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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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养老服务和专项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养老服务和专项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养老服务和专项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养老服务和专项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部:为进一步提升老年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逐步满足他们必须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我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参照沪民福发〔2006〕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将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纳入现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工作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具有本区户籍且年龄60周岁以上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参战参试人员参照执行),经生活照料等级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经评估,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人均18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

(二)对享受前款养老服务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经评估,符合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再给予专项护理补贴。

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的每人60元/月、90周岁以上的每人120元/月。

三、补贴的申请和办理(一)申请养老服务和专项护理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由本人向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区民政局优抚科应对提出申请的重点优抚对象进行身份确认;3、对确认为重点优抚对象的申请人员,统一按现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补贴规定的流程进行评估、初审和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服务补贴的相关手续。

四、其他(一)目前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至5;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至;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沪府办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并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评估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日2013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完成农村经济相对薄弱村村内道路改造1000公里、危桥改造500座;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郊区县100个村庄改造。

二、新增5000张养老床位;为28万名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设4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新建20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开展老年人社区援助服务,为10万名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为1000个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

三、新增30所幼儿园;为300所郊区初级中学更新、配齐实验室设施设备;完成300所中小学校园直饮水工程建设;扶持70所老年学校开展标准化建设。

四、为1000个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站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等基础消防装备,完成4万名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消防业务培训,在每个居民小区组织开展至少一次消防疏散演练;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五、为1万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补贴提供个性化适配辅助器具;为2万对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帮助成功创业1万人;支持建立80家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政策9月1日起调整

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政策9月1日起调整

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政策9月1日起调整自2024年9月1日起,上海市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

这一政策的调整意在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政策调整背景、调整内容、影响和未来趋势四个方面对上海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背景情况。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的挑战,老年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养老压力逐渐增大。

尤其是大城市,如上海,老年人口比例高,养老服务需求较为迫切。

因此,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并通过不断调整来不断完善,以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调整内容。

根据新的政策,上海市将对养老服务补贴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

上海市将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使之更加符合老年人的实际情况。

二是调整养老服务补贴的范围。

上海市将扩大养老服务补贴的覆盖范围,不仅仅包括养老院等机构的服务费用补贴,还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上海市将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人才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这一政策调整对上海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首先,调整补贴标准和范围将使更多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服务补贴,提高养老服务的普及程度。

其次,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促进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再次,政策调整还将带来更多的养老服务就业机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最后,政策调整也有助于缓解老年人的养老压力,提高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质量。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未来趋势。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养老服务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未来上海市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将继续得到完善和调整。

一方面,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1月19日区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8年1月31日杨浦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基本服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结合杨浦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整合社会资源,拓展服务方式,深化服务内涵,全面构建与我区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涵盖养老服务供给、养老服务保障、养老政策支撑、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基本服务应保尽保,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充分满足,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指数有效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分层分类保障。

全面实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构建养老服务梯度供给体系,养老基本服务应保尽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步落实,社会化养老服务市场有序开放。

(二)创新发展,提高服务效率。

创新养老基本服务供给方式,探索建立养老基本服务合格供应商制度。

创新扶持政策,向社区居家倾斜,向补需方过渡,助推养老服务改革。

创新发展举措,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三)统筹发展,激发多方活力。

统筹政府、社会、家庭多元主体参与,坚持放管结合,政府在落实养老基本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产品开发供给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议案议案: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在中国,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其中很多老人面临独居或者无人照料的情况。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家庭结构变迁,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传统的养老机构已经无法满足需求。

因此,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了当务之急。

目标:本议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缓解养老机构的压力。

具体措施:1. 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养老服务补贴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 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提供土地或场所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加强资质认证,提高服务质量。

3. 推进数字化养老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云平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信息发布、在线咨询、定制化服务等功能。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推出更多便利的养老服务产品和服务。

4.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客观、科学的养老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激励优质服务机构,淘汰低质服务机构,确保老年人获得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5.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供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机会,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高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更多的养老服务人才。

6.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协作机制:加强政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居民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协作机制。

通过社区的力量,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监护、文化娱乐等全方位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

7. 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

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

上海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方案为进一步丰富和扩大本市养老服务供给,深化完善上海“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和特征家庭照护床位是指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

家庭照护床位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专业照护机构为支点。

家庭照护床位是养老服务机构的延伸服务,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的统一管理,由养老服务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服务人员,依托相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二是以社区为服务半径。

养老服务机构在以机构所在地和服务对象居住地为中心的集中范围内开展服务,一般形成15分钟服务半径,确保及时响应和服务可及。

三是以家庭为基础。

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在老年人照料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家庭照护增能,提升家庭照护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原居安养的愿望。

二、试点范围和服务对象家庭照护床位试点范围为中心城区,分两批开展,条件成熟的区先行试点,每区可先确定2个街道参加试点,半年后扩大至其他区及街道。

试点周期为1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

试点期间,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家中、有较为稳定的家庭照料者,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家庭照护床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机构式长期照护。

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阶段性专项照护。

大病出院后的专业康复与训练,身体特殊状况时期照护等。

机构设施共享服务。

利用机构内部设施、资源提供相关服务,参加入住机构老年人的集体活动;如需入住服务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等。

家庭照护增能服务。

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沪老龄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是推进本市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构建“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本市自2013年9月启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以来,各区县强化需求导向、推动设施建设、加强资源整合、构建科技助老平台、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成效明显。

同时,试点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推进力度尚需加大。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老龄化理念,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老年友好城市、全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网络体系,努力推动服务设施网点化、服务资源集约化、服务方式智能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项目特色化,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在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五个方面得到有效提升,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需求导向。

以老年人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帮助老年人就近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颐养天年,增强老年人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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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5〕4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沪民福发〔2006〕18号)和《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目标,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是指本市60周岁及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包括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服务对象。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通过界定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级,为服务安排和服务补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评估工作由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员实施,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见附件一)。

(一)评估类型:为首次评估、持续评估和复检评估三种。 1、首次评估:对初次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的评估。 2、持续评估:对已享有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1-2年)或不定期(因政策调整或当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评估。

3、复检评估:老年人及其亲属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后的审批结果有异议时申请的评估。

(二)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料等级。 三、补贴范围 (一)60周岁及以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二)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纯老家庭中、本人月养老金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市户籍城镇老年人,在本人承担50%居家养老服务费的前提下,按属地化原则可申请获得服务补贴。

(三)在沪民福发〔2008〕5号文之前已经享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老人”)。 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和财力保障水平,界定若干条件后,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四、补贴标准 服务补贴由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组成,系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换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月;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具体为:

(一)上述“补贴范围(一)”的标准为:“轻度”每人300元/月;“中度”每人4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5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30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200元/月)。

(二)上述“补贴范围(二)”的标准为:“轻度”每人150元/月、“中度”每人20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50元/月)、“重度”每人250元/月(养老服务补贴每人150元/月加专项护理补贴每人100元/月)。

(三)上述“补贴范围(三)”的标准分三类。第一:已通过经济状况审核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直接按“补贴标准(一)”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二:未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老老人”,对其进行经济状况审核和服务需求评估后,对应 “补贴范围(一)”或“补贴范围(二)”,分别调整至相应的补贴额度;第三:其余的“老老人”维持原补贴额度不变。

“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当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服务补贴可以带入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目前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补贴申请,经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经济状况审核、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批,符合补贴条件者可获得服务补贴,并入住区县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

五、资金来源 (一)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与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落实;专项护理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配比列支。区县自行扩大服务补贴范围的,扩大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县财力予以保障。

(二)组织机构运作经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等,其运作经费等由区县或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社区助老服务社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万人就业“社区助老项目”就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承担。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社区助老服务员收入通过直接或间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获得。其中,符合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要求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其岗位补贴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基础上的提高部分,50%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其余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予以落实。招用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缴费标准或者小城镇保险的缴费标准予以交纳。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六、资金结算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民政局每半年汇总上报市局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汇总表见附件二)。市局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核拨。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根据沪民福发〔2004〕7号文,由区县民政局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年终根据当年的实际支出编制决算,经区县财政审核无误后,其中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各区县财政局。

七、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件三) (一)咨询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咨询服务。

(二)申请 1、自费服务申请人直接到社区助老服务社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见附件四),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

2、服务补贴申请人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申请服务补贴时应接受经济状况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参保人员社保卡(医保卡)、养老金收入证明等复印件;相关医疗证明和由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填写《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将上述材料及时转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

(三)评估 养老服务评估员应当上门对服务补贴申请人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评估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评估信息,完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论提交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0个工作日内)。

(四)审批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补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并报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六),同时通知社区助老服务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发放《不予服务补贴告知书》(见附件七)。如申请人对告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申请复检评估(《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复评申请表》见附件八)。复检评估结论将作为本次审批的有效依据使用。

(五)服务确认 社区助老服务社接到服务补贴对象信息后,应根据其审批的补贴额度,核定服务内容,发放服务券(5个工作日内)。

社区助老服务社对自费服务对象应根据老人的服务需求,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

(六)服务提供 社区助老服务社应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等服务(10个工作日内)。

(七)变更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长期服务的补贴老年人应进行持续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和服务内容。

(八)终止 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已不符合服务补贴条件或身故的老年人应及时终止服务与补贴。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县要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机构。区县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街镇层面应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做实服务实体。各区县要进一步发挥助老服务社的实体作用,要配备服务所需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三)拓展服务内容。各区县要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大力推进项目化服务、集约化运作,在发展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形成组合式服务菜单,方便老年人选择。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要积极吸纳社工、康复、护理等专业人员从事管理、评估、护理等工作。强化岗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社区助老服务员的业务技能,切实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五)提高管理效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建设,落实必需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信息技术人员,实现服务补贴申请审批、需求评估、资金补贴、服务提供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效能。

本文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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