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实务

合集下载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是指在职期间通过学习民商法相关知识和理论,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职研究生教育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既满足了个人继续深造的需求,又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广泛的知识面的高级专门人才;二是培养具备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培养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民商法基础理论、民商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实务、商事法律实务、涉外民商法律等内容。

通过系统学习这些课程,研究生可以全面了解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方式灵活多样,主要包括面授和远程教育两种形式。

面授教学可以使学生与教师面对面地交流,深入理解课程内容;而远程教育则可以根据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安排自由选择学习时间和地点。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的培养时间通常为2-3年,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可以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相关工作。

他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参与商事纠纷的解决和涉外商事活动的法律事务处理,还可以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培养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习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学以致用;二是学习时间和地点的自由选择,更适合在职人员的学习需求;三是学习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提高学习效果;四是可以通过学习与同行的交流和合作,拓宽思路,提高专业素养。

社科院民商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培养是一种灵活、高效的学习方式,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进一步深造和提升的机会。

法学二级学科专业及学科就业介绍

法学二级学科专业及学科就业介绍

法学二级学科专业及学科就业介绍法学是一门广泛的学科,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实务以及与法律相关的各个领域。

在法学的基础上,有许多二级学科专业,这些专业为学生提供了更深入的法学知识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一、刑法专业刑法是研究罪刑刑事责任的学科。

刑法专业培养学生具备法律素养、法治观念和较强的刑法理论和实务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以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共安全领域、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

二、民商法专业民商法是研究民事关系和商事活动的法律学科。

民商法专业培养学生具备民事和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提供各类民事纠纷解决和商业活动管理的法律服务。

毕业后,学生可以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管理、仲裁员、金融机构法务人员等职业。

三、行政法与行政管理专业行政法与行政管理是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的法学学科。

该专业培养学生具备行政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的实践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以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从事行政公务、公共管理、政策咨询等工作。

四、国际法专业国际法是研究国际关系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国际法专业培养学生具备国际法知识和国际事务处理能力。

毕业后,学生可以从事国际组织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涉外企业法律事务等职业。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研究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学科。

该专业培养学生具备环境法律和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并能从事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

毕业后,学生可以在环境保护部门、能源公司、环境咨询机构等从事环保法律和资源管理工作。

以上仅仅是几个法学二级学科的介绍,实际上,法学的二级学科还有很多,如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等等。

不同的学科专业对学生的要求和就业方向也有所不同。

无论选择哪个法学二级学科,学生应该掌握与之相关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并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

此外,参与实践活动、积累实际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法律实习、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途径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法学专业分类

法学专业分类

法学专业分类
一、法律人文学科(1)概论
1. 法律文化概论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3. 法律史
4. 法律思想史
二、法律实务学科(2)
1. 民法
2. 刑法
3.行政法
4. 国际法
5. 经济法
6. 诉讼法
7. 执行法
8. 劳动法
9. 反垄断法
10. 信息网络法
11. 环境法
12. 民商法
13. 民事诉讼法
14. 继承法
15. 房地产法
16. 商法
三、法律理论学科(3)
1. 法学哲学
2. 法理学
3. 法律情报学
4. 法律社会学
5. 法律心理学
6. 法律经济学
7. 法律技术学
8. 法律教育学
9. 法律伦理学
四、法律服务学科(4)
1. 法律服务学
2. 法律事务管理学
3. 法律服务技术学
4. 法律调解学
5. 法律调查学
6. 律师管理学
7. 司法行政学
8. 法律文秘学
9. 法律鉴定学
10. 法律文书学
五、法律技术学科(5)
1. 法律信息学
2. 法律科技技术
3. 法律智能学
4. 法律语言学
5. 法律技术认证
6. 法规与法律文书编写
7. 行政法律实务技术
8. 刑事执行与司法技术
9. 法律办公与资料管理
10. 法律审判技术。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导论
安哥拉、莫桑比克 4、亚洲: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土耳其、伊朗 5地区,如联合 王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等都属于大陆法系。
1
(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
1、普通法系名称的由来
普通法系是中世纪时期形成于英国的一种法律制度,后 来扩展到美国及受其殖民统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因以英国 法和美国法为代表,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种二元性的法律结构是英美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A:普通法: 普通法是由法院通过一定的诉讼形式发展起来的。判例是其
主要渊源。普通法属于不成文法,它以司法判例为基础,整 个法律原则体现于法律汇编之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所以 又称判例法(case law)。 所谓判例法,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争讼的事实作出判决,并说 明判决的理由。这种法院在判决中所作出的理由对该法院及 其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先例约 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 ,这是判例法的主要特点。
6
但并非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判例,19世纪上半叶确立 起来的所谓“先例约束力的原则”(rule of precedent)包 括以下三个内容: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 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 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0
四、两大法系的差异及发展趋势
(一) 差异 1、 法律结构不同 2、 诉讼程序不同 3、 判决技术风格不同 (二) 发展趋势 1、 英美法系成文法的数量在日益增多; 2、判例法不断融入大陆法系。
1
思考题 1、列表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律体系

仲裁员考试科目

仲裁员考试科目

仲裁员考试科目
仲裁员考试科目根据不同地区和组织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常见的仲裁员考试科目:
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原则、立法程序等基础知识。

2. 法律实务知识: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3. 仲裁制度与规则:涉及仲裁机构的组织架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等知识。

4. 证据收集与案件分析:包括案件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鉴定等知识。

5. 仲裁语言:涉及仲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如英语、法语等。

6. 仲裁伦理和职业道德:包括仲裁员职业操守、道德规范等。

7. 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通过分析真实案例和实际操作来考察仲裁员的专业能力。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科目分类,实际考试科目可能因地区和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参加仲裁员考试前,应查阅考试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21卷目录第一卷法学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梁慧星市场经济与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意思表示瑕疵的比较研究/刘守豹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王保树破产法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邹海林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杨志华欧共体反侵销法若干问题研究/常敏日本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段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段启武中国典权法律制度研究/李婉丽第二卷谢怀轼先生从事民法50周年贺辞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谢怀轼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胡海宝译)诚信原则与漏洞补充/梁慧星民法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加腾一郎(梁慧星译)动产担保制度与经济发展——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制定施行30年的经验/王泽鉴现代契约法的新发展与一般条款/内田贵(胡海宝译)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邹海林王仲兴公证机构设置问题探讨/叶自强《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库勒尔(孙宪忠译)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落/尹田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腾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渠涛公司人格否认论/蔡立东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桂菊平免责条款研究/韩世远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付静坤译第三卷论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王利明不动产物权取得研究/孙宪忠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陈华彬法国合同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尹田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梁慧星契约的死亡/格兰特·吉尔莫(曹士兵译)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梁慧星预期违约规则研究/杨永清动产抵押制度研究/王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陈晓译第四卷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读《权利相对论》一文的思考/梁慧星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刘楠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耀振华软件产权和软件侵权的经济分析/刘茂林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张卫平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以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为中心/陈华彬加害给付研究/刘海奕过失相抵论/朱卫国《合同法草案》司法部与联邦贸委会:横向合并准则/曹士兵译第五卷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邹海林论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陈晓论自认/叶自强破产重整程序研究/汤维建在法律、经济、政治、宗教之间的拉美外债问题/徐国栋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孙宪忠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陈华彬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上的“运行供用者”责任/李薇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刘荣军契约的再生/内田贵(胡宝海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其理论构架的建议/能见山久(梁慧星译)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下森定(梁慧星译)法国民法典的奥妙/詹姆斯?高得利(张晓军译)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舒易平诉蓝箭集团公司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一审判决的评析/喻敏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相”的作者?/梁慧星一审判决无不当,宁电公司不应免责-评海南公司诉宁电公司购销合同案两审判决/梁慧星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张礼洪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薛虹第六卷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陈明侠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陈华彬企业法人目的范围外行为研究/许明月论公司章程/刘志文保险代位权研究/邹海林广义综合契约论-寻找丢失的秩序/江山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北川善太郎(李薇译)契约法的现代化-展望21世纪的契约与契约法/内田贵(胡宝海)也论民法解释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以及作为思考方法的利益衡量/喻敏日本的民法解释学(续)/段匡1947年至1992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阿瑟S ·哈特坎普(姜宇,龚馨译)美国契约法理论的历史发展及思想渊源/万群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A.A.S.朱克曼(叶自强译)悬赏广告问题研究/张晓军为商业推销目的擅自拍摄使用他人财产外观现象是否构成违法/王敬毅合同的解释规则/梁慧星两大法系国际私法比较研究/郭小梅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王轶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候利宏商业秘密研究/唐兆红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王文钦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张正璋,韩世远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关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的最终报告书——第9章法律问题/候利宏译第七卷电子资金划拨及其法律问题/刘颖降低公司法上的代理成本——监督机构法比较研究/汤欣证券交易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分析/沈厚富提单作为权利凭证的物权属性——关于中英法律的比较研究/张学军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叶自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梁慧星德、法、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段匡<荷兰财产法结构的演进/雅各·H·比克惠斯(张晓军译)日本环境法/原田尚彦(于敏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富勒·帕迪尤(韩世远译)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孙毅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研究/胡开忠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单文华统一合同法第三稿/梁慧星第八卷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梁慧星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汪泽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胡基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冯建林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网络传输/薛虹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星野英一(王闯译)日本环境法/ 原田尚彦(于敏译)最近欧洲合同责任、履行障碍法的发展/潮见佳男(于敏译)一项判决三点质疑——评香港高等法院1993第A8176号判决书/陈安评马敏诉刘伟等共同参与行为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勇军评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案/金勇军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法院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情况、问题及若干对策/张新宝,康常庆买卖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与国际贸易中的格式之战/王江雨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孙美兰论合同的解释/徐涤宇第九卷中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梁慧星信用证与买卖双方义务若干问题的探讨/刘郁武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张民安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三法域支票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王小能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喻敏我国现行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于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再构筑/刘荣军法律互异与冲突:文化因素透视/李金泽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合同的订立研究/(德)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孙宪忠译)墨西哥私法的法典编纂/(墨西哥)尤里·冈萨雷斯·罗尔丹(徐国栋译)浅析悬赏广告——对一则遗失物悬赏广告纠纷案的分析/姚德年民事诈欺制度研究/竺琳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于海涌论信托财产上权利义务的冲突与衡平——信托的合同基础与中国继受信托法/张天民医疗过失责任研究/王敬毅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第4064/89号规则/ 沈伟,李小红译论国际商会关于合同保函的新规则/(西班牙)雅伟·伽玛·德·劳斯寥斯(徐海燕译)附录:国际商会合同保函统一规则第十卷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 单文华民事代理理论的几个问题/ 李锡鹤票据背书问题比较研究/ 呜红旗,王启庭票据抗辩研究/ 赵威,赵一民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 陈安旧中国民商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吴克友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段匡国际统一私法的解释问题研究/ 徐国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 费安玲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 顾长浩<菲律宾继承法研究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评释/张晓军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责任抗辩研究/ 张明远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王建源译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的四个敕令/ 徐国栋等译中国民法学者就中国公民诉日本国战争赔偿案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意见第十一卷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论提单物权效力/ 刑海宝信用证交易原理及其法律性质研究/ 王江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于敏论既判力溯及范围/ 马新彦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 崔建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美)L.L.富勒,小威廉R.迪尤(韩世远译)<抚慰金的几个问题——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金勇军<英国法中的不动产按揭(Mortgage)/ 徐明月英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张学军,裴桦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张晓军译)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 王炀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 李琛国际债券市场法律规范与我国海外债券融资/ 黄助云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郭泽华澳大利亚1901年法律解释法——对一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缩短其语言的法律/ 宁敏缪剑文先生的信/ 缪剑文在知识、意见与无知之间的法学论文——对缪剑文先生批评的答复/ 徐国栋葛云松先生的信/ 葛云松第十二卷Internet环境下电子支付的法律问题/ 杜庆春音乐作品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沈晓雷转帐支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贺绍奇论不当得利/ 马继军医生的稿纸义务和患者的承诺/ 段匡,何湘渝证券仲裁程序选择权研究/ 叶振宇论典权制度之存废/ 杨与龄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李薇译)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 杨丽君德国资合公司法律中的小股东保护/ 邵万雷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孙宪忠译)可转换公司债券研究/ 李军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 胡基香港版权制度研究/ 黄玉烨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 张烈华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第十三卷论商品化权/ 杜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肖厚国论根本违约/ 韩世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 王明远货物联合运输之承运人责任研究/ 方新军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永红台湾地区强制持股制度研究/ 李明良悬赏广告制度研究/ 白云良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 高飞试论输血感染丙肝风险责任的法律适用——徐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和武汉市中心血站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评析/麻爱民,伍治良企业法人民事归责论——兼评《民法通则》第43条/ 梁展欣<外国人问题与国际法:从古罗马到现代拉丁美洲/(秘鲁)埃尔维拉·门德斯·张中国与拉美的罗马法交流·门德斯教授之研究的时代精神(代序)/ 徐国栋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作为跨民族法适用于罗马与其他民族的随军祭司法/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对万民法之国际性的一些反思/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拉丁美洲法典关于投资者及外国人之规定的比较研究/ 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在安第斯集团投资的法律基础/ 吴颂明译徐国栋校面临政治经济变革的罗马传统:在投资方面平等对待外国人的原则在秘鲁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肖崇明译,徐国栋校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德)福尔克·博伊庭著(邵建东译)美国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率的法律监管——兼和欧盟资本充足率监管体制的比较/ 杨亮,林晓君海事对物诉讼与英国上议院/(英)奈杰·蒂埃尔(张明远译)汇率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析/ 杨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二者择一抑或二者互补/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欧洲个体法原则的关系/ (意)米切尔·波乃(梁慧星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研究——股东大会对股东权的保护/ 姜战军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比较研究/梁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十四卷取得时效研究/侯利宏票据倍数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涉外合同的概念极其法律适用/傅静坤试论代理制度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归责问题——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之规定/梁展欣诚实信用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及其适用的述评/张式华,谢耿亮论保证责任期间——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的不同立场/邹海林输血感染丙肝赔偿纠纷案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探析/王逸寒,卢文道《一项判决,三点质疑》的驳论/关今华陈永苗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徐国栋论德国私法上无因性概念的形成/陈华彬美国不动产法上的地役研究/马新彦英国合同法的最新发展/(英)约翰森·纳什著(张明远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武岗信用证止付及其司法实践/何植松论建立我国证券交易中的民事赔偿制度/马忠法论浮动抵押/李政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中国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刘俊海第十五卷交易习惯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齐树洁,蔡从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王立蜂消费者信用调查的法律研究/李凌燕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兼论船舶运输企业、海上生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陈海波票据出票伪造法律问题比较研究/陈辉萍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条件/牟瑞瑾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基本问题/蒋月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陈苇日本的民法解释学/段匡情事变更·合同调整·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效果再考/(日)五十岚清著(刘士国译) <日本民法的展开判例形成的法——让与担保/(日)道垣内弘人著(段匡,杨永庄译)担保物权法的定位/(日)加贺山茂著(于敏译)意大利国际私法立法的改革/杜涛欧洲侵权行为法中的替代责任/(德)克里斯迪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录音制品的法律保护/王小玲现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郑蕾契约、身份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邓小荣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刘颖,邓瑞平译第十六卷电脑多媒体的著作权保护/欧阳瑜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庭熙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刘桥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比较研究-功能主义比较法的一个注释/傅郁林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刑海宝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与国际接轨/邓德雄论公司法与合同自由/汤欣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梁慧星大陆私法的源流/易继明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英)纳尔森·厄尔常(肖厚国译)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段匡法国不动产公示制度/尹田独创性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袁小东“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研究/胡永庆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朱宏文船舶所有权论/周宏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刘颖译第十七卷违法性、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成立/黄海峰法律上双重效果问题之探讨——无效行为得否撤销?/赵德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戴世瑛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革研究/朱羿锟中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理论的发展/张红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刘和平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徐涤宇评“精神权利穷竭说”——与郑成思教授商榷/孙新强表示意思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储蓄所错误担保案判决评析/邵建东与外国配偶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日本仙台高级法院秋田支部平成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评析/(日)宇田川幸则(牟宪魁译)日本民法的展开——特别法担保法/(日)近江辛治著(梅君译)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赵秀文中华民国暂行民律草案/俞江预约合同研究/吴颂明患者自己决定权研究/李燕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研究/姜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解志国译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 刘颖等译第十八卷物权合意主义及其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肖厚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李辉东公司集团内部责任构造之折中模型研究/蒋大兴内部人短线交易的法律规制/张学文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于莹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研究述评——兼议《民法通则》54条/梁展欣离婚判决中女性居住权问题-兼论我国的居住权立法/刘东华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兼评最高法院历年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于海涌与高科技产业有关的反垄断法/(德)汉斯?乌尔里希(郭玉军译)役权的历史渊源与现代价值定位/张鹏国际商事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研究/黄涧秋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郭树理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历咏,王传辉译美国《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刘颖译第十九卷论提单债权效力的渊源/林强域名权的构建/封锐论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交易的影响/谢可训论破产撤销权/常鹏翱中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分析/刘翠霄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王泽鉴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几点理论思考/孙新强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尹田两种意见、四个焦点-再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翁晓健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梁慧星竞业禁止的若干法律问题-杭州一通航空货运有限公司诉高风顺竞业损害赔偿案评析/王健理论争鸣与制度创新——关于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王闯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蔡庆辉,杜晓帆缔约过失制度研究/叶建丰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陈桂平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罗萍日本消费者合同法/张严方译英国《1999年合同(第三人的权利)法》/孙美兰译德国《关于非契约之债及物权的国际私法的法律》/陈卫佐译第二十卷股权质权研究/钟青合同法与情事变更/张照东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王雪琴器官移植法律研究/唐雪梅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冯晓青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黄力华动物不是物,是什么?/高利红试论当代民法的环境伦理观/李东慧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段匡未生效合同辨析——以《合同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为依据/张家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梁慧星公司股东资格取得之研究——一个经验、理论和规范层面的报告/蒋大兴论物业使用经营权能否作为抵押物/宋学成,王敬毅日本民法典的百年历程/杜颖欧洲产品责任法/杰伦特·豪威尔斯著(李东慧译)我国票据冲突规范研究/陈柳裕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一)/孙新强译德国联邦司法部债法现代化法讨论草案/邵建东等译第二十一卷1、“制定一部好的中国民法典”---访谢怀轼谢鸿飞2、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徐国栋3、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谢鸿飞4、质疑“新人文主义”张谷5、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梁彗星6、论无权处分葛云松7、合同法分则整体式研究陈小君易军8、电子商务与消费者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方建华9、论隐私权波斯纳10、隐私无价----与波斯纳商榷布鲁斯通11、美国法院关于诉讼竞合的法律制度李旺12、英国侵权法的注意义务述评毛大春1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责任张民安14、部分国家输血感染损害的状况及问题解决于敏15、日本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解释安永正昭16、日本的产品责任园谷峻17、韩国制造物责任法梁彰洙18、契约自由与消费者保护权五乘19、尼卡轮案法律问题研究何丽新20、论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医疗者的义务程啸21、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孙新强译。

中大民商法各老师介绍

中大民商法各老师介绍

题记:民商法专业稍微厉害一点的老师莫过于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这四位老师。

如果用学术研究来排名的话,那就是谢晓尧、周林彬、张民安、于海涌。

当然这是一家之见。

谢老师非常谦卑,和蔼可亲,但是对学生的学术标准要求相当高,一点都不给面子的。

他带的学生都是出类拔萃的。

周老师处理学校的行政事务比较多,是民商法研究所的一把手,对学生的要求也不马虎。

张老师与于老师对学生要求都比较严格,如果选张老师,会有比较多的外文要进行翻译,但是外文会编辑成书进行出版,算作自己的一个科研成果。

于老师脾气比较温和,对学生会适当留些面子。

民商法试题基本上是这几位老师来出的。

另外李颖怡与李正华老师曾经是研究生考试复试时的复试官。

以下对老师的研究领域及其介绍可随便看看,仅作参考。

你一定可以考上的,民商法研究所教授:周林彬谢晓尧张民安于海涌副教授:李颖怡李正华卓冬青讲师:韩光明杨彪廖艳嫔周林彬lpszlb@研究领域民商法、经济法、法律经济学。

论文1.《欧洲公司法评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2.《市场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3.《法律成本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4.《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法院调解制度的成本分析,《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6.试论我国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与创新,《云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7.所有权概念新探,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期全文转载8.我国物权立法及其理论缺陷初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9.我国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探,《四川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10.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创新,《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11.试论物权保护,《山西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2.所有权的公法限制,《中山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13.我国担保物权的反思与重构,《法学家》2000年第4期14.物权新论,《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15.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反思,《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1期16.从法学不自足到法律经济学的推进——兼论法律经济学课程的设置,《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17.无形资产出资的经济分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18.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19.WTO规则的平衡性规律初探,《中山大学学报》2004.320.私力救济的实证研究, 《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121.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一种法经济分析的思路,《中山大学学报》,2005.322.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23.中国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问题,《学术研究》2006年第10期24.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思想战线》2006年第2期25.论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26.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探析——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进路, 《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27.中国法律经济学的“非法学化”研究问题,《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28.中国法律经济学的“本国化”研究问题,《比较法学》2007年第3期29.《我国商会立法刍议》,《南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谢晓尧lpsxxy@研究领域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主要学术论文1.“中国名牌”:一个商誉文本的契约反思,《洪范评论》(第8辑)(吴敬琏、江平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参考书目、经验、分数线

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参考书目、经验、分数线

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参考书目、经验、分数线院校简介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

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

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专业介绍研选专业时,2018-2019民商法学专业怎么样是广大考研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民商法学专业介绍,包含: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就业方向和就业前景等,同时还推荐了一些民商法学专业比较不错的学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商法学是研究民商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商法实务期末试题 一、 问答题。(每题10分)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些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合同法》赋予了这些合同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 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 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6)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40分) 1、甲企业因建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A水泥厂,B水泥厂,及C水泥厂发出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电话告知,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电话告知后,都先后向甲回复了电话,在电话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其中,C水泥厂在发出电话告知的同时,亦派车给甲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到甲处之前,甲得知B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水泥厂电话告知,称:“我企业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吨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企业承担”。第二天上午,B水泥厂称已准备发货。下午,C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了甲处,甲告知C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B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C水泥厂送来的水泥。C水泥厂认为,甲企业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法院应当判定甲企业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C水泥厂送来水泥的运费应由C水泥厂自行承担。理由如下: 甲企业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甲企业第二次向B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所以甲企业与B水泥厂的买卖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一经承诺要约人就应受承诺的约束。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本案中,甲企业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因此,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因此,甲企业的第二次向B水泥厂发函行为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甲企业与B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C水泥厂与甲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C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甲企业也未对此做承诺,所以二者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甲企业无义务接受丙水泥厂发来的货物,C水泥厂应自己承担损失。

2、德国建筑商A公司于某年7月底与我国某特钢生产厂家B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报8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知,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于9月1日开始进行,9月8日就可以知道是否中标。同年8月10日,我国钢材生产商B公司向德国建筑商A公司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对成交方式、装船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完整的要求,但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8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产品价格猛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B公司于9月2日给德国建筑商发出传真,提出撤销8月10日的要约。同年9月8日德国建筑商A公司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我国B公司发出传真,对8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我方B公司传真给德国A公司,称我方已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分歧,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请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B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一般来说我公司的要约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德国建筑商7月底的行为系要约邀请,其在B公司同年9月2日发出的撤销8月10日的要约传真前并未做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故B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