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辽政办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
2.取消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3.取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
4.将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5.将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科研立项应用职责转移至省司法鉴定协会。
6.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将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将对司法鉴定机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4.将对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司法鉴定人的违纪行为给予训戒、责令改正、通报处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桂司通〔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司法考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司法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我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推进时间,实现清单式管理、挂图式作战,现将《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24年6月19日附件广西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表序号时间(周期)工作内容完成进度一、客观题考试2月-3月完成2023年度统一批次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制证及证书发放工作。
已完成5月27日-31日参加全国司法厅(局)考试管理干部业务培训。
已完成6月6日-7日组织召开全区2024法考工作会议(或培训)。
已完成6月5日-11日司法厅检查报名系统交费参数设置、联系方式设置、照片未通过原因管理、短信自动发送定制、系统用户管理等,并设置照片审核工作计划。
司法厅、各市完成报名硬件设备配备、调试,登陆系统内部测试网络平台进行测试,至少完成测试交费成功1人。
已完成6月11日发布广西考试公告、转发司法部通知。
已完成6月中旬前各地与机考服务公司工作对接,初步确定考点学校,开展考试培训工作。
6月14日-30日(17天)网上报名、审核。
重点审核电子证件照片、户籍电子照片以及学历、户籍(如党校函授学历、应届毕业生、取得学籍考籍时间、放宽地区户籍)等重要信息;提供电话咨询、网上咨询服务。
7月5日前完成报名审核和交费工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保密责任,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负责考区设置,审定考点、考场;(三)部署本辖区计算机化考试和纸笔考试实施工作,组织考试工作培训;(四)指导监督开展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指导、管理和监督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直辖市的区或者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地区的报名工作,处理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三)监督管理和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四)监管电子试卷的接收、使用及电子答题数据上传等工作,负责纸质试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返送;(五)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六)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品行良好、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严守秘密、身体健康等条件。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3.13•【文号】司发通[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23号2002年3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考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刻理解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意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各级考务人员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万无一失。
二、认真做好试卷接收、保管和分送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接收试卷的地点、人员、联系方式等,报送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并按部规定的要求做好接收试卷的准备。
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当地保密部门共同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司法部与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规定另发),负责有关试卷交接、保管、出入库等事项的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
在试卷交接过程中,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写试卷交接单(附件1、2),并按规定要求交存备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收试卷后,应存入保密室或者保险柜,建立严格的专人值班制度,试卷出、入库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切实防止试卷在保管和交接环节中出现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常政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常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四)增加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开展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实施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各辖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法律、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协调、指导全市多元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周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周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周口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周文〔2009〕62号),设立周口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审批、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增加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执业证年审(检)注册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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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X年国家司法考试X考区各项考务工作,落实司法部“平稳、安全、顺利、有效”工作要求,根据司法部和司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X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X司法厅X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以平稳、安全、顺利、有效举行考试为工作目标,以严防失密泄密为工作重心,贯彻落实“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以“高度负责、问题导向、从严要求、过细工作”为工作标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工作环节安全有序、万无一失,确保司法考试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X市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组”、“网络舆情监控组”、“X市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X市国家司法考试防作弊应急工作组”。
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司法考试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一)X市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和措施;2、负责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3、审查、确定保密工作人员;4、对参与考务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5、审查和确定试卷的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及启用工作;6、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考试保密工作的重要情况。
(二)网络舆情监控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类信息和社会动态,发现涉及司法考试涉密信息或不正当言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三)X市国家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2、负责向自治区司法厅报告和请示有关情况;3、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指挥调度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援应急处置工作;4、对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开展突发事件的防患工作,如遇紧急突发性事件,按《X市X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四)X市国家司法考试防作弊应急工作组组长:X副组长:X成员:X工作职责:1、加强对监考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特别要增强对无线电作弊工具、方式及特点的鉴别能力,不留管理空白和死角。
2、在考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作弊的具体工作需求,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划定本次考试的重点防范区域。
3、在考试期间加强监考,按有关考务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考生。
4、对无线电管理部门发现并确认有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要进一步严密监控和巡查,加强重点防范,对考场内使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考生,要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坚决地予以处理。
三、考试实施阶段的工作安排(一)考点的设置及要求考点设置:X考点设置在X市高级中学。
要求:1、在X高级中学大门口悬挂“X年国家司法考试X考点”的横幅,在考点合适位置展示“欢迎参加X年国家司法考试”、“祝各位考生身体健康、考试顺利”、“诚信参考、公平竞争”、“依法治考、从严治考、诚信参考”的等宣传标语(由市司法局负责)。
2、在校园宣传栏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1—25考场)、考试有关规定、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由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材料,学校负责布置)。
3、在考场所在的教学楼周围设置警戒线,抽调公安、司法警察、学校保安和保卫组人员共同担任警戒任务,对考点内发生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由市司法局和学校负责)。
4、在考场所在教学楼一楼设置一间考务工作办公室,用于考务、监考工作人员集中布置工作,收发、清点、封装试卷、答题卡(纸)及处理相关事务的场所,设置一间考务休息室,用于考务工作人员休息。
(由学校负责并配备网络)5、协调交警、电力、无线电、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协助。
交警保障进入考点的交通顺畅;电力部门负责保证考试期间的电力正常供应;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考点内利用无线电技术作弊行为的防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突发传染病的防控。
6、医疗工作由学校医生负责,应配齐必须的常规用药和仪器设备,医务工作人员每场考试前30分钟必须到达考点,并保证始终在岗(由学校负责)。
7、考试期间,考场监控开启,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由学校派人员负责,市司法局X配合,考试结束后,将录像内容拷贝带回备查)。
8、在考点合适位置设置安全检验通道,设置普通和特殊两个通道,由学校网管人员和市司法局X、X、X、X、X共同负责。
(二)考场的设置及要求考场设置:X年国家司法考试X市考区考生716名(其中,X市考生530名,X市考生186名),共设置30人标准考场23个,26人非标准考场1个,备用考场1个共25个考场。
分别设在高级中学教学楼2号楼和3号楼,备用考场设在四层,全部按标准设置。
要求:1、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起止号(由市司法局提供,学校布置)。
2、每个考场按30人安排应试人员,考场内实行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和字迹,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并严格按规定的“S”形方式排列(由市司法局提供桌贴,学校负责布置)。
3、每个考场必须配一个挂钟,挂在讲台正上方(由学校准备校对时间)。
4、15日下午6点之前考场布置完毕,第一场考试前及以后每场考试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考场并在门上贴上封条,并封闭全部考场(由考务工作组检查验收)。
5、每间考场配备一台手持金属探测仪,由监考人员对进入考场内的每个应试人员进行检查(市司法局提供并负责培训监考人员使用)。
6、考试前一天,考点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确保整个考点卫生、整洁。
15日下午6点之前要对考场安全设施和其他可能危害考生健康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由市司法局考务工作组负责,学校工作人员配合)。
(三)试卷的接收、发送与收回1、试卷的领取和返送。
由X总负责,X具体负责,抽调司法警察X参加,9月15日上午到区厅保密室领取试卷,9月17日下午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试卷返送区厅保密室。
由X驾驶X警号车负责拉运试卷,从劳教所协调一辆X号警车负责押运试卷,由X 驾驶X车辆备用。
拉运试卷的车辆必须提前做好车辆的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2、每场考试试卷的领取和入库。
每场考试前30分钟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至考点,每场考试结束后由试卷运送组人员立即专车送回保密室。
由X区X警号车专车运送整个四场考试试卷。
运送组成员为X、X和一名司法警察,领取和交回试卷都要与看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
3、每场考试前30分钟,在考务办公室,由组织抽签确定当场考试监考人员,并向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2人同时到场)按顺序分发当场考试的试卷。
分发试卷时,首先分发非标准考场试卷,再分发其他考场试卷,监考老师当场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试卷,并直接到达考场。
4、试卷(卡)的核查。
每场考试结束后,各考场监考老师应在各自考场内认真核查本考场的试卷和答题卡(卷),并按规定顺序排放后装袋,要认真仔细核查,不要将试卷和答题卡(卷)遗漏在教室内,然后直接到一楼考务工作办公室。
在自己考场编号前等待我局指定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5、备用卷的使用和管理。
考卷如因印刷不清或印刷厂封装失误,可以使用备用卷,但一定要向考务办公室报告,按启用程序严格执行并上报区厅。
一是备用卷必须清点数量后封装收回,作废的卷卡也要收回在备用卷袋中;二是要在备用卷袋填写有关信息,在背面填写情况说明,打勾、签字;三是废卷、废卡标志都要填涂,使用过的或未使用的备用卷都要收回,要填写备用卷卡使用表。
未使用的备用卷及备用卷的使用情况、《考场情况记录单》、《应试人员违纪情况报告单》要一并收回上交。
(四)考试的组织1、考试时间:X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日、17日。
具体为:试卷一: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6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7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2、应试人员进出考场的限制: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迟到的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场。
(五)主考、巡视、督考、监考及人员培训的安排1.X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由市司法局X担任,副总监考二名,分别由X、赵生祥担任。
负责考试期间的全面工作。
2、由X高级中学安排50名监考教师,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监考工作。
同时,由市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流动监考。
3、16日上午9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到考点进行巡视(由X同志负责)。
4、邀请X电视台、X日报社等媒体记者到现场采访报道(由X同志负责)。
5、严格在区厅派出的督考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有令即行,有错必纠,遇事多请教、多汇报。
为了保证X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各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落实到位,决定成立以下十个工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
王会珍任组长,成员X、赵海刚、买婷婷、X(大)组成。
具体负责考试实施期间考务工作人员工作餐及应试人员的饮水安排;试卷接送的车辆安排;考试期间材料的打印;区市巡视领导接待、食宿安排等工作。
——宣传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X、X组成。
负责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监察局等单位的领导在考试期间的巡视工作;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对司法考试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司法考试工作结束后简报的撰写等工作。
——考务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市高级中学的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考试实施阶段试卷、答题卡的发放、回收、粘贴封条、捺印及考试情况的上报;组织流动监考人员监督检查每场考试考场的清理、封闭、开启工作;负责监考人员的调配和安排;负责考场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理等工作。
X 同志具体负责信息的打印、上传等工作。
——保密工作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市高级中学的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做好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密封、捺印和交接等环节的保密检查监督工作。
——安全保卫小组。
X同志任组长,X同志任副组长,成员X 及X(戒毒所警察)、若干名治安警察、考场保卫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组成。