不泄露与承担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咨询和科研项目内容,并做好涉

密类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材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参与评审工作前主动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公开与被评审的技术服务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对同一单位或项目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的服务; 第六条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确需因工作需要就餐的,按企业工作餐标准执行,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服从并参加由协会组织安排的专家工作,需要出具函件的由协会统一出具并自觉按时参与工作。参与项目评审、报告论证、现场安全检查、应急预案评审、事故救援技术支撑及调查等工作时,参与企业现场工作的应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带领和陪同下进入现场,自觉遵守现场规定或制度,并按企业劳动保护规定由企业配备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八条在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不安全、有隐患存在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依标准规范或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对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但专家认为企业应该落实或需要整改的事项,专家可提出相应口头或书面建议,为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提供可参考的意见; 第九条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或建议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5年修正案 发布日期:1995-11-29 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在3.2款中,述及的“第8.9条”用“第8—1条”代替。 第2条定义 2在现有第12款后新增加如下第13款: “13滚装客船系指具有第Ⅱ—2/3条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第8条客船破舱稳性 3本标题后面圆括号内的文字中述及的“第9款”用“第8—1条”代替。 4删除现有的第2.3.5款。 5在现有第7.4款第一句后增加如下新句: “应始终通过计算确定船舶稳性。” 6删除现有第9款。 7在现有第8条后新增加如下第8—1条及第8—2条:

第8—1条滚装客船的破舱稳性 1997年7月1日前建造的滚装客船,按照1991年6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59届会议(MSC/Circ.574)制定的在使用以第A.265(VIII)号决议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时用以评估现有滚装客船的残存能力的计算程序的附件中所定义的A/Amax值,应在不晚于下述规定日期后的第一个定期检验日期,符合经MSC.12(56)号决议修正的第8条的要求: A/Amax值符合日期 小于85%1998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85%但小于90%2000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0%但小于95%2002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5%但小于97.5%2004年10月1日 等于或大于97.5%2005年10月1日 第8—2条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虽有第8条和第8—1条的规定,但: .1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在假定船长L之内的任何地方有破损时,应符合第8条2.3款的规定;和 .21997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经核证可载运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应在不晚于第.2.1、.2.2或.2.3项所述的符合日期(以最晚者为准)后的第一个

(安全生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安全生产)国际集装箱安 全公约CSC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前言 缔约各国 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高度保障人身安全的需要。 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 承认,在这一方面,制定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 认为,为达到以上目的最好是缔结一个公约。 决定正式提出有关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以保护在正常营运中集装箱的装卸、堆码和运输的安全。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保证实施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该附件应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定义 在本公约内,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 1.“集装箱”是指一种运输设备: (1)具有耐久性,因而其相应的强度足能适合于重复使用; (2)经专门设计,便于以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无需中途重装; (3)为了系固和(或)便于装卸,设有角配件; (4)四个外底角所围闭的面积应为下列二者之一: I.至少为14平方米(150平方英尺),或 II.如装有顶角配件,则至少为7平方米(75平方英尺): “集装箱”一词既不包括车辆,也不包括包装;但是,集装箱在底盘车上运输时,则连同底盘车包括在内。

2.“角配件”是指为了装卸,堆码和(或)系固目的而在集装箱顶部和(或)底部上安装的一种表面有孔的支撑配件。 3.“主管机关”是指有权批准集装箱的缔约国政府。 4.“获得批准”是指被主管机关批准。 5.“批准”是指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即某种定型设计或某个集装箱在本公约条款范围内是安全的。 6.“国际运输”是指位于两个国家领土上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而本公约至少适用其中一国。两国间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在一个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领土内进行时,本公约也应适用。 7.“货物”是指物品、器皿、商品和用集装箱装运的各种物件。 8.“新集装箱”是指在本公约生效时或生效后开始制造的集装箱。 9.“现有集装箱”是指不属于新集装箱的集装箱。 10.“箱主”是指各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委托人,如双方有协议,该承租人或受托人将承担对集装箱的维修和检验的责任。 11.“集装箱的定型设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定型设计。 12.“定型系列集装箱”是指按照批准的定型设计制造的任何集装箱。 13.“样箱”是指按定型设计系列制成或准备制造的具有代表性的集装箱。 14.“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或“R”是指集装箱和所装货物最大的允许总重量。 15.“皮重”是指集装箱空载的重量,包括装置的永久性设备。 16.“最大允许载货重量”或“P”是指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与皮重之间的差数。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现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为空运专门设计的集装箱。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46 课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简介和历史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 公约)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商船安全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由于“泰坦尼克”号海难,1914 年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版本,第二、第三、第四个版本分别于1929 年、1948 年、1960 年通过。1960 年公约于1960 年6 月17 日通过,1965 年5 月16 日生效,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公约体现了在法规现代化和与船舶工业技术发展步调一致方面的显著进步。公约定期修正的目的是保证公约与时俱进,但是实践证明修正程序非常缓慢。显然要保证公约修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生效是不可能的。因此,1974 年通过了一个全新的公约,公约不仅包括当时已经达成一致的修正案,同时还包括一个新的修正程序,即默认接受程序,(设定默认接受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修正案能够在规定的(可接受最短)时间内完成。(默认接受程序)取代了修正案须经2/3 缔约国接受才能生效的要求,默认接受程序规定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日期前,收到一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因此,1974 年公约己经更新修正过很多次。现行公约有时被称作SOLAS 1974。 技术条款 SOLAS 公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规定确保船舶安全所需的船舶结构、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最低标准。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而且公约中指明了数种证书作为该项得到实施的证明。(公约的)监督条款还规定,如果有明确的理由相信船舶及其设备不充分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可以检查其他缔约国船舶,这项程序被称作港口国监督。现行SOLAS 公约包括基本义务、修正程序等相关条款,公约后附则分为12 章。 总则 总则包括各类型船舶的检验和表明船舶与公约要求相符的文件签发。这一章节中也包括对处于其他缔约政府港口船只的控制条款。构造、分舱和稳性,机械与电气装置 客船水密舱室的分割必须保证船体发生假定的破损后,船舶仍能保持漂浮和稳定。对客船水密完整性和舱底泵系布置,客船及货船的稳性也作了相关要求。分舱度由相邻两个水密舱间允许的最大距离作为标准,随船长以及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服务而有所变化。最高的分舱度适用于客船。 机械和电气装置相关要求的目的是保证在各种应急条件下维持对于船舶、旅客、船员安全至关重要的相关功能。这一章中操舵装置的要求十分重要。 防火、探火和灭火 包括所有船舶防火安全条款以及客船、货船和油船防火安全的详细措施。它们包括以下原则:在绝热和结构上将船舶划分为平面和垂直方向不同的区域;在绝热和结构上将生活区空间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开;探测区域内任意火源;区域内火源的限制和扑灭;逃生或灭火途径的保护;立即可用的灭火设施;可燃货物蒸气点燃的最小可能性。 救生装置与设备 本章包括不同船型救生装置和设备、救生艇、救助艇及救生衣等方面的要求。“国际救生设备规则”详细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则强制所有救生设备和布置都必须符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适用要求。 航行安全 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政府必须提供一些与航行安全相关的服务,并制定适用于所有航线、所有船舶的可执行条款。这一点与公约整体上有所不同,公约整体上只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某些种类船舶。 内容包括船舶气象、冰区巡逻、航线划定和搜寻与救助。 这一章还包括船长进行灾难救助、缔约国政府确保船舶安全配员的一般义务。这一章强制要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 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 一、LRIT 简介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 hip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 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

专题四:监督和控制法定要求的遵守以及确保海上人命安全,保安与海洋环境保护的措施:1

.3监督和遵守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为内容的国际国内日期法定要求涉及到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国内有关公约和规则主要有:一.《SOLAS 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与安全密切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其操作的最低安全标准,由各缔约国强制执行,从而达到保护海上人命的目的。《ISPS CODE》(国际船舶和港口保安规则),它实际上是一个SOLAS公约的修正,能防止非法行为对船舶和港口设施造成威胁和破坏而对船舶/船公司以及港口设施及当局所规定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及设备和要求。 二.《ISM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它实际也是SOLAS 公约中的内容(IX章),它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建立和实施并保持SMS,取得DOC和SMC。从而在国际一致的安全和质量体系原则的基础上为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及环境保护而采取的一个国际管理机制。通过公司管理机构制定一系列涉及安全和防止污染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等问题建立一系列的规定,从而达到保护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损害的目标。 三.《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它是SOLAS 公约中的一个修正案,旨在规定船舶在装运货物单元时,对货物的运输装置及货物资料和货物系固手册,设备做出具体相关规定,并规定船舶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从而达到船舶安全操作及减少污染的目的。 四.《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规定在任何国家登记的船舶(商船)的雇佣条件,生活安排和安全的最低标准,以满足船舶操作,人员配备和劳动条件的最低安全保障,从而达到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五.《STCW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相关要求,以及要求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海员培训,监督和跟踪管理海员的适任状况,检查海员值班安排,提高海员素质,达到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

安全生产公约

安全生产公约 [字号:大中小] 2006-10-24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为保障人民安全祥和的生产生活,特制定以下公约: 1、认真学习安全教育常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遵守安全生产公约,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维护交通秩序。 3、自觉做到不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挖沟引水,违章搭建。 4、教育未满12岁的儿童在不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5、掌握安全用电常识,不随便触摸电器,不在照明线路、广播线路上私拉乱接,正确使用各种电器,出现故障必须找电工维修。 6、注意防火,家中要做到人走火灭。 7、正确使用液化气,每次使用完毕扭紧开关,注意房间的通风,防止煤气中毒。 8、注意饮食卫生,不吃过期变质、不洁净的食品,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防止食物中毒。 9、雷雨天气应尽量避免外出远行,不在大树、电杆、塔吊下避雨。 10、不私藏枪支、弹药、炸药、雷管等危险爆炸物品,不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教育劝说身边的人也不参加非法制售活动,注意烟花爆竹燃放安全。 12、熟悉报警电话(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港上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湖北武汉市制定农机安全村村民安全生产公约 日前,武汉市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发文公布了全市农机安全村村民安全生产公约,并要求各农机安全村将这八条安全生产公约上墙,以示广大村民共守公约。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与安全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安全生产; 二、自觉参加年度检审,不无证驾驶、无牌行车; 三、不在道路上进行打场晒粮、堆物、摆摊等有碍安全的活动; 四、不准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不准违章载人; 五、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成年人带领,未满12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六、农机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确保安全生产; 七、遇有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协助调查; 八、以上各条,全体村民共同遵守,互相监督。

(安全生产)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解读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V/19-1解读 安庆海事局监管处韩卫星 摘要:有效履行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管理,有效利用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信息,对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的主要构成及功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办法和内容。 关键词: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安全检查 一、LRIT 简介 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 s,简称LRIT)是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 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 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一)LRIT的产生背景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在美国的提议下,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 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搜救字[2002]9 号) 各海(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内、国际法律公约的要求,为规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水上发生重特大险情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搜救反应速度和救助成功率,中国海上搜求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现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搜救中心参照本程序并结合其搜救责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报本搜救中心备案。 00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第一条为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以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危害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险情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搜救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救责任区域以外发生的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或参加救助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二)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三)一般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30 人以下的险情;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 吨以下;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四)重大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 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 吨及以上,50 吨以下;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五)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 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 人及以上的险情;3.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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