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3年11月15日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拟变更资本、主要股东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经进行充分论证;

(二)最近3年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个人征信机构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市场分析和经营方针等;

(四)针对设立分支机构所作出的内控制度安排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个人征信机构最近3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六)拟任职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历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变更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登记,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个人征信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换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的,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信息数据库,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个人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注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结构说明,包括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五)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

(六)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告和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

(七)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个人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个人征信机构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将许可证缴回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不缴回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收缴。

第二十一条企业征信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拟终止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拟终止之日前6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高级任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取得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征信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法律、会计、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五)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是指除前款第一项所列之外的犯罪记录或者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个人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个人征信机构以及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个人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任职的征信机构自任命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材料;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备案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征信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征信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以及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安全保障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备案机构报送征信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报表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测评标准,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测评。

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二级的,应当每两年进行测评;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以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测评。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测评报告之日起20日内,将测评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将测评报告报送备案机构。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出现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征兆的;

(三)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严重亏损的;

(四)被大量投诉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征信机构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酌情缩短征信机构报告征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测评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征信机构整改。

整改后第一款中所列情形消除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约谈征信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征信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未达到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者二级以上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整顿;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申请个人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并给予警告;已经核准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禁止上述申请人3年内再次申请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个人征信机构任命未取得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征信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或者变更备案,以及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调研题纲

XX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化建设调研题纲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XX国税局信息化建设紧跟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前沿,做好“科技加管理”的文章,信息化建设及征管手段发生了质的飞跃,信息技术已涉及到国税工作的各个层面,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工作平台。为了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总局“三个三”要求,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工作,发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发挥好信息化在税收工作中的依托作用。近期,XX国税局信息中心准备对全市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调研组将采取座谈的形势听取各基层单位信息化建设现状、存在问题、风险应对的策略及合理化建议。具体调研内容如下: 一、基本现状 1、人员情况 各基层单位信息中心现有人数、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人员特长等。 2、设备配备情况 各基层单位现有设备数量(使用五年以上计算机数量、自购数量)、分配使用情况、UPS不间断电源使用情况。 3、网络使用情况 各基层单位机房物理环境、网络机架、应用服务器、税务分

局(所)网络接入及网络节点使用情况、网络运行维护自查情况。 4、各类软件及运维管理情况 各基层单位各类软件涉及信息中心系统管理的使用情况,征管数据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CTAIS问题申报系统使用情况(含全局总户数、2013年和2014上报问题数量、2013年CTAIS问题申报系统归档情况)。 二、存在问题 1、信息中心人员和计算机配备存在的问题。 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市局协调处 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问题要单独说明)。 3、各类软件使用及运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2014绩效考核方案中,涉及信息中心部分,采取了那些措 施来落实各项指标,其中难以掌控的指标有哪些,难点在 哪。 三、风险应对的策略及合理化建议 1、在各类软件使用、运维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应对的。 2、各基层单位在数据分析及利用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及建议。 3、对信息化建设各基层单位有哪些好的做法及建议。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pdf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 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 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2014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 )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 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 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 A. 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A.10 B.15 C.20 D.30 12.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机构办理变更。 A.15 B.20 C.30 D.45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述职报告2007-02-02 21:57:17 各位领导 上午好 我是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的年月组织上安排我担任信息中心主任。下面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个汇报。 过去的一年为落实省国税局提出的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运行机制这个总体目标在市局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和中心的全体同志一起下分局、进企业摸清基层的情况到省局信息中心请示汇报吃透上级的精神走访相关业务公司掌握技

术保障的要领。在此基础上我们拿出了全年工作思路和主攻重点报经局领导审定下发了《市国税局关于做好年计算机工作的意见》。从年初开始我们逐个阶段摘督导逐项工作抓落实始终突出四抓 一抓硬件建设。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对个分局的办税厅及办公室进行简易布线和对等网的安装又投资多万元将个分局由拨号上网改为专线联网配发各种设备多台套。这样一来形成了以市局标准机房为中心台高档服务器为数据处理核心、三级广域网和局域网为骨架的税收管理系

统。全局连接成为一个稳定、高效的微机网络系统分局的各个岗位运用单台微机各司其职资讯共享分局与市局、市局与省局的远程通信效率成倍提高。 二抓软件应用。我们与有关公司联手建成了全省国税部门第一个电子报税系统紧接着逐步推广省局统一开发的软件。截止到去年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业务流程应用效果日渐显露出来。去年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网页的制作、金税工程及的前期准备上。这是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提前进入准备连续举办了期办公自动化的培训把所有相关人员都轮训一遍还会同办公室一起制定了《公文处理规程》。从硬件、软件、人员到规程都一一准备到位。按省局统一要求年月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开通实现了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的收发、网上信息的发布和下载全市税收工作的各种资讯都能在网页上随时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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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 成员的通知 【标 签】调整,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办发﹝2006﹞10号 【发文日期】2006-03-27 【实施时间】2006-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省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根据省局机构人员变动情况,省局决定对省局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调整,并明确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李录温(副局长) 成员: 孟 军(办公室主任) 王志华(财务处处长) 刘业田(服务中心主任) 韩桂锦(信息中心主任)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韩桂锦(信息中心主任) 副主任:谭 尚(办公室副主任) 胡 恒(信息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工作组 1、信息安全组 组长: 宋兴彬 成员: 王功胜(负责以省局和办公室名义在内部网站、外部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审查和监控) 宋兴彬(负责综合征管软件的技术安全管理) 王耀波(负责税收监控系统、反避税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李小峰(负责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钟 涛(兼)(负责公文处理系统、内部电子邮件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 王利敏(负责省局防伪税控税务发行系统和数据传输的技术安全管理) 2、网络安全组 组长: 于开年 成员: 张好军(负责各类主机服务器和通信服务器设备的安全监控和维修维护) 李士波(负责局域网设备、安全设备、网络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王 伟 (负责广域网网络设备、通信线路的安全监控和维修维护) 曲鲁平(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控和管理、内部和外部网站的安全管理) 3、综合协调组 组长: 赵伟 成员: 唐文康(负责电力、电话、空调、防火、防雷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协调) 赵 伟(负责相关报告、汇报) 钟 涛(负责机房专用空调、UPS电源等机房设备、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维护) 刘雪凝(负责网络安全建设中相关设备的采购协调)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标准[详]

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 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确定了许昌赤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基本业务操作流程,规定了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本公司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应用工作的全流程。 二、术语和定义 1、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 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三个维度,对企业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标明其信用等级。 2、信用评估人员 在信用服务机构主要从事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关于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描述。 4、工作底稿 信用评估人员在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三、服务承诺 1、评价原则 本公司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时,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2、尽职调查 本公司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活动时,恪守尽职调查职责,依法、依规、及时、完整、全面地采集企业信用评价所需的各类信用信息,确保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 1、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的确定和修改 本公司依据《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经验,制定适应不同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分别对企业的基础信用度、商务信用度、社会信用度进行评价计分,最后加权计算综合信用得分,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 2、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 下表所示为《河南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规定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是本公司确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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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 根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作发展需要,20xx年信息中心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四个服务:服务大局、服务机关、服务基层、服务广大纳税人,确保各应用系统平稳运行,确保wang络及信息安全,积极参与税收业务各项工作,积极参与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税务信息化治理能力,为实现税收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一、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做好信息系统建设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建立电子底账,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使新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和所有增值税发票,不再对新办纳税人推行老税控系统。加强技术统筹,优化系统运行环境,做好税控装置发行、发放管理,确保升级版平稳、有序运行。 (二)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推广应用工作。按照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细致开展系统初始化工作,严把数据清理和迁移质量关,精心实施系统性能压力测试,全力做好上线运行保障工作,确保我市国税系统在三季度前完成金税三期优化版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积极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是今年总局和省局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全面落实总局和省局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既定目标、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按照总局和省局部署,深入查找风险点,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防范新措施,持续改进内控机制。 (四)全面优化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优化和完善我市wang上办税系统,及时实现与“金税三期”的系统同步,并以wang上办税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拓展其他新型电子远程办税渠道,实现xxxx移动终端APP和微信公众平台办税等方式,打造我市全新电子税务局办税新格局,以实现与实体办税厅等同功能、达到“足不出户,轻松办税”为长远建设目标。 (五)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全面推行绩效管理3.0版和个人绩效管理2.0版,实现组织和个人绩效管理的全覆盖。配合做好综合办公、财务等行政管理类应用系统的升级优化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优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12下一页征信业管理条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征信修复苏醒,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

征信修复苏醒,立本信用深度解读征信修复政策在我国推进征信业发展中,国家通过不断出台相关政策以推进征信业的发展。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通过不断对我国征信业的政策解读,以期探寻出国家征信业发展脉络及征信修复路径,为广大征信不良群体由于信用卡逾期、商贷逾期、房贷逾期、车贷逾期和网贷逾期等等不良征信而带来的生活不便,提供更多的不良征信修复可能性和主动自新机会。 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在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中提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根据立本信用了解到的信息,《条例》保存期限的设定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立本信用个人征信修复专家说,《条例》在第四章“异议和投诉”中提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国家对征信异议允许信息主体个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申诉,

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的未来之路

浅谈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的未来之路 近年来,信息强国的战略国策日益深入人心,信息化应用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税务信息化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顺利推广,在各省税务系统都取得成效。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的职能和定位相应发生着转变。如何在新形势下适应税务发展趋势,跟上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做好税务大厦的“信息奠基石”,成为基层地税局信息中心未来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扮演的尴尬角色 在地税建设过去的近20多年里,信息中心一直扮演着既没有什 么实权,也没有太多可支配经费,却又要承担推动全局信息化的尴尬角色。且近年变得日益突出。由于税务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各项业务都与信息化紧密相关,同时兄弟单位或外单位类同的部门信息化工作搞的有声有色等诸多因素,信息中心改变在局里定位迫在眉捷。 信息化建设对信息中心的要求越来越高,管理软件规模越来越大,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也难以开发。由于信息中心的软件开发能力一般无法与专业软件公司相比。因此,很多部门的很多业务不得不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一些大型企业的信息中心虽然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开发效率通常不高;而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规模小,开发能力弱,更无法担此重任。 现在,国际流行的趋势即为要求信息化建设从“信息中心主

导”转为“业务部门主导”,但不少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仅是普通技术部门,地位低于业务部门,其协调能力低,要进行业务流程再造阻力大。 在经历了金税工程、大征管软件上线运行等工作以后,加大了对税务干部计算机知识及应用的培训力度,干部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水平显著提高,有些同志甚至能够进行简单的维护,计算机已成为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大家对税务信息化的认识逐渐由神秘到了解,对信息技术人员也由钦佩到坦然。他们不再害怕计算机,不再远离网络,以平常之心看待信息中心的工作和信息技术人员。面对这种变化,一些信息技术人员感到了困惑、忐忑和失落,产生了“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感觉,个别人甚至认为基层信息中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同时,信息中心人员流失特别严重,大家都认为信息中心是苦活、累活,属于不出成绩的部门,都不愿意从事信息中心的工作,以石嘴山市地税信息中心为例,行政编制为5人。但从成立至今,最多时人数为4个(只维持了6个月),平均为3人,从事技术工作 的主要为2人。 二、如何摆脱基层地税局的信息中心尴尬的角色 笔者根据自己工作经历,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尝试分析信息中心职能定位模糊产生的原因,思考基层信息中心的准确定位。由于受自身水平以及观察角度的限制和影响,论述观点可能有不恰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市国税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各工作岗位职责

市国税局计算机信息中心各工作岗位职责 计算机信息中心在局长的行政领导和市局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总的职责是: 一、负责xxx范围内国税系统的计算机应用和现代化管理工作。 二、制定xxx国税系统的信息系统建设与发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计算机硬件配备和维修,软件维护与二次开发,软件推广应用 和技术培训。 四、指导信息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五、为本局领导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并为局机关实施办 公现代化服务。 具体职责如下: 一、主任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根据本局及市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要求,安排、布置全年工作,及计算机管理制度和办法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并分阶段组织落实。 2、及时传达局领导及市局信息中心的工作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把握主攻方向,协调解决信息中心及全局计算机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中心的技术能力,确定软件开发课题。 4、制定计算机硬件以及消耗材料的配备计划,并与有关领导及科室协调予以落实。 5、负责本部门的人员管理,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及科室文稿的审定工作。

6、各科室,分局,所的耗材的审核,上报局长分管局长审批。 7、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软件系统维护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及时对软件升级、维护,保证软件正常运行。 2、定期检查信息中心计算机有无病毒并对全局计算机查杀毒工作进行部署。 3、做好应用软件的权限设置工作,防止他人越权登录访问,确保机内数据安全、可靠。 4、做好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内部应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5、各类业务数据汇总及时、准确,备份完成齐全。 6、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设备维护岗位职责 岗位负责人:xxx 1、建立机房设备特别是金税工程网络设备(包括ddn线路)故障登记簿,要求记录及时、准确。 2、对全局计算机设备进行维修(指有技术条件维修的),对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和经销商联系。 3、做好机房的安全防护工作,保持各类设备良性运转。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XX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 计算机机房是支持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特制本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的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二)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电脑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由专人管理,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更换配置、外借,更不能挪作它用。 (三)计算机机房管理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按专职分工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制定IP地址分配表和机房内部线路的布局图,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网络接口。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处理秘密事务时,不得接待参观人员或靠近观看;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 —1—

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六)加强数据安全及成果保护,计算机机房要对各类重要文件、文字材料、报表数据、声像资料及时备份。 (七)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互联网的运行建立档案,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登记。 (八)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九)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聊天、会客;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等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防火、灭火专用设备,并且进行定期保养,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率。 (十一)机房内应设置防盗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 (十二)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机房设备。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 (十三)为保障机房安全务必安装防雷设施,每年必须请防雷中心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十四)计算机机房后备电源(UPS)除了电池自动检测外,每年必须充放电一次到两次。 XX县国家税务局 —2—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资料1

《征信业管理条例》专题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

精选-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征信管理个人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一年来,在总、分行领导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位同事的热心帮助和关心下,本人收获颇多,感想颇多。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 加强理论学习,是确保征信管理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指向明灯,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在工作中,我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以先进理论指导具体工作。在总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讨论会上,精心准备,总结交流心得体会,得到领导肯定。结合征信立法工作,加强调研,在调研中深入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关党委将本人撰写提交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创征信管理新局面系列调研”之《征信立法研究报告》作为人民银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推荐给中央国家工委。 二、积极参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获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原则通过 积极推动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一直是近年来总行征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淀,征信立法的条件正越来越成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19年1月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专项工作的工作安排》,总行于年内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总行领导运筹帷幄,果断决策,全局上下协同作战,殚精竭虑,《条例》的

立法工作正稳步加快推进,现已取得重大进展。 本人全程参与了《条例》的制定。先后参与了对地方信用立法、信用服务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的调研,直接执笔或参与撰写了相关调研报告;多次对征信的概念内涵、行业发展模式、业务种类、业务管理方式、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的调整,对2019年上报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及近几年来形成的数个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参加了征信管理局、条法司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征信立法专题讨论会及内部改稿会;积极听取和学习了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制定中诸如征信的概念和边界、征信管理的出发点、征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征信管理的手段、方式等诸多重要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较准确地领悟和贯彻落实了总行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所提意见较好的被《条例》采纳吸收。12月5日,《征信管理条例》已经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着力就相关重点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 一是开展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调查。为理清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参与完成了《地方征信立法的分析与评价》研究报告;二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撰写了《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以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为视角》,得到局领导好评;三是为摸清各类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经营状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精选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精选.doc》 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爱岗敬业的楷模 XX,男,1966 年出生,中共党员,长期从事税收计会统业务 和计算机应用与管理工作,2005 年起先后担任XX 市地税局计算 机中心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负责全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组 织实施工作。由于在XX 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爱岗敬业,开拓 创新,勤奋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中共XX 市委、市政府评 为“市级机关先进工作者”,被XX 省地方税务局授予“全省地税 系统省级税收会计能手” 称号和XX 地税“X 税工程”建设三等

功,被国家税务总局授予“ 称号和“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爱岗敬业 谈起税收信息化建设,XX 同志说,我最大的幸运就是学有所 用,因此工作对我来说就是个人爱好。 上世纪九十年代,省局在XX试点开发DOS版税收征管软件时, 为掌握软件开发中的核心技术,他白天一边处理日常工作,一边 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一边向业务人员请教具体的工作流程; 晚上又虚心向技术人员学习信息技术,耐心向技术人员讲解业务, 沟通技术实现方式,共同加班修改软件。软件试点推广运行时, 他白天记下发现的所有问题点,连夜修改完程序,第二天把修改后的程序安装到每个税收管 理员的计算机中。他精心编写了培训讲义,耐心授课,使税收管 理员在最短时间内全面掌握了操作流程和方法。软件在全省推行

以后,只有XX 推广应用到各基层局和税务所。在XX 地税接手社 保费的征缴工作时,他利用所掌握的核心信息技术,组织人员自 行对软件进行了二次开发,在全省地税系统首家实现了计算机征 缴社保费,受到了省局的充分肯定。 如何把有限的经费使用在刀刃上,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设备,XX 同志苦思冥想,针对不同技术需求 计了多套信息化设备招投标方案。为了使招标保持廉洁,他在标 书上明确了多轮竞标的程序和最低价格中标的原则,使得受邀请 公司毫无空隙可钻。 开拓创新 在XX 地税,XX 同志被领导和同志们亲切地誉为“信息化建 设的带头人”,引领XX 地税信息化建设步入了飞速发展的快车道。

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年终述职报告

述职述廉:________ 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年终述职报告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年终述职报告 本人就任信息中心主任2年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做事,一年来使信息中心的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一年来工作汇报如下: 一、搞好硬件建设。 这是计算机推广应用的基础。我们挤出有限的资金,争取省局的支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给基层单位陆续配齐了微机,但随着微机在税收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几乎所有的涉税活动都纳入进来,单机操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大多数分局工作的需要,全系统联网运行势在必行。为此,我们立即动手进行调查,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提出了一套解决方案,得到了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对13个分局的办税厅及办公室进行简易布线和对等网的安装;又投资10多万元,将7个分局由拨号上网改为DDN专线联网;配发各种设备40多台套。这样一来,形成了以市局标准机房为中心,8台高档服务器为数据处理核心、三级广域网和局域网为骨架的税收管理系统。全局连接成为一个稳定、高效的微机系统;分局的各个岗位运用单台微机各司其职,资讯共享;分局与市局、市局与省局的远程通信效率成倍提高。 二、搞好软件应用。 我们与有关公司联手建成了全省国税部门第一个电子报税系统,紧接着逐步推广省局统一开发的'IMB软件。截止到去年底,已基本涵盖了整个税收业务流程,应用效果日渐显露出来。去年,我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办公自动化的应用、网页的制作、金税工程及CTAIS的前期准备上。这是当时乃至今后一定时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我们提前进入准备,连续举办了3期办公自动化的培训,把所有相关人员都轮训一遍,还 第 2 页共 6 页

征信业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 通过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自2003年以来,酝酿十年终于尘埃落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被限定为5年,超过5年将被删除;同时,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对于错误、遗漏信息可以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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